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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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1.引言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建筑行业,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工作强度大,工伤事故频发,因此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深度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2.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耗能的行业,工作中存在着种类繁多的危险因素,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化学品接触等。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建筑工人长时间处于高空、狭小空间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如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势必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需求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需要覆盖范围广泛、补贴标准合理、理赔程序简便、管理规范且透明。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环节的法制化管理,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为建筑工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并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金发放制度。

4.我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一个反映社会关怀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对于建筑工人来说,工伤保险不仅是对身体健康的尊重和保障,更是对个人价值的体现。

而对于企业来说,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不仅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更能减少人力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5.总结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完善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工人营造更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结尾处可适当添加一些关于保障政策的最新变化和建议等内容,以丰富文章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在政策和实施上做出一些具体的调整和改进。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四部门联合发文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四部门联合发文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四部门联合发文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本刊讯(记者包冬冬)2015年1月5日,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上述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会上,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就《意见》的重要意义、政策要点做了详细介绍。

胡晓义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保方式,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包括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还做出了两方面的新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它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九、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我部将根据各地研究和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29-30)【关键词】农民工工伤;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工作;发文时间;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2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委、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总承包单位办理缴费手续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登记、缴费申报表》(附件略),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四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建筑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二、实施步骤(一)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二)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政策措施(一)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工伤保险的问题和建议

企业工伤保险的问题和建议

企业工伤保险的问题和建议
企业工伤保险的问题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全面覆盖:目前企业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对有限,很多特殊行业或工种的工人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建议政府加大力度,推动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和灵活用工人员。

2. 理赔难、赔付不及时:企业工伤保险理赔过程繁琐,办理周期长,给受伤工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建议建立更为简便高效的理赔机制,加快理赔过程,确保受伤工人及时获得赔付。

3. 补偿金额较低:当前企业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工人因工伤所带来的全部损失。

建议政府加大对企业工伤保险的补贴力度,提高赔付标准,真正让受伤工人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

4. 基金累积问题:一些企业在长期运营过程中往往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过大。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避免基金累积问题。

5. 制度宣传不力:很多工人和企业对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了解不深,缺乏相关保险知识。

建议政府加大对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保障范围,提高保险意识和知晓度。

总体来说,针对企业工伤保险的问题,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提高赔付标准和效率,同时加大覆盖范围,保障更多工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管理,并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同时,工会和劳动者组织应积极参与监督和推动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及优化对策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及优化对策
影响
由于工伤保险意识不强,使得一些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后不愿意申报工伤认定, 或者申报后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困境。
工伤认定和赔偿困难
原因
主要是由于建筑行业工作的特殊性质和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不够完善,导致在认定农民工的工伤时存 在一定的困难。此外,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为了逃避责任,也会故意阻碍工伤认定的进程和赔偿的落 实。
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
虽然本文提出了若干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优化对策,但这些对策的实际可 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未来可以结合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对政策建议进行调整 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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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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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研究报告, 作者:XXX,出版单位:XXX,出版时间: XXXX年。
制作宣传资料
制作工伤保险宣传手册、海报等资料,发放给农民工,方便他们在需要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
建立参保激励机制
设立参保奖励
为鼓励建筑行业农民工积极参加工伤保 险,可以设立参保奖励机制,如提供一 定的保费补贴或奖励金,激励农民工主 动参保。
VS
优化保费缴纳方式
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收入不稳定的特点, 可以采取灵活的保费缴纳方式,如按月缴 纳、预缴等,方便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
研究结论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01
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不足,以及部分雇主未能
履行社保义务。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
02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程序复杂、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问
题,导致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面临困难。
工伤赔偿数额不足
03
由于保险制度不完善,部分雇主逃避责任,导致农民工在遭受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建议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建议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许多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不了解,导致在发生工伤时无法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政策宣传工作,让他们能够全面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也要加强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培训,提高其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完善工伤认定和鉴定机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受伤劳动者能否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因此,应建立健全的工伤认定和鉴定机制,确保认定工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监管,防止虚假鉴定和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行为发生。

