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1.03.14•【文号】专利局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1991年3月14日)为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调处或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
有利于调处决定和判决书的执行,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现将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如下:一、本中止程序是指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全流程(含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异议、授权、无效程序等)中,对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申请或专利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暂时停止办理某些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某些决定或暂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有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专利管理机关受理调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副本。
专利局自收到中止请求和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对所请求的该项申请或专利权执行中止程序。
三、中止期间,专利局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权利转让登记请求”和涉及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等手续;停止作出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诉讼结果直接有关的各种决定;必要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以便与调处或诉讼程序衔接和协调。
四、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调处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于法律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抄送中国专利局。
五、专利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或判决书后对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恢复审批程序;对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含权利人增加与减少),当事人应当在调处决定或判决书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按调处决定或判决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后,专利局应撤消中止程序;逾期未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专利局将作出相应的决定。
知识产权诉讼的和解原因及其策略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的和解原因及其策略探析摘要:当今跨国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大都以和解告终,其背后原因引人深思。
不可否认知识产权诉讼已经超越其目的本身而逐渐成为各大跨国公司的盈利工具和竞争工具,甚至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其和解原因、和解策略进行探析,以期对正在成长中的中国企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和解策略;知识产权管理现今高科技企业之间可谓竞争激烈。
在知识产权领域,各个行业的巨头们自导自演了一场又一场看似战况激烈的保卫战。
不过只要稍稍关心一下它们之间的战况,便会发现这些一时刮起轩然大波的诉讼大战,双方当事人从针锋相对、互不退让,竟然慢慢地走向了诉讼庭外和解的最终解决方式。
从2011年4月华为科技与摩托罗拉、6月苹果与诺基亚、次年1月中兴与爱立信达成的专利诉讼和解到苹果诉三星侵犯其有关iphone和ipad外观设计专利案,双方已于2012年5月开启了和解谈判。
这种一笑泯恩仇的决斗解决方式其实在诉讼界已经司空见惯,这也成为了这些商业界跨国巨头知识产权管理诉讼策略中的一个重头戏。
何种原因让它们做出这样的选择、应该采取哪些和解策略将成为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知识产权诉讼和解原因分析(一)知识产权的诉讼本质诉讼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公力救济手段,传统的民事诉讼就是要通过这样有约束力的手段来达到确权、变更、给付的目的。
但是知识产权诉讼却有它的特殊性: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多为财大气粗的国际性大公司,并且由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日益突出,导致了知识产权的诉讼目的较之普通民事诉讼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其本质为一种利益之争,这些大公司把它当作了盈利工具和竞争工具,形成一种策略和手段,并逐步成为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既然诉讼并非各大公司的本身目的,那么如果和解能够使得原告实现竞争目的,达到原先预期的商业效果(比如获得可观的许可使用费或者限制对手对于特定市场的进入),或者使得被告免予受舆论负面影响之苦、甚至意外获得一些特许权并且与原告实现一些合作,如此共赢的局面大家又何乐而不为呢?就如2008年诺基亚和高通达成的庭外和解:双方在结束了长达数年各种专利诉讼官司的同时,高通获得了诺基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一些诺基亚专利的使用权,而诺基亚则获得了其他手机制造商无法获得并且费用大打折扣的专利许可使用权,还可以将这些专利广泛地实施在其便携设备和基础设施上。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7.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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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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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三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司法部2024年7月29日。
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拥有的独特的、非物质的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不仅保护了创造者的利益,也对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侵权行为,这时候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庭前调解、庭审、宣判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阶段,侵权方需要向法院递交一份起诉状,详细陈述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及其证据,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会对起诉状进行受理,并发出传票给被告方,宣告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
庭前调解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协议。
调解员将通过对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评估,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调解成功,将签署调解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如果调解失败,将会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双方充分陈述自身观点和提供证据的时机。
在庭审中,原告方需要充分说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侵权行为。
被告方则需要提出相关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来否认或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法院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宣判阶段是法院对庭审过程进行总结和判断的环节。
法院将根据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双方的诉求和抗辩进行综合权衡。
最终,法院会做出相应的判决决定,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并根据情况进行损害赔偿、禁止令等处罚。
执行阶段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过程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如果被告方不服判决结果或不履行判决结果,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会通过相应的执行程序,强制被告方履行判决结果。
执行程序的时间和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注意事项在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充分准备证据:在起诉阶段,原告方需要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包括侵权事实、侵权行为、损失情况等。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诉讼行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按照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指引,在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程序中所进行的一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
