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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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吸引人才、创新和投资的重要区域。

土地是城市的基础要素,土地制度改革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地位、城市结构、城市管理、城市生态、城市经济、社会等影响巨大。

一、提高城市地位土地制度改革提高了城市在国土利用中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实行公有制,实行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开发土地、管理个人私有土地等制度。

这些制度体现了土地居于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之下。

随着城市建设加速,土地制度改革也得以推进。

通过土地征收、土地出租、土地让价、土地承包等方式增强了国家、集体对土地的管辖和掌控,提高了城市在土地上的权益。

二、调整城市结构土地制度改革调整了城市的结构。

城市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方式等决定了城市的结构类型。

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重建等改革措施不仅优化了城市的布局和规模,而且促进了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形成了市中心、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多样化的城市空间形态。

三、加强城市管理土地制度改革增强了城市的管理能力。

在过去,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控制比较复杂,土地征收处理、土地承包和使用权覆盖面不够广泛、土地服务质量低等问题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机制、信息化平台等,加强了市场激励、国家干预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有效提升了城市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四、保护城市生态土地制度改革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城市是多元化的生态系统,城市土地利用对环境、气候、资源等环境因素产生深远影响。

受到人造影响的生态系统受到威胁,也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通过控制土地污染、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生态维护和土地资源保护等措施,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五、推动城市经济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城市土地在人和物的流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发展土地使城市的吸引力更强。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重大变化。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变化:
1. 农村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了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政策,允许农民租赁土地并承包经营。

这一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农民有相对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方式。

这一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更加灵活,有利于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经济发展。

3.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并实行了土地出让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发展。

同时,也给城市居民提供了个人产权保护的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为了稳定农民的积极性,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

这使得农民在土地上可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经营,提高了他们的投入积极性。

5. 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政策调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

为了应对城市土地供应不足和高房价问题,中国政府通过推行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土地增量使用计划等措施,调整了城市土地政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些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

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

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

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

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

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

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2023年,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中国的土地制度已经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化社会,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

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封建社会时期开始形成。

在这个时期,土地被封建主义贵族掌控着,农民们只能为其耕种土地,而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化和部分地区的土地荒芜,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随着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土地制度开始进行改革。

在1950年代,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土地归还给农民,并实行了集体化的经营方式。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得到了调动,农业生产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1980年代,中国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即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保有土地的属地权、耕地权和收益权。

这一制度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土地制度又面临了新的挑战与变革。

为了保证城市的建设和土地的供应,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即向合法所有人征收土地,并以合理的补偿为代价,将土地用于建设公共事业和经济发展。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但也存在着征收赔偿不公、违法强征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总之,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展示了中国历史的辉煌和变革。

在未来,中国政府和社会将持续努力,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农民和城市居民提供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是我 国城市快速发
展 的 三 十年 ,也 是 城 市 土 地 制 度 不 断 优 化 和调 整 的j 十 年 。对 城 市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历 程 的 回顾 和 分 析 将 有 助 于 理 解 我 国 城 市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的逻 辑 ,也 有 助 于 理 解 土 地 制 度 与 城 市 发 展 的 相 互 关 系 ,更 有 助 于 对 未 来 城 市 发 展 的 预 期 和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方 向 的展 望 。
p e e t r a n se a d t e i et eo e v e o er f r ai nd r c i no eu b n ln y t m tr . r s n b n l d s t m n ng v v r iw f h e o m t i t f r a d s se i f u e u a y h h t o e o h t a nu Ke r s u b ne o o ; a d e o o ; e o fln se y wo d : r a c n my ln c n my r f r o d s t m m a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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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

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

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作者:曾阳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4期摘要:中国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变传统的无偿、无流转、无限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为有偿、有流转、有期限使用制度,新中国建立初期不仅是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奠基时期,而且当时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与今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存在惊人的相似之处,力求通过回顾该时期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形成,为今日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找到根源。

关键词: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演变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166-02一、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土地使用制指人们在使用土地所形成的制度性的经济关系,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中仅次于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

(一)有流转→有限制的流转→无流转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城市私有土地基本上可以买卖、出租、入股、典当、赠与或交换等。

这可以从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中可以看出,“为了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转变动,制定本条例。

