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下限

合集下载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中国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明确了禁止和惩罚欺诈行为的规定。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等过程中,以虚假宣传、夸大法效、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手段欺骗消费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商家因欺诈行为受到的赔偿远远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欺诈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包括虚假广告、欺骗性宣传、推销伪劣产品、欺骗性销售、不履行售后服务等。

在虚假广告方面,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商品的质量、功能、性能等,诱使消费者购买,实际商品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

欺骗性宣传则是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作出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判断,从而达到欺骗目的。

推销伪劣产品则是商家销售质量不达标的商品,对其质量缺陷进行掩盖或不明示,消费者购买后出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维权。

欺骗性销售则是商家以虚假承诺、优惠活动等手段引诱消费者购买,但实际操作中并不予兑现。

不履行售后服务则是商家对商品质量问题不予解决,不提供售后服务等行为。

根据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要求赔偿等。

特别是对于恶意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因欺诈行为而受到的赔偿金额,不仅仅包括消费者实际损失的金额,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一定倍数的赔偿金额,对商家进行警示与惩罚,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被告恶意欺诈行为且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可以判决支付消费者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金额。

判决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欺诈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引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商家的诚信意识,促进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良性互动。

然而,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判决被告方除了承担原本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单纯的赔偿将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要求。

例如,对于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为了追求利益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单纯的经济补偿无法起到威慑的作用。

此时,通过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目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因此判断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很难具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对被告方的过度打击。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或行为不当而面临过度的赔偿,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被告方的发展和生存。

除了上述问题,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来让侵权方更好地承担责任。

尤其在一些侵权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被告方意识到在侵权行为中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时,会更加小心谨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应该在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确立赔偿额度的标准,避免因为主观原因而给被告方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潜在威慑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

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

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

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一)定义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现在的惩罚性赔偿总额=实际物质损失赔偿额+精神损失赔偿额+惩罚赔偿额。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在18世纪,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可见,最初的惩罚性赔偿与今天的惩罚性赔偿有着明显不同,它是在不承认对精神损失以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中,对精神损失的一种替代赔偿,即所谓的惩罚性赔偿部分是对精神损失赔偿的替代。

延至当今社会,惩罚性赔偿从其涵义到适用范围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相关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完善《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完善《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 欺 诈故 意” 的 证明 , 应 当 由经营 者负责 举证 , 采用 带 证责 任倒 置
的规则 。毕 竟 , 经营 者 是否 有“ 欺诈 故 意” 是其 内在意 思 表 示不
真 实 的一种 形态 , 要 求消 费l 者 去 证 明经营 者 的 内在思 想状 态 时 不 现实 的 。而实 行 举证责 任 倒 的话 , 由经营 者 就 自身 不存 在 “ 欺 诈故 意 ” 进行 证 明, 如若 不 能 , 则推 定其 有 故意 欺诈 的 事实 。
保 护 水平 更上 一个 台阶 , 具有 重 大意 义。但是 , 该条 款
自颁 行以 来在理论 和 实践 中一直存 有较 多争议 ,本 文
旨在 给来 完善《 消法》 中惩罚 性赔偿 制度 提 出合 理化 建

限 为不 得高 于所 有 损 失额 的三 倍 ; ( 2 ) 设 定 参考 性 汁算 公 式 为 “ 惩刊性 赔 偿金 = 已证 损 失 ( 包括 财 产损 失 和非 财 产 损 失 、 人 身
的监督 , 午 1 1 信将 使 这一 不利 影 响压 缩 至最 低 。

三、 实行 举证 责 任 倒 置
从有利 维 护 消 费者权 益 的角度 来 看 , 消 赞者应 当 只需 要
¨ 应 规范 , f : 造成消 者 损 笔 者认 为可 以从 以 F ) L 方 面来 完善 《 消 法》 巾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 证 明经 营者所 …售 的产 品或服 务不合 卡 失的客 观事 实 以及 行为与 结 果之 间 的 粜火 系 , 至于 土观 要 f , { : 明确相关概 念的内涵与外延
但 是在 上 r 限的 限制 下 , 再 考虑 客 观情 况 , 加上 诉 讼制度 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一旦有相关的欺诈行为,就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关赔偿,并且为消费者全额进行购买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来进行赔偿。

如果造成消费者明确的相关损害的话,则要按照实际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最新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精品

最新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精品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应用研究【导论第一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存在问题【第二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第三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第四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第五章第六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结语/】食品卫生安全惩罚性赔偿法制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五、《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难题。

如果惩罚性赔偿金额数目过低,无法对违法行为人产生遏制效果,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无法发挥作用。

