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有效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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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

浅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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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犯罪 巾止
江西省 南昌长瑷地 区检 察 院 李 跃 吴 莉 汪春源
[ 摘 要] 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犯 而未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把握犯 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 从不 同角度 对其进行分类探讨以及 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 , 都将有助于
人 , 论上 称 为 中 止 犯 。 理
的分类标 准可以将犯罪 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 ) 一 消极 中止与积极 中止 这是根 据行为人阻止犯罪 完成的行为方式, 而对犯罪 中止所作 的分
类。
1 极 中止 . 消
关 于犯罪 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 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 狭义普通 未遂犯 ) 中止未遂犯 ( 、 中止犯 )不能未遂犯( 、 不能犯 ) 我国著名学者 马 。 克 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 狭义未遂犯 ( 障碍未遂犯 ) 和广义未遂犯 ( 包 括狭义未遂犯 、 中止犯和不能犯 ) 国刑法学 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 的 。我 停止形态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而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又 可进一步划分为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和犯罪 中止。 综合 而论 , 这几种分 法本无实质差别 ,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 国刑法学界通行 的观点还认为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 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也就是说 , 犯罪中止只能存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 而不可能有“ 间接故意犯罪中止” 的存在 。 尽管有学者肯定“ 间接故 意犯 罪 中止 ”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 , , “ 应理解 为犯罪人 对其 先前犯罪心理 的 否定 , 而不应 限于犯罪意图。 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 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 ,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 若犯罪人 此时心生悔悟 , 遂采取措施避免 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 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 立 , 基于一种放 任 心理 ,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 结果竞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 危, 此时行 设 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 而使其脱 险的。若 否认 间接故意可成立 中止犯 , 故对行 为人只能视为无罪 。 这样处理显然宽纵 了不法行 为人 。 故我们认为 , 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 我 犯罪 中止 问题上所 持观点不妥。” 笔者认为 , 犯罪心理 , 其时空跨度更 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 由行为和危害 结果实证的 , 在更多意 义上它 是属 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于“ 属 思想 犯” 的范畴 , 而我 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 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 中止 的存 在 , 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 其 则会顺理成 章地 扩大我 国刑法 的打击 面, 这 显 然 有 违立 法 者 的本 意 ,所 以认 定 中止 犯 的成 立 的根 本 不 能 是 犯 罪 心理 。 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 图的主动 、 及时、 彻底地 消除 ,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 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 意图。 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而 非 道德 上 的 , 法 律上 有 罪 , 需 要 同其 支 配 的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果 的 实 证 是 它 才能认定 ,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 、 空间的限制 , 所以 , 认定中止犯 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 在于直接 故意 犯罪 中。再者 ,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 在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 结果发生 的心 理态 度 , 不具有犯罪性的 目的 , 本无所 谓犯 罪意图 , 根 并 且间接故意要求 以危害结果 的实际发 生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 , 而. 因

最新 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研究-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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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研究大陆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研究没有完成犯罪就是犯罪中止,在犯罪结束之前由于种种原因而使犯罪中止的行为。

这种原因有很多种,但是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自己主动放弃。

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会采取相应的处罚。

然而我国刑法定义这种现象为犯罪中止,如果这种现象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也可以适当免除对行为人惩罚,对于造成一定伤害的现象要从轻处罚。

相对于我国的刑法来讲澳门的刑法有所不同,但是也有它的合理性,本文主要是分析了大陆和澳门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对它们进行比较,得出一些不同,这样为我国的刑法完善提供了一些帮助和建议。

一、大陆刑法中有关犯罪中止的理论分析我国的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必须要有一下三个条件,也就是说具备以下条件的行为才能称得上犯罪中止,才能享受相应的出发减免政策。

第一,时间性。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指的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必须主动放弃犯罪,即在犯罪进行时突然停止正在进行的犯罪。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效果,或者已经对人员造成伤亡了,这种情况就补属于犯罪中止,况且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不可能中止犯罪,即使中止犯罪也对别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从有犯罪的意思到犯罪未遂之间这段时间内如果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这种情况才有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段为从有犯罪的意识开始到未形成犯罪以前的这段时间内。

第二,自动性。

也就是犯罪中止必须是在行为人自以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形下,又由于本身的意识从而决定终止其犯本文由网收集整理罪的行为。

另外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主要包括有以下三个方面,包括:(1)主观方面: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决定中止是否成立。

