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9年广西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doc
户籍制度改革2019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户籍制度改革2019户籍制度改革XX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李娜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非诚勿扰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查看详细规范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
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
城乡户籍制度是在我国被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
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见大规模起步。
同时它也是近年来众多改革领域中,改革目标方向路径认识最不统一,被利益绑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动力的一个制度。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三年之内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XX年7月30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改综述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
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改革户籍制度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XX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XX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
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最新广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doc
2018年最新广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2018年最新广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记者了解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等8类无户口人员可进行户口登记。
记者从《通知》上看到,其中一类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根据《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8类无户口人员中,还包括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是指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和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另外,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也包括在其中。
这类人员是指在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在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
还有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
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
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doc
2019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二)更新:2018-12-19 16:42:06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
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
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2018-2019】桂林户口迁入办理须知-精选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桂林户口迁入办理须知办理条件1、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2、夫妻投靠户口迁入3、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4、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5、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户口迁入6、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入户7、复退转军人入户8、干部、工人调动入户9、购房入户10、亲属投靠入户11、随军家属入户12、投资兴业入户办理材料一.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申报材料列表: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派出所的父母、子女关系调查核实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凭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4、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 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申报材料列表:1、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市或各县(市、区)人事局盖“毕业分配”章];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3、市或各县(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办理流程(一般流程为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1、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核,分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2、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当场审批。
办理地点桂林市公安局地址:棠梓巷3号电话:(0773)2822710桂林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地址:中山北路159号桂林市林业局附近电话:(0773)2609094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地址:桂林市环城北二路32号对面电话:(0773)2823832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地址:桂林市灵川县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区分局地址:雁山街366电话:(0773)3552212桂林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地址:环城北二路20号电话:(0773)5813930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公安局地址:罗山水库电话:(0773)2845110办理费用户口迁移证及打印工本费:2元/张户口准迁证及打印工本费:2元/张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冬是清寒的。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文档3篇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文档3篇Guangxi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d 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文档3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文档2、篇章2: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7月1日起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文档3、篇章3:20xx年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大家知道最新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文档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桂政发[1997]9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7.11.21【实施日期】1997.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21日桂政发〔1997〕9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国务院于1997年6月10日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同意对我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逐步改革。
根据国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是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加快小城镇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减轻大城市人口压力的一种导向性政策。
改革本着合理控制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和有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原则,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
2019年南宁户口新政策
2019年南宁户口新政策南宁户口新政策(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二)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居民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更换。
(三)为保障执行政策的连续性,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备份,以备核查。
南宁户口新政策:改革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二)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桂政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吸引各类人才来广西工作或创业,给户籍不在工作地的各类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境)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或不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形式在广西工作或创业的,可依据本办法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办理《居住证》的审核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是《居住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驻邕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和在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审核专用章”后到南宁市公安部门办理领证。
各地级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及驻本辖区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地级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应的发证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2018-2019】三中全会户籍制度改革-精选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三中全会户籍制度改革三中全会户籍制度改革或有突破农民工市民化有望提速权威人士近日告诉中国证券报,“户籍制度改革会有比较大的突破。
”综合各方面信息看,户籍制度改革有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提速,改革的一大目标是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随着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一些地方的改革经验将在全国推广,农民工市民化速度有望加快。
旨在消除城乡户籍差别的人口登记制度将进一步推广,中小城镇可能担当“打头阵”角色。
专家表示,人口红利拐点到来和经济潜在增长率下降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目前,1.6亿农民工没有获得城镇户籍,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完全、就业不稳定、整体劳动参与率不高。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使农村人口进城速度加快,显著提高劳动力供给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与同等发展阶段的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劳动力比重仍偏高,继续向外转移还有潜力可挖。
地方率先破局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提出: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
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以来,在劳动力流动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户籍制度制约,一些转移劳动力及其家庭未能成为永久的城市住户,这一定程度上导致“未富先老”局面提前到来。
地方改革已经率先破局。
近年来,多地陆续出台户籍改革措施,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放宽落户限制。
广州市公安局5月宣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更换统一的广州居民户口簿工作,这一工作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
兰州市同月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将城镇、农村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桂政发[2010]8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1【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2005年我区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以来,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10个市取消了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原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由此,跨出从户籍体制方面消除城乡差别,推进城镇化建设关键的一步。
但由于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影响城乡统筹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区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市人口集聚,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影响其在城镇的消费积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9日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我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第三条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区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第四条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我区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第五条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