有权利就有滥用权利的可能性,诉讼权利也不例外。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会变得如此突出,有几个重要的原因:首先,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益,判断一种知识产权是否被侵犯往往是一个复杂而耗费时日的过程,很多案件在未经实体审理之前很难对当事人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的意图作出清晰的判断,这种法律结果的难以预见性为当事人创造了滥用诉讼权利的机会和可能性。
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许多外国企业在华提起了针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部分案件的索赔数额更是“天价”,众多国内企业对此提出了“滥用诉讼权利”的质疑。
在国际舆论强烈要求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压力下,如何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平衡好中外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性质作出一个清晰的判断并通过个案给予诉讼当事人以正确的指引。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向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渗透要求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的过程中以善意之心和恰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必然要求作为居中裁断者的司法机关尽最大的可能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规范的依据、规范的方式等等都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诉讼参与人为达到不同的诉讼目的,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必然会出现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对于各种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列举,以其可能发生的时间阶段为划分依据,分别讨论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及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一)诉讼程序启动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1.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即在缺乏合法诉讼利益的情况下,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者使自己因诉讼行为不当得利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当然,当事人恶意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1)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专利侵权之应对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进技术成果、经营诀窍、知名品牌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竞争优势并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利器。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许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如2000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1999年增长了55.4%,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42%,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16%。
2001年1月至2月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同期增长了300%。
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
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趋势日益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也成为企业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对高明的律师来说,诉讼是一门艺术;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不仅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诉讼不仅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诉讼不仅仅可以在维护固有利益方面起作用,还可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企业或产品的声誉,取得良好的社会相应。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作者:刘飞陈金玲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 我国专利权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专利权无效程序存在矛盾和冲突,其解决途径是将知识产权局定位为行政管理职能,将裁决权划归法院,实行司法行政分离,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权的无效、撤销等程序可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司审理之责。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是解决专利权归属的终裁程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是通过行政授权程序授予的,确认专利权无效只能通过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当事人对专利权宣告无效、撤销或维持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而不能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这样,一个专利无效诉讼,即便法院已经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决定、让其重新做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只能在要么维持专利权有效,要么宣告专利权无效两者中作出新决定。
而对这一新决定,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样就会形成“循环诉讼”的局面,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这种体制已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符合民事诉讼效益原则。
一、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的审理结果,审级过多,效率低下。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提起之后,对方当事人一般会启动知识产权确权程序,此时,民事纠纷的审理需要中止,等待行政确权的结果。
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专利无效的请求之后,又存在司法最终确权的问题。
由此往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需要历经行政和司法程序,跨越三到四个审级,,程序繁冗,纠纷解决遥遥无期。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诉与申诉发回重审的多次适用,更加剧了诉讼拖延。
张小泉案、解百纳等案大多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诉讼被侵权方利用,质变成侵权人拖延诉讼、继续施害专利权人的恶劣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第60号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第60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1目的为对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纠纷案件进行控制,最大化地保障公司知识产权利益和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3知识产权争议1、市场上其他厂家对公司专利、商标、版权等的侵权争议;2、公司销售中,尤其是外销时,可能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的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的侵权争议。
4职责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1)负责根据本公司自身状况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制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方案,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2)当侵权纠纷案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整个调查取证、和解及诉讼过程,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3)负责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式(诉讼、仲裁、和解等)进行合理性评估,并形成记录。
