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辩护]经济犯罪辩护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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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辩护]经济犯罪辩护的几点启示
经济犯罪辩护的几点启示王思鲁
一、律师=法条窠臼的破除+实战经验的积累
我认为,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便是要解开法条和理论对于自身思维的束缚,即“破除法条和理论的窠臼”。

在这里,各位可能有这么一个疑问:法条对于律师而言不是很重要吗,为什么律师反而要弃法条而不顾呢?
当然,我并非否定法条的作用。

其实,在此之前我已经多次提到律师与普通人的差别,简单来讲就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律师能比常人更加迅速地寻找到法条;
其次,律师能将查找到的法条准确应用于日常工作之中。

但是,很多人甚至是很多律师,并没有发现律师与普通人的这种“实质差别”。

尤其是现在,很多律师在进行对外宣传与推广的演讲过程中,习惯于按照法条照本宣科。

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即要支付双薪。

对于这个规定,即便律师不说,普通人也能通过许多途径查找得到。

法条的内容不具备任何神秘的色彩,因此,仅仅停留在宣读法条这一层面上,根本没有多少用处。

当对法条的理解不存在分歧时,对法条在规范意义上的合法与非法的解读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当然,如果在具体案件中,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说,主审法官对于法条的具体含义并不理解,那么此时,对于法条的解读便是必要的。

但是,如果控辩双方对于法条的理解基本一致,那么此时对于法条进行重复的宣读便是多余的。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从其他方面下手,寻找其他突破口。

对律师而言,法条的解读到底有没有用,简单来讲,具体要看是否对当事人有帮助,因为,正如我在之前的演讲中多次提及的,律师开展的所有工作始终都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的。

当然,这里所说的“解读法条无意义”是建立在律师对于法条已经是“胸有成竹”这个基础之上的。

在实务中,还不要过于相信书斋里的法学理论:
相信在座各位应该也有很深的感触,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脱离实际的。

对此,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本人研究生阶段与一位师兄的一次谈话。

这位师兄在律所以及法院实习过,但是,他最终“选择”了留校任教。

当我问及他为什么留校任教时,他非常无奈地对我说:“我只能当老师!虽然我从小到大成绩都十分优秀,但是,当我踏足社会时,我却发现我完全无法适应这个‘新环境’。

唯一能有我一席之地的,也就只有学校这方‘净土’了。


我和法学界、教育界保持比较密切的联系,在与他们的交流过程当中,隐约发现,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是脱离实际的。

他们停留在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没有考虑到现实的种种限制。

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的大学教授们,其对学问钻研得越深,则越发远离现实社会。

最要命的是:由于大学教授通常是博览群书,文采飞扬,言辞能力和写作能力非常的强,能把与实践脱节的理论包装得非常的好,或用优美的语言将之形成文字,或开讲座授课,将一个法律问题进行完美的理论阐释。

这种经过“五星级”包装的废料在实践中更易误导社会,甚至祸国殃民。

正如我在之前的几次讲座之中所强调的,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包括律师服务过程中,口才与文采并不能弥补实质内容贫乏的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走进一个“徒有虚表”但仍旧“自以为是”的怪圈,那么,文采越好则越麻烦。

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经常看到一些“教授型”律师犯一些低级错误。

如他们往往把法庭当作课堂,把法官当作学生,不断地给法官“讲课”,但是,其中很多东西对于最终判决结果而言,是毫无用处,甚至是适得其反的。

这里,我仅仅是针对一种现象,无意对他人进行攻击,请不要对号入座。

我在读研究生之前,职业规划是这样的:研究生毕业后做大学教师,同时当一名兼职律师,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不断提升自己。

但是,后来经过许多方面的接触与了解,我发现,在学校中从事理论研究及教育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很难找到与实务联系的“契合点”。

特别是在我从事律师职业之后,感觉到,即便同为律师,大学教授的办案方法与专业律师相比,差别很大。

他们之间的差别就如医学院中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医学教授与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一线医生之间的“差距”一样。

因此,突破法条和理论的窠臼,是成为一名真正律师的要件之一。

除此之外,有所“弃”必有所“扬”,增强自身实战经验的积累便是“完整的律师”的第二个要件。

其实,刚才我在说明“沉溺”于纯理论的坏处时已经强调过实践的重要性了。

为什么我要如此强调“亲历亲为”的东西,而对别人的经验与感受,特别是从书本上“直接拿来”的经验与感受,却避而不谈呢?
毫无疑问,阅读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书是要看的。

