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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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
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 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 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 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代位权
法律术语
01 特点介绍
03 行使 05 司法解释
目录
02 成立要件 04 效力 06 法律规定
基本信息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 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 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 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 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2)代位权的限度 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 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3)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 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成立要件
实施对象
具备条件
实施对象
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代位权通俗说法

代位权通俗说法

代位权通俗说法代位权,顾名思义就是代替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一些事务,这就涉及到了代位权的问题。

代位权的一种常见形式就是委托他人代为签署文件。

例如,当我们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

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表达我们的意愿,实现我们的权益。

另一种常见的代位权形式是代为处理财务事务。

比如,我们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去银行办理业务,就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款、取款或转账等事项。

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管理我们的财务,确保我们的资金安全。

除了签署文件和处理财务事务,代位权还可以涉及到其他方面的事务。

比如,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庭,代为进行辩护或提起诉讼。

这样一来,律师作为代理人就能够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在商业活动中也有重要作用。

比如,当我们想要开展某项业务合作时,可能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与合作伙伴进行洽谈、签署合同等事宜。

这样一来,代理人就能够代表我们与合作伙伴进行协商,确保我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当然,在使用代位权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选择一个可靠的代理人,确保他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行事,不会损害我们的利益。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出现超越权限的行为。

最后,我们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行动情况,确保代理人按照我们的要求进行代理。

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能够让我们在无法亲自行动时,通过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无论是签署文件、处理财务,还是进行法律诉讼或商业活动,代位权都能够为我们提供便利,保护我们的权益。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正确运用代位权,以实现我们的目标和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下是十个经典案例,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和效力。

1.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普遍。

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可以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的附带民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行使。

3. 在保险赔偿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广泛应用。

例如,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可以行使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4.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代位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A向B 借款,后将债权转让给C,此时C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B追讨债务。

5.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破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追讨债务并分配破产财产。

6. 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常见。

例如,A与B 签订合同,B未履行合同义务,A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C,由C 代替A向B主张权益。

7. 在债权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例如,A欠B债务,A将其债权转让给C,C可以代替A履行债务并向B 偿还债务。

8.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情形。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9. 在金融债券市场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券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行使债权。

10. 在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继承人代位行使。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行使其所继承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论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论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论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摘要: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俩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关键词:债的保全代位权构成要件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即旨在对责任财产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护。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而行使该项权利的,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而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这就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的请求。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严格要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全其债权,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请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

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以保全债权为名,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夺债务人的财产,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

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而优先受偿,因此它也不是诉讼上权利,而是一种实体权利。

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及其保证人提出请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债权人没有行使代位而认为其具有过错。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哎呀呀,合同法里的债权人代位权,这可真是个复杂又重要的东西呢!就比如说,小明借给了小刚100 块钱,小刚说好了一个月后还,可都过了好几个月了,小刚还是没还钱。

而且呀,小刚还有一笔别人欠他的200 块钱,但是小刚就是不去要。

这时候,小明着急了,他就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这债权人代位权到底是啥呢?就好像是一个神奇的小助手,能帮着急的债权人去要回本该属于他们的钱。

想象一下,这就像一场接力比赛。

小刚是第一棒,本该跑完他的路程,把钱收回来还给小明。

可他在跑道上偷懒,不跑了!那小明这个着急的第二棒选手,就有权利冲上去接着跑,把那本该属于自己的钱要回来。

再比如说,小红是个卖水果的。

小王从她那里买了好多水果,一直没给钱。

小王呢,他给别人干了活,别人还欠着他工钱没给,可小王也不去要。

小红可气坏啦,这不就跟自己辛苦种的果子被人白白拿走了一样嘛!这时候,小红也能用上债权人代位权,去把那钱要回来。

那行使这个代位权有啥条件呢?首先,小明和小刚之间的债务得是合法有效的,总不能是那种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交易吧?然后呢,小刚对别人的那个债权也得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是那种耍赖皮、没道理的钱。

而且呀,小刚还得是真的不去要那笔钱,就像个懒虫一样躺在那里不动。

这债权人代位权有啥用呢?它就像是一把正义的宝剑,能保护那些被欠钱的人。

不然,那些欠钱不还,又不去要别人欠他钱的人,不就太逍遥自在啦?这规定难道不好吗?它让那些诚实守信的人能得到保护,让那些耍赖的人没法得逞。

这不就像是在一个班级里,老师制定了规则,让守纪律的同学有奖励,让调皮捣蛋的同学受到惩罚一样嘛!我觉得呀,合同法里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真是太重要啦,它能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更公平!。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代位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代位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原
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代位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转让的书面通知,代位权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原
合同另一方,明确说明转让的对象和转让的条件。