4)负责建立纠纷争议处理台账,形成知识产权维权记录,以备查证。
2、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争议处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方面的支持。
5处理程序5.1公司发现专利侵权1、准备工作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聘请对本行业比较熟悉、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2)由专利律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长、专利发明人组成立应急小组。
2、专利调查评估经专利调查评估后,确认公司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是否成立。
1)应急小组认真对比分析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研判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2)专利律师对公司专利的专利权益进行分析,检查本公司专利分析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检查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
3)应急小组确认公司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后,着手下一步工作:3、收集证据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证据资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侵权者情况,包括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市场信息部等相关部门收集侵权事实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而在行政诉讼中,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是特别重要的程序环节。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
一、中止程序一些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对于诉讼请求的争议会暂时中止处理,失去了继续审理的性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程序并不是永久的。
在一定条件下,中止程序可能会被恢复。
二、中止程序的申请与条件1.申请中止程序申请中止程序应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必须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人;二是必须认为在申请到行政机关或者本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听证庭前程序之前,自己的权利正当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2.中止程序的条件◆中止程序的条件通常是在签署《行政诉讼中止协议书》时,原告当事人必须支付被告当事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被告当事人在中止程序期间不受到损失。
保证金的数额是原告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据、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以及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中止程序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中止程序,但是必须在申请解除中止程序前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依据法律程序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被告存在立即制止损害的必要,法院可以终止中止程序。
同时,如果法院决定恢复中止程序,必须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三、终结程序中止程序的生效期间并不能无限期的持续下去,一定时间以后必须将中止程序进行恢复或者终结。
在行政诉讼中,终结程序通常具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诉讼权利人或者代理人依法放弃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即撤销诉讼或者撤诉;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比如当事人死亡、个人破产或者因诉讼请求的内容难以认定而判决明确等。
四、撤诉程序撤诉是指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权利人或者变更为代理人订立协议撤回其提起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案例作业
作业要求:
根据以下所给的思科诉讼华为侵权案例中, 从华为的角度出发,结合知识产权的管理和 运用的策略,谈谈你的见解。
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 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要求华为停止侵犯思科知识
产权(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
• 抄袭思科IOS(网络操作系统 )源代码。 • 抄袭思科技术文档。 • 抄袭思科公司“命令行接口”,这是思科IOS软件一个重 要组成部件。
CIBC世界市场公司的分析师史蒂夫
表示,华为公司对网络市场的长期
影响就象丰田和本田二家公司对汽 车的影响那样 。
2004年7月28日,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 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提交终止 诉讼的申请,法院据此签发法令,终止思科公司对 华为公司的诉讼,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最终全部解 决了该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同时意味思科今后 不得再就此案提起诉讼或者就相同事由提起诉讼。 华为已经同意修改其命令行界面、用户手册、帮助 界面和部分源代码,以消除思科公司的疑虑
华为聪明地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化解了这场来势凶 猛的官司,成功的回避了竞争对手的指责; 官司帮助华为克服了所有来自技术、人员、政策等 方面的壁垒, 在思科的大本营和大后方美国,华为与思科在技术 研发、市场战略和资源配置方面的的正面冲突将不 再有可能遮遮掩掩的回避或者淡化——对手。
市场并要求获得赔偿。
3月25日,思科称尽管华为已经表示取消了有疑问 的那一小部分软件,它仍计划要求得到一项禁止令,
3月18日雷诺兹(Chad Reynolds)原任华为旗下美 国子公司Futurewei的行政及人力资源经理在递交
联邦法庭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所生产的软件和全球
最 大网路设备生产商思科的产品甚至连瑕疵处都一样。 “程序瑕疵似乎显示,思科的路由器与华为的路由 器之间存在相似性,华为正积极试图修补与思科软 件相同的程序上的瑕疵。”
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
对中
冈此方法 院不 信任 的态度 。
( )专属 管辖 与跨 国知识 产权 纠纷 的矛盾 八 知识 产权 贸 易成 为 和 商 品 贸 易 、服 务 贸 易并
驾 齐驱 的 ■大支 柱之一 ,随着世界 经济一 体化 日趋 加 强 以及科学 技 术在经 济发 展 中发 挥越 来越 重要 的
强 的知识产 权 纠纷 。在仲裁 过 程 中 ,技 术 专家 直接 参 与仲裁裁 决 ,这在 最大 程度 上保证 了裁 决 的 专业 性 、科学性 、公 正性 ,有利 于 纠纷 的解决 。
不可 否 认 ,出 于保 护局 部利 益 需 要 ,在 知识 产 权保 护 中依 然 存在地 方保 护主 义 ,这 会影 响人 民 法 院审 判 、执行 活动 的正 常开展 ,法 院难 以保持绝
作 刚 ,知 识产权 战略也 越来 越受 到企业 重视 ,很 多 跨 困企 、 “于维权 或者 战略需 要 ,进行 知识 产权维 f
( ) 裁有 利 于迅速 解决知 识 产权 纠纷 二 仲 与 程 序 繁 琐 、周 期 冗 长 的 诉 讼 方 式 相 比 ,仲
裁 期 间 比较 短 ,一 般 在4 月左 右结 案 ,最短 3 天 个 0 就能作 出裁 决 。仲裁 实行一 裁终 局 的制度 ,任何 一
的 淘汰速 度也有 加 快 的趋 势 ,技术 、产 品的生 命周
款 人 观设 计专 利保 护期 限为 1年 ,而在实 践 中 ,知 识产 第 1 规定 “ 民法 院审理 民事案 件 ,除涉 及 国家 0 开进 行 ” ,可 见诉讼 是 要求公 开 的 。同时 ,该 条第 2 规 定 “ 婚 案件 ,涉及 商 业 秘密 的 案件 ,当事 款 离 人 申请不 公开 审理 的 ,可 以不 公 开审理 ” 。虽 然对 于商 业秘 密 ,当事 人可 以 申请 不公 开审理 ,但 往往
中国专利申请及诉讼程序流程图
申请提出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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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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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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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公告
*
可能的专利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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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吴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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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专利复审程序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程序 #
提交复审请求书
!
