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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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
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单
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2年3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2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单行条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删除,对相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未经批准继续使用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
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

清江流域综合治理的对策——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实践探索

清江流域综合治理的对策——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实践探索

流域治理党政干部论坛46清江流域综合治理的对策——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实践探索课题组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流域综合治理要守住安全底线、统筹四化同步发展。

《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 将清江流域确定为一级流域。

做好清江流域治理,对提升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水平、确保一江清水永续东流、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长阳”)是清江流经的重要流域区,近年来,长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围绕“最美清江画廊、最美幸福土家、最美‘两山’价值转化示范区”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探索,为深入推进清江流域综合治理提供了经验。

一、长阳在清江流域综合治理中的主要做法(一) 以做好顶层设计为先导一是划分治理单元,形成分级传导机制。

在省市划定的一二三四级流域片区基础上,突出以共同缔造理念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划分8个五级小流域,形成“三级流域强管控、四级流域重实施、五级流域抓落实”的传导机制。

二是设计治理目标,明确治理任务清单。

出台《清江流域(长阳段)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共同缔造理念助推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重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等,与城市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产业规划相协调,把生态立县体现到规划中。

三是压实各方责任,共守流域安全底线。

统筹推进“五水共治”“三长共管”,水利、农业农村、发改、环保等多部门联动,实施清江干流及其支流系统治理,破解“九龙治水水不治”的难题。

(二) 以多元主体参与为基础一是“三轮驱动”聚合力。

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

实施“小流域大党委”制,组织“大党委”成员讨论决定区域内关于流域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政府部门引导抓落实。

发挥人民群众的关键作用。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流域治理工作,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能源转型、饮水工程、绿色产业和美丽家园建设中。

发挥市场主体的推动作用。

在推动四化同步发展尤其是培育壮大流域特色产业中,通过市场主体主动对接宜昌自贸片区,依托中欧班列等运输载体,搭建农产品跨国展示和交易平台,抢占国外市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正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1997年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则,加快城镇建设,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城区、城镇近郊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发展和建设需要依照规划实行控制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镇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地方特色、民族特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分步实施,做到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四条城镇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镇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完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破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制定实施城镇规划、市政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凡在自治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2015年6月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三章河流污染防治第四章水域和岸线保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县河流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河流的保护与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域和岸线的保护与管理等。

本条例所称河流是指流经自治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包括人工水道以及河道型水库)。

第三条河流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的河流属于国家所有。

不得将河流水域、沙洲、滩地发包经营。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保护的组织、领导,将河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河道的建设、保护工作,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稳定和行洪畅通,统筹协调河流保护中的规划制定、评价考核等重大事项。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河水水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确保河水不受污染。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

一、背景湖北省位于我国中部,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发展对于该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湖北省农业生产中存在着土壤污染、农药残留、生态破坏等问题,给当地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主要内容1.总则和基本原则该条例的总则明确了该省农业发展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优先保护、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

这表明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精神和工作理念。

2.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该条例规定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其中包括省级和市县两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这些机构将负责制定和实施该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政策,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检查。

3.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该条例规定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监测范围包括土壤、水质、空气质量和生态系统。

同时,该条例还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危害。

4.污染物的控制该条例对于农业生产中的污染物控制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明确禁止使用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农产品用于人类食品和饲料、限制煤化工废弃物、垃圾和建筑垃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利用。

5.农业生产活动管理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农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例如,禁止在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加强对畜禽养殖、农药使用、农田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三、影响1.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该条例的出台将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避免因农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损害。

这有助于推动湖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2.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人们对于农业生产环境的关注和保护意识,引导人们以更加环保、绿色、健康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活动。

长阳暑期社会实践基地

长阳暑期社会实践基地

一、基地简介长阳暑期社会实践基地位于我国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占地面积约100亩。