阅读是我日常生活与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凭借多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经验,我十分清楚,核心的东西是不可能出现在书本上的。

对此,我的感受是:
首先,真正领悟、掌握了精髓的人,他没有闲暇著书立说,而有时间写的,写出来的东西十有八九不着边际;
其次,真正领悟、掌握了精髓的人,他“没有胆量写出来”,因为有可能牵涉到“商业秘密”或政治因素;
还有,真正精彩的东西,一般只可意会,不能言传,很难“跃然纸上”;
一些心胸不够宽广的人,即便有“独门秘笈”,也不轻易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对此我感受很深,因为最近我有两本书即将推出,而我在这两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发现有很多经验层面上的东西,都是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

比如:
在律师与警方交涉的过程时,什么时候语气要强硬,什么时候要面带笑容;
在出具某些法律文书时,是应该用律所的信笺,还是用普通的信纸;
在不同情况下,同一种文件应提交给什么部门、什么人。

凡此种种,根本就无法用文字将其表达出来。

即使是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这些东西也很难用言语表达出来。

这些东西,只有当我在与律师助理具体沟通,指导他们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互相之间形成的一种工作上的默契,才能在“潜移默化”中表现出来。

今天早上,我阅读了华南师范大学附小陈琴老师的一篇文章《作文并非是教出来的》。

她在文中谈到,作文是靠作者自身的经历与感受而自然表达出来的。

对此,我深表赞同。

因此,今天的讲座我着重围绕自身的经验与感受展开。

二、在一个非法治的国度里,厄运会随时降临到每一个人身上
在座的各位应该都很清楚,作为律师,到外地出差是经常有的事。

因为办案需要,我经常到东莞出差。

每每到东莞,夜幕降临,行走在混杂的街头时,我时感不安,生怕自己随时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

在中国这个具有长期人治传统的非法治国度里,诸多方面都不是按游戏规则进行操作的。

在这一点上,中国可以说是“独树一帜”,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与真正的大陆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虽然是判例法,但是,天赋人权作为其法制渊源根深蒂固;而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因为其是成文法国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这些法治国度里,由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司法公正是常态,而司法不公则是例外。

对于中国与其他法治国家的区别,我感受非常深刻。

早在1988年我中大毕业分配到珠海工作的时候,有一位跟我一同分配到珠海的中大校友有机会到英国剑桥大学参加一个培训,而在他培训完回国,向我谈及他此次英国之行的感受时,他的心情十分沉重。

当时从大陆去英国需要到香港转机,他对我说:“人在大陆根本不是‘人’,在香港是‘半个人’,而在英国,才是‘完整的一个人’!”这句话可能有失偏颇,但却值得我们深思。

现在有很多高官、富人、赚到钱的律师都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国外去。

对于这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很值得我们深思。

中国法治还不够完善,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

举个例子吧:
政府或许是从善良的角度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法律,但效果如何呢?
相信大家都注意到被吵得沸沸扬扬的《劳动合同法》。

我可以直言,这部法律是在假定劳动者都是善良勤劳的前提下制定的。

而事实情况是怎样呢?据有关媒体报道,大约有两成到四成的所谓“农民工”没有干过农活。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我们国家,很多人“弱者”是想着不劳而获。

当然,我并非是说所有的中国人都是懒惰的,但是,年龄小于三十岁的这批人当中,不想干活但是想拿大钱的人不在少数。

我们的教材总是宣扬,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

但是,早在数百年前,孟德斯鸠与黑格尔就曾经指出中国人诚信缺失、道德败坏的问题。

孟德斯鸠指出,中国的商人十分不讲信用;而黑格尔则更加尖锐的指出,即便是朋友之间,中国人仍旧存在这种尔虞我诈的情况,而且,就算最终被挫穿,也不以为耻,甚至还能相安无事,因为,无奸不商的思想被中国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置身于中国目前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一些莫名其妙的风险随时有可能降临到每个人的身上。

三、纸上得来终觉浅来自法庭的实战报告
(一)什么人易犯什么样的案结合亲历经济犯罪案件分析“易出事者”的特点及其风险化解
在中国目前这一特定的时空环境里,厄运随时都会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

那么,具体什么人易犯什么样的案呢?这是我在办案之余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

什么样的人“容易”犯罪,比较流行的说法无非是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极其败坏等诸如此类的说辞,市面上很多的书籍也都将此归结为个人犯罪的原因。

