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法律法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城管办法】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城管办法】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采暖费收缴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简称采暖用户)以及供暖单位。
第三条市供暖管理部门是全市采暖费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交缴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供暖单位的供暖质量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采暖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采暖费收缴工作要坚持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供暖单位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具体工作。
供暖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供暖服务标准,建立咨询服务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供暖期限和温度,提高供暖质量。
第五条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定采暖费、的收费标准。
供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采暖费按照采暖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计算和征收。
采暖用户使用面积由供暖单位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式对建筑面积予以换算;采暖用户对使用面积的核定有异议的,由供暖单位入户进行实地测算;如采暖用户对实地测算仍有异议,再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使用面积为依据。
第七条市政府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居民的采暖费贴补。
第八条城市供暖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
第九条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必须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供热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改变职工采暖费的贴补方式,逐步实行“暗补”变“明补”。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文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采暖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冬季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用户和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供暖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地的供暖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采暖费的收缴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公示第四条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开予以公示。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公示下一采暖季的采暖费收费标准。
第六条供暖单位应当将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公示在供暖单位办公场所醒目的位置,并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向用户公示。
第三章缴费方式和期限第七条供暖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并在用户缴费时明确告知用户可以选择的缴费方式。
第八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采暖费。
第九条供暖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用户告知采暖费的缴费期限及相应的账户信息。
第十条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采暖费按期缴纳到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滞纳金和减免第十一条用户逾期缴纳采暖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原则由供暖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二条用户逾期缴纳采暖费超过一个月的,供暖单位有权终止供热服务。
第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影响用户缴费的,供暖单位可根据情况予以减免或调整缴费期限。
减免范围和方式由供暖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供暖单位的采暖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控制盘供暖锅炉单为户集热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公示标准收取采暖费、擅自加价或者未将收费项目明确告知用户的供暖单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用户对供暖费的收缴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录相关信用信息。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正文:----------------------------------------------------------------------------------------------------------------------------------------------------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于2018年9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日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18年9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用热管理第四章采暖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利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供热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正文:----------------------------------------------------------------------------------------------------------------------------------------------------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1996年7月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保障供用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供暖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暖,是指通过热电厂、工业余热水和锅炉向城市用户提供热能的供暖方式。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县城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供暖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全市供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管理工作。
市供暖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市房产局,是全市供暖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供暖管理方面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供暖规划;参与供暖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供暖单位的资质审查;对各供暖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理用户来信来访。
第五条城市供暖要坚持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市、自治县劳动、环保、物价、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供暖单位,做好城市供暖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自治县供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暖规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分散的供暖锅炉房。
凡新建住宅、公用建筑和工厂,都要实行集中供暖。
对现有分散的供暖锅炉房,要采取措施限期改造,逐步实现联网供暖。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供暖设施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采暖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采暖费的收取和使用。
本规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暖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收取采暖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取标准1. 根据实际情况,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暖费收取标准进行收费。