”“各机关与人民相互间有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应完纳契税。

”[2]1956年对城市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对私人土地所有权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2]。

至于城市国有土地,解放之初国家就明确规定是不允许买卖的,如1950年11月政务院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3]规定,“经营人不得以国有土地出租、出卖或荒废”。

(二)有偿→无偿新中国建立初期,只有国家机关、部队、学校是无偿使用城市国有土地。

然而,政务院1954年2月24日颁发的政财习字15号文件和内务部在同年3月8日颁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国营性质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时,应一律由当地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须再交纳租金[2]。

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

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
而, 在 国民经济 飞速发展 的情 况下 , 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严 重的 问题 , 如 土地产权模 糊 不清 、 地 方政府越 权
严 重 等 。 应 通 过 构 建 多元 化 的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 健 全 土地 产 权 和 土 地 法律 责 任 约 束 制 度 、 完 善 城 乡土 地 市 场
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干涉越位与缺位并行现阶段政府调控职能越位集中体现在以高度行政性计划性的政策手段进行土地供给管理压缩了市场参与土地资源配置的空间主要表现为政府以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比例仍然偏高指令性控制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过硬以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缺乏弹性的动态的市场化的实施管理手段很难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千差万别土地需求千变万化的情况
分土地利用 区, 明确 区域 土地 利用方 向, 分别 对不 同地 区不 同性质的土地进行 了方 向性 的规定 , 实施差别化 的土地利 用 政策 , 加强 对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土地 利用 的调 控 , 促 进 国家
年, 国务院 颁 布《 城 市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出让 和 转让 暂 行 条 例》 , 其 中规定 : “ 按照所有权分离 的原则 , 实行城市 国有 土地
是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对土地审批和清 理进 行控制 , 而下半 年
国家宏观 土地 调 控 逐步 转 换 为 经济 手 段 和法 律 手 段 调 控
为 主。
权有偿转让办法》、 《 深圳 特 区土 地管理条 例》 。这 些地方 法
规 的制 定和实施 , 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在理论 和实
践 上都 取得 了重 大的进展 , 其影响意义深远。 1 9 8 8年 ,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 案 , 将《 宪法》中不 得出

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土地的功能与基本特性
(三)土地在社会物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土地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资
料。它与劳动、资本一起被称为生产三要素,其中,尤 以土地与劳动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正如威廉·配第所 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土地在非农业部门只起一般生产资料的作用。而在 农业生产中,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
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内涵,前者是指土地,作为自 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根本源泉;后者是指土地,作为 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法律(独占权)意义。
一、土地的功能与基本特性
(二)土地的功能 1、土地有负载的功能。 2、土地有养育的功能。 3、土地有仓储的功能。 4、土地有提供景观的功能。 5、土地有储蓄和增值的功能。
配第认为,劳动者从他的收获之中,“扣除了自己的种子, 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而给与别人的部分 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块土地一年的自然的真正的地租”。
魁奈提出了“纯产品”理论,指出地租来自于农业生产产 品在补偿生产过程中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以及劳动者与农业资 本家的生活资料外的剩余,他的扣除项实际是对生产费用的扣 除。
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指出:“各机 关与人民相互间有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应 缴纳契税。”1956年,城市私有土地基本上可以买卖、出租、入股、 典当、赠与或交换等。
1956年1月18日实现了城市土地的全面国有化。至于城市国有土地 的使用,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城市 土地使用制度。
是人类按统一标准制作的。 5、土地利用的永续性。土地是可更新资源。
二、土地资源配置的基本理论
土地资源配置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使土地利用结 构和空间分布合理有效,从而达到某种均衡状态。 (一)西方古典经济学派的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三)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地租理论

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土地制度的转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归农民所有,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和买卖土地。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为了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国家开始推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一制度的变化是在逐步推进的,通过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措施,逐步将土地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具体来说,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是逐步将土地的行政划拨制度改为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对城市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

这一改革不仅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规划,也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从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利益关系。

这一制度的转变对于中国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土地制度变革

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土地制度变革

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土地制度变革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其中,土地制度变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

通过改革,中国不仅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还推动了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

这意味着,土地属于村集体,农民只能通过土改等政策来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改革后,中国开始探索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意味着土地可以被家庭长期经营,可以自由流转,而且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这个制度的出现,使得农民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参与度,也让他们有了更多的动力去努力经营农田。