基地成立于2010年,是宜昌市政府、长阳县委、县政府联合举办的大型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基地以“实践育人、服务社会”为宗旨,旨在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一个集学习、实践、锻炼于一体的平台,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地特色1. 多样化的实践活动长阳暑期社会实践基地设有多个实践项目,包括农业科技、生态环保、民俗文化、红色教育等。

这些项目涵盖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旨在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

(1)农业科技:基地内设有农业科技示范园,让青少年了解现代农业技术,体验农村生活,培养他们的农业情怀。

(2)生态环保:基地开展生态环保实践活动,让青少年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3)民俗文化:基地邀请当地土家族传承人教授土家族民间艺术,让青少年感受土家族文化的魅力。

(4)红色教育:基地内设有红色教育基地,通过参观红色景点、听老红军讲述革命故事,让青少年传承红色基因。

2. 完善的设施条件基地内设有宿舍、食堂、会议室、实验室、运动场等设施,能够满足青少年在实践过程中的生活、学习和娱乐需求。

3. 专业的师资队伍基地拥有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包括农业专家、环保专家、民俗文化专家、红色教育专家等,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4. 严谨的管理制度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青少年在实践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基地还建立了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青少年的实践成果进行评估。

三、实践成果自成立以来,长阳暑期社会实践基地已接待了来自全国各地的青少年约10万人次。

在实践过程中,广大青少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 增强了青少年的综合素质通过参与各类实践活动,青少年在知识、技能、思想、品德等方面得到了全面提升。

2. 培养了青少年的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践过程中,青少年学会了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增强了团队协作能力。

3. 增进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实践活动,青少年了解了社会、关注民生,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湖北长阳县委书记王新祝“六大建设”照亮“土家之源”

湖北长阳县委书记王新祝“六大建设”照亮“土家之源”
长 阳还 要以锰 业集团 和首 钢集团 为 依托, 深度 开发 锰、铁 等系列 矿产 品, 把锰业 和铁业分 别建成年 销售收入 过 10 亿、年创税收过亿元的“锰业航母”和“铁 业旗舰”,培植壮大矿业支柱。 以湖北京
46
中国经济周刊 2008年第3期
网址:www.c ewe ekl y.c n
区 域 LOCAL ECO
体育的 融合发 展,加 快培育 独具特 色的
生态品牌、文化品牌和运动品牌。
长阳 正在努 力把 清江画 廊旅游 度假
区建成国家 5A 级景区,争创“中国旅游
经济强县”,逐 步将长阳建成生态优美、
环境良好、风情浓郁、魅力突出,宜居、
宜业、宜游的都市后花园。
四是 要加 快推进 和谐 社会建 设,努
力实现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
六是 要加强 生态 文明建 设,着 力推
进县域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长 阳准 备进一 步坚 持综 合利用、 集
约高 效的 原则,合 理开 发利 用资源, 提 高资 源利 用率,努 力实 现经 济、社会 和 生态 效益 的最优 化。深 入贯 彻实施《 长 阳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更 加注 重教育 和引 导人民 群众牢 固树立 可 持续 的发 展观,在 全县上 下形 成共同 爱 护环 境、保 护自然、 珍惜 资源 的良好 社 会氛围。
新途径,建立推进乡风文明的新机制,继
续深入开展以“建道德规范、建道德档案、 建 道德理 事会,创 和谐 民风” 为主 要内 容 的“三建 一创 ”活 动, 广泛 开展 社会 主 义荣辱 观教 育, 全面 提高人 民群 众的 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农村民风和谐。
五是 要加强 发展 环境建 设,为 县域 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注入新活力。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坚持生态优先战略 加快建设生态长阳