再次,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同时,也要加强对工伤保险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工伤保险金真正用于受伤劳动者的医疗和补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最后,建立健全的工伤预防机制。

预防胜于治疗,应加强对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劳动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因工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完善工伤认定和鉴定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的工伤预防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纳这些建议,共同努力,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一篇)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一篇)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一篇)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__制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发展对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发展,从政府、工会、企业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是加强政府管理。

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加强对有关企业和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另一方面,政府应将工伤保险工作作为重要国家战略,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为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二是加强工会组织。

工会应通过不断加强特殊行业的协调机制,改进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引导劳动者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统一组织作用,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企业应加大社会责任感。

一方面,企业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和定期技术培训;另一方面,企业要及时完善劳动者劳动条件,提升劳动者的素质水平,加强劳动安全保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履行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关乎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面都应积极参与。

政府应加强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工会应通过改善劳资关系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加强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水平,及时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以保障建筑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只有充分调动三方面的积极性,才能不断改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效地促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发展,维护和保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报销、鉴定、评估、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由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参加,用于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和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和赔偿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原则如下:1. 公平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免费原则:参保人员不得额外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费。

3. 赔付优先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伤残、死亡和重大损失的参保人员,应优先支付相关待遇。

4. 预防优先原则:重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如下:1.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履行其他劳动关系,并实际从事建筑工作。

2. 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3. 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人员施工期间发生的疾病和意外伤害,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与工作有关:1. 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外出期间;2. 与工作任务有关。

第七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登记的程序如下:1. 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至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 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格。

第八条对于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将其纳入非参保范围,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其工伤保险的参保。

第三章医疗和康复待遇第九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及时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康复待遇。

第十条医疗待遇包括:1. 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 异地就医的费用,按照规定报销;3. 康复费用和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冀咱们说,建筑工人这活儿不容易。

那可真不是光打打嘴炮就能明白的,光是想一想,咱们常常在高楼大厦间穿行的那些工人,每天都在跟风险斗智斗勇。

一不小心就出事了。

要是倒霉撞上了,受了伤,那可真是“伤不起”啊。

更让人愁的是,伤了也许自己扛不住,但有家里老小要养,谁来照顾?这可不能光靠一口气撑着,得有个保障才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事儿,必须得提上日程了。

说白了,工伤保险就是“给工人买个安心药”,遇到事儿了,保险赔偿可以给工人减轻一大堆压力,也能让工人不至于掉进深渊。

看看那些脖子上挂着安全带,手里拿着工具的工人们,他们每天工作多辛苦,翻来覆去爬上爬下,哪怕是个小小的错误,伤了也可能是大事。

所以,工伤保险的普及,不仅仅是对工人的关爱,更是对他们家人未来生活的保障。

大家会觉得工伤保险就是个复杂的法律条文,或者是那些枯燥的“保险公司”讲的东西。

其实也不是那么复杂,只要了解清楚了,生活其实挺简单的。

要知道,现在国家都在大力推进建筑业的工伤保险工作。

这事儿关乎千家万户,不光是建筑行业的老板,工人,也有咱们这些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

因为建筑行业如果做得不好,不但拖了工人的后腿,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想想看,要是一个工人出了事,家里没了收入,日子怎么过?所以国家出台,就是为了让每个工人在工作中不再那么焦虑,知道有个后盾撑着自己,哪怕是面对伤病。

大家也知道,建筑工地这地方,变化大,危险多。

不同的施工环境,不同的工作岗位,面临的风险也是各不相同。

所以,工伤保险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你不能要求一个举着大铁锤的工人和一个蹲在地上绑钢筋的小哥享受一样的保险待遇,这样就不公平了。

要根据他们的工作特点,来量体裁衣,设计出适合的保险方案。

比如,某些高风险岗位,可能要多一点保障。

简单来说,就是多一些针对性,少一些泛泛而谈的空话。

要是说到真正执行,大家也得了解,工伤保险的执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儿,得一步步来。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为了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地和有效实施,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