惩罚性赔偿数目较大,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数额可能就倾家荡产,有的甚至导致违法行为人背负巨额债务,过高的代价使行为人从事经济活动如履薄冰,畏首畏尾,大大降低市场经济主体生产活力,对整个宏观经济产生负面效果。

只有设置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达到防范恶意违法行为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为十倍赔偿。

虽然看上去计算方法简单,操作性强,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计算价款的基数。

为食品价款的十倍还是消费者因不合格产品而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金的十倍?若基数依据食品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由于食品本身属于低消费产品,食品价格的十倍赔偿,赔偿金的数额并不大,一般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例如,一袋面包花费 10元,获得惩罚性赔偿也不过 100 元,100 元对于一个食品企业如同九牛一毛,根本发挥不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于此同时,消费者因获取惩罚性赔偿金追诉的愿望,也大大降低。

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过低的赔偿金不能激励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只能作为一个美好的期望。

(二)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原则与基数惩罚性赔偿中赔偿金的计算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惩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该制度还对消费者具有补偿功能,当消费者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获得损失赔偿。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 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 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来源:市院研究室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2011年04月06日14:51 阮涛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本文结合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

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

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

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

我国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

我国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

184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11期(总第387期)我国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研究□鄢琦昊黄娅琴[摘要]惩罚性赔偿滥觞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近几十年在美国已备受争议。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还是个新鲜事物,《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使得其成为了学界的焦点。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研究惩罚性赔偿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在介绍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对各个不同标准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中图分类号]D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2)11-0184-03[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2011年规划项目“我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研究”(批准号:FX1120)[作者简介]鄢琦昊,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黄娅琴,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江西南昌330031)Abstract :The punitive damage originates in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countries,and it has been questioned by many scholars inAmerican during recent decades.However,the punitive damage is a new system in our country,which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academic world due to the stipulations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product liabilities of the Tort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The calculation standard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s of the punitive damages.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alculation standards of our country,evaluates the different standards and puts forward the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punitive damages;calculationstandard一、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及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一直以来,我国立法对惩罚性赔偿采取的是较为谨慎的态度。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

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

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

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

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

消法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是什么意思

消法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是什么意思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消法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是什么意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意思就是无条件的给消费者退款,赔三就是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与此同时,商家还要接受来自当地工商局的行政性处罚,比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但这一切要建立在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基础上。

一、消法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是什么意思?退一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3倍的损失。

新《消法》对违法经营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相比于现行《消法》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受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消费者如何维权?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

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

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3、保存购买凭证。

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是什么?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是什么?惩罚性赔偿会按照国家法制的规定、地区整体的经济水平以及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如果不法分子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也是会给其他的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那么侵权方也是需要按照侵权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

一、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是什么?1、国家法制的统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责任的规定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为统一一般法与特别法,可考虑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考虑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不尽合理的原因,可将《侵权责任法》中“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为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国家整体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虽国家整体实力较强,但人均GDP还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方式粗放,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

同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差距和城乡差距都较大。

这些因素决定了法官不宜确定过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但司法解释规定“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意味着法官就要按最高数额判罚,而只是为不同侵权情形预留空间,法官还是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3、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数额不高,而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巨大。

对于侵权人的行为,一方面受害人很难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因而很难胜诉;另一方面,由于实际损失很小,受害人获得的实际补偿金也许不能冲抵其提起诉讼的费用,从而不愿提起诉讼。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民法领域中,赔偿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况或心理状态。

有些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者单纯的给予经济赔偿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使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对于恶意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仅仅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一定的惩罚。

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侵权者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或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非经济损害可能无法用经济赔偿来弥补,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一种补偿作用。

3.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示范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惩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

对于那些有侵权意图但尚未具体行动的人来说,这种示范效应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知难而退,从而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在普通的经济赔偿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以实现对侵权行为者的惩罚。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程度:对于故意侵权或极度恶意侵权的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纯粹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侵权行为,应给予较低程度的惩罚。

2. 损害程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还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损害越大,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越高。

3.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如果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涉及到公众安全等重要利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4. 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在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原则[摘要]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两种方式。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补偿性赔偿旨在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加害人,威慑及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

在埃克森美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护了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比例原则,即在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上限不能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一定比例。

文章将以埃克森美孚案为重点,考察美国最高法院对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看法及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比例原则;埃克森案一、比例原则的历史背景(一)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或称惩戒性损害赔偿(exemplary damages)早在200多年前既已在美国出现。

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①在此之后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多次重申陪审团给予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美国法院认为,如果被告行为恶劣、具备恶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美国学者查普曼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目的包括补偿、惩罚(retribution)和遏制(deterrence)。

②实质上,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主要是补偿和惩罚。

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③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法和绝大多数州法中都确立了针对特定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额度的合宪性之争在比例原则确立之前,经常有被告对惩罚性赔偿额度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人不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财产。

