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解读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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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正文: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已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财税[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财税[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标准见《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附件1)。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

《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附件2)列明的企业(或金矿)按所属等级和《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确定适用税额。

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

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四、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同时废止。

石英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石英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石英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最新版】
目录
1.石英矿资源税概述
2.石英矿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3.石英矿资源税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石英矿资源税概述
石英矿资源税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选矿和销售石英矿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收。

石英矿是一种重要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广泛应用于玻璃、陶瓷、化工、电子等领域。

征收石英矿资源税,旨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石英矿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石英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石英矿资源税分为以下几个税目和税率:
1.石英砂:税率为 3%
2.石英岩:税率为 4%
3.石英粉:税率为 5%
4.其他石英矿:税率为 6%
税率的具体征收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
不同。

三、石英矿资源税的意义和影响
1.加强资源保护:石英矿资源税的征收,有助于加强我国石英矿资源的保护,防止资源浪费和过度开采,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2.促进资源合理开发:通过征收石英矿资源税,引导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开发结构,推动石英矿资源的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

3.增加财政收入:石英矿资源税的征收,可为国家财政提供一定数额的收入,用于支持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4.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那些资源利用效率高、环保性能好的企业,征收石英矿资源税可以降低其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石英矿资源税在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91]财税字第022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91]财税字第022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91)财税字第022号)冶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铁矿石开始征收资源税。

现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征收范围1.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

2.其它矿产品采、选单位(包括:独立矿山、独立选厂和联合企业。

以下简称“其它采选单位”),对主产品硫铁矿、磷铁矿、铜铁矿……等原矿加工入选,而伴选出的副产品铁精矿。

三、计税依据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自产自用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将铁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额1.铁矿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

铁矿石资源税的定额,由国家税务局按照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确定的矿山资源等级核定,具体税额标准见附表。

2.未列入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排序表中的各类开采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自用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其开采条件及资源状况,比照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税额标准的邻近矿山,在上下浮动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核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
(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标 签】凝灰岩,资源税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财办税﹝2007﹞8号
【发文日期】2007-06-15
【实施时间】2007-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辖市 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凝灰岩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7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

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元/吨) 税目注释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凝灰岩 3元/吨 凝灰岩属火山喷发沉积形成的硅铝酸盐矿物,其主要成分是三氧化二铁、二氧化钠、氧化铝、氧化钙、氧化镁等,主要应用于建材、水泥活性混合材料原料、生产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玻璃节碱原料,以及饲料加工等行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公告2017 2资源税优惠改革

公告2017 2资源税优惠改革

及相关备案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
理;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
书面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
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
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
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
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
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
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
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
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 15 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 30%。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八、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追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0•【文号】财税[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岩金矿石、磷铁矿、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

《岩金矿资源等级表》(见附件)列明的企业(或矿区)按所属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企业(或矿区)的适用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30%的浮动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

四、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的规定执行。

提取液体盐(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岩金矿资源等级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20日附件:。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十一、本公告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上述资 源税税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十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资源税减免税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 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 7 月 1 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
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 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八、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追缴。 九、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 算的,不享受减税优惠。 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 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申报。 十、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 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 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 年第 2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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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1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现发布《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1995年2月13日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纳费登记,并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未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市地、县(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由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代收,其资格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第二章征收与缴纳第五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本办法所指的矿区范围按采矿权人管辖开采的矿区确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或自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平均价格由征收机关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费率表附后)。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实施河南将建地理国情监测研究新平台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实施河南将建地理国情监测研究新平台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实施河南将建地理国情监测研究新平台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8年第4期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避免重复征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 月 1 日起实施文 l 本刊编辑部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的《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告近日发布,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规程》明确了资源税征收中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条原则: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

二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

三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

《规程》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除可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

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的兜底条款。

《规程》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

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

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

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

此外,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 2018 年 10 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关于矿产品税费征管的几点思考

关于矿产品税费征管的几点思考

24研究探索负责。

全面代征以来,2016年代征3900余万元,2017年已代征4257.8万元,在代征总量、代征范围、工作方法、规范管理等方面实现了突破,一方面为地方财政增收做出贡献;另一方面按照规定比例返还部分解决了部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实现地方财政增收和保障工作运转双赢目标。

(一)组织领导到位。

一是建强一个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矿产资源税费管理领导小组,将原“汝州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汝州市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简称非煤办,人员从地矿局抽调组成),具体负责矿产品资源税代征工作。

二是建强一支队伍。

汝州市地矿局把矿产品资源税代征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抽调政治过硬、素质高的同志充实到非煤办,确保工作的开展。

三是为进一步理顺资源税费关系,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汝州市地矿局认真贯彻落实“五个国土”发展新战略,积极担当,主动作为,紧抓市政府把矿产品税作为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的机遇,建强机构,充实人员,全面做好矿产品税代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笔者结合汝州实际,就矿产品税代征工作现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矿产品税代征工作现状2016年6月,汝州市矿产品税代征工作启动,在此之前只代征铝黏土资源税,由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设在地矿局)形成一套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了《汝州市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税费征管暂行办法》,明确征收范围、计征办法和征收标准,为规范矿产品资源税征管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加大支持力度。

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四个标准化计量服务站和信息化建设启动资金,建成税费征管中心,有效改善矿产品资源税征管基础设施,为全面开展矿产品税费代征工作打下基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
收资源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
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霞石正长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13年1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

其税目、税率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160号【发文日期】1997-07-24【实施时间】1997-07-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营业税 (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这里的价款指的是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实际采购价款。

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其采购价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市场价格核定。

(二)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取得的客运、货运附加费、保险费征税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对交通运输企业为顾客或货主提供运输劳务时向其收取的客运、货运附加费、保险费,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证券公司、外汇交易中心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对证券公司、外汇交易中心提供服务向股民或客户收取得手续费(佣金)、过户费及其他费用,应一律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商品房物业管理业务的征税问题据了解,商品房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主要有两项:一是提供卫生、绿化、治安、维修等综合服务;二是受自来水、供电和天然气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委托,代其收取有关费用。

对商品房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对商品房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费用,凡是使用委托单位票据单独收取的,只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凡是随同综合服务费一并收取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豫财税政(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6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确定办法和我省煤炭企业经营情况分析测算,我省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焦作市、鹤壁市和许昌市煤炭企业暂定为75%,平顶山市、安阳市、新乡市、三门峡市和永城市煤炭企业暂定为80%,其他市(县)发生洗选煤的煤炭企业暂定为80%。

执行中省财税部门根据我省煤炭企业实际情况适时对折算率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l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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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解读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的公告
【标 签】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资源税征收
【业务主题】资源税
【来 源】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南总队出具了《河南省安阳县九龙山矿区霞石正长岩矿详查地质报告》,确定安阳县善应镇九龙山矿区岩石性质为SiO2不饱和过碱性钠钙型(大西洋型)霞石正长岩。

霞石正长岩其化学成分为:一种碱性岩,灰、浅绿、浅黄褐色,中粗粒,具似花岗结构。

主要由碱性长石(65%-70%)、霞石(15%-25%)和碱性暗色矿
物(10%-15%)组成,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入非金属矿产的分类细目。

广泛应用于玻璃制造、陶瓷釉料(可以代替长石和部分纯碱),还可生产氧化铝、碱金属碳酸盐和波特兰水泥等,具有熔点低、节能、节碱的优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的规定,决定对开采霞石正长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13年1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

关联知识: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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