第二条建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所有在岗建筑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工伤保险台账,记录每位工人的个人信息、保险缴费情况和工伤事故处理情况,并保留至少五年。

第四条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企业报告,并由企业协助进行伤情鉴定和医疗救治。

第五条建筑工人在获得医疗救治后,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建筑工人工伤事故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工人和所在企业,并记录在工伤保险台账中。

第七条建筑工人获得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等福利待遇。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第九条对于违反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筑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于故意伤害或滥用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劳动保障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行为,明确了责任和权益,提高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针对市内建筑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以便在工伤发生时提供医疗、工伤补助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22年1月1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缴费方式、费率〔一〕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统筹地区确定〕之积,参加工伤保险。

对农民工比拟集中,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以建设工程为参保单位,按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要根据“以支定支、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缴费费率。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亡〕事故发生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

三、参保形式、条件〔一〕按建设工程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独立其他险种优先受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

要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需提交相关要件,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

同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办事程序也要简便快捷。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固定职工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参加工伤保险,用工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职工增减变化实行书面或网络报备制度。

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员较大、农民工比拟集中的实行工程参保,用人单位主体向生产经营地〔施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转包分包合同,用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的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工程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工伤保险费不准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精简版)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精简版)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为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建筑施工人员“伤不起”、工伤维权难的问题,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地税局、安监局、总工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建筑业用工特点,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举措,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一是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各地区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地区的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是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资金保障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

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纳,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

四是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是违法发包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是指针对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的文件。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适用范围:明确哪些工人属于市建筑业工人,并具体列出了适用该保险制度的职业范围。

2. 保险责任:明确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

包括工伤的定义、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工伤待遇的类型和标准等。

3. 缴费比例: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4. 缴费方式: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包括每月缴费的具体金额和缴费截止日期等。

5. 保险金申领程序:详细说明了工人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保险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程序,以及赔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6. 保险监督管理: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以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和规范运行。

7. 其他具体细则: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具体的细则,比如工伤保险费的调整机制、工伤保险金的相关税费等内容。

这些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实施情况而有所不同。

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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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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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一、参保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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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1、参保规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扶植项目施工的一切修建施工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起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划定依法加入工伤保险,为全数职工交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告诉所指修建施工企业(含省外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匠程、修建工程、线路管道装备装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勾当的企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企业,参照本告诉划定履行。

2、缴费体例、费率(一)修建施工企业牢固职工应以用人单元职工人为总额乘以单元应缴费费率(兼顾地域肯定)之积,加入工伤保险。

对农人工比力集中,职员活动性较年夜的修建施工企业,没法肯定用人单元职工人为总额的,以扶植项目为参保单元,按扶植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加入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交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峻按照“以支定支、出入均衡”的准绳肯定缴费费率。

修建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按照用人单元工伤(亡)变乱产生率、兼顾地域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与利用等环境,实施浮动办理。

3、参保情势、前提(一)按扶植项目参保的修建施工企业优先打点加入工伤保险。

修建施工企业加入工伤保险实施自力其他险种优先受理参保挂号,社保经办机构为修建施工企业参保斥地“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参保,随时挂号录入。

要简化修建施工企业参保需提交相干要件,完成一次性奉告、一站式办结。

同时,工伤认定、休息才能判定等处事法式也要简洁快捷。

(二)修建施工企业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牢固职工以用人单元职工人为总额加入工伤保险,用工职员实施实名制静态办理,职工增减转变实施书面或收集报备轨制。

对修建施工企业活动职员较年夜、农人工比力集中的实施项目参保,用人单元主体向出产运营地(施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中标告诉书、承接工程告诉书、施工条约及转包分包条约,用工职员实施静态办理。

扶植项目标用工职员工伤保险关系,自扶植项目开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扶植项目完工验收之日止。

(三)工伤保险费禁绝作为竞争性用度竞价。

修建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用度零丁列入修建施工工程造价,作为规费构成部门,零丁计较,不得作为竞争性用度造价。

扶植单元要将工伤保险费在扶植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一次性交纳,禁绝向农人工分摊。

(四)修建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打点工伤保险手续,获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包管明》。

