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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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最新)

湖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最新)

9
7
5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1103
3.急诊监护费*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 性服务

8
6
4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含监护、床位、诊查 、护理
监护仪器
日 90 80 70
1104
4.院前急救费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1105
5.体检费
110500001 体检费
1106
6.救护车费
包括内脏衰竭、外伤
离开现场;3.严密观
察病情变化;4.抢救

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
织院内外会诊;5.专
人护理、配合抢救
指1.成立专门抢救
小组;2.医生不离开
现场;3.严密观察病
情变化;4.抢救涉及

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
内会诊;5.专人护
理,配合抢救
指1.专门医生现场
抢救病人;2.严密观
察记录病情变化;3. 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

时请院内会诊;4.有
专门护士配合
包括低流量给氧、中 心给氧、氧气创面治 疗
一次性鼻导管、 鼻塞、面罩、氧 气雾化器、吸气 过滤器等
160 140 120 120 100 90 60 55 50
小时 4
4
4
日 70 70 70
一过滤器、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 药物的配置
输出血器、采血 器、胰岛素笔用 针头、静脉留置
多人监护病房,相对
封闭管理
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
*
房等
床日 42 32 17
床日 22 17 10
床日 17 12

湖北省社保标准2015

湖北省社保标准2015

湖北省社保标准2015
湖北省社保标准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2015年的湖北省社保标准在继承和发展以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2015年湖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而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生活。

其次,2015年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则包括门诊、住院、生育等各项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同时还包括慢性病管理、大病保险等特殊医疗保障内容。

再次,2015年湖北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标准也得到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等内容。

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产前检查、分娩护理、产前产后津贴等项目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总的来说,2015年的湖北省社保标准在综合考虑了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下,对各项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促进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省卫生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化妆品等监测、检测、检验(以下统称检测)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规定执行。

其他检测收费按附件规定项目及标准执行。

鄂价费[2010]27号文件及本通知未列的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对委托的检测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方收费;对属于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检测不得收费。

三、对于同一个送检样品因检测机构的原因需要复检的,不得另行收费。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作、由用户自愿购买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音像制品、展板及其他各种宣传品,改按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五、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部)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外,其他的收费项目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检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频次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超过规定或委托方请求范围外的,不得收费。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所出具报告书上标明的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收费。

八、本通知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具有资质、实施检测行为并出具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鄂价农工[2006]5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鄂价农工[2006]5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6]5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

血站供应价格及医疗机构与病人结算价格详见附表。

配血费按各市州规定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输血量不足50ml按50ml计算,大于50ml不足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1单位按1单位计算。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血站│医疗机构与病人结算价(不含│││││供应价(元)│配血费)(元)│├────┼─────────────────┼──────────────────┼──────┼─────────────┤│1│全血│200ml │220│230 │├────┼─────────────────┼──────────────────┼──────┼─────────────┤│ 2 │手工分悬浮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10│220 │├────┼─────────────────┼──────────────────┼──────┼─────────────┤│ 3 │手工分浓缩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10│220 │├────┼─────────────────┼──────────────────┼──────┼─────────────┤│ 4 │手工分少白细胞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30│240 │├────┼─────────────────┼──────────────────┼──────┼─────────────┤│ 5 │手工分浓缩血小板│1单位/200ml全血制备│100│110 │├────┼─────────────────┼──────────────────┼──────┼─────────────┤│6│手工分洗涤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60│270 │├────┼─────────────────┼──────────────────┼──────┼─────────────┤│ 7 │稀有血型全血│200ml │440│450 │├────┼─────────────────┼──────────────────┼──────┼─────────────┤│ 8 │稀有血型悬浮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440│450 │├────┼─────────────────┼──────────────────┼──────┼─────────────┤│ 9 │稀有血型少白细胞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440│450 │├────┼─────────────────┼──────────────────┼──────┼─────────────┤│ 10 │冰冻稀有血型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640│650 │├────┼─────────────────┼──────────────────┼──────┼─────────────┤│11│手工分冰冻血浆│100ml │40│50 │├────┼─────────────────┼──────────────────┼──────┼─────────────┤│ 12 │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 │1500 │├────┼─────────────────┼──────────────────┼──────┼─────────────┤│13│机采粒细胞│10单位/1次机采治疗量│1400 │1500 │├────┼─────────────────┼──────────────────┼──────┼─────────────┤│ 14 │冷沉淀│1单位/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110│120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经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发生了变化,为明确收费主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57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考试考务费。

全省各类各级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36项见附件一。

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中包含了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