采暖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2. 收取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公示,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收取标准。
四、收费方式1. 采暖费的收费方式可以采取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方式。
预付费方式是指用户在取暖季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预缴采暖费用;后付费方式是指用户在取暖季结束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算采暖费用。
2. 预付费方式下,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明细的预付费账单,并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采暖费的结算。
后付费方式下,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明细的采暖费账单,并及时缴纳费用。
五、收费管理1.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送采暖费的收费情况。
2.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采暖费的监测和核查工作。
如果发现收费不合规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采暖费的审计工作,提供相关的账务和交易记录。
六、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及时缴纳采暖费所应缴纳的税款。
相关部门有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务检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暖费收缴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于违规收费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收费资格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辽宁取暖费收费标准
辽宁取暖费收费标准辽宁省是一个气候条件较为严峻的地区,冬季气温较低,取暖费用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支出。
为了规范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辽宁省制定了相应的取暖费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辽宁省相关规定,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收费标准,二是超出基本标准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收费。
基本收费标准是指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采暖季的天数来确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来说,根据居民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的标准来计算基本收费。
而采暖季的天数则是指从取暖季开始到结束的实际天数,按照每天多少元的标准来计算。
这样就可以确定每个家庭的基本取暖费用。
另外,对于超出基本标准的部分,辽宁省也有相应的收费规定。
一般来说,超出基本标准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收费,比如按照每平方米的超出面积和超出天数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辽宁省对于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的。
相关部门会对取暖费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照规定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辽宁省的取暖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的,能够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能够保障取暖服务的质量。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日常生活中,居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了解和掌握取暖费的收费标准,如向物业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也应积极参与社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取暖费的收费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辽宁省的取暖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的,能够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能够保障取暖服务的质量。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让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模版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采暖费的收缴管理,维护楼宇的供暖秩序,确保居民的供暖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供暖条件的楼宇,包括住宅楼、办公楼、商业楼等。
第三条采暖费包括供暖能源的费用、供暖设备的维护费用以及供暖服务的费用等。
第四条采暖费的收缴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供暖成本、居民收入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居民应按时、按量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六条收费单位应及时将采暖费用入账,并按规定进行报销、结算和分配。
第七条居民对采暖费的收缴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第八条收费单位应当为缴费居民提供优质的供暖服务,确保供暖质量。
第九条居民有权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条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第二章采暖费收缴流程第十一条采暖费的收缴按月进行,具体时间由供暖服务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提前通知居民收费时间及金额,并明确缴费方式。
第十三条居民应在指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采暖费交付给收费单位。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应在收到居民的采暖费后,及时入账,并向居民提供收据或发票。
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应定期对已收到的采暖费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收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采暖费的收缴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采暖费收缴制度,并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采暖费欠缴处理第十八条如居民拖欠采暖费达到规定的时间,收费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居民尽快缴纳欠费;(二)暂停为拖欠采暖费的居民提供供暖服务;(三)将欠费居民的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应加强对欠费居民的管理,密切监督其缴费情况,并及时进行催缴工作。
第二十条对拒不缴纳采暖费的居民,收费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本溪市基础设施及收费标准
地表水
0.5
0.5
地下水
0.7
0.7
注:以上水价为本溪城市供水价格,园区供水依据市供水价格结合实际上下浮动。
3、燃气价格(天然气)
居民
商业
工业
6.5元/m³
5.0元/m³
4.0元/m³
4、供热价格
居民
商业
工业
28元/㎡
32元/㎡
28元/㎡基础上,高度每增加0.3米,加收10%
注:工业供热价格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与供热单位协商。
生产要素收费标准
1、电费价格
用电类别
电度电价(元/KV)
基本电价
1千伏以下
1-10千伏
20千伏
35-10千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居民生活
用电
0.500
0.490
0.490
0.490
普通工商业
用电
0.830
0.820
0.818
0.810
大工业用电
0.501
0.498
0.488
33
22
注:设备容量在100KV以上,按峰谷电价执行。
峰时:目录电价×1.5谷时:目录电价×0.5。
2、供水价格
用水类别
价格(元/吨)
代收排污费
合计
入网费(元/平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
1.80
0.50
2.30
非居民用水
3.12
0.90
4.02
20
建筑用水
5.00
0.90
5.90
特殊用水
10.00
1.20
5、劳动力价格(参考月工资水平)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本溪市城市供热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供暖需求,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范围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和特殊区域。
三、供热主体责任1. 市政府负责城市供热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供热政策和技术标准,协调各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运行。
2. 城市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 居民对供热设施的合理使用和保养负有义务,不得私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供热费用收取1. 城市供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价格指导价收取供热费用,并向居民提供相应的发票。
2. 居民须按时缴纳供热费用,未缴费的居民将暂停供热服务。
3. 对于生活困难的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供热补贴。