不合格
复审委对请求进行形式审查 合格
不予受理通知书
形式补正通知书
案件受理通知书
专利性争议
管辖裁定 文件转达和证据交换 上诉到高级法院 多次开庭审理 管辖终审裁定
!
专利无效程序
可能的技术鉴定及 鉴定报告的质证
合格 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 不合格 文件转达和证据交换 要求补正形式缺陷 接受 形式审查 上诉到高级法院 一审判决
%
可能的开庭审理
上诉人意见陈述和 $ 或补正形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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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可能的技术鉴定及 鉴定报告的质证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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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浅谈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摘要: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呈爆炸式增长,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使许多纠纷解决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我国目前仍采用以诉讼为主、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辅的模式。
本文论述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三种主要方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争议当事人用以化解和处理纠纷的手段和方法,其主要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性救济与私力救济三种形式。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私力救济等。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诉讼时知识产权纠纷实践中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诉讼有国家作为后盾,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这使当事人更愿意去选择诉讼方式。
1.诉讼程序在处理新型技术纠纷时难度大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会涉及到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等多个领域,其纠纷解决对于纠纷解决主体的要求很高,因此有一定的难度。
而参与纠纷解决的法官大多数是职业法官,他们更多的是法律领域或是司法领域的专家,在处理法律专业性问题,以及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时可以说是得心应手。
但是就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更多地涉及到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理工科知识。
而这是职业法官难以应对的问题,即使法官能解决,但是处理后结果的正确性及权威性也会因其非专业人士而受到质疑。
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也是造成当前能够处理有关理工科问题的法律人士太少的原因之一。
2.诉讼效率低、成本高诉讼有着一套严格、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诉讼程序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起诉到终结诉讼,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规定,且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规定,完成每一步程序的时间必然会很长。
同时,知识产权纠纷多涉及一些疑难技术问题,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交错在一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对于一些问题还需要鉴定,这就又涉及到鉴定期间,另外公告期间、管辖权异议期间都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中,因而诉讼周期可想而知。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起诉流程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起诉流程作为知识产权的维护者,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起诉是一种常见的维权途径。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起诉流程。
一、准备阶段1.收集证据:在起诉前,需要确保能够充分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包括侵权物的照片、侵权行为的记录、侵权证明等。
2.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确保自己对相关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益,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明确侵权主体: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被告,可以是个人、企业、组织等。
二、起诉阶段1.起诉状的准备:起诉状是起诉的正式文件,需要在起诉状中明确以下内容:- 起诉状的标题,例如“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起诉状”- 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住址等- 行为事实与侵权事实的具体描述,包括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 法律依据,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 请求事项,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证据清单,列明所提供的证据清单- 签发时间和地点,原告的签名和代理律师的签名2.起诉状的提交:完成起诉状的准备后,需要将其提交给相关法院,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手册递交:将起诉状的原件按法院要求的份数递交给法院,同时要保留副本作为备份。
- 网络递交:一些法院提供了在线起诉系统,允许当事人通过互联网递交起诉状。
3.缴纳起诉费用: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法院的规定,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起诉费用。
起诉费用的多少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法院的规定而定。
4.法院受理:法院将会对起诉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后,将正式受理案件,并开展后续程序。
三、诉讼阶段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将组织庭审,收集证据,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意见,并进行相关质证。
2.辩论和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召开辩论,给双方当事人进行发言和辩论。
最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收集的证据作出裁决,判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3.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结果对你有利,被告不服判决并未履行判决义务,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简)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
但是,无论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当事人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合法授予后,任何人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将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依其内容不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种,即维持宣告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都可能会引起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如何审理?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侵权案件是继续中止审理呢还是恢复审理?原来没有中止的侵权案件是继续审理呢还是中止审理?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之请求,而无论有无专利侵权案件。
故根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先后不同,因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即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后有无效宣告请求,这类专利侵权诉讼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面临着原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应继续中止审理的问题。
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的法律流程
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的法律流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社会重要的法律事务之一,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人来说,他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发现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时,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是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的法律流程。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是法院就涉嫌侵权的行为作出的一种禁止令,旨在制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该禁止令要求被禁止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的行为,并禁止其再次侵犯知识产权。
