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社保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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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2. 基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3. 基金用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4. 规模调整: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5. 管理运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1. 投资运营原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投资配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

其他相关细则1. 监督举报奖励:内蒙古、海南等地出台的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

2. 引入长期资金: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提出,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

3. 基金会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了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汇总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最新的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锦集8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锦集8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锦集8篇〕篇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视,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篇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平安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那么,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确定重大投资工程,应当进展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展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中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方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备案。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2016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从2016年5月1号起施行。

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保证这个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基金业协会建言养老金安全入市方案2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养老金融 50人论坛首届峰会”上给养老金提出明确的入市方案,包括互为支撑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受托人进行的大类资产配置管理,为委托人构建合理的大类资产组合,匹配委托人风险特征和支付需求,化解长周期经济社会风险。

第二个层面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公私募基金进行的具体投资组合管理,以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为基础精选投资标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获取与经济长期增长相一致的稳健回报为目标,为分配到各大类资产上的养老金提供投资工具。

洪磊表示,养老金在经过大类资产组合管理后,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最终标的,而是依据事先确定的筛选原则,将大类资产分散投资于全市场中符合条件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或其他专业性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托管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大数据监测体系等一系列制度保证了间接配置的安全性。

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于扩大养老金多渠道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此外,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并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不是一回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1.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人员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或全部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养老保险的负担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即由在职职工一代人负担已退休职工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在职职工本人则由下一代人负担。

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费率调整灵活;社会共济性强,易于操作,不存在基金受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的威胁,具有通过再分配达到公平为主导的特性。

2.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是在社会统筹筹资框架内建立部分基金积累,一方面对已经退社保基金休者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一方面为应付退休高峰期预筹部分积累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现行统筹率基础上适当增加几个百分点,作为长期统筹调剂使用的积累基金。

3.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模式该模式是从职工开始参加工作起,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权归个人。

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以养老年金方式逐月发给个人。

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险,激励机制强,透明度高,利于监督管理,能形成预筹基金,长期积累增值,个人为将来作出长远保障,具有以效率为主导的特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一个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专项基金,用于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财政部。

第四条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二)国有资产划拨;(三)信托资产;(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章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第五条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效益、透明、合规的原则,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社保基金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分别设置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社保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社保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八条社保基金应当定期进行财务、业绩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自查和自评,报告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社保基金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社保基金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不得用于任何与社会保障无关的投资。

第三章社保基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于支持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公共福利用途。

第十二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审批、公开和监督的程序管理,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评估和监控,保证使用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社保基金的财务状况、投资情况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健、效益。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使用社保基金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管理不当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

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

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社会保险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 内容:A、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城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

B、养老保险管理全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各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建立市(或省)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C、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社会统筹基金来源为企业缴费,个人账户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组成。

企业按照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若地方政府确因退休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需超过20%,应报中央政府批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用于社会统筹,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当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各级政府财政将予以支持。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的,低于当地职工工资60%的,按60%记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由本人按规定的费率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与职工缴费比例之和.D、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一律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

其中个人缴费时本人工资基数的8%,其余部分(3%)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1%记入。

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比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比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比分析一、概念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简称“五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五险”中最复杂、最至关重要的是基金养老保险基金。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是指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备金,用于未来人口老龄高峰到来时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可能近期内都不会动用。

全国社保基金的主要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二、管理部门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前者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征缴监督、基金支出监督、结余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监督,后者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在地方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全国社保基金的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其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由党中央、国务院2000年8月设立,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5.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至:******************.cn传真发至:010—84233796(三)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请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

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一)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

【最新2018】社保基金条例发布-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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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社保基金条例发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7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下称条例)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的出台不仅表明掌管着近两万亿元资产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终于可以有法可依地运营人民的“养命钱”,而且也意味着基本养老金入市的脚步渐行渐近了。

与曾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相比,正式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要求审计署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并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还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受托进行基本养老金市场化运营的资格。

条例附则称,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一条例的出台不仅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的立法层次,规范全国社保基金的运营,而且还将为下一步基本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2月末在“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上公开表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比较分散,今年归集的入市养老金“能够超过一万亿就很不错了,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细则出台后,投资运营资金量也不能像社会上期望那么高”。

首次明确提出“支出的条件”为了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缺口,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于201X年8月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立法层次过低一直是社保基金管理上的一大缺憾。

从201X年以来,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依据只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财政部、人社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