三、技工学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人才流动中心收费(一)单位和个人单纯存档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出具存档证明和进行档案传递。

其档案保管及收费未超过10年的按实际存档月份计算,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鄂人社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201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统一、规范、有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规模不断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面向城乡职工和居民发放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并确定了“十二五”期末全国发卡8亿张的目标。

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将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重要措施,列入本地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进度社会保障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的电子凭证和辅助手段。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8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8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81号)宜昌市、襄樊市物价局,国电长源沙市热电厂、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近大半年来,由于煤炭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你们请示我局要求调整有关热电厂供热价格。

据我们调查核实,2006年5月底至今,我省原煤到厂价格平均每吨上涨200元以上,标煤价格涨幅在300元以上。

为缓解供热电厂的经营困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的规定,决定对我省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沙市热电厂、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热电企业供热价格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热价见附表。

上述价格从2008年8月1日抄见汽量起执行。

附表:湖北省部分供热企业热力价格调整表序号热电厂名称现行价格(含税)调整价格(含税)(元/吨)(元/百千万焦)(元/吨)(元/百千万焦)1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低压蒸汽)135.00 185.0059.00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中压蒸汽)160.00 210.0063.002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130.00 190.0060.953国电长源沙市热电厂40 55.004武汉高兴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35.00 180.0060.005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1.00 185.0060.90——结束——。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中央立项
77.证书工本费
(1)收费票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374号,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
(3)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
78.考试考务费
(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56)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57)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
(5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4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4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湖北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2

湖北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2

十五
中央
征地管理费 1000亩以上的 500-1000亩 100-500亩 100亩以下 特殊情况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十六
中央 中央 中央
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 其他耕地 土地补偿费 的1.5-2倍 土地补偿费 的1-1.5倍
《土地管理法》
十七
中央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 办 法 》 鄂政发[1999]52号
十七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湖北省保留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参 照鄂价费字[1993]37 号文件规定执 行。
十八 湖北省国家税 务局

职业技术培训考核费
一 (一)
中央 中央
证书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正本 副本
▲ ▲ 10元/本 10元/本 价 费 字 [1992]111 号 价费字[1993]175号 价 费 字 [1992]111 号 价费字[1993]175号 价 费 字 [1992]111 号 价费字[1993]175号 鄂 鄂价费字[2000]302号 鄂 鄂价费字[2000]302号 鄂 鄂价费字[2000]302号
湖北省保留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15000-22500 元/公顷 12000-15000 元/公顷 9000-12000 元/公顷 6000-9000 元 /公顷 2-5 元 / 平 方 米 《土地管理法》 按征地费总 额的一定比 例 鄂政发[1997]5号 按测绘部门 收费项目及 标准 鄂政发[1998]60号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 办 法 》 鄂政发[1999]52号
见文件
鄂价费字[1992]232号
十四

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鄂价房服字[2001]87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鄂价房服字〔2001〕8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调整方案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执行标准为:首次0.22元/三分钟,续次0.11元/分钟。

固定电话本地网基本月租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其中武汉市四个郊区在2001年内暂按附件郊区标准执行,从2002年元月起由省电信公司报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后改按城区标准执行。

二、公用电话(一)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本地网通话费:营业区内首次0.40元/三分钟,续次0.20元/分钟,营业区间0.50元/分钟。

(二)长途公用电话的资费标准为:国内0.80元/分钟、国际8.20元/分钟、港澳台2.20元/分钟。

(三)取消向用户收取的代办服务费,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本地网代办服务费的标准分别按营业区内通话费的25%和营业区间通话费的10%由电信部门返给代办户;有人值守的长途电话代办服务费标准分别按国内0.10元/分钟,国际(含港澳台)0.20元/分钟返给代办户。

(四)上述公用电话资费标准内均已包括了代办服务费、话机维护及业务管理费,在通话费标准之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

三、附加在固定电话本地网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业区内通话费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国内长途电话开发费、用户中继续开发费一律取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

2017社保缴费标准湖北

2017社保缴费标准湖北

2017社保缴费标准湖北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湖北。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保缴费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湖北地区的居民来说,了解2017年的社保缴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2017年湖北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年湖北地区的社保缴费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湖北地区的社保缴费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每一项保险都有相应的缴费标准,下面我们就逐一进行介绍。

首先是养老保险。

根据2017年的规定,湖北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合计为28%。

具体缴费基数则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情况进行规定。

接下来是医疗保险。

在2017年,湖北地区的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合计为12%。

同样,缴费基数也由当地人社部门规定。

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合计为1.5%。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分别为工伤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2%,单位缴费比例为0.5%,合计为0.7%;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合计为1.5%。