五、供热设施维护管理1. 城市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定期清洗供热管网,防止管道堵塞和污垢积聚。
3. 对于供热设备故障的及时修理,确保居民的供热需求。
六、供热服务质量监督1. 城市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经常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城市供热企业应设立投诉与维修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报修。
3.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供热事故应急处理1. 城市供热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2. 发生供热事故时,城市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抢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汇报事故情况。
八、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供热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于因供热设施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城市供热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文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文《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场所等单位的采暖费收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场所等单位的采暖费收缴工作,依法取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本规定进行合法收费和缴费。
第三条采暖费的收缴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场所等单位的采暖费收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费用情况进行确定。
第六条住宅小区的采暖费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并根据采暖季节的长短进行调整。
第七条商业建筑的采暖费收费标准应当结合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确定,并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采暖费收费标准根据使用的面积和设备的耗能情况进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费用计算方法。
第九条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场所等单位的采暖费收费标准应当经过物业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确保合理合法。
第三章缴费办理第十条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场所等单位的采暖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时间进行缴费。
第十一条缴费方式可以采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等方式,个人和单位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场所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缴费业务,并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
第十三条如果个人或单位逾期未缴纳采暖费,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催缴、停暖等措施进行追缴。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场所等单位采暖费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收费乱象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本政办发[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10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根据省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自2008年供暖期开始,我市采暖费收缴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08〕223号)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市政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调整标准收费(一)我市冬季供暖收费计费方式,自2008年供暖收费期开始,由按使用面积收费改为按建筑面积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居民类供暖28元/平方米,非居民类供暖32元/平方米。
(二)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单位执行居民类供暖收费标准;居民自用车库、仓库供暖收费按非居民类供暖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需要外部转供和维修的,其转供费按建筑面积拨付给转供单位,标准为有泵房的4元/平方米,无泵房的15元/平方米。
(四)居民类供暖与非居民类供暖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
二、积极补交采暖费,确保持续稳定供暖鉴于供暖期已经开始,要根据居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分类交缴采暖费。
一是公建用户要在年度内补齐采暖费;二是财政统结采暖费、有能力交纳和有能力报销的单位(个人),要在本年度内交纳和报销职工采暖费;三是本年度内交费确有实际困难的用户,补费期限可延缓至明年供暖期前;四是享受供暖救助政策的城市困难居民采暖费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补齐不足部分。
三、加强收费管理,严肃采暖费交缴政策(一)采暖费计费面积一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居民住宅等建筑物的暖气供应服务所需的费用收取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的要点:
1. 收费标准: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执行,一般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基数,确定每年应交纳的采暖费金额。
2. 收费方式:采暖费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季度缴纳或月度缴纳等方式进行收取,具体方式可以由供热单位和用户协商确定。
3. 费用计算:采暖费的计算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或者热量计量等方式进行,具体计算方法可以由供热单位和用户协商确定。
4. 收费周期:采暖费的收取周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按季度或月度收取。
5. 缴费时间:采暖费的缴纳时间应当在每年的规定期限内完成,一般在供暖季开始前或开始后的一定时间内。
6. 缴费地点:采暖费的缴纳地点可以是供热单位指定的银行、邮局、支付平台等,也可以通过线上支付等电子方式进行。
7. 管理和监督:采暖费的收缴应当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8. 违约处理:如果用户未按时缴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以采取一定的违约处理措施,如停止供暖服务、限制额定热量等。
需要注意的是,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用户在缴纳采暖费时,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2日本溪市供暖质量服务考评方案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水平,完善供热服务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考评对象全市(不含本溪县、桓仁县)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和单位。
二、考评原则以市政府提出的“明确一个目标、做到两个确保”的供暖工作要求为指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社会参与,确保考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客观、全面地反映各供暖单位实际供暖水平,兼顾企业规模的可比性,对我市大中型(供暖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和小型供暖单位(供暖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实行统一考评,分别排名。
三、考评时限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1.供热准备考评期:4月1日至10月31日。
2.供热运行考评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以实际供热时间为准)。
3.供热服务考评期:收费服务5月1日至10月31日,维修、诉求等服务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4.社会评价时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媒体评价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
四、考评办法实行部门日常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评单位进行综合评议,采取百分制确定被考评单位最终得分,进行排名,实行奖优罚劣。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溪市城市供热的管理,提高供热水平,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企业第三条所有从事城市供热业务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供热价格,并及时向用户公示。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供热需求,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问题。
