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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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2年食品生产企业审查员考试复习题(一判断题)

2022年食品生产企业审查员考试复习题(一判断题)

(一判断题)一、判断题(共358道题)1.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对)2.对企业的审查是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错)3.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方可使用。

(错)6.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中,管理制度审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

(对)7.乳制品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造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2693《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规定。

(对)8.食品生产许可审核申请材料不可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错)9.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对)10.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挨次对食品流通、食品生产、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错)11.《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12.《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错)13.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对)1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1加强对原料乳粉、用乳食品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加大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监督抽查频次、范围和风险监测范围,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控制。

(对)15.乳制品生产企业出资人应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加工产能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与奶源供应、市场需求相适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法函[2008]105号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统一规定》的适用,现就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食品配料的标注1.对于复合配料,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在配料清单中与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

3.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

4.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

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

二、关于食品产地的标注1.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

2.食品产地按照规定标注的地市级地域中的“市”,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

/ztlm/zjgz/spaq/ggtz/200901/t20090106_463947.htm答:《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食品产地,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

食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等辅助性加工的,其食品的产地不变。

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

/gzly/lyhf/200807/t20080731_84108.htm答:《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标注食品的产地,不是原产地。

食品的产地一般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

生产加工食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规定标注其产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7•【文号】食药监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标准相关工作,加快建立“最严谨的标准”,构建科学、全面、可检验、能执行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助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标准工作管理机制,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制定与监管衔接,夯实标准技术基础,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加强与《“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有机衔接,充分发挥食品药品标准在公众健康保护、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助推食品药品行业产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基本原则支撑监管,需求导向。

在审评审批、市场准入、生产经营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检)等监管政策措施中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科学化、现代化的基础性作用。

加快推进与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标准制修订,不断完善标准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符合条件且其产品经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执[2011]328号【发布日期】 2011-06-2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一)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附件4)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见附件1)。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62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检查细节切实落实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2008]451号
2008.8.8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国质检食监[2008]176号
2008.4.22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44
关于印发《奥运食品驻厂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181号
2008.4.25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45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质检食品函[2008]305号
2008.5.12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有新规定
10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2000.6.8
有新规定
11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2]25号
2002.1.23
有新规定
12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的通知
质技监锅字[1999]41号
1999.6.25
有新规定
19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质技监锅字[1999]46号
1999.8.12
有新规定
20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解释”的通知
质技监锅字[1999]58号
1999.10.13
有新规定
21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质检食监函[2008]400号
2008.6.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2•【文号】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2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根据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差的特点,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已成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界定小作坊的范围(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文件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文件目录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2006
22
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7〕644号
2007
23
关于开展葡萄酒区域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8〕469号
2008
24
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执〔2008〕359号
2008
25
关于开展月饼质量安全和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2004
7
关于狠抓源头、严格把关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4〕243号
2004
8
关于进一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4〕549号
2004
9
关于作好查处兰溪市燕窝蜂蜜饮品有关问题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5〕220号
2005
10
关于严厉打击用工业染料生产加工茶叶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2011
29
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
2011
30
关于组织开展饮料等农村食品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执函〔2011〕609号
2011
31
关于印发《2012年联合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12〕192号
2012
32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检利剑”食品执法打假“春节”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8]43号
2008
26
关于开展可可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9〕第84号
2009
27
关于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

《食品安全法》
•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 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 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 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 注:第四十二条是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共同发文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共同发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共同发文 )
• 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 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复合食品添加 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 剂通用安全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单一食品添加剂 品种的通用名称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 品添加剂名称。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 围。上市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 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和含量。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 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 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 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 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篇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6质监系统质量月活动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积极参与质量发展事业,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我市质量总体水平,全面建设质量强市,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活动目的(一)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质量管理效能,推动质量工作发展。

(二)加强质量工作,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宣传和推动质量强市工作,配合《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制定工作,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活动主题建设质量强市共创美好生活四、主要内容(一)市局重点组织开展的活动1、组织对2016年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省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典型经验巡回报告活动。

2、组织我市食品许可、工业产品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重点企业参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专家巡讲活动,学习先进管理方法和工作经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3、开展企业质量访谈活动,联合新闻媒体,对我市省长、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和名牌企业进行专题访谈,介绍其在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品牌打造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带动全市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发展自主品牌。

4、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活动,把质量教育作为提高劳动者技能的重要内容,助推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积极组织各市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稽查局及直属各单位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印发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材料,开展专场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以省局《建设法治质监知识读本》为教材,抓好质监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全市质监系统法律法规意识;举办全市质监系统法制骨干培训班,宣贯《行政强制法》和《省行政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6•【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真实、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总局2014年工作要点,总局决定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一)工作目标: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二是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督促监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制度,建立食品标签标识监管长效机制;四是让消费者充分知悉其购买食品的真实情况,科学引导消费,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是重点检查和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的标签标识;二是集中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造假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原则一要坚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统一组织开展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形成社会共治的合力。

二要坚持全面统筹,重点推进。

以食品生产企业为检查重点,与流通和餐饮环节的检查相互配合,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三要坚持整顿规范,严惩违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沪市监产质20200375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标签标识是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引导正确使用产品有重要指导作用。

食品相关产品新国标实施以来,对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对标准解读不够等现象,导致目前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不合格率较高。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在本市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突出问题导向,抓好整改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一)重点产品结合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重点对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非复合膜袋、容器、工具类)和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铝制品)等2类重点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1.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是否有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保质期(适用时)标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漏标的现象。

3.产品材质的标注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如塑料材质应按GB 4806.6—201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4.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存在漏标的现象,是否现行合法有效、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

5.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
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6月28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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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标识标注情况开展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采用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本辖区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其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

生产者应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企业对标识标注自查的情况,应参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检查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标准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
表;是否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载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总局。

三、强化监管,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打假,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

对食品添加剂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内容不符的不得出厂销售,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标识虚假标注行为。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依法依职责予以查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对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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