由于我们自身的爱好与专长,我们处理过不少的刑案,特别是在我们刚刚出道的时候。

而即便是现在我们的业务重点已经转移到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刑事案件仍旧占我们业务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在我们长期从事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过程,我们发现,这些人“出事”往往与自身的性格以及利益有关。

对此,根据经验,可以把这些容易出事的人分为五类:
1.得意忘形型
属于这类型典型人物的莫过于十年前XX市土地开发中心的主任林XX。

他在1989年名牌大学毕业后工作上一路畅通,30来岁时便爬上了“实权派”的厅级干部。

根据我律师职业生涯的经验,像林XX这种在“出事”以前一直发展比较顺利的人很容易犯这样一个错误:
纯粹依靠“经验”办事,这种人刚愎自用,在很多情况下都听不进别人的意见。

有一位哈佛商学院的教授在他的管理培训课程上讲过,人不宜过早成功。

为什么呢?枪打出头鸟,这是其一;另外,当你在年纪轻轻时便取得与你年龄不相符的成就时,容易骄狂。

但是,人也不应该太晚不能成功,因为生命有限。

这位哈佛商学院的
教授接着讲到,人应该在30岁的时候找准自己未来一个明确的方向,在36岁左右的时候步入成功者的行列,接着,稳中求进,步步为营。

评价一个人是否成功,关键看其是否能够笑到最后。

正如在许多的体育竞技项目中,如果没有出现“一览众山小”这种鹤立鸡群的局面的话,最终夺取冠军的往往不是赛前的夺标大热门。

那么,最终夺冠的是哪些人呢?一般都是那种具备一定实力,也被行家看好但不是最看好的个人或团队。

这些个人与团队平时往往比较“低调”,但是,一旦出现机会,便能显示出自身的实力,最终一举夺魁。

对此,我在办案的过程中感受最深刻,像这种“年少成名”的人,一般情况下,自然而然认为自己很“牛”,在对“无限风光”流连忘返时,经常忘却自身处于“险峰”之上。

林XX便是这种类型的人。

当他官居土地开发中心主任这一高位时,很多市级甚至是省级领导都与他“称兄道弟”,但是,为什么他最终还是“出事”了呢?因为他的关系遍布全市、全省,也就不把当时的直接上级领导放在眼里…………
林XX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得意忘形,这是第一类容易“出事”的人,同时也是最容易“出事”的人。

2.胆大妄为型
对于这种类型的人,我在办理过的案件中也接触了不少,最为典型的是七八年前我所办理过的XX省XX厅XX处处长周XX的案件。

在我平时办案的过程,我认为这些人有这么一些“特点”:什么话都敢说,什么钱都敢收,什么事都敢做。

在众多落马的高官中,比如成克杰,就是这样子“出事”的。

对于这种类型,因为平时大家接触到的可能比较多,而且时间有限,因此我便不详细展开讨论。

3.法盲型
我这里所说的“法盲”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法盲”。

这种人同样曾经出现在我办理过的一些案件中。

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几年前我所办理过的XX市XX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副科长林XX的案件。

林XX做过十多年的看守所所长,后来升任治安科科长,其主要的工作是主管局里的“小金库”。

有一次,当时林XX所在公安分局的局长便打电话给他,要求他把“小金库”里的钱拿出来,借给这位局长的朋友。

结果,林XX不假思索便把“小金库”里的钱拿出来借给了局长的朋友,当时留下的就只有一张借据。

后来为什么会“事发”呢?那是因为有人想“搞”那个局长,但是,结果却是林XX身陷囹圄,而那个公安局长反而当上了法院院长。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当时虽然签了借据,但是,当时的公安局长却没有在借据上签字。

如果当时公安局长签了字,那么事情就好办多了,也不会出现被抓的局面。

让当时的公安局长签字就仅仅是一个手续上的问题,但是,林XX非但没有让公安局长在借据上签字,而且让“借款人”写了一张不是给公安局,而是给他的借据。

就这样,林XX被判了刑。

像林XX这种是典型属于法盲型的。

4.心存侥幸型
这种类型的人一般比较精明,但是,通常心存侥幸。

在我所办理过的XX大学XX处前处长周XX受贿案一案中,当事人周XX便属于这种类型的人。

当时,由周XX主管的工程有数个亿,但是,周XX是在工程全部已经启动之后,包工头主动找上门来并承诺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收受包工头的贿赂的。