第三章供热设施第七条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九条供热设施应当具备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减少能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条供热设施的维护养护应当及时有效,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用户在供热服务中享有诚信、公平、安全、优质的权益。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保障用户合法的供热需求,不得擅自停供或降低供热质量。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了解供热价格形成和调整的相关信息,以及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供热企业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其合规运营。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和处理违反城市供热管理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用户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违规的供热企业,可以暂停或撤销其供热资质。
第二十条如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已存在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所有。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本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范本《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暖费的收缴管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居民住宅及公共建筑物的采暖费收缴管理。
第三条采暖费是指供热企业同居民或用户签订的供热合同中约定好的费用。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价格政策,合理确定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采暖费收缴由供热企业负责,应当向居民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业务办理流程和账单明细。
第六条居民应当按照供热合同和价格政策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暖费。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暖费的监管,各级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采暖费问题,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采暖费收费标准,并向价格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供热费的收费标准包括基本供热费、调节费和附加费。
第十条基本供热费是指供热企业为提供基本供热服务所需的费用,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
第十一条调节费是指为适应不同用户需求而设立的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费。
第十二条附加费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征收的费用,包括环保费、燃料费等。
第十三条供热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在供热企业的官方网站以及物业管理处,居民可以查阅。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四条供热费的收费方式应当合理方便,供热企业可以选择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收费。
第十五条线上收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供热企业应当提供便捷的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给居民。
第十六条线下收费可以选择到物业管理处、自助缴费机等地点进行现金缴纳,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的缴费点给居民选择。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应当向居民提供正规的发票,居民有权要求开具合规范的发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供热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擅自提高采暖费收费标准的,由价格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未按时向居民提供采暖费账单明细的,由价格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是针对居民、单位等使用集中供热系统供暖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采暖费的收缴工作,并保障居民单位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采暖费,以确保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内容:
1. 收费标准:规定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可以包括不同类型的居住单位(如住宅、公寓等)和单位(如办公楼、工厂等)的收费标准。
2. 采暖费计算方法:规定采暖费的计算方法,可以采取按面积计算、按人口计算或其他合理的方法。
3. 支付方式:规定采暖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包括月度支付、季度支付或年度支付。
4. 缴费期限:规定采暖费的缴费期限,确保居民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支付采暖费。
5. 滞纳金:规定逾期未支付采暖费的居民单位需支付的滞纳金。
6. 缴费途径:明确居民单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缴纳采暖费,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7. 发票开具:规定供热单位需要开具采暖费发票,并明确发票领取方式。
8. 异常情况处理:规定遇到特殊情况(如停供、超支、非法使用等)的处理办法,以保证公平和合理。
9. 争议解决方式:明确解决采暖费争议的方式,可以包括居民单位提起申诉、市政府进行调解等。
10. 违规处罚措施: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供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具体内容以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准。
本溪市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
本溪市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对采暖服务的需求,提高供热服务质量,降低居民采暖费用,本溪市决定进行采暖费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优化供热设施本溪市将加大对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力度,提升设施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降低供热成本。
同时,加强对供热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推行差别化收费针对不同类型的居民,本溪市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对于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可给予一定的采暖补贴,减轻其采暖费用负担。
而对于高收入家庭,则根据其居住面积和采暖需求进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制定,实现公平合理收费。
三、推广节能技术本溪市将积极推广节能环保的取暖设备和技术,鼓励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的采暖设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采暖费用。
同时,加大对居民节能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节能意识,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监管和服务为了保障居民的权益,本溪市将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采暖费收费政策,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同时,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对采暖费问题的投诉,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本溪市将加大对采暖费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向居民普及相关政策和知识,提高居民对采暖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加强对供热企业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供热服务。
六、建立长效机制为了确保采暖费改革的长期有效实施,本溪市将建立健全相关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采暖费改革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保障政策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为居民提供稳定、优质、经济的采暖服务。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本溪市将全面提升供热服务水平,降低居民采暖费用,推动采暖费改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加舒适、便捷、经济的采暖服务。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1. 采暖费的收缴标准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确定,包括采暖费的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缴费周期等。