总的来说,2017年湖北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在保持稳定的同时也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使他们能够在老年、生病、失业等突发情况下得到应有的保障。

除了了解社保缴费标准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缴费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其次,要妥善保管好相关的缴费凭证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使用;最后,如果在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向当地的人社部门进行咨询和求助。

总的来说,了解2017年湖北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对于每个居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做到了解规定、及时缴费、妥善保管,才能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二)发展改革部门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

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四)旅游部门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企业注册登记费,处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联网特殊情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41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联网特殊情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41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联网特殊情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联网特殊情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41号2002年12月4日)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交通局:为了妥善解决我省高速公路特殊情况收费问题,规范联网收费的管理,现将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特殊情况下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情况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U型车:指IC卡中记载的入口站和出口站信息相同的车辆。

此类车辆入出站时间在15分钟(含)以内的,免收通行费;入出站时间在15分钟至35分钟(含)的,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近收费站的收费标准2倍收费;入出站时间在35分钟以上,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的收费标准的2倍收费;能证明U转地点的,按U转地点附近收费站的收费标准2倍计算收费。

2、J型车:指IC卡中记载的入口站和出口站信息虽不相同,但可确认是调头行驶的车辆。

此类车辆除收取入站口至本站通行费外,另按车辆调头前行驶方向最近收费站至本站收费标准的2倍加收票款。

3、无卡车:由于车主原因,将IC卡遗失的车辆。

此类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另收取IC卡成本费每卡20元。

4、人为卡损车:指车主人为损坏IC卡,导致出口无法读取卡上信息的车辆。

此类车辆经系统查询,出入口信息一致,按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另收取IC卡成本费每卡20元;出入口信息不一致,按“换卡车”处理,另收取IC卡成本费每卡20元。

5、换卡车:指出口的车辆与出示的入口站发放的IC卡中记录的车牌号等信息不一致的车辆。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鄂价费[2005]196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96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你局《关于变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主体、明确收费标准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5]37号)收悉。

为保证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项目的函》(鄂财函[2005]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可按规定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下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

培训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理论培训:2.5元/人·学时;(二)实际操作培训:3元/人·学时。

培训学时按每天6学时计算,每一操作项目培训不少于100 学时。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培训,不得随意减少培训时间,降低培训质量。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时,可按规定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下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

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为:理论考核100元/人、实际操作考核150元/人。

三、特种作业工种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制冷与空调作业;(四)登高架设作业;(五)矿山作业;(六)危险化学品作业;(七)烟花爆竹作业;(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3.06•【字号】云计收费[2001]191号•【施行日期】2001.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191号二00一年三月六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发行社会保障卡(IC卡)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为每卡26元,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其收费标准不变。

第一次购卡费用由单位或个人负担,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

更改社会保障卡(IC卡)密码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IC卡)解锁服务,都不得收取费用。

二、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社会保障卡(IC卡)的发行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省劳保厅应督促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卡(IC卡)的制作和发行费用开支,以及弥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鄂价费[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6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社会保障IC卡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函[2005]17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社会保障卡(IC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全省已参加和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具有处理个人各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功能,采用容量为8K的接触式CPU 智能卡,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 年。

二、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标准(含裸卡费用、制卡费用、卡套等)为25元。

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

三、对因丢失、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非卡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等原因要求补(换)卡的,按40元收取补(换)卡费;有效期满换发IC卡的,按每卡25元收取工本费。

新增扩充IC卡内容和确因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免费更换、扩充,不得收取费用。

四、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减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0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系统和资源,做好各种旧卡与新的社会保障卡使用的衔接和过渡工作,争取早日在全省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鄂价费[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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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发布时间:2006-05-11阅读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IC卡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2001]192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函[2005]17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社会保障卡(IC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全省已和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具有处理个人各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功用容量为8K的接触式CPU智能卡,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 年。

二、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标准(含裸卡费用、制卡费用、卡套等)为25元。

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

三、对因丢失、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非卡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等原补(换)卡的,按40元收取补(换)卡费;有效期满换发IC卡的,按每卡25元收取工本费。

新增扩卡内容和确因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免费更换、扩充,不得收取
四、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减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0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系统和资源,做好各种旧卡与新的社会保障卡使用的衔接和过渡工作,日在全省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

过渡期间,各地原发行的、不符合统一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医疗或旧的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标一律不得提高。

六、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工本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48号)废止。

湖北省
湖北省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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