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上限特殊医用材料名录
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20131231)
22-2
220201006 220201006-1 23 23-1
23-2
23-3 23-4 230200026 230200026-1 230200026-2 2306 2306-1 230600017 230600017-1 230600017-2 24 24-1 2404 2404-1 240700005 240700005-1 240700006 240700006-1 240700007 240700007-1 240700007-2 240700007-3 240700008 240700008-1 240700008-2 240700008-3 250102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1-10 31-11 31-12 31-13
乙 按子目录执行
乙 乙 乙 按子目录执行 按子目录执行 乙 丙 乙
乙
按子目录执行 按子目录执行 按子目录执行 按子目录执行
31-14 31-15 31-16 31-17 310100005-a 310100005-1 310100005-2 310100005-3 310100016-b 310100016-1 310100027 310100027-1 310100035 310100035-1 310100035-2 310205008
丙
丙
丙
丙 丙
丙 丙 丙
310505004-3
310505005
唇弓制备
丙
310505005-1
310505005-2
310505005-3
310505005-4
310507002
错畸形治疗设计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沪医保办[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102号)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听取专家和有关委办局意见,现就骨内固定材料、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相关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一)骨内固定材料。
参保人员进行脊柱内固定治疗发生的骨内固定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20,000元;脊柱以外其它部位治疗发生的骨内固定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10,000元。
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材料。
参保人员进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25,000元。
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三)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材料。
参保人员进行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实行按比例支付。
使用国产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20%,使用进口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3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有关事项(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骨内固定材料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材料发生的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中的自负部分;使用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材料发生的自负费用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
2021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医用耗材最高支付限价目录
600/个
30
脑血管支架
16000/个 (10000/个)
其中颅内支架限16000/个,颈动脉 、锁骨下动脉、椎动脉狭窄用支架 限10000/个
31
胸/腹主动脉支架
60000/个 限胸/腹主动脉疾病手术使用
32
其他支架
5000/个
33
取栓管
1000/根
34
引流导管
1000/根
35
超声溶栓导管
1850/根
1900/把
圈套器
1100/个
套扎器
1000/个
穿刺针
1100/个
修补固定器(装置)
3780/套
膜肺
3700/个
血液灌流器
植入式给药装置、输液港 (化疗泵)
分流装置
650/个 4455/个 18765/套
-8-
序号
耗材名称
支付限价 (单位:元)
备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9-
11000/套
59
其他人工关节及配件
10500/套
60
人工硬膜
5000/片
-7-
序号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耗材名称
人工耳蜗
支付限价 (单位:元)
备注
60000/套 单耳支付一套,双耳支付两套
人工(造)血管
10500/根
36
造影导管
428/根
37
漂浮导管
2000/根
38
血管介入导引导管
1000/根
39
神经介入微导管
陕西省特殊材料目录表
陕西省特殊材料目录表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特殊卫生材料库
说明
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特殊卫生材料库》(简称《特殊材料库》)是指在项目价格以外可向患者另行收费的特殊卫生材料,特殊卫生材料均为《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的品种。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另行收费。
医疗机构对因厂家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不同的同类特殊卫生材料,可在《特殊材料库》中该类特殊卫生材料下按规定项目录入。
2.特殊卫生材料的计价,按照“低价从高、高价从低”的原则加收。
特殊卫生材料购进价在200元以下加收10%;201-1000元加收8%;1001-2000元加收6%;2001元以上加收5%;最高加收不超过250元。
3.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确需增加的特殊卫生材料,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后执行。
4.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卫生材料前,应向患者说明所需特殊卫生材料的性能和价格,。
2022年医保限制药目录
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将于元旦(1月1日)正式执行。
新版医保目录,共计收载西药和中成药西药1486个,中成药1374个,共计2860个。
其中,有500多种药品在医保支付上被加以限制。
(见附录-文字版)一、94种西药(口服制剂)限定适应症1.非布司他:限肾功能不全或别嘌醇过敏的痛风患者。
2.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所致的高磷血症。
3.门冬氨酸钾镁(口服常释剂型):限低钾血症引起的心律失常或洋地黄中毒引起的心律失常。
4.氨基葡萄糖(口服常释制剂):限工伤保险。
5.依那普利叶酸片:限有明确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升高证据的原发性高血压。
(同型半胱氨酸≥15μmol/L)。
二、37种中成药限定适应症1.安宫牛黄丸:限高热惊厥或中风所致的昏迷急救、抢救时使用。
2.参松养心胶囊:限有室性早搏的诊断证据。
3.百令片、金水宝片(胶囊)、至灵胶囊:限器官移植抗排异、肾功能衰竭及肺纤维化。
4.海昆肾喜胶囊:限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非透析患者或尿毒症早期非透析。
5.健胃消食片:限儿童6.仙灵骨葆胶囊:限中、重度骨质疏松7.全杜仲胶囊:限肾虚腰痛。
2.三、19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被限四、25种药品限定支付期限川芎嗪(注射剂):限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疾病,支付不超过14天。
2.丁苯酞软胶囊:限新发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在发作72小时内开始使用,支付不超过20天。
五、164种注射剂限定适应症1.人血白蛋白(注射剂):限抢救、重症或因肝硬化、癌症引起胸腹水的患者,且白蛋白低于30g/L。
2.复方甘草甜素(注射剂):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
六、54种西药限二线用药1.左西替利嗪(口服常释剂型):限二线用药。
2.舒马普坦(口服常释剂型):限偏头痛急性发作患者的二线用药。
3.蛇毒血凝酶(注射剂):限出血性疾病治疗的二线用药;预防使用不予支付。
七、20个药物限儿童使用孟鲁司特(咀嚼片、颗粒剂):限儿童.八、18个外用制剂限定适应症1.多磺酸粘多糖(软膏剂):限由静脉输液或注射引起的血栓性静脉炎。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数据库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数据库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医用特殊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和规范也显得尤为关键。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数据库的建立,正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医用特殊材料通常指的是那些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和用途的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
这些材料价格较高,使用范围广泛,对于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康复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医保报销方面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江西省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数据库。
这个数据库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实现了对医用特殊材料的规范化管理。
通过对各类医用特殊材料进行详细的分类、编码和登记,使得每一种材料都有了明确的身份标识,便于管理和监控。