有被告认为,惩罚性赔偿由陪审团确定,可能掺杂陪审团成员的主观因素。

但是美国法院并不认同,在1991年的Pacific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 v. Haslip 案中,④法院认为,陪审团判断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应遵循普通法的相关规则,考察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且能确保该赔偿额度起到遏制其他人从事此类行为的功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 r 一案 中 , 国 最 高 法 院将 案 件 发 回 阿拉 巴 马 oe 美 州最 高法 院 , 为 2 0万美 元 的惩 罚性赔 偿超 出 了 认 0 合理 的限度 , 引起 了法 官 的裁 判是 否 已经 “ 控 ” 并 失 (u f oto) o t nr1的争 论 【 oc 3。学 术 上 , 对惩 罚 性 赔 3 j 反
v lp n n nle cst eidcayo n o n re swe Stec n ie tlw y tm .th sa o b e sa lh d i ) eo me ta d if n e h u iir fma yc u tisa l a h o t n a sse I a l e n etbi e Nme u l n s s n
立适合 我国国情 的惩 罚性 赔偿金 额的 限额 , 应结合我 国的
司法 实践、 社会 经济文化并 比较参考其 它 国家 已有的经验。
[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 补偿性赔偿 ; 限额 ; 国情 [ 中图分类号] F 2 [ D 5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8 82 (000 —03 — 6 10 — 6821 )1 09 0
rlv n w o u e t no rc u ty ma ig ap st eefc o h r e c n my A n g yt h udf stes u — ea a ta d cm n si u nr , kn o iv fetfrt emak teo o . a yl a s e so l i i a l o i S el s m t h t
的发 展历 程 , 呈 现 出快 速 扩 张趋 势q。然 而在 采 并 ) 用它 的英 美法 系 国家里 , 司法实践 及学说 上 却仍 然
争论 不 断 【l z。在 B MW f r r a n .v o t Amei ,Ic . No h c
经过长期 的发展 而 日益完善 , 影响到 包括 大 陆法 系在 内 并 的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 。我 国在 相关的法律文件 中也开始 确 立这 一制 度 , 对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起 到 了积 极 的规 范 作 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5卷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J RNAL GUANGXIAD ̄ OU OF
TV I E
V0 。 5. . I 2 No 1
CADRE Ⅱ 汀T 1 I HE 0F OL P m AND W LA
J n. 0 0 mae nt i t i f nt e h ao P i Da gs
论 惩 罚 , 赔 偿 金 额 的 上 下 限 I 生
林 罗斌 陈 官2 ,
(. 1 浙江 震瓯律师事务所 , 浙江 温州 [ 摘 3 50 ;. 2 0 0 2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浙江 杭州 3 00 ) 10 0 要] 惩罚性 赔偿作 为 英美法 系一项 重要 的制度 ,
t no ou ty.t e nst ea se t l rbe t sa l ha p r pit o n f h u l f h u iv a g sAn ta i f o acn r i se 1 O b n es ni o lm oetbi n a po r eb u do t es n o t ep nt ed ma e. ap s a i e-
O rc u tya dc n utt e e itn x  ̄i- eo o e o u ti . U o n r n o s l h x s e te p el a c f t rc n re h s
[ e od ]u iv a g ; m estr a gsl tt n te i ai f u t K yw rsp nt edma e c p na y dmae;mi i ; t t no cn r i so o i a o h su o a o y
用 。但 是 任 何 制 度 都 应 与 一 国 的 国情相 适 应 。 建 立 合 理 的 惩 罚 性 赔偿 金 额 的 上 下 限 额 , 在 我 国 建 立 这 一 制 度 需要 是 研 究 的 重要 课题 。 合 理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限额 可 以 指 导 法 官 的 裁 判 、 挥 制 度 的 功 能 以及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的 稳 定 。 建 发
LI L bi CHE Gu n N o- n, N a
[ bt c :s nipr n s mo te nlA ec w pn i m gss e g ef t eog io — A s at A ot ty e g -m r a l , u i e a aeibi r c dnt n s r o d r ] a m a s t fh A o in a t d v n p e e i h l h t y f e
snbei tt ncndrc te ugmetbi esse ’ n t nit l n iti e t i ai esc l on — oa ll ai a i th d e n、 rg t t Su ci op yadma ant a l t no t i oo mi o e j n h ym f o n a n h s b i o f h o ae z myT e g i be o d fh I o te u iv dnae, o l ombn te u ctr、 c lcn my dcl r o . ods nas t lb u o te L f i ua n Sm h p nt e a]gswe h udc ie jd aoy s i oo a t e f i s h i o ae n uu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