通知书应当包括
原合同的基本信息、转让的原因和目的、转让的条件和责任等内容。

2. 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在代位权转让的过程中,原合同另一
方必须同意转让的事宜。

如果没有得到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代位
权的转让将是无效的。

3. 代位权的法律效力,一旦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得到满足并经过
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代位权将产生法律效力。

转让方不再享有原
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代位权受让方将取代转让方成为合同当
事人之一。

在撰写代位权转让的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规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代位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合同范本,并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和完善合同范本,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随着2021年开始实施的最新民法典的到来,代位权作为其中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

代位权,作为一种相对较为复杂且专业的法律概念,其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信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以期为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深入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基本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其实质是一种使人代位履行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效力在于,代位人可继承原有债权人所持有的全部债权,自代位前可以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

二、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民法通则的第65条规定:“为了支持债务人以及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持权利凭证向债务人或者其他人请求债权的履行。

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向他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在最新民法典中,其规定了代位权的基本要件。

代位权的效力,取决于被转让债权在转让时是否具备传统的债权转让要件,即:以合法形式存在、具有明确权利主体、债权的债务关系确立。

除此之外,最新民法典对于代位权的规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划分:1.代位请求权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另一方,而被转让方则可以从被代位的债权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代位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被代位人的利益,当代位人主张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兼顾被代位人的利益。

2.代位人的诉讼请求权代位人可以在自己被代位前就开始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的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并且代位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是等同于被代位人本人提出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

3.代位人的债权承认请求权代位人在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债权承认。

债权承认请求所指的是,代位人请求债务人在没有债务人原因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认可代位人作为债权人。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虽说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若不能满足规定的行使要件肯定是不行的。

那究竟这个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律伴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1、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

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三、代位权的标的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代位权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1.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有担保或者足以保证债权实现。

2.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采取以下方式:(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第三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代位权的效力(1)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

(2)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消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应当承担因代位权行使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5. 代位权的限制(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其债权范围。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 代位权的撤销(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可以依法撤销。

(2)第三人撤销代位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撤销代位权的申请是否成立。

三、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平等保护原则;(3)自愿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2.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方式、效力、限制、撤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2)代位权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3)代位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典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

民法典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

民法典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合同保全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合同保全其实就是合同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债权能实现的一种权利,那么民法典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由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合同保全有什么方式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使的权利。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一、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为某种事由放弃对债务人的追讨权,转而允许受让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在法律上,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让第三方成为债权人的代位权人。

在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明确规定,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的,且需经过债权人与第三方的协商一致才能生效。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2.1 债务种类的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债务种类的限制。

根据我国《义务法》相关规定,代位权只适用于可转让的债权,如个人借贷、企业融资等。

而对于不可转让的债权,如赡养费、抚养费等,代位权不适用。

2.2 法律规定的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代位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第三方达成书面协议,并经过公证或者合同生效的方式;2.债权人在转让时需告知债务人,若债务人对代位权转让表示异议,则代位权转让无效;3.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法律对某些债权的代位权行使进行了限制,如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等。

2.3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范围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是指代位权可以行使的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情况:1.自然人:自然人可以作为债权人或第三方,具备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资格。

自然人作为债权人时,可以将自己的代位权转让给第三方;自然人作为第三方时,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2.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资格的组织,例如企业、社会团体等。

法人可以作为债权人或第三方,与自然人一样,具备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资格。

2.4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指代位权人如何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几种:1.全权行使:债权人将其代位权转让给第三方后,完全放弃对债务人的追讨权,由代位权人全权行使债权。

2.部分行使:债权人将其代位权转让给第三方后,仅部分放弃对债务人的追讨权,由代位权人部分行使债权。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合同纠纷是⽐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合同法在我国民法中具有⾮常重要的地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纲领性法律,⽽合同法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代位权的相关规定,那么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三条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什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债权⼈因此遭受损害⽽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债以及债务⼈逃债废债现象⽽确⽴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从这⼀概念可以看出其特点: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谓合同的保全,⼜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未增加,因此给债权⼈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的作为⾏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是名义不同,代理⼈是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的,代位权⼈是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的;⼆是权限不同,代理⼈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的权限是债权⼈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为⼀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代位权⼈⼀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债权的实现。

