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代理词)格式
代理词【格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还款往来记录清晰
案件证据显示,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万元,并出具借条。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没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链条完整清晰,能够相互印证。
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借条上虽然有公司的公章,但在借款人处签了字。
齐与大连公司在法律上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代表大连公司,其在借款人处签字属于个人行为,应认定其签字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大连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案件证据显示,借、还款事宜一直由齐与原告协调沟通,也能够证实齐为共同借款人。
此外,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行为,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造成其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无法区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应当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人:。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抱负,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
一、被告所诉与抱负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抱负,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
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
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 条当事人对确保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承当确保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商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确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6 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出了担保期限;三、只管不懂得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推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足思考。
代理人:xxx20xx年 3 月 19 日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正当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有关被告知请抱负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6 月 25 日,从被告处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元礼金作为酬报。
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 元。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一、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尊敬的审判长: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3、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争端的公正解决:1.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能够帮助您了解法律程序、权利和责任,提供法律建议。
2.合同核查:仔细核查借款合同。
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清晰明了,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依据。
3.收集证据:收集与借贷事宜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还款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案件的有效支持材料。
4.沟通和调解:在正式起诉之前,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和调解。
有时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和解,减少法律纠纷的时间和费用。
5.法律途径选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包括诉讼、仲裁等。
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仲裁可能更加迅速和经济。
6.保护个人隐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程序中涉及到的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处理。
7.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以保障争端的公正解决。
8.法院应诉: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律师的专业代理将成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9.诉讼成本评估: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对整个诉讼过程的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
10.监督执行:如果胜诉后,对方未履行判决,可以采取监督执行等法律手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法途径和专业律师的协助都是非常重要的。
最好能够在法律纠纷发生之初就谨慎对待,防患于未然。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今天在这里就我方当事人***与***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
**年**月*日、***年*月**日,被告***因生意经营从原告***处分别借款**万元和***万元,月息贰分。
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拖延。
***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出具收据和借据,有银行转账记录。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出具借据和收据,借款期限分别自***年**月**月利息贰分。
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仅仅支付了期间的部分利息后表示无力偿还。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被告应该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偿还原告的剩余本金和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而且联系不上。
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期间的剩余利息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告交付2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2月9日再次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累共交付被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
可经原告马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第二被告李静称第一被告李康突然失踪至今未归为由拒不偿还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借款。
二、本案所涉借款属于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正常的借款行为,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说的高利贷行为庭审中,虽然第二被告李静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后自己未用,自己根本也不知情的说法缺少事实证据理由即牵强又无法律依据,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马强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第二被告处得知,她并不知道李康借款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用途时,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夫妻之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均与原告无关,其中离家出走及失踪的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两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夫妻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夫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均有义务承担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庭后代理意见(民间借贷纠纷)
庭后代理意见案号:尊敬的合议庭: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五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
代理人现根据庭审中的举证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一、原告、被告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
被告因为资金周期需要于2019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按每月2%计算,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
同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据》。
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20万元的合意。
原告当天向被告指定账号转账借款20万元。
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的总金额、时间与上述转账总金额、转账时间均一致,足以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出借款20万元。
且原告转账后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转账凭证,被告确认收到20万元借款事实。
在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被告再次对此笔借款总金额、借款时间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合意,且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出借款项20万元,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原告依法享有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权利。
二、原告有权依据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一)被告应当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经原告与被告核对还款情况,被告于2020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明确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明确约定,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
原告有权按照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主张被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被告于2020年5月3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被告同意若未按时还款,则承担起诉相关费用。
律师费用是原告提起诉讼确定必要支出的费用,原告诉请的律师费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2019)赣0502民初1635号案中,原、被告在《协议书》中同样作出“上述借款如未归还致使原告起诉,起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的约定,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该费用《协议书》中已约定由被告承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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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篇1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并不属于合同协议类别,而是在法庭上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陈述的一种法律文书。
这类文件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用以阐明己方的观点、理由和请求。
下面我将提供一个较为详细的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示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本案原告(甲方)的代理人,现就与被告(乙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1. 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XXXX元,借款期限为X个月,自XXXX 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利息按年利率X%计算。
2. 履行情况: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至今仍欠款XXXX元未还。
3. 催收情况: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均未给予明确答复或拒绝还款。
二、代理意见1. 合法性分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2. 事实认定:- 有证据表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借款或存在免除还款责任的情形。
3.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并赔偿因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在庭审过程中独⾃使⽤的⾮正式⽂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时甚⾄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篇⼀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出借⼈提供借款时成⽴。