二、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的条件要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在此之前,他们已经通过相关机构获得了知识产权的注册证书或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例如侵权事实的描述、证据材料等。
最后,申请人需要能够证明如果不采取紧急的法律措施,将会给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1. 准备材料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止令前,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侵权事实的描述、证据材料、损失的估计等。
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充分,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
2. 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当地法院递交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信息、案件事实描述、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
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制定临时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
3. 审理程序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理。
首先,法院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然后,法院可能会邀请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解释。
同时,法院会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答辩意见。
4.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并且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法院可能会作出禁止令的判决,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关责任。
专利中止程序及审理流程
专利中止程序及审理流程专利中止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或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专利暂停请求批准前已经准备发表或者公告的,暂停不影响程序。
1.请求中止的条件(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争议已被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2.暂停的范围(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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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域名格式3.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交专利中止程序请求书;附证明文件,即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号)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2)所有权争议各方要求暂停的批准和处理。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工艺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未执行中止程序;该请求由相关证明文件中记录的所有权争议各方提出;?受理所有权争议的机关对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所有权争议具有管辖权;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中记载的内容一致;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中止程序请求书(知识产权局2016版)
中止程序请求书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1.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2. 本表第①栏应填写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总部所在地和营业所所在地;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国籍和经常居所地。
请求人为多人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填写在第一栏的请求人为第一请求人。
3. 本表第②栏,请求人为外国人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第一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及其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4. 本表第③栏,请求人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在该栏中填写另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5. 本表第④栏,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证号码。
如果请求人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第④栏中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应当与该专利申请或专利中记载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6. 本表第⑤栏所填写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7. 本表第⑥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8. 本表第⑦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请求人的由第一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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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马东晓吴世珍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从以上《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止的规定看,诉讼中止可分为两类, 类是因诉讼主体原因而产生的诉讼中止;一类是因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而发生的诉讼中止。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侵权法律关系, 往往又牵扯权属法律关系、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争议等。
因此,当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知识产权时,被告以知识产权的权属或权利的效力抗辩,就引发了权属诉讼或权利是否有效的诉讼,而权利归属或权利的有效性与否又是原告赖以起诉的基础,人民法院通常都要等待这一案件得出结果才能作出是否侵权的决定。
因此,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诉讼中因等待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引发的诉讼中止更常见,这一点在专利诉讼中尤其明显。
本文为讨论方便,将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仅限于这一原因引起的诉讼中止。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止的种类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按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种:1、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
例如在著作诉讼中,如果涉及著作权的权属发生争议,则侵权需等待同一地或不同地法院对所争议作品的权属作而暂时中止。
2、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
这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典型和最复杂的情况。
与著作权自动取得不同,专利权的获得须经申请和审查,而且审查授权机关又诉讼审理机关不同。
因此,专利纠纷案件除权属争议外,还有因权利效力的争议引起的诉讼中止。
3、商标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
与专利纠纷案中的诉讼中止情况类似,商标侵权诉讼中也存在因权利归属和权利效力而引起的诉讼中止。
此外,实践中也有因许可使用引发纠纷而导致原侵权诉讼中止的情况。
例如,在侵权诉讼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被告以原告未履行联营合同或许可合同为由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在同一地或不同地法院作出结论之前,侵权诉讼可能会中止审理。
4、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中止。
我国《反不正当争法》的规定使“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其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即是这样一类标识性权利。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某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可能会与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而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中止,此外,知识产权诉讼中止还可按原因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产生的诉讼中止侵权诉讼中,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通常有两种。