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解释(⼀)》第⼗六条规定,债权⼈可将债务⼈列为第三⼈、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作为第三⼈参加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代位权
合同中的代位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代位权的存在可以使合同更加灵活和便利,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撰写代位权相关的合同范
本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
定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书面通知等
具体步骤,以确保代位权的转让合法有效。

2.明确代位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范本中需要清楚地
规定代位方和受让方在代位权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让方是
否需要承担代位方的义务、代位方是否仍然保留部分权利等内容。

3.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合同范本中需要注明代位权转让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保障条款,以确保代位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因
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范本中需要包含法律适用和争议
解决条款,明确代位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
生纠纷时能够依法解决。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代位权相关的合同范本,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的要求,请随时与我联系。

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要具备什么条件

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要具备什么条件

民法典中代位权⾏使要具备什么条件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种保全债权的制度。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后,尚未完全履⾏之前,在债务⼈怠于⾏使其对第三⼈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为保全⾃⼰的债权,可以以⾃⼰的名义⾏使债务⼈对第三⼈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使需要满⾜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中代位权⾏使要具备什么条件作为⼀项权利,并⾮债权在⽆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债权⼈均可以⾏使。

1、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合同不成⽴,被确认⽆效或被撤销等,债权⼈就不能⾏使代位权。

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对第三⼈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是因为债务⼈对第三⼈有可以实现的权利。

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对第三⼈享有债权,⽽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从谈起。

⽐如,甲是⼄的债权⼈,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是丙的债权⼈,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

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使代位权,因为⼄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使,是指应该⾏使并且能够⾏使权利却不⾏使。

怠于⾏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使权利。

如果债务⼈已经向第三⼈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使权利。

在经济交往中,有⼀些缺乏诚信的⼈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段之⼀就是放任其对第三⼈的债务,以减少⾃⼰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的履⾏能⼒。

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多数与债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的。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代位权是属于债权⼈的权利,当满⾜⼀定条件的时候,债权⼈可以按照法定的⽅式⾏使,代位权⾏使的法律后果是归于债务⼈的。

那么,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条件为:债权合法并已到期、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使⽅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式⾏使。

代位权⾏使的条件: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这⼀条件是债权⼈⾏使代位权的⾸要和前提条件,即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合法到期债权。

第⼀,债权⼈对债务⼈享有债权。

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债权,不合法的债权⾃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债权⼈的债权已到期。

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没有主张的权利,债务⼈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债权⼈只有期待⽽不享有请求权。

对于未约定履⾏期限或履⾏期限约定对不明的债权,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债权⼈向债务⼈主张权利后债务⼈未履⾏的,可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便可主张代位权。

对于本条件中的债权,应作⼴义理解,即不仅指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之债、⽆因管理之债等各种合法之债。

2、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重要条件,也是代位权⾏使的连结纽带。

由于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代替债务⼈⾏使债权,故要求债务⼈对本⾝需有债权可⾏使,否则就不存在代位问题。

这⼀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理应由债权⼈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但债权⼈与次债务⼈之间事先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与次债务⼈的⾏为⼜会不断地使其双⽅的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甚⾄债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开庭审理前期间,债务⼈与次债务⼈的⾏为⾜以导致其双⽅的债权、债务消灭或本已到期的债权成为未到期,这样明显会损害债权⼈的利益。

为此笔者认为应作进⼀步的司法解释规定: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以⼈民法院受理债权⼈代位权诉讼之⽇为时间界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是指在承包人怠于行使其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代位权的定义、法律依据、行使条件、范围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代位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对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2.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非属专属权,即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但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债权义务。

四、代位权的后果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成功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该权利。

2. 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代位权的应用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往往承担着施工任务和风险,而承包人则负责与发包人的合同履行。

当承包人怠于行使其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

这有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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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法中的代位权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日益频繁,新合同法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其设立了代位权,但由于部分人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合法行使自己享有的代位权,以下我们通过案例对代位权进行阐释。

案例:1999年8月,李某向程某借现金7万元整。

双方打有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

2000年3月,王某因集房又向李某借款3万元整,双方约定5月底偿还,但一直未清。

后程某向李某主张债权时,李某称把钱借给了王某一部分,其余的用于偿还债务,于是程某以李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权,由王某直接还款3万元。