同时,在周XX还只是处于纪委调查阶段的时候,周XX的家属便已经将75万元的赃款退回,但是,周XX最终还是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这种人为什么容易出事呢?这种人一般有个一官半职,他们经常会看见身边与自己级别差不多的人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取得“额外收入”。

对此,他们便心有不甘,既然别人可以这么做,而且也没出什么问题,那么,我为何不趁现在也“捞一笔”呢?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最近由媒体曝光的“行贿15次但仍连任法院院长”一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这么“荒谬”的事情呢?我们国家的贪腐已经从“地下进行”转为“光明正大”。

虽然我们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已经意识到了贪腐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他们也正在尝试以一种“高薪养廉”的方式遏制腐败,但是,这种方法是否真的能够起到“缓解”腐败的作用呢?公务员薪酬水平畸高使公务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而广阔的寻租空间也为公务员带来了大量的“灰色收入”。

当然,这都是题外话。

面对诱惑把持不住并心存侥幸,虽然在东窗事发之前每次都能够“涉险过关”,但是最终,纸还是包不住火。

周XX便是这种类型的人的典型代表。

5.为友所误型
对于这种类型,依旧还是以我之前办过的案件为例:
事情缘起于陈XX与陆XX两个人争夺一项工程。

这两个人都是XX市当地的富商,而最终是陆XX “拿下”了该项工程。

对此,陈XX很不服气,他决定雇凶杀害陆XX,但是,杀手并没有杀死陆XX,只是开枪打伤了陆XX的脚,而事发之后,陈XX就被抓了。

结果,陈XX一审被判处死缓。

当时,陈XX的律师便对陈XX说:“你这个案件影响十分巨大,同时由于有领导签批,属于政治案件,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争取立功。


陈XX听完之后便说,据他所知,XX市的农委主任陈XX很喜欢赌,而他曾经被陆XX“玩过一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陆XX知道陈XX是农委主任,农委的很多工程都是由陈XX主持的,因此,陆XX便捉住陈XX好赌的特点,带他去澳门并借钱给他赌,总共借了13万给他,结果,陈XX把这13万全输了。

而陆XX对陈XX借钱与赌钱的整个过程都进行了录音,之后陆XX借此要挟陈XX,让陈XX虚报农委工程的款项,以便他能从中谋利。

“迫于无奈”,陈XX只能在虚构的200多万工程款项上签名。

对此,陆XX除了免去陈XX13万的赌债之外,还另外给了陈XX2.5万元的“红包”。

由于在争夺工程项目之前,陈XX与陆XX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陆XX曾经向陈XX讲过农委主任陈XX为他虚报工程款项的事。

而在陈XX雇凶企图杀害陆XX事发之后,由于想争取立功,陈XX便向有关领导举报了虚报工程款项这件事。

因此,中央
便下达批示,将陆XX与XX市农委主任陈XX抓了起来。

结果,XX市农委主任陈XX一审被判处死缓。

这个案件二审由我接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些“无良”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常规的作法是:签订委托协议,进行风险告知,而在收取律师费以外的费用时则不留下证据;根据二审法院常规的处理方式──不开庭,仅仅是提交辩护词,接着便等着法院形成最终的判决书。

但是,我当时接手这个案件之后,是按“非常规”的方式进行的。

这个案件具体是怎样办理的,下面我们结合律师的职业导向重点来谈一谈。

(二)万变不离其宗为了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而抗争
当时我非常清楚,能够决定这个案件最终结果的,不是陈XX本人,而是陆XX。

当时陆XX作为同案被告,在陈XX被判决死缓之后他非常紧张。

因为陆XX非法谋取了200多万的工程款项,而陈XX仅仅是免除了13万赌债,如果陈XX被判处死缓的话,那么陆XX是必死无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采取的策略是什么呢?即让陆XX 帮我的当事人陈XX打这个官司。