未获得《工伤保险参包管明》的视为不具有平安出产前提,住房城乡扶植行政主管部分不予打点平安监视手续,未打点平安出产监视手续不予核发施工答应证;在建项目应按有关划定补办工伤保险手续,保证现场从业职员工伤保险权益。

4、待遇保证(一)修建施工企业用工职员在施工时代遭到变乱危险或患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划定停止工伤认定、休息才能判定和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修建施工企业农人工自己月人为难以计较的现实,可参照兼顾地域上年度职工均匀人为为计发尺度。

(二)各级人社行政部分、休息才能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延长认定、判定、待遇付出时候。

对现实清晰、权力义务关系明白的工伤认定请求,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请求之日起15日内做收工伤认定决议。

(三)以扶植项目参保的修建施工企业,在施工时代产生变乱危险,在项目完工时髦未完成工伤认定、休息才能判定的职员,依然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用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扶植项目未加入工伤保险时代职工产生工伤,依法由用人单元付出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元和扶植单元承当连带责任。

拒不付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并依法向施工总承包单元和扶植单元追偿工伤保险责任。

(四)已按扶植项目参保的修建施工企业1级至4级工伤职员及工亡职员供养支属工伤保险待遇,在项目完工后,依照国度有关政策划定,归入兼顾地域工伤保险基金办理。

5、监视办理(一)部分共同,齐抓共管。

各级人社部分、住房城乡扶植部分、平安羁系部分、总工会应针对我省修建行业用工的特别性,实在做好修建施工企业加入工伤保险的办事调和、宣扬指导任务,保证修建施工企业农人工归入工伤保险规模。

不得以任何来由背反国度法令、律例,私行为修建施工企业不加入工伤保
险“开绿灯”,乃至出具证实,躲避加入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国度政策周全贯彻落实。

(二)标准办理,依法签定休息条约。

修建施工企业应增强现场劳务用工办理,依法签定休息条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数职员实施静态实名制办理,成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实、人为发放表、台账等。

实施修建施工企业加入工伤保险公示制,实在保证修建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各级工会要增强下层组织扶植,针对修建施工企业特点,采纳项目工会、托督工会、结合工会等多种情势,将一线职工归入工会组织,为其供给工伤保险维权办事依托。

(三)依法办理,强化监视。

修建施工企业现场有关职员和企业担任人,对呈现出产变乱要严酷依照《出产平安变乱陈述和查询拜访处置条例》等划定,实时、照实向平安羁系、住房城乡扶植和有羁系责任部分陈述,为工伤保险相干任务供给首要根据。

人社、住房城乡扶植、平安羁系部分要各负其责,对背法施工、不法转包、背法用工、不加入工伤保险等行动依法予以查处,保证修建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成立企业用工信息化办理轨制。

各部分要成立修建施工企业用工职员、加入工伤保险、平安出产等羁系信息平台。

慢慢做到参保户数、职员数、伤亡变乱起数、工伤职员待遇付出环境及未参保户数等信息同享。

按期交换和传递修建施工企业加入工伤保险和相干出入环境信息,随时把握修建施工企业加入工伤保险环境,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

(五)成立工伤预防机制。

催促修建施工企业依照平安出产尺度及规程做好平安施工办法,预防工伤变乱产生。

工伤预防试点都会可以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节余提取2%作为工伤预防、平安出产及职业风险的宣扬与培训任务。

有前提的兼顾地域可参照试点都会,提取必然比例工伤保险基金展开工伤预防任务。

摸索以采办办事体例,拜托有关职业手艺黉舍对农人工展开平安出产、职业危险宣扬培训,下降工伤变乱产生率。

进一步推动修建业加入工伤保险任务,是落实中心保证和改良平易近生任务的主要办法。

各地、各部分要高度熟悉这项任务的主要意义,紧密亲密共同,增强对修建施工企业加入工伤保险任务的结合羁系,按期展开结合检督查。

各地、各部分在任务中碰到成绩实时上报,要按照本地修建施工企业特点,拟定详细实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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