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第六条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
其中,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22-2022年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
2022-2022年⼴西农村户⼝新政策-⼴西农村户⼝新政策,⾮农户⼝迁回农村原籍由店铺⼩编整理编写。
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在过去,农业总是备受年轻⼈和投资商的冷落,许多农村户⼝的⼈都想挤破头到⼤城市享受福利优待,然⽽现在国...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西农村户⼝新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西农村户⼝新政策,⾮农户⼝迁回农村原籍由店铺⼩编整理编写。
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在过去,农业总是备受年轻⼈和投资商的冷落,许多农村户⼝的⼈都想挤破头到⼤城市享受福利优待,然⽽现在国家对农业越发重视、对农民的补贴也不断加⼤,出台了不少利好农民的政策,久⽽久之,农村户⼝也就越来越值钱。
此外,随着政府出台越来越多的扶持政策,有相当⼀部分农民愿意在城市买房、⼯作、⽣活,但选择把户⼝留在农村。
-⼴西农村户⼝新政策⼀、⾮农业户⼝转农业户⼝有下列情况可以办理:1、2003年10⽉以后双户籍制,可迁回原籍;2、结婚,⼀⽅为农业户⼝,另⼀⽅为⾮农业户⼝,⾮农业户⼝可迁到农业户⼝的⼀⽅;3、当兵退役可迁回原籍;4、⼤专⼤学院校毕业三年内可迁回原籍;5、经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农户⼝迁回农村原籍⼆、迁回原籍的办理程序:1、经当地村委会、村⼩组同意,同时由村民代表⼗⼈以上同意,并开具接受证明,由村⼩组、村委会在接受证明上盖章,并由村民代表签名;2、经当地派出所同意,并在接受证上签字盖章;3、经县局户政科同意,并在接受证上签字盖章;4、凭接受证明及户⼝簿到迁⼊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再凭准迁证到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然后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到迁⼊派出所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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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籍改革推进 邕飘一族可享政策福利
广西户籍改革推进 "邕飘一族"可享政策福利广西户籍改革推进 "邕飘一族"可享政策福利近年来,广西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力度,明确实行三级差别化落户政策,降低进城入户的门槛。
南宁市户籍改革,正是广西户籍改革中的一个缩影。
这几年在南宁,有很多“邕漂一族”享受到了南宁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福利,成为了南宁新市民,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在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前夕,记者走近这群新南宁人,听听他们的幸福故事。
近年来广西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力度进城入户的门槛降低他以企业聘用的方式成了新南宁人今年5月份,在南宁市一家企业工作的魏先生办理了南宁户口迁入手续。
2021年底,随着南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有不少像魏先生一样以务工经商、企业聘用等为入户条件的“邕漂一族”,成为了南宁“新市民”。
2021年,来自外地的魏先生被南宁市一家企业聘用为管理人员。
2021年,魏先生跟同样是外地户口的妻子结婚了,因为夫妻俩还没存够买房钱,只能一直租房住。
夫妻俩都很喜欢南宁这座城市,渴望成为南宁人。
2021年,魏先生被单位聘为中层管理人员。
同年,魏先生的女儿出生了。
由于户口不在南宁,魏先生夫妻俩觉得有时很不方便,希望能尽快将户口迁来南宁。
眼看着女儿要准备上学,手头已有一些积蓄的夫妻俩开始想买一套商品房,以此将户口迁入南宁。
然而好长一段时间,夫妻俩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商品房。
就在这时有了一个好消息!也就是2021年底,南宁户籍制度改革,从制度上明确放宽南宁城区的落户条件,7类符合条件的外地人都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南宁,明确放宽购买商品住房、企业聘用等入户条件。
魏先生一打听,他符合企业聘用这一入户条件,已连续几年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他可以先将户口迁来南宁。
于是,今年5月份,魏先生顺利地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的手续。
“我终于不再是‘邕漂一族’了,好幸福!”魏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南宁市落户条件放宽,像他们这样暂时买不起商品房也能落户南宁,还能享受和本地人一样的福利。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规〔2020〕2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8日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6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条件,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人口质量为导向,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非户籍人口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户籍人口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其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的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一、引言
为了规范广西户口登记工作,保障广西居民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
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户口登记申请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明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3.户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户口登记申请途径
1.现场办理:申请人到当地户政部门窗口或乡政府申请;
2.在线办理:通过互联网在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网站提交相关
申请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户政部门网站或乡政府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户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是否
齐全合格;
3.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录入信息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办理。
五、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无法确定户口所在地的申请人,需到户政部门窗口进行现场审查;
2.申请人户口登记信息与其身份证信息不符,需到户政部门窗口办理户口信息核实手续;
3.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所在地户政部门已经对该人进行过资料核实、材料审批等手续,但由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他原因未获批准,又需要办理同一户籍地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办理前户口注销的材料,并重新提供申请材料,完成老户籍注销后再进行新户口登记。
六、户口登记收费标准
户口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结语
本实施细则为广西户口登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各级户政部门应当依照此细则参照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1997.11.05•【字号】桂公通[1997]133号•【施行日期】199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5日桂公通〔1997〕133号)各地、市、县公安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扎实做好宣传工作。
《规定》是我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的政府规章。
《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我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基层民警、治保人员和户口协管员认真学习《规定》,并将《规定》作为今后派出所民警和暂住人口户口协管员上岗工作的必读物,经常组织学习,以提高他们的认识,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
同时,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通过举办咨询活动、上门宣讲、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意义和基本内容。
重点是做好外来经商人员和雇用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或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加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工作,近期要主动与劳动、工商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颁发、查验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
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正>桂政发[20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办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
【总页数】4页(P24-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2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J], ;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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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9•【字号】桂政办[1992]46号•【施行日期】199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2〕46号1992年4月29日)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商品经济、文化交流蓬勃发展,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量也日益增加,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解放以来,由于农村没有统一钉制门牌和制发户口簿,使公安机关了解农村社会治安情况和执行任务和执行任务十分不便;邮电、工商、税务、银行、民政、保险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需要找当事人也有诸多不便;港、澳、台同胞查找亲人也很困难。
因此,在农村实行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加强农村人口管理也十分必要。
现将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工作的领导。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牵动全区农村家家户户,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一定要认真做好广泛宣传教育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临时办公室。
临时办公室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工商、税务、民政、保险、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参加。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工作,并于一九九三年底前全部完成这项工作。
二、经费问题。
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办法,收回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下达。
三、门牌、户口簿的式样、规格。
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设计定点制作,各地不得擅自联系厂家制作,为节约财政开支,已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农村地区,可继续使用。
四、原以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的城镇,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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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9年广西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广西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广西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广西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广西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广西的户籍制度改革是否已经出了具体方案?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
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下面是大学高考收集的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区户口迁移政策;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南宁、柳州市户籍准入条件。
在南宁、柳州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申请在南宁市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桂林、玉林市户籍准入条件。
在桂林、玉林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桂林、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设区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
其他设区市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
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
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
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工作要求(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及时调整充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
公安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
自治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公安厅: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财政厅: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设区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民政厅: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民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