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市县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琼教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琼教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中学):现将《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研,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3日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建设自贸港的关键之年。
海南教育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打造新时代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定位,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教育改革开放为根本动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美好新期待为价值旨归,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建设国际教育创新岛,奋力谱写海南自贸港教育新篇章,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一)持续加强思想理论武装1.强化政治理论学习。
坚持厅党委会、厅务会“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制定实施2021年厅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方案。
继续办好厅机关“每月一讲座”,综合运用“学习强国”、厅“两微一网”等学习平台,推动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论述。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琼价费管[2012]36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6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物价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可以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琼府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3日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到2022年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投入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教育经费绩效管理体系、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日益增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一)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
出台我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调整优化各级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经费,将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地方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审查及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等重要内容;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县人民政府)(二)全面落实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
在落实好我省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定期监测各类学校基本办学成本,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县落实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情况督查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县人民政府)(三)鼓励扩大社会投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琼教基〔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基〔2018〕116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6月22日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中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对市县(含省教育厅直属中学、高校附属中学)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财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使用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购买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运动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等。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等8项教育资金申报材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等8项教育资金申报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等8项教育资金申报材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省属相关单位:根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等8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做好中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时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7日前。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等7项资金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前。
二、报送内容(一)上年度工作总结。
主要包括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三、报送程序市县申报材料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属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教育资金申报情况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教育资金申报情况表。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琼财教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4年6月24日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县域普通高中学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非县域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其中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规〔2021〕10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辖区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工作,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21年11月11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琼教计[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计〔2007〕10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二○○七年七月九日附件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琼府[2007]5号)以及2007年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目标和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和谐海南步伐。
二、资助对象、项目和标准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个家庭可同时免除一人学费、住宿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界定办法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财政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免除一人的学费、住宿费(按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按实际免除数额拨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义务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观看爱国主义电影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计[2009]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观看爱国主义电影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的通知
(琼教计〔2009〕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省教育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制的意见》和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观看爱国主义影片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观看爱
国主义电影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琼教财[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12〕133号)各市、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社会发展局:2012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530号)及《海南省支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530号)已正式出台,现就有关申报准备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登记汇总辖区内幼儿园基本情况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在近期内开展对管辖区域内所有已登记注册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普查,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填报分类登记汇总表(见附件)。
二、明确本地普惠性幼儿园的界定标准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在登记汇总各类幼儿园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幼儿园等级标准及幼儿园的收费水平等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出本市县普惠性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幼儿园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界定标准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相应的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暂缓制定,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同普惠性办园界定标准)。
三、有关材料报送要求请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于将《幼儿园基本情况分类登记汇总表》(见附件)和本地普惠性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幼儿园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基础教育处及省财政厅教科文卫处(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四、报送地点及联系人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联系人:刘晓鸿,联系电话(兼传真):65358923,电子邮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林紫芳,联系电话:65230825,传真:65230370,电子邮箱:****************;省财政厅教科文卫处,联系人:王栋,联系电话:68532527,传真:68531746,电子邮箱:jkw68531746@126。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琼教勤助〔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的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24日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省各市县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所在行政区域、学校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
学校所在行政区域为11个国定、省定贫困市县的,按普通高中在校生25%的比例确定,海口市、三亚市按15%的比例确定,其他区域按20%的比例确定。
第四条本省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所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分别由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1〕6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根据各市县近一年来对《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执行情况反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我省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我们对《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21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用于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经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
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各市县上一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秋季学期年满3周岁入园的幼儿方纳入统计范围)计算下达。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琼教财〔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财〔2019〕119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9年6月25日附件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就读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助学金为主体,幼儿园资助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就读问题。
二、资助对象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以下简称“三类幼儿”)。
三、资助内容及标准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三类幼儿”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
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前教育设立助学金,多渠道筹集学前教育资助经费。
四、资助原则及经费分担全省“三类幼儿”整体受助人数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小班、中班、大班)的1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资助指标时可根据各市县在园幼儿人数、在园幼儿贫困面等因素进行分类核定,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得超过3年。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琼财教〔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2022年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2022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1),用于发放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学年度考核补贴、农村学前教育教师招聘专项计划补助,以及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补助。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市(县)按照《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60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面向全国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学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21〕45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补贴,省财政补助资金将在下年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此项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教育支出”。
二、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学前教育教师招聘专项计划的通知》(琼教师〔2021〕32号),参照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计划的标准,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学前教育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交通补助、按规定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招聘、培训等工作省级所需支出;市县财政承担其余经费。
市县要认真落实农村学前教育教师待遇相关政策,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学前教育教师享受相关政策,确保农村学前教育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此项资金在实际支出时功能分类科目分别列“205教育支出”“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2210201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科目。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普通高中)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普通高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琼财教〔2022〕292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普通高中)的通知有关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9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备案审核的意见》(财办教〔2022〕36号),经研究,现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普通高中)(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对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部署,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为直达资金,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要求,落实好直达资金相关工作。
各市县对应安排的本级资金一并纳入直达监控系统反映。
市县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名称应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有关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
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反映学生资助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二、有关市县(单位)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琼教规〔2020〕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1•【字号】琼教财〔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21〕97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普通中学,省属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学环境,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群众关心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教育收费的“十一条禁令”(一)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
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三)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
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四)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
(五)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中小学和幼儿园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
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职责,不得违规组织有偿补课、有偿作业辅导、推销商品等,不得将第四条禁令中所列禁止收取费用向家长分摊、转嫁。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中等职业教育)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中等职业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琼财教〔2022〕294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中等职业教育)的通知有关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9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备案审核的意见》(财办教〔2022〕36号),现下达你市县(单位)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等职业教育)(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免学费补助资金将于2023年根据各学校2022年度实际免学费学生人数进行结算,免学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弥补中等职业学校由于免学费造成的运转经费缺口。
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等问题,保证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出现“虚报冒领”问题。
二、请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
三、根据财政部对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部署,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要求,落实好直达资金相关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高等教育)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高等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琼财教〔2022〕293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高等教育)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9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备案审核的意见》(财办教〔2022〕36号),经研究,现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高等教育)(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
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执行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政策过程中,已收取学费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返还学生;已减免学费的,各有关单位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8〕124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和发放人员经费。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校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
三、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指导和监督普通高中学校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高校争取社会捐赠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高校争取社会捐赠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琼财教〔2019〕328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高校争取社会捐赠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公办高校:《海南省公办高校争取社会捐赠奖励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19年5月13日海南省公办高校争取社会捐赠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构建多元化的高等教育办学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我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捐赠,支持我省高等教育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方包括内地、港澳台及外国的企业、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高校全资拥有、控股、参股的企业除外);受赠方为高校或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以高校命名且高校为受益对象的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益方为高校及其内设院、系、所、中心等组成部门或本校在校学生、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认定的捐赠财产,指高校或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实物及股票、股权等。
第四条受赠方负责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受赠方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做好捐赠登记,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定期向社会公示、向捐赠方通报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用途主要包括:(一)学生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二)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三)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等。
(五)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等。
(六)非限定用途。
(七)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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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市县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琼教财[2016]30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市县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
(琼教财〔2016〕30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5月27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琼财教〔2016〕725号),建立了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根据文件要求,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确定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足额落实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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