2. 采暖费收费时应以实际用热量或使用面积为依据,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向用户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3. 收取采暖费的单位应及时向用户发送公告或通知,明确缴费时间及方式,并提供缴费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4. 用户应按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采暖费用,逾期未缴费的用户应按规定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5. 用户对采暖费收取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作出合理的处理。
6. 采暖费的收缴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暖费收费工作的监管,确保采暖费的合法收缴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
为了确保公正合理的收费和维护用户权益,建议用户及时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保留好相关收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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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2003年6月18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简称采暖用户)以及供暖单位。
第三条市供暖管理部门是全市采暖费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交缴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供暖单位的供暖质量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采暖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采暖费收缴工作要坚持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供暖单位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具体工作。
供暖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供暖服务标准,建立咨询服务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供暖期限和温度,提高供暖质量。
第五条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定采暖费的收费标准。
供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采暖费按照采暖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计算和征收。
采暖用户使用面积由供暖单位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式对建筑面积予以换算;采暖用户对使用面积的核定有异议的,由供暖单位入户进行实地测算;
如采暖用户对实地测算仍有异议,再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使用面积为依据。
第七条市政府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居民的采暖费贴补。
第八条城市供暖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
第九条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必须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供热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改变职工采暖费的贴补方式,逐步实行“暗补”变“明补”。
第十一条采暖费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职工个人承担10%,所在单位承担90%。
职工采暖费由房证持有人所在单位负责贴补。
超过国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超过标准面积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经所在单位认证(职工个人住房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认证手续上盖章同意后,作为交款凭证向供暖单位出具),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向供暖单位支付。
夫妻二人均有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只贴补一方(按国家规定标准贴补)。
职工个人应向单位出具其配偶所在单位未付采暖费的证明。
第十三条财政部分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采暖费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供暖单位应当加快全市居民住宅的分户供暖改造。
改造结束的,一律实行“明补”,所在单位要将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补入工资发放到个人,由供暖单位直接对户收缴。
尚未实行一户一阀改造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将采暖费总额以贴补方式一次或逐月按比例列入职工工资,实行专户存储,由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所在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含个人应承担的10%),向所在单位收缴。
职工所在单位未将采暖费列入职工工资发放的,由职工个人支付采暖费后,凭供暖单位出具的采暖费专用发票回所在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下岗职工(含集体企业)与原所在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原单位贴补。
失业并轨人员的采暖费从2003年起在办理失业并轨手续时所在单位应提前预留一年费用用于支付贴补,专户存储。
从第二年起,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
个体从业人员、农业户及其他无业人员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已经转入社会保险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工伤人员、职工遗属等,正在执行期间的“两劳”人员的住宅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原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贴补,无工作单位的从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贴补。
第十七条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采暖费交费期限;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供暖期限。
第十八条新建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先行支付50%供暖入网费,其余50%供暖入网费和当年采暖费应当在房屋供暖接点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付供暖单位;已竣工但未售出的闲置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或按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时,可按省政府有关税费方面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除市财政统结的采暖费以外,提前缴费的,供暖单位给予优惠。
凡在当年10月31日前每提前一个月足额交费的,给予应交费额1%的优惠,最高给予6%的优惠。
对逾期交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1‰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不交费的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应先向其下达缴费通知书,采暖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暖单位有权停止供暖,并可拆除供暖设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供暖设施拆除后需要重新恢复供暖的,所需费用由采暖用户承担。
被停止供暖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或从户中过网。
第二十二条房证持有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供暖单位和新迁入区域的供暖单位办理交费变更手续。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采暖费交费变更手续的,采暖费由现房证持有人交纳。
第二十三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历年陈欠采暖费仍由采暖用户和用户所在单位承担,供暖单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予以追缴。
第二十四条采用非锅炉供暖的(不含余热供暖,余热供暖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其采暖费贴补标准按照锅炉供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市居民居住外地或外地居民居住本市的,其采暖费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落实采暖费贴补发放工作。
对于单位能够发放工资而拒不贴补、交纳采暖费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供暖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越权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金融、规划建设、房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妨碍采暖费收缴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20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3日发布施行的《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