(2)客观方面:它强调的是犯罪没有完成的具体原因,以按照社会上一般的观念是否能认为通常障碍为标准,是由于自己的意思而中止;否则,便是障碍未遂。

(3)折中方面:它强调以主观方面的规定为基础,并且客观上去判断外部情况认识的结果,行为人感觉现实意识的过程,行为人对外部情况的认识,也同样影响着行为人的意思,主观上想完成犯罪但是实际上不能完成时,叫做障碍未遂,根据对外部情况的认识,认为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时,是自己意思上的中止。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职业能力测验模拟题5_真题无答案-交互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职业能力测验模拟题5_真题无答案-交互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职业能力测验模拟题5(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片段阅读每道题包含一段话或一个句子,后面是一个不完整的陈述,要求你从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来完成陈述。

注意:答案可能是完成对所给文字主要意思的提要,也可能是满足陈述中其他方面的要求,你的选择与所提要求最相符合。

1.植物农药又称生物农药,是利用有毒植物中的多种杀虫成分,经过提炼后生产的农药。

由于它们的杀虫有效成分为天然物质,因而施用后较易分解为无毒物质,对环境无污染。

下列对“植物农药”概述正确的一项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提炼有毒植物中能有效杀虫的对环境无污染的无毒物质制造的B 提炼有毒植物中多种杀虫有效的天然物制造的C 利用多种有毒物质的杀虫成分,经过提炼后制造的D 利用有毒植物中使害虫不能产生抗药性的多种杀虫成分,经提炼制造的2.生命是一场充满意外收获的伟大历险,看上去难以掌握,其实机会无处不在。

如果你从不犯错,或者从没有人批评过你,那么你肯定没进行过任何大胆的尝试。

如果一个人这样生活,那么他肯定无法发挥出所有潜力,当然也就很难真正享受到生活的乐趣。

这段文字主要是想说明______。

SSS_SINGLE_SELA 人生要勇于尝试B 生活的乐趣在于冒险C 生活中机会无处不在D 一个人不可能从不犯错误3.中国古代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都受到宗法制度和宗法精神的强烈影响。

它不仅是宗族凝聚力的一种保障,而且是王权的重要支柱。

君权、地方行政权都渗透了宗法父权的因素。

这是封建专制制度得以长期牢固统治的条件之一。

在国家的立法中,不仅确认了有关封建宗法制度的大量内容,而且承认宗法家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国法的重要补充。

这段话主要支持了这样一种论点,即______。

SSS_SINGLE_SELA 宗法制度强烈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政治、立法以及司法,甚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B 宗法制度成为中国古代专制统治的坚强基础C 中国古代社会,宗法精神是王权的重要支柱D 宗法制度被中国古代国家立法所确认,并成为国家立法的补充4.一些招工单位提出的用人条件,动辄就是大本以上学历,本来有些工种普通技工即可胜任,可招工单位非要招本科生、研究生装点门面。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摘要: 本 文从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概 念 入 手 , 通过 对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存 在空 阃 、 行 为人 的 主 观 心 态 以及 中止犯 的责 任 等方 面进 行 详 细
阐述 和分 析 , 以期 更加 准确 把 握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 本质 特 点 , 与其 他 犯 罪形 态进 行 区 剐 , 从 而在 刑 事 案件的 审理 过 程 中得 出公 正 的


成立 犯 罪 中止 . 一般来讲 . 如 果 行 为 人 即使 做 出了 努 力 , 仍 然 未 能
阻止 结果 的发 生 . 即没 有 达 成 有 效 性 . 基 本 无 争 议 的认 定 为 犯 罪 既遂 . 否 定 中止 的 成 立 但 问题 是 如 果 情 况再 复 杂 一 点 , 在 行 为 人做 出 应有 的努 力 后 . 由于 其 他 因素 的介 入 、 导致 了努力结果 的 无效性 . 该如 何认 定 行 为 人 的犯 罪形 态 对 此 可 以 把 握这 样 一 个 总 原则 . 如 果 致成 因素 属 于 第 三人 直 接对 被 害 人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的 . 则 不 影 响行 为 人 犯 罪 中止 的 成 立 : 如果 致 成 因 素 属 于 其 他 间接性质的 . 则 应 对 这 些 因 素进 行 分 析 . 如 果 该 因 素 出现 的概 率 较高 . 比 如一 贯性 塞 车 . 救 助 医 院实 际 的 医 疗 条 件 和 设备 等 因 素 造 成 的抢 救 未 成 功则 认定 为行 为人积 极努 力结 果 的无 效 性 。 构 成 既 遂形 态 . 不成 立犯 罪 中止 : 如果 该 影响 因 素 出现 的概率 较 低 , 如 意 外 事故 导致 的塞 车 .行 为人特 异体 质等等 一般 看来 几率 较低 的因素 造 成 的抢救 无效死 亡 . 应 考虑行 为人 成立犯 罪 中止 这是 与刑法 规定 犯 罪 中止 的立法 精神 相契合 的 .也是尊 重 了行为 人主观 恶性 有所减 少 这个客观事实 . 是 有 利 于 实 现刑 法 公 正 的 一 种认 定 方 法 四、 关 于 中止 犯 的 责 任 《 刑 法》 第 2 4条 第 二 款 规定 : “ 对 于 中止 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 当免 除 处 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这 个 规定 是 很 明确 的. 一 般 在适 用 时 也 较 少 争议 但 是 这 里 存 在 一个 容易 被 忽 略 的 问 题 . 那 就 是 所造 成 的损 害 还 应 该 继 续被 划分 为若 干种 情 况 , 以故 意 杀 人 为 例 , 中止犯所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害包 括 除死 亡 以 外 的 各 种 伤 害 程 度 , 如微伤害 、 轻 伤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属地原则中法律有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处理;3、香港、澳门的特殊规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联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主体承担者;2、犯罪对象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