一种情况是被告提出了权属争议,另―种情况是案外人提出了权属争议。
在第一种情况中,若被告在侵权诉讼之外又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136 条第(五)项的规定,侵权诉讼应当中止,这一点似无争议。
若被告没有另行提起确权之诉,而是在本诉中以权属为由进行抗辩,是否中止,在认识上有不同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诉讼与权属诉讼不宜合并审理,审理时应中止侵权诉讼首先确定权利归属;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侵权诉讼不应中止,但受诉法院应先审理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然后再审理侵权问题。
笔者认为,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在诉由、诉的性质以及诉讼请求茫围上均不相同,在同一法院中这两个诉并不能当然合并。
所以第一种观点更加合理。
在第二种情况中,若案外人另行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权属之诉,自当中止侵权诉讼。
但案外人向同一法院提出确权之诉,有人认为应让该案外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该侵权诉讼不应中止。
笔者认为,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原侵权之诉的争议标的并不是权属,案外人以自己对权属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诉讼,是否恰当,值得探讨。
结合第一种情况的第一种观点分析,案外人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如果原侵权诉讼已经中止,法院已开始审理权属问题,案外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侵权诉讼尚未中止,案外人则不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应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此时,原侵权诉讼应当中止,以等待确权之诉的审理结果。
2、因知识产权权利效力引起的诉讼中止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动取得,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性权利。
二是申请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但无论是自动取得还是申请取得,其效力都不如有形物权稳固,在发生侵权诉讼时,被告经常以权利效力有瑕疵进行抗辩,对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而言,对其权利效力的审查是由侵权诉讼中同一受诉法院一并审查的,故不存在诉讼中止问题。
但对因申请而取得的知识产权,由于审查其效力的行政机关与受理侵权诉讼的司法机关不是同一机关,因此,在被告就权利有效性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时,受理侵权诉讼的司法机关可能会中止诉讼,以等待行政授权机关对该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的裁决结果。
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复杂,是否中止也不一而足,下文将以专利为例专门讨论。
3、因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引起的诉讼中止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可能会使同一知识产权客体由不同主体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之间便会出现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对象)享有不同权利的冲突问题.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在先权利要求确认在后知识产权的归属,这种情况又分为被告以在先权利抗辩和案外人另行提起权属诉这种情况与前述因权利归属产生的诉讼中止的情况一样。
第二,以在先权利对在后知识产权的效力提出异议。
如某一商标侵权诉讼中,某著作权人以注册商标抄袭其图形作品为由,要求商标局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与前述因权利效力产生的诉讼中止的情况一样。
第三,以在先权利直接起诉在后知识产权人侵权。
如某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为由进行抗辨或另案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两案相互牵连,情况较为复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的意见“••…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 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授权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从这一《纪要》看,如果当事人对该知识产权提出撤销请求或宣告无效请求,问题就转化为对在先权利的权属或效力的异议,按照前两种情况,诉讼应当中止。
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该知识产权提出撤消请求或宣告无效请求;或者经过撤消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 3 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授权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上述《纪要》并未明确是否中止诉讼,各地人民法院似可根据具体案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具体掌握。
在此问题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值得借鉴,该局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消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 从这里看,只要能证明商标权是在先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必等到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就可以径行依《商标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当然也不必中止处理程序。
4,因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不同引起的诉讼中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知识产权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既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也可以寻求行政保护,即所谓的“双轨制”;由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后果也不同,因此,当知识产权人同时采取两种保护方式时,便可能引起诉讼中止。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商标权人投诉对侵权人作出处罚决定后,为取得商标权人民事赔偿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侵权人又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此时,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为保持与行政诉讼受案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协调一致,也可能会中止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 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大量存在。
那么,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笔者下面将以专利诉讼的中止为例进行探讨。
二、我国专利法修改前侵权诉讼中止的相关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制度中,没有对著作权诉讼、商标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中止问题予以规定。
只是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过司法解释。
在1985年2月16日颁布的《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按照专利法48 条和49 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8条第4项的规定中止诉讼。
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这一规定虽然可以避免专利权人滥用“可能无效”的权利限制“无辜”的生产者,但利用中止程序拖延诉讼同时也成了侵权人对抗权利人起诉的主要手段。
实践证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绝大多数的被告都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中有的侵权人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请求;有的侵权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有的则在法院送达判决时才告知法院已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更有甚者在一审败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绝大多数法院不管无效请求有无正当理由和证据,也不问何时提出,只要见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被告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就一律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等待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上述做法极大地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使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权无效将诉讼中止作为故意拖延诉讼的手段,以达到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
为此,199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情况,又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新的规定: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