该案例涉及的就是代位权的问题,实践中债务人只有正确认识代位权,才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一、何为代位权代位权,简言之,即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本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合同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标的流转过程一般是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

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来源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其相应保证。

合同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的财产就与债权建立了一种联系,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即成为所谓的“责任财产”。

在法律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责任为无限责任。

因此,责任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对债权人债权的最后能否实现关系重大。

如果责任财产由于债务人的故意而发生不良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为了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介入。

而传统的合同法律制度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了两种保证工具:一是债权的积极保障,即在合同关系成立之时,当事人设定某种担保,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二是债权的消极保障,即在合同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令债务人给予损害赔偿。

这两种制度都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如设定担保需办理特殊手续,有时甚至还要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例如,设定保证或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

有的还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形式,如留置。

而由人民法院裁判强制执行或损害赔偿。

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不仅程序复杂严格,而且仅能针对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债务人应增加而未能增加或不应减少的财产,都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弥补债的担保和强制执行的不足,法律在上述两种债权保障方式之外,又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

在根据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合同的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其处分行为应依债务人的意思;债权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但合同的保全制度是以保障债权为目的,是在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之后而设立的制度。

合同的保全制度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涉及到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

而代位权即是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种。

案例中李某该借款一部分又借给王某,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因此李某是否行使对王某的债权,仿佛应依李某的自由意思,程某不得干预。

但李某的财产既然因与程某的债务关系而成为保障债权的“责任财产”,那么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

所以债权人代位权就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所设立的制度。

同时,合同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以财产作为标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以增加自己对债权人可负债务的清偿能力。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人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即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二、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债务。

因为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因此案例中程某行使代位权,并不须征得李某的同意。

2、代位权不是代理权。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因为代位权发生的基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债务人的意思无关,而不是象代理权的发生那样,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且是象代理权的行使,单纯就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其结果归于本人。

3、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在具备代位权的发生要件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需经过诉讼上的确认,也不须法院以强制执行的名义为之,也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债务人的财产而优先受偿。

因此,它是一种实体权利,属于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特别权利,而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4、代位权是一种间接权利。

它是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非直接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得以增加,使债权人的实现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而收取的财产,必须加入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自己受领而满足自己的债权;同时,在债务人有多数债权人时,行使代位权的代位权人也不得就第三人清偿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这种变更,并非代位权本身行使的结果,而仍是基于债务人权利的作用。

因此,代位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

由于代位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使债务的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

适用代位权就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务关系存在。

如案例中程某与李某的债务关系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他们之间债务关系一旦产生,代位权方才具有成立的可能。

当然,如果程某与李某的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被撤销或宣告无效,那么债权人程某与李某的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被撤销或宣告无效,那么债权人程某当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可以做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依其性质,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纯粹的财产的权利。

如案例中李某对王某的3万元债权,还有基于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或财产偿还权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若为债权,必须已届履行期。

(2)主要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所发生的撤销和变更权等。

(3)一些诉讼上的权利。

例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专属于自身。

如抚养请求权等,它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行使,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4、债务必须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

附停止要件的债权,在条件成熟前,效力尚不发生,自无代位权成立行使的可能性。

而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难预料,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得不到清偿的危险不能确定,若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就属于过分干涉,应为法律所不许。

反之,如果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仍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其又无资力清偿自己负担的债务时,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就客观地存在。

这时,就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不能履行的,方才构成履行迟延。

但是,对于一些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即使债务人并未构成履行迟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行使,这些权利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等。

因为债权人代位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5、须债务人怠于人行使自己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但却故意或过失没有行使,使得权利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据不主张权利或迟延履行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的权利足以损害到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才能为保全过程债仅而行使代位权。

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只有债务切实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利时,债权人方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具体到案例则必须查明李某为何不履行债务,是否确定无履行能力,当然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可以倒置给债务人自身,如其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则应推定其有履行能力,可由其直接向债权人偿还。

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则应裁定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债务人到期或在合期的期届内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主张其权利,则可认为已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因为代位权是一种合同保全制度,债务人的财产及权利是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或“责任权利”,它的处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程度。

且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方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因此,案例中李某并未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其到期债权,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权利。

四、代位权的法律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将对债务人和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法律效力具体表现:1、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行使,由此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如果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多名债权人利益而行使,则应优先得到偿还。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债权人已着手代位行使而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能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不能不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即不得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却直接归于债务人,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而由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的财产。

3、对第三人的效力。

在债权人代位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后,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债务不成立,无效等,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

刘峰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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