学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水平

学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水平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 习时强调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 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 健康发展。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 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要依 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总理 李强 2023年8月16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
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 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 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 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 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 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 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 进行市场主体(法人单位)登记备案时,应该履行同步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现场或网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 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我们知道,只有加强经办服务软硬件能力建设,才能提升经办服务 水平,必要的人、才、物要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社保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社保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保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全国社保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目的是确立和规范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稳定性,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社保基金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人、参保人和受益人。

第二章社保基金管理第三条社保基金的来源社保基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四条社保基金的用途社保基金的用途主要包括: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补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

第五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国务院确定,并依法设立。

第三章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第六条投资运营原则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稳健经营、多元化投资原则,积极防范风险,保值增值。

第七条投资运营方式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参与股权、债券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管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社保基金监督第九条机构监督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提交社保基金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条信息公开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开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社保基金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违法行为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条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全国社保基金条例的一份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

社保基金入市

社保基金入市

立运作,但是一旦投资失败,受委托的基金公司将以事先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作冲
20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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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社保基金投资对象包括债券投资,投资基金,股票投
资和其它投资对象。其中,债券投资又包括政府债券和公
司债券、国际债券。投资基金又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衍生基金、杠杆基金、对冲基金、套
车、京威股份3只个股,增持数量分别为411.31万股、
328.42万股、196.15万股。此外,本期社保基金还持有中
国汽研、福耀玻璃、悦达投资。
社保重仓股情况
5.社保基金投资手法
• (1)关注次新股加仓创业板; • (2)看重现金分红和业绩; • (3)抓市场热点。
6.社保基金入市的影响分析
•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 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
20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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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区别
•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一样。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 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 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 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 资。
2.2008年大熊市:
• 社保基金的持股表现出防御属性,医药行业 继续为其持有个股数量最多的行业。社保基金对 当时的热门题材抗通胀行业有所配置,比如其现 身中粮生化等三只农业股和中金黄金等两只有色 金属股的半年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问答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大幅增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规范社保基金管理。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抓紧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立法工作。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1年5月18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需要,急需修订,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推动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

考虑到原《办法》规定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我们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办法》,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社保法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吗?我们一起来看下。

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社保法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吗?我们一起来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社会保障基金 social security fund

社会保障基金 social security fund

社会保障基金social security fundThe State Council yesterday published a document on the regulation of the social security fund.国务院28日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

社会保障基金(social security fund),又称全国社会保障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管理运营,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central budget)、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supplement and regulate social security expenditure including pensions)。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运作和管理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stipulate multipl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for the fund's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并明确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内部控制制度(internal control systems)和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条例》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采取市场化的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外的存款、股票、证券投资基金(security investment fund)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保基金,也就是社会保险基金不同。

社保基金(social insurance funds)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endowment insurance fund)、基本医疗保险基金(medical insurance fund)、工伤保险基金(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fund)、失业保险基金(unemployment insurance fund)和生育保险基金(maternity insurance fund),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

社保费征缴条例

社保费征缴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90122 实施日期:19990122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保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社保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保基金会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保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保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保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基金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四)透明性原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社保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二)负责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

(四)开展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社保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社保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一)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支付参保人员的各项待遇。

(三)支持社保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

(四)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第八条社保基金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

(二)加强收支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三)实行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九条社保基金会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

(二)持续经营假设。

(三)历史成本计量。

第十条社保基金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一)收入核算。

(二)支出核算。

(三)基金资产核算。

(四)负债核算。

(五)净资产核算。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十一条社保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确保财务制度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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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社保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5月1日起施行 1.5万亿社保将“有规可依”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

《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和定位,《条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条例》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条例》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等。

此次《条例》的发布意味着社保基金投资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保基金资金来源、投资范围、监督管理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落实,条例执行将真正实现“有规可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前副理事长孙小系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至今,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方面实现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建立了一套适合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制度,培养了一支队伍。

“未来把基本养老保险金结余部分交给我们运营,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这部分资金跟目前我们管理的基金是有很多不同的。

”孙小系表示,社会保障基金是储备性基金,没有支付要求,也没有负债管理问题,但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是现收现付的,期限短,关注度高,需要相应的负债管理。

“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从风险的角度来说,要求会更加严格。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也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运营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区别。

“它的性质是战略储备基金,是为应对老龄化危机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压力而建立的基金,以备未来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

因此,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褚福灵说。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到 19139.76亿元,基金权益17968.05亿元。

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5085.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76.39亿元;8个试点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149.25亿元;广东和山东省委托资金1732.88亿元。

2015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总额2287.04亿元,收益率达到15.1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WIND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两市已有83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其中社保重仓流通股达到221家,整体占比在26.56%,所有社保组合目前合计持股达24.97亿股,按照年报计算(12月31日收盘),总市值达575.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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