坚持生态优先战略 加快建设生态长阳
长 阳
设 ,着 力 推 动 县 域 综 合 经 济 实 力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跻 身 全 省 山 区 县 ( )和 全 国 民族 自治 县 前 列 ,努 力 把 市
三 是 构 建 繁 荣 的 生 态文 化 体 系。 我 们 将 充 分 利 用
长 阳 打 造 成 中 国最 美 丽 的 山水 廊 、最 具 浓 郁 巴 土 风
是 发 展 核 桃 、 油 茶 产 业 , 打 造 百 万 亩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大 县 。 木 本 油 料 适 宜 山 地 生 长 , 可 在 荒 山 荒 地 栽
培 ,不 与粮 争 地 ,一 次 种 植 多 年 收 益 ,被 誉 为 “ 杆 铁
庄稼 ” 。长 阳 适 宜 木本 油 料 生 长 且栽 培 历 史 悠 久 ,是 大 力 发 展 木 本 油 料 的 理想 区 域 。2 0 0 8年 初 ,县 委 、县 政 府 抢 抓 国 家 促 进 食 用 油 产 业 发 展 的 机 遇 .作 出 了 建 设 百 万 亩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大 县 的 重 大 决 定 ,把 木 本 油 料 建
i 设 生 态 产业 鼍 解 发 展 难 题曩≯ j 建 破
针 对 长 阳 现 实 发 展 水 平 和 山 区立 体 生 态 实 际 ,我
们 将 统 筹 高 山 、中 山 和低 山 特 色 经 济 发 展 ,按 照 “ 拓
展特 色基 地 、培植 优 势 龙 头 、创 建绿 色 品牌 ” 的思 路 , 重点 发 展 “ 大生 态 产 业 ” 六 。
力 构 建 畜 禽 健康 安全 生 产 体 系 ,一 举 成 为 全 省 畜 牧 大
县 创 建 先 进 单位 。下 一 步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巩 固全 省 生 猪 、山 羊 养殖 大 县 地 位 ,加 快 培 育 畜 产 品 加 工 龙 头 企 业 .进 行 规 模 化 畜产 品加 工 开发 ,力 争 年 出栏 生 猪 7 O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规范政府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规范政府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发[2014]27号【发布部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9【实施日期】2014.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1月7日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宜府发﹝2014﹞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条强化投资计划管理。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管理办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管理办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管理办法正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5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2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吕学锋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流管理与保护,保障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河流(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河道)的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河流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三条河流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统筹兼顾、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行洪安全、工程设施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流管理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权第六条自治县河流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三)开展水资源保护和调度;(四)负责防汛、采砂管理工作;(五)负责水工程、涉河建设项目等审批工作;(六)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水土保持【批准部门】8;818;81801;【批准日期】2001.03.30【发布部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3.30【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自治县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所在的乡镇应当设立派出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以公告。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推广利用沼气、小型水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省柴灶等节能项目和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或者在陡坡地铲草皮、乱挖树蔸;(二)采伐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防浪林;(三)向江河、水库、堰塘、渠道倾倒砂、石、土以及在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堆放尾矿、废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修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修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已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4日通过,并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1989年4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6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3月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湖北省辖区内以长阳土家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龙舟坪镇。

第三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自治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良好、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野生资源植物分类与利用

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野生资源植物分类与利用

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野生资源植物分类与利用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是中国著名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之一。

自然保护区内分布有丰富的野生资源植物,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生态保护价值。

本文将从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资源植物分类和利用两方面进行介绍。

一、植物分类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内的植物资源种类丰富,主要包括树木、草本植物、花卉等。

树木类植物主要有楠木、樟子松、柚木、榉树等;草本植物主要有何首乌、天麻、三七、茯苓等;花卉类植物主要有杜鹃花、紫薇、桂花等。

这些野生资源植物的丰富种类为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二、植物利用1. 传统药用价值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资源植物具有丰富的药用价值,许多植物被当地居民用来治疗各种疾病。

比如何首乌被用来滋补肝肾、补血养颜;天麻被用来清热解毒、镇痛止痉;三七被用来活血止痛、滋阴润燥等。

这些药用植物在当地被广泛采集和利用,为当地居民的健康保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 森林资源利用保护区内的树木资源丰富,其中的楠木、樟子松等木材被广泛用于家具、建筑材料、工艺制品等方面。

