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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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6]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
的通知
(渝府发〔20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十三五”规划,突出统筹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立法重点,按照“急需先立、质量第一、成熟优先、立改废相结合”原则,深入调查研究,严格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做到依法科学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对全市改革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项目安排
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共64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36件、政府规章28件。

在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审议项目6件、预备项目13件、调研项目17件;在政府规章中,审议项目9件、预备项目8件、调研项目11件。

在15件审议项目中,新立7件、修订8件;在21件预备项目中,新立11件、修订10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审查把关、督促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审议项目必须在2016年完成,不能完成的由责任单位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要积极推进预备项目,条件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在2016年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要加强调研项目调查研究,建立完善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有力推进立法进度。

(二)强化协调配合。

市政府法制办和责任单位在立法工作中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立法工作。

对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牵头起草直接提出立法议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责任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做好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对由市政府提出议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责任单位要高度负责,保证质量,并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坚持提前介入、严格审查、按程序送审。

(三)注重公众参与。

所有立法项目依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等网站、媒体上予以公开,充分听取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建议意见。

完善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协商制度、公众参与立法听证制度、意见采纳和反馈制度等,有效回应公众对制度建设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立法机制。

完善部门起草、委托起草、联合起草工作机制。

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加强立法调查研究,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严格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论证,切实做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符合、与同位法衔接。

健全立法档案,强化立法工作基础,提高立法工作能力。

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和立法评审委员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表
(共64件)
一、地方性法规(36件)
(一)审议项目(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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