同时,由于土地流转,大批流动人口可以到城市找到工作,这又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支持。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每户农户可以租借或承包一块土地,在经过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的批准后,长期使用,即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农民通过承包经营自己的土地,可以自己经营农田,不再受到集体经济的限制。

同时,合理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此外,承包经营制度还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例如自己能够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所种植的作物、使用哪种农药、施肥时间等。

这样的好处既可以提高农民收入,也可以带动全国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去城市打工。

这样,他们可能不再需要过多的土地,但是还要承担地租、种植等费用。

因此,土地利用率并不高,而且很多地块还无法提供给其他需要土地的人。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农户或承包方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土地或者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个人或单位的行为。

土地流转有很多好处。

农民把不需要的土地流转给别人,可以获得收益,提高自身经济收益,同时还可以让那些需要土地的人获得更多的机会。

而农民可以流转自己的土地,也可以以种肥租地、土地承包等方式参与土地流转活动,提高其收入。

在这样的情况下,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精细化管理能够更快、更佳。

二元结构下的城镇土地制度沿革与发展

二元结构下的城镇土地制度沿革与发展

二元结构下的城镇土地制度沿革与发展建国以来,我国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

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的政策形成和制度变革又可大致分两大时期:一、1949-1979:城市土地国有化政策形成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政权,中央首先开展了三年土改运动,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土改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范围。

直到1950年代中期之前,城市土改都尚未启动,城市包括城郊土地都大致维持原有所有制,并受到当时法律不同程度的保护。

1956年起的“私房改造”运动,则首先开始了对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事实上的国有化进程。

私房改造采用公私合营、国家经租的形式,并将“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至1963年,全国各城市和约1/3的镇超过1亿㎡的私房都进行了改造。

尽管如此大规模的城市私有房产改造,甚至在改造中还存在扩大化的倾向,但事实上,对于私人自住(或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产,仍然视为城镇居民的生活资料而保留其私人产权。

此外,因只就城市空地、街基收归国有,则城市至少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非国有土地也并未触动。

1963-1966年,对于城镇土地国有化问题一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而未有定论。

“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

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

文革的到来,无疑加快了城市土地国有化进程。

1967年11月《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中明确了提出土地国有化的主张,范围也有所扩大。

“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

并将“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产”的解释,也扩大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及改革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及改革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及改革当前中国土地管理面临的形势与问题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建立至今这段时期,正值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国经济取得奇迹般的增长。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生产总值(GDP)持续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1年中国GDP总量为47.16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GDP占全球的份额由1979年的0.98%增至2011年的8.4%。

与此同时,中国步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

中3国城镇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增至2011年51.27%,城镇人口数千年以来首次超过农村人口。

面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中国土地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两难境地。

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理应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解决13亿人口吃饭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对待,“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这是中国土地管理要处理好的第一要务;另一方面,“发展才是硬道理”,工业化、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土地是工业化、城镇化的物质载体,各项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耕地,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是我国今天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需要认真研究和破解的两难问题,处理好这一对矛盾,是对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智慧与能力的严峻考验。

当今中国土地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学术界对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和对现行制度设计及其执行效率的质疑。

中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际上耕地面积逐年急剧减少,1996—2011年15年间减少1.24亿亩,减幅为6.4%。

1996—2005年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达178.36万公顷,占这段时期耕地减少总量的15.26%。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际上城乡建设用地逐年扩展,1996—2009年13年间扩展3.8万平方公里,增幅为13.33%。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政策期望农村人口减少伴随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实际上城市用地增长速度快于人口增长速度和农村人地逆向变化,2005年城市用地人口弹性系数为 2.09(合理限 1.12),1997-2008年12年农村人口减少13%,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4%。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房地产经济学
中国城市土地 使用制度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社 会制度下占有和控制土地的法定形式。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的权利。(法律实现)
地租:是土地使用者为租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 者支付的经济代价,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 的实现。(经济实现形式)
❖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 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 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 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书。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 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 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要经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 施
❖ 答案:B 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的特征
中,因划拨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无 期限上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基本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
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 承。
❖ 按我国目前的城市土地使用相关法规的规 定,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方式、转让方式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 当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与土地管理部门补签 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 也可以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 概念:城市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通过出让和转