这些树木还可以作为燃料和原料进行利用,为当地居民提供了重要的生活支持。

3. 生态旅游开发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的野生资源植物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观赏和体验。

保护区内的花卉、草本植物等亦是现代都市人向往的天然氧吧,是理想的休闲度假胜地。

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开发也是一个重要的利用方向,不仅可以保护植物资源,同时也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湖北三峡大老岭自然保护区的野生资源植物具有丰富的分类和利用价值,不仅为科学研究和生态保护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基础,同时也为当地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更加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宝贵的植物资源,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批准部门】8;817;81701;【批准日期】2005.05.29【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6.01【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于2005年5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一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及重大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开发区建设、城市改造等活动时,应当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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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损害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影响评价文件应有生态评价和保护对策等内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得贷款,财政不得扶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或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交付使用或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在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除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上缴的部分以外,属于自治县支配,应当全额用于自治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发与建设。
因建设需要,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自然资源的,应当由开发方、受益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对生态环境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损害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自治县依法享受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对自治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所做出贡献而给予的合理补偿。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自治县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兴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旅游、体育、娱乐、放养畜禽、投肥(药)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用水水体的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治理排污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因特殊原因确需设置向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排污的排污口或扩大原有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从事牧畜屠宰、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牧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因病死亡和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部门监督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与危害。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方,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报告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2007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的水域、大气、土地、森林、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清江水体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1类以上标准实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水体水质的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其它有毒有害液体;
第十七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建设,实行以生物防治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现有陡坡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林草植被。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洪水规划线以下的耕地应当退耕。
禁止开垦25度以上(含25度)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25度以上坡耕地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25度以下坡耕地应当采取相应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凡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清江水库划定养殖区域并公告,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在划定的养殖区域内进行。
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养殖水面使用证,并按照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网具数量和养殖水面使用面积等进行作业。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施工或组织生产。
(三)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四)兴修公路、铁路、采矿、兴修水利电力工程和从事其他开发建设项目时,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产生的剥离表土、歼石、尾矿、废渣、砂石等,必须运至规定的存放地堆放。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销售国家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重点保护的金钱豹、穿山甲、大鲵等野生动物,禁止捕杀农作物害虫天敌。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崩尖子自然保护区、清江国家森林公园、清江画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保护工作,禁止在清江水域内和保护区内修建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设施。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并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发布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对锰矿、铁矿、钒矿、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禁止无证无照非法开采。
依法进行矿山开采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措施,有关部门应监督其恢复植被并治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六)在隔河岩水库、高坝洲水库、招徕河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50米内或库岸线水平距离200米以内地域安葬、掩埋人和动物的尸体。在隔河岩水库、高坝洲水库消落区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向水域排放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者,必须保证纳污水体的水质符合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的要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条 在自治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生态环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先评价后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制度,保持自治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尾矿、歼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
(三)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害有毒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车辆、船舶和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锡、砷、铅、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或将上述物质直接埋入土壤;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塌陷区和废弃矿井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或病原体的废水;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项目扶持,并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十条 鼓励自治县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投资经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鼓励依法开发利用荒山、荒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芜和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可依法取得30至70年的土地使用权。
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察制度,责令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任方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
对不能限期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以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其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财政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保护和改善自治县的生态环境,并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扶持和帮助,依法享受国家关于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70428(颁布时间)
20070701(实施时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月1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
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对产卵场所等重要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和禁渔期由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告。禁渔期间,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渔区垂钓、捕捞,不得收购、销售和运输非法捕捞的鱼类产品。
禁止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渔具和网具捕鱼。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森林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以及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的林草植被。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禁止在林区设置木材交易市场;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禁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禁止在有林地、乔木灌木林地、苗圃地以及河谷的宜林土地上非法从事开垦、采砂、采石、采矿等活动。
在实施重点林区生态工程时,应大力推行个体承包方式,组织农民参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采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方式,积极开展人工造林种草,扩大森林植被覆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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