其次,数据库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医保报销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过去,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对于医用特殊材料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患者在享受医保待遇时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有了数据库之后,医保部门可以根据统一的标准和政策进行报销,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这个数据库为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对医用特殊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医保部门可以了解到哪些材料的使用频率较高、费用支出较大,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和调控,避免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滥用。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数据库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
它涵盖了各种医用特殊材料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格等。
同时,还记录了每种材料的医保报销政策,如报销比例、限制条件等。
此外,数据库还会及时更新,以反映市场上新材料的出现和政策的调整。
在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中,江西省医保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医保药品,限制使用(附名单)
来源:赛柏蓝;作者:遥望医保报销趋严,大批药品支付受限。
▍数百医保品种,加强支付限制近日,最新版国家医保目录正式公布,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较2017版医保目录,新版医保目录增加108个品种,包括西药1322个(净增加25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净增加83个)。
此次医保目录调整,总量变化不大,调入调出品种较多,产品结构优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医保药品都加强了支付标准限定。
兴证医药健康就此评论称,此外针对目录内部分易滥用的药品如抗生素、营养制剂和中药注射剂等进一步加强了限定支付——整体来看,医保目录对药品的临床价值和规范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将进一步提升。
▍一批中药注射剂,基层不能使用在最新版医保目录中,中成药和西药的通用名数量几乎持平,中成药相比于西药又有了较大幅度的调入。
另外,饱受争议的中药注射剂调出医保目录的种类实际上也不多。
据八点健闻梳理,除了被药监局撤销文号的药品,此次国家医保局主动调出了清热解毒注射液、银黄注射液、祖师麻注射液等少数几个品种。
基于医保目录释放的信号,有专家分析指出,后续利好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或会跟进出台。
不过,即便如此,中成药面临的处方权问题、使用范围受限问题也将持续影响其真正的临床使用。
在2017版医保目录中,26种中药注射剂限制基层使用。
在2019版医保目录中,限制基层使用的注射剂增加到33种(不包含涉及肿瘤病种的品种),多出品种分别是:肿节风注射液、茵栀黄注射液、喘可治注射液、止喘灵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舒血宁注射液、黄芪注射液。
此外,除中药注射剂外,还有41种常见中药(不包含涉及器官移植、肿瘤病种等品种)被限制病种或人群,如下表所示:必须看到,虽然这些品种都在新版医保目录范围内,但也面临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条件既是相关厂家和推广人员需要注意的壁垒,又是非医保竞品需要高度关注的突破口。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和支付标准目录
注射剂
11120600001255000000 C 11120600001256000000 C 11120600001257000000 C 11120600001258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双半胱乙酯)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亚甲基二膦酸 盐)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亚乙双半胱氨 酸)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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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 日 5 自费 日 6 自费 日 5 自费 日 6 甲类 日 15 自费 日 乙类 日 乙类 日 40 乙类 日
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超过半日 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 计算。
不另收挂号费及门诊诊查费。 1.每超过1Km加3元/Km、超过100Km以上 加2.5元/Km ; 2.22时--6时每Km加收20% 计价;3.过桥、过路费由患者另付。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右旋糖酐)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11120600001259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植酸盐)
注射剂
11120600001260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聚合白蛋白) 注射剂
11120600001261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气溶胶)
61012010000200000000 H 120100002 特级护理
60012010000300000000 H 120100003 Ⅰ级护理
60012010000400000000 H 120100004 Ⅱ级护理 60012010000500000000 H 120100005 Ⅲ级护理
61012010000600000000 H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60012010000700000000 H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61012010000701000000 H 120100007a 早产儿或病儿护理 61012010000800000000 H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60012010000900000000 H 120100009 精神病护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疾病名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疾病名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冠心病2700糖尿病2700慢性肾小球肾炎2700高血压病Ⅱ期2700高血压病Ⅲ期3200帕金森综合症3200脑血管病恢复期3200红斑狼疮3200多耐药肺结核3200慢性活动性肝炎3200精神疾病4000肺心病4000肝硬化失代偿期4000血友病4000恶性肿瘤晚期5000白血病500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二、将住院医疗费用中下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如下:(一)将住院期间施行CT、ECT、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宫腔镜、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体外射频治疗前列腺肥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负担比例
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负担比例根据淮人社发【2015】169号文件(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0月01日起对材料等级为甲类或者乙类的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做相应调整:1、医用材料单价W200元时,个人自付比例为0%;2、医用材料单价>200元且W10000元时,个人自付比例为20%, 80%进入统筹基金;3、医用材料单价>10000元且W50000元时,则个人自付比例为30%, 70%进入统筹基金;4、医用材料单价>50000元时,5万及5万元以下的费用自付比例为30%, 5万及5万元以下的费用70%进入统筹基金,5万元以上的费用自付比例为100%, 5万元以上的费用0%进入统筹基金;5、取消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瓣膜限价;6、收费项目等级为丙类的医用材料,不管单价多少,自付比例均为10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从2012年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即大病医疗救助,下同)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0000元及其以下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100000元以上部分,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为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院就医,普通病种年度内首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我院执行600元),传染病住院起付标准在我院享受减半(3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3、调整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 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数据库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静脉采血 静脉采血 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换药 鼻饲管置管(包括洗胃) 鼻饲管置管(包括洗胃) 鼻饲管置管(包括洗胃) 鼻饲管置管 鼻饲管置管 鼻饲管置管 鼻饲管置管(包括洗胃)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吸痰护理 吸痰护理 吸痰护理 吸痰护理 造瘘护理 造瘘护理 造瘘护理 造瘘护理 造瘘护理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注射