深圳土地制度改革

深圳土地制度改革

深圳土地制度改革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先行示范,一直在不断探索创新土地制度改革的举措。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积极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旨在解决土地供求不平衡和城市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深圳市政府提出了“多主体供地、多渠道农地入市、多元投资主体、多层次土地市场”等多项改革措施。

其中,多主体供地是深圳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旨在破除土地供应垄断,增加供地主体多样化,提高供地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多主体供地,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深圳市政府大力推进农地入市改革,旨在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利用,促进农民增收。

通过多渠道的农地入市,可以有效解决农民土地资产无法流动化、财富无法实现增值的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同时,农地入市也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城乡经济的互动发展。

此外,深圳市政府还积极引入多元投资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开发和利用,拓宽了土地融资渠道,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多元投资主体的引入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为土地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动力。

最后,深圳市政府还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土地市场,旨在更好地满足不同主体的发展需求,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通过建立多层次土地市场,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主体的发展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总之,深圳的土地制度改革是针对当前城市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通过多主体供地、多渠道农地入市、多元投资主体和多层次土地市场等改革举措,深圳市政府力图解决土地供求不平衡和城市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推动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的土地制度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为其他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 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 制度、宅基地制度和 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等 方面,旨在促进农村 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 护农民权益。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主 要涉及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征收制度和土 地出让制度等方面, 旨在促进城市土地的 集约利用和优化城市 空间布局。
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 革主要是通过市场机 制来配置土地资源, 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 率,实现土地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
创新流转方式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流转方式,如转让、出租、抵押等,满足农民 多样化的需求。
加强流转服务与管理
政府应提供流转服务与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
05
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改革
征地制度改革
严格界定征地范围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控制政府征地的范围,防止滥 用征地权力。
完善征地程序
实行土地革命,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
当代土地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 营权归农户所有。
近年来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等。
03
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
春秋战国时期
铁犁牛耕推广,井田制瓦 解,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步 建立。
秦汉时期
推行郡县制,强化中央集 权,土地制度以私有制为 主。
近现代土地制度演变
北洋政府时期
土地制度以私有制为主,但政府掌握大量土地。
国民党政府时期
推行“三分三合”土地政策,即地主保留自营地、农民耕种份地、 农民租用地。
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
改善社会环境
土地制度改革可以改善农村环境,从而改善社会环境 。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近年来,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在政策上不断加强,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践。

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其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权利等问题。

如何更好地利用和管理土地资源,是当前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本文将介绍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现状和对未来的影响。

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新农村建设逐渐成型。

但随之而来的是土地问题的凸显。

土地的流转和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重要瓶颈。

为此,政府逐渐加强了对土地制度的改革,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土地改革的核心。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拨云见日的变化:•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为农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保护农民土地经营权利。

•农村土地流转:流转土地是为了让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资源,使其充分利用,避免农民单打独斗的局面。

要改变乡村封闭局面、让农村经济拥有开阔的发展空间,流转土地成了必需。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改革:现在的土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分别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改革是当务之急。

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即将发生,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三权不再合一”,这样农村集体经济就能够实现和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发展,这一点在实践中有了成效。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是为完善我国土地市场制度,保障土地市场的顺畅和公平而进行的一项系统工程。

目前城市土地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增加土地流转的灵活性:城市土地流转可谓是一条缩短市场与农户之间的纽带,市场经常性便能更为敏捷高效地掌握农村土地的流转动态,农户直接清晰的了解土地市场上价值变化趋势。

•推进土地绿色流转:绿色流转不仅关注保护地球环境,更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需要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整合和规划,以科学的思路为推进绿色流转提供前进的方向和历程。

中国现在土地制度

中国现在土地制度

中国现在土地制度中国现在土地制度大致分为两种: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城市土地制度是指城市土地国有制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特有的特色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并解决了土地问题。

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经营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民可以依法合理合法地使用土地,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农村土地制度也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民拥有稳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有利于农民的再次投资和发展。

在近年来的改革中,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一方面,中国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效益。

土地流转使得土地得到更加合理利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也帮助农民增加了收入。

另一方面,中国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鼓励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股份,进一步增强农民在农村经济中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权。