在这里,或许大家会有这么一个疑问:如何才能让陆XX帮陈XX打官司呢?当然,首先需要做的便是跟陈XX签订委托合同并收取费用。

在此之后,在正式办案的过程中,你再跟他谈这个问题:“陆XX那方面十分重要,他甚至比你还紧张。

理由很简单,如果你被判死缓,那么他肯定会被判处死刑。

”而在做好陈XX这边的工作以后,我们便找到陆XX的弟弟。

当时,陆XX的弟弟为了解决这个案件,在五星级酒店中专门成立了一个“专案组”。

我们在找到陆XX的弟弟之后便直接跟他说:“如果你们现在不帮陈XX,那么,你的哥哥必死无疑!”
当时陆XX的弟弟为他哥哥请有律师。

当然每个律师的风格都多少会有所不同,但是,我认为,在职业的导向这个问题上,每个律师应该都是相同的:都应该在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而在这个案件中,却有律师却是采取这么一种作法:在连续两次要求会见陆XX遭到检察院拒绝之后,便写信向人大“告状”。

在这种情况下,我跟陆XX的弟弟沟通:“我们并非恶意诋毁,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对于你所请的律师的这种办案风格我们是不认同的。

”我接着对他说,如果我是陆XX的律师,那么我在会见时会这么做:我会故意摆出一副“吊儿郎当”的样子,在跟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交涉时,我会对他们说,我仅仅是例行公事,我为的就是回去“交差”,我绝对不会给你们添任何麻烦。

而当你见到当事人时,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选择你与当事人沟通的语言。

如果在场的公安是讲普通话的,那么,你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可以穿插白话。

或者你可以一开始讲些不着边际的话,然后冷不丁的切入正题。

又或者可以安排另外的人与在场的公安一起抽烟,然后大声讲话,然后你在这个过程中跟当事人谈一些重要的内容。

简单来讲,如果对方死活不让你会见当事人,那么,可以采取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正如我刚才所说的,摆出一副应付了事的样子,让他们感觉到你是不专业的;
第二,在要求会见的时候带上一名漂亮的律师助理,然后不断纠缠他,不要发脾气,笑骂由人,他哭你也笑,他笑你也笑。

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的申请得不到批准,告状是无法解决任何问题的。

在这里,我还是要再次重申我的立场:律师是在帮助他的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

律师是独立于当事人的主体,这一点是肯定的,但是,律师不能为了自己风光而去牺牲当事人的权益。

这种做法,在我看来,是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的。

这里说个题外话。

大家都知道,前段时间,女首富张茵向两会提交一个议案:《劳动合同法》不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应该进行修改。

一石激起千重浪,对于张茵的这个提案,舆论纷纷质疑甚至抨击。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待的:每个人都可以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

律师,就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当时我跟陆XX的弟弟沟通之后,他便明白了,他十分赞同我的观点,但是,事关重大,他不会轻易为他哥哥更换律师。

他在继续委托之前那位律师的同时,又以陈XX亲戚的名义,为陈XX在广州打官司。

在我办理过的几单案件中,都出现这么一种局面:同案的其他被告花钱帮我的当事人打官司。

那么最后这个案件的结果怎么样了呢?这个案件最终由省高院改判了,将陈XX构成贪污罪改为构成受贿罪,认定受贿的数额为15.5万,并造成严重的后果,改判15年有期徒刑。

但是,因为陈XX患有严重疾病,因此,在关押了2个月之后便把人放了。

而陆XX,最终以行贿罪“判三缓四”释放。

(四)法庭,权力与利益的角斗场来自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实战辩护经历的金玉良言
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这十分重要,但是,除此之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个人认为,就是要考虑中国现实的国情。

在这里,针对中国国情的问题,我先举一个案例。

四年前, XX中院以诈骗罪判处XX被告1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是由当时的国家领导人签批的。

当事人在找我们洽谈上诉事宜时,我直截了当地对当事人说:“因为有领导的签批,这个案件实在没法打。

”但是,当事人还是“不依不饶”,要求我们帮他。

我们手头根本不缺案件,并且这起案件的确难打,因此我们还是非常坦诚地对当事人说:“这种有领导批示的案件,上诉只能浪费钱!”而在听完我们这样说后,当事人还是不肯罢休,这个时候,我随口对他说了这么一句话:“领导签批是这起案件属诈骗……”。

虽然我们没有接这起案件,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从1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2年有期徒刑是铁的事实。

这种类似的案件,我亲自办理过的有两单。

为什么能最终改判,而且是大幅度轻判呢?因为领导批示仅仅说到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而没有说明怎么量刑。

因此,研究领导批示,在现阶段中国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对于律师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其实,在我办理过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特别是争议标的达到5000万以上的案件,我的一个深刻的感受是,利益之争往往是成案的终极原因。

我还是要回到我自身办理过的案件来谈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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