70012040000000240000 70012040000000250000 70012040000000260000 70012040000000270000 79012040000000280000 79012040000000290000 70012040000000300000 70012040000000310000 70012040000000320000 70012040000000330000 70012040000000340000 70012040000201010000 71012040000201020000 71012040001000010000 71012040001100010000 71012040001100020000 71012040001100030000 71012040001100040000 71012040001100050000 71012040001100060000 71012040001100070000 70012040001100080000 71012040001100090000 71012040001100100000 70012040001100120000 70012040001100130000 70012040001100140000 70012060000000010000 70012060000000020000 70012060000000030000 70012060000000040000 70012060000000050000 70012060000000060000 70012060000000070000 70012060000000080000 70012060000000090000 70012060000000100000 70012060000000110000 70012060000000120000 70012060000000130000 70012060000000140000 71012060000000150000 71012060000000160000 70012060000000170000 70012060000000180000 70012060000000190000 70012060000000200000 70012080000100010000 70012080000100020000 79012080000100030000 70012080000100040000 79012080000100050000 70012080000100060000 70012080000100070000
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
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一项新的医用材料报销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广大患者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政策背景作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医保报销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在2019年,国家医保局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此次新政策的发布,是对上述通知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二、政策内容1. 调整医用材料目录新政策将原来的医用材料分为三类,即Ⅰ类、Ⅱ类和Ⅲ类,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内的医用材料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的医用材料两类。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内的医用材料,由医保基金统一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的医用材料,由患者自行承担。
2. 优化医用材料采购新政策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对医用材料的采购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化采购渠道,确保医用材料的质量和价格都符合规定。
此外,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的医用材料,患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自行购买。
3. 推广医用材料分类管理新政策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推广医用材料分类管理制度,对医用材料进行分类、清点和管理,加强对医用材料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建立健全医用材料管理制度,确保医用材料的使用规范和质量安全。
三、政策影响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医用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同时,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的医用材料,患者也可以通过自行购买的方式,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医用材料,提高医疗服务的个性化和针对性。
2. 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内的医用材料由医保基金统一支付,患者只需支付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医用材料费用,可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7.27
•【字号】浙人社发〔2015〕80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8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精神,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修订完善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未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列入基本医疗
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项目名称、编码、内涵、价格或备注调整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二、各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三、本通知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2.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用材料项目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7日附件
附件2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用材料项目表(2015年7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表
注:一、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实行备案管理。
对符合大病保险特殊药品适应症的,由Ⅱ级及Ⅱ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科室经治医生提出申请,医院审核同意后,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及其规格、医保零售价格、医保支付限量(额)等,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医保零售价格、医保支付限量(额)以上部分及药商赠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备案时需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最近的检查、化验结果等相关病史材料。
四、请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选确定医院以及药店为指定配药机构。
1。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沈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9号)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决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一、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有: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膝关节、肩关节、股骨头及全髋关节)、血管支架(周围、颅内及冠脉),最高限额标准见附件。
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在最高限额内(含限额)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进入大额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后,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保持不变。
二、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为除上条规定的医用材料外,对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其它医用材料。
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5%;单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10%;单价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25%;单价在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35%;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45%。
三、将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乙类个人自付部分管理。
四、本通知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沈劳社发〔2002〕3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种类及最高限额标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2013年3月26日附件: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种类及最高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