城市土地制度则是指城市土地的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土地制度。

城市土地的国有制主要是指国家所有土地资源,通过政府的行政管理,将土地用于城市规划和发展以及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目的。

同时,城市土地中也存在着部分的农村土地,这些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但通过流转或其他方式,可以将其用于城市开发和建设。

中国的城市土地制度在实践中也逐渐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一方面,中国鼓励城市土地流转,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以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

另一方面,中国也在积极推进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增强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以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现在的土地制度既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注重城市土地的国有制,既保障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又鼓励土地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以适应国内城乡发展的需要。

在今后的发展中,中国将继续改革和完善土地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

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历经多年,不断取得成果。

本文将深入探讨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土地制度改革历程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1988 年,我国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农村经济开始蓬勃发展。

之后,我国的土地利用、管理和流转不断改革创新。

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提出了“集中 & 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调建立健全现代土地管理制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经济、生态的土地制度。

二、土地制度改革的效果土地制度改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稳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依靠土地制度改革,我国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

通过流转土地,可以促进单位面积土地收益的提高,推动农村集约化管理和高效农业的发展。

此外,对工业园区、城乡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也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二是促进了农民的收入增长。

将农民的土地用权扩大,使得农民可以将土地权益的流转作为一种收益渠道。

与此同时,种植结构的调整和现代化方法的推广,也为农户提高了农业产出和收益。

三是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土地的流转不仅巩固了农民的土地产权,也为城市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挑战尽管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效,但也面临着不少挑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征收和流转问题,这涉及到土地流转市场的完善、财务补偿机制等一系列问题。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制度性和文化性障碍,这也为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四、结论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后,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和健全财务补偿机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推动中国土地利用的集约化和广度化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大的助力。

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与评价

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与评价

拨使用 , 企业使用 国有土地也 就不需支付任 何代价 , 当然企
业也就不能将土地作为商品推 向市场流转 。而且 , 城市土地 属于 国家所有 , 我国实行 的是 统收统支 的财政体制 , 国民经 济实行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 , 在这种 统收统支的产品经 济模
式 下 , 营企 业 只 是 国 家政 权 的 附属 物 , 样 , 业 和 土 地 同 国 这 企
代以前也 曾认为 , 土地公 有制 的条件下不存在绝对地租。 在l
由于 对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理 论 误 解 和 苏 联 模 式 的 影 响 , 国 建
初期 , 在土地 问题上 我们的理论认 识 出现 了偏差 , 误认 为社 会主义社会消 灭了土地私 有制 , 地租就 随之 消失 了 , 因为地 租只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范畴 , 市土地 的商品属性 也随土地 城
并不是简单地因袭苏联 的模式 , 也不是 当时 中国领导人 主观 种 历史的选择 ,这种 历史的选择 是由 当时 复杂的社会历 第一 , 制定这种制度 的依据 , 是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消灭 、 地租将不复存在的推 断的理论模式 。在土地公 有制的条件 下, 土地应无偿使用 , 这个观点渊于空想社会 主义 , 后来斯大 林否认社会主义绝对地租范畴 , 为前苏联长期 实行 土地无偿 使用制度打下了理论基础 , 马克思和 恩格斯在 1 9世纪 6 0年

史、 经济环境 、 经济体制 、 理论认识等背景所决定的。
经济体制运行 的必然选择 。 国初期是 中国由市场经济体制 建
向计划经济体 制转变时期 , 济体 制决定 土地制度 , 经 高度集
中的计划 经济体制 和统 收统支 的产 品经济从 根本 上排除 了 价值规律 和市场机制 的作用 , 在这种体制下 , 为基本生产 作 要素的土地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商品 , 而必须要 由国家统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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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

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

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

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

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一)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费,全国不少城市从1984年开始也陆续采取这种做法。

例如,上海市政府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三资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形式、方法和土地用途、等级标准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的房屋土地,新征用(使用)、划拨的土地,租赞的房屋场地举办合资、独资企业,均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并对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适用范围、操作程序、调整方式等作了一系列规定。

该办法将全市土地按用途和位置分为6类10级,土地使用费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和等级收取,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100元,最低为人民币0.5元;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30%。