借款⼈刘某某与出借⼈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房屋进⾏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的上诉⼈某来某、某沅某⽆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的本⾦数额 (⼀)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额资⾦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借款。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2008年6⽉份53万船股转⼊借款...”,该250万元并⾮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发⽣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关。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在2013年6⽉10⽇之前。
(⼆)第⼆笔100万元的⽀付证据不⾜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原告(借款人)的代理人,就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取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1. 双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合法,且已经实际履行。
2. 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3. 原告的权利保护:原告作为出借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三、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1. 证据材料:本案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主要观点及理由1.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总结及请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明确。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
因此,原告要求被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时,我们也希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能够和解,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摘要:
一、引言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背景及事实
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四、代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旨在根据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背景及事实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原告A 与被告B 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24%。
同时,被告提供了一份房产抵押担保。
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 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 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26 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代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3.被告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结论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的。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和对被告的援助,同意并出借了约定款项。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的书面证据。
2. 证据确凿:本案涉及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事实: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代理观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4.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五、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特向贵院提出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的意见。
在我长期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重视和注意:一、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涉及普通百姓的财产权益,因此,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很多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借贷纠纷发生。
因此,除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我们还应该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到在借贷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健全借贷合同制度借贷纠纷的主要依据就是借贷合同,因此,健全借贷合同制度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之一。
在借贷合同签订阶段,应该引导当事人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且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起草书面合同,以防止纠纷发生后双方对约定进行争执。
此外,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的监管,严禁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集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债权债务登记制度为了增强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力,建议建立债务登记制度。
债务登记制度能够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一方面可以防止借款人欺诈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借款人多次借债的情况发生,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调解工作对于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该倡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便捷、快速、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减轻法院工作负担,缓解社会矛盾。
因此,应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执行工作在借贷纠纷案件中,执行问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难点。
特别是对于一些恶意拖欠、躲避执行的借款人,应该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借款人财产的调查和执行的有效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
以上只是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重视和采纳。
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
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XXX的代理人,受原告委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
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向原告借款元的事实清楚。
2010年2月13日和5月
8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签署了借条,被告亲笔出具了两
张借条,表明收到了借款。
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真实的,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双方于2010年2月13日和5月8日出具了两份借条,第二被告自愿
为其借款担保。
现在被告无力偿还,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却表示没有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现在原告已经
多次催讨,而被告仍未返还借款,因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期待得到采纳。
谢谢!。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黄××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活动。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庭审查明的相关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认识,双方曾就职于同一家公司,2019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500元,并口头承诺会在一年内清偿。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向被告出借款项,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笔向被告进行转款,合计转款金额为48500元。
从原告提交的五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看出被告作为收款方已经全额接收款项,收款方微信号为“×××××××××××××20”、实名认证姓名为“欧××”,与被告真实姓名匹配。
因被告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催款。
根据双方2021年2月20日22时51分至23时08分的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就还款的金额等进行了沟通,原告在自认被告已经部分还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对该金额并未提出异议,表示会按原告要求提供借条。
在此后,虽然被告并未实际出具借条,但该聊天中,被告已经对尚欠的款项金额进行了认可,双方实际上已经对欠款事实和金额进行了确认。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尚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充分。
二、被告负有清偿剩余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借款时已经承诺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被告至今尚有35000元未予以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也是最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处理中也是最多的一类,因此我们就需要有所认识。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怎么写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0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2、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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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经过协议,被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以固定高额利益回报做生意之名让原告提供资金,将110400元现金交给被告,第二天被告及返还40400元。
原告发现被告并没有具体项目提出退钱,双方经协商在中证人在场情况下确定被告欠原告7万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
“欠条***今欠到***现金7万元整。
限3年还清,经双方同意协议”。
欠条不是借条,不是借款合同,欠条是债权债务界定凭证。
欠条强调“欠7万元现金”可以证明:①原告在欠条形成前给被告交付了现金;欠条一旦出具就可以对原告以前交付被告现金的过程进行界定;②欠条形成是以以前存在债务为前提,原告将超过欠条所记载钱数在以前交付被告,已经归还部分,经过协议确定,还欠7万元形成欠条。
欠条是双方达成合意后,被告就欠原告7万元债务出具的凭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具有证明力,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所称的“非法债务”没有官方证据,只是为了逃避债务一方单方说辞不足为凭。
被告所称的“没有收到现金等”明显和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所载内容相悖,和欠条所证明法律事实相违背,明显是为了逃避民事责任的谎言。
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属于其民事法律行为。
其采用书面形式(打欠条)设定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其出具的欠条不光具有证明力,而且具有不可撤销性,完全可以作为确定被告欠原告7万元债务的有效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关键证据欠条,形成时间2012年8月24日。
被告声称是遭到“胁迫”情况下所
为,按照《民法总则》150条规定,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但从2012年8月24日欠条形成至今已经6年有余,被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民法总则》152条规定“当事人此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见,本案被告所称的“胁迫法律行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被告自己所形成欠条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受法律保护。
三、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投资关系核心是收益不确定性,借贷通常约定固定利息回报。
投资关系就是入伙或入股等,主要特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借贷关系是实践行为、单务行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律关系。
本案,原告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经营,对项目不清楚,没参与。
双方之间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以自己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了双方债权债务,时隔数年,按照民事有约必守的诚信原则,被告有义务归还原告欠款。
希望人民法院能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姚永奇律师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