依据这一办法,上海从1986年11月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在土地有偿使用方面跨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土地使用费系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随着上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石用地性质的分类设置和地段等级的定位与实际情况不尽一致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与物价指数的升幅不相协调,表现在土地使用费偏低,同土地出让价格的差距拉大。

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适时、合理地调整土地使用的征收标准,有利于优化城市土地使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真正体现土地
资产的使用价值,因此,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先后于1991年7月和1995年7月两次对土地使用费标准、用地性质和土地等级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分为商业、金融、旅馆、综合、办公、娱乐,工业、仓储、交通、居住(商品房)、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种植、养殖等几类,土地等级分为10级。

每年每平方米最高收费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70元,最低收费标准仍保持人民币0.5元不变。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以后,不少外商反映,土地使用权不能用来抵押,也不能转让,对资金周转不利,希望政府能将土地卖给他们。

这是一个涉及我国土地制度和如何更有利于吸收外资的重要问题。

1987年下半年深圳率先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

1987年12月经国务院审定批准,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其要点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由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由土地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以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

1988年3月22日,上海召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布会,将一块位于虹桥经济开发区内,面积为12 900平方米,可用于酒店、办公楼、住宅用途的土地,以出让50年使用权的方式首次公开向国内外招标。

试点工作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通过公告、投标指引、投标、决标和评标委员会审定。

来自日本、美国、中国香港的6家企业参与投标,结果日本孙氏企业有限公司以2 805万美元的出让金中标,并于1988年8月8日签约。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极大地推动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人流通领域,探索了一条“以地生财”的新途径。

二是按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冲破了旧的用地模式,使社会经济发展凝聚在城市土地上的巨大能量得以释放。

三是完善了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政府垄断,政府除了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外,更多地从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地位出发,用经济的手段、方法调控房地产经济活动。

四是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际惯例流通,如抵押、转让等,不但符合商品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规律和需要,而且加快了上海房地产市扬的培育和健康发展。

1988年至1991年底,上海共批租土地12幅,面积980方平方米,批租土地上建造的各类商品房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或向境外的企业和个人销售,初步形成了外销的土地一级市场。

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发表以后,上海扩大开放‘加大对外招商力度,并在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调动了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外商看好上海市场并纷至沓来,土地批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

1992年上海批租地块幅数猛增,全年批租土地205幅,面积2071.5万平方米,分别是前4年的17倍和2.1倍。

其中市区旧区改造地块91幅,面积达90万平方米。

1993年是上海土地批租面积最多的一年。

全年批租土地244幅,面积4 914.93万平方米。

批租用地结构有所调整,花园别墅用地明显下降。

工业用地上升较快。

1994年是上海批租地块幅数最多的一年。

全年批租土地455幅,面积1 568万平方米。

其中郊区县批租土地261幅,面积795.03万平方米,分别占57.4%与50.7%,呈上升趋势。

1995年土地批租势头有所回落,全年批租土地
258幅,面积640.3万平方米,但用地结构趋向合理,工业用地比重明显上升,占到62.4%。

自1988年第一幅土地批租至200(,年底,上海市出让外销地块2 282幅,土地面积12366.74公顷。

1995年I月I日起,上海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规定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内资六类用地、原用地改变为六类用地以及现有建筑物改变为六类用途的,都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按外资内销地块的出让金标准计算,同时规定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侨汇房)转让均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内资六类用地的开发只限于内销,转作外销时应按批租地价补交出让金。

把内资六类项目用地纳人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标志着土地使用权出让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扩大了土地有偿使用的顶盖面。

同年,为优化国有工商企业生产要素的配置和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结构,上海开展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

其思路是把国有工商企业使用的土地以内部转账的方式出让给工商企业集团,将价值显化后的土地资产注人企业集团的总资产,纳人国有资产考核,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促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调动企业集团通过联营、人股、置换、重组等多种形式盘活土地存量的积极性,鼓励市中心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按规划要求向近郊或郊县工业区转移。

这是上海将内资存量土地纳人土地有偿使用轨道所采取的特殊政策,进一步深化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三)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件
1986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不得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1987年以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渐深人人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相关内容也出现在各类重要文件中。

1988年4月和12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分别进行了修改,将原来不得出租和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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