二者的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所必需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不是;2、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3、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则未必;4、犯罪客体是分则划分各类罪的标准,而犯罪对象不是。

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要点1、意识方面--------间接故意对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来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漠不关心,“放任”犯罪结果出现。

过于自信的过失基于防止危害结未发生的技能等条件的一定程度的认识之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下危害结束的发生绝对是出乎意料之外。

2、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发不发生无所谓”的态度,即放任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根本不希望它发生的。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意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2、意志因素——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与动机的关系1、产生顺序不同,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产生在前;而犯罪目的是对犯罪行为定向,产生在后。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刑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是较难的科目之一。

难就难在刑法中的知识点较多并且较难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

因此,要掌握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抓住各知识点之间区别的关键,甄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

对此,我们可以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入手,以犯罪中止为例,略作说明。

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

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

这说明,犯罪中止是国家司法考试十分关注的问题。

考生掌握犯罪中止问题,重点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几个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动”。

这两个问题掌握好了,不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问题,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关问题。

其次应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 D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知识点:一是甲的放弃抢劫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二是甲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

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常障碍 ” 为标准 , 不应认 为是 “ 通 常障碍 ” 的场合 是 因 自己的意 思 认 为没有 必要 引入共 犯脱离 的概念 , 认为 如果没有 产生危 害结 果 中止 ; 最 后是折 中说 , 即主张 以主观 说为基 础 , 客 观的判 断对 外部 情 况认 识的 结果和行 为人感 觉能或 不能 的现实 的意识 过程 , 想 完 就对 中止人 免除 处 罚, 如 果 产生危 害结 果 ( 也 就是 中止人 消极 中 止犯罪行 为或 没能有 效阻 止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就对 中止 人减轻 处
实 践中存在 很多共 同犯罪 中止 的情况 , 准 确 的界定共 同犯罪 行 为人 的主观 意 图从而难 以认定 的缺 点, 又克服 了客观 说完 全按 中止 的认 定条件 不 只是 理论 的需要 , 更是鼓 励犯 罪人 迷途 知返 , 照社会 一般观 念来 认定从 而忽略 了“ 自动 性” 要件 本 身的性质 , 主
{ I } I 占缸会
◆ 法 学研 究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1 1 ( 下)
共 同犯罪 中止研究
李晨瑶
摘 要 本 文首 先梳理 了共犯 中止和 共犯 脱 离的概 念 , 确 立共 犯 中止的 实质是 中止 。接 着用 图文结合 的方 式 , 从 现行 刑法 的 角度 , 分 别讨论 了实行犯 , 组 织犯 , 教 唆犯 , 帮 助犯 的犯 罪 中止的 条件 问题 。从 中止犯 成 立的 三要 件 出发 阐述 了对一 些争
理论 上 也对 如何证 明有 很 多见解 。 第 一, 著 名 的“ 弗兰 克公 式” 所 与共 犯 的关 系而从 该共 犯关 系中解脱 出来 , 其 他共犯 人基 于新 的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

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

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

中止犯的有效性条件新论

中止犯的有效性条件新论

犯罪 结果 发 生 的情形 ,其 除 了具备 时 空 性 、 自动 性 和 彻 底 性 三 个 条 件 外 ,还 需 要 具 备 有 效 性 条
件 ,即行为 人必 须采 取积 极措 施有 效 地 防止犯 罪结 果 的发 生 ,使 犯 罪未 完成 而停 止下 来 。 由此可
知 ,有 效性 只是 成立 积极 中止所要 求 的条 件 ,但在 如何 区别积极 中止与 消极 中止 ,对 有效 性 条件 如何 理解 ,刑法 有关 规定 有何 缺 陷及 如何修 改 完善 等方 面仍 存在 诸 多 问题 和 争议 ,本 文拟 就 此展
当犯罪行为实行终 了,而既遂结果 尚未发生时 ,以及少数情况下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 ,而既遂
犯罪 结果 有 可能发 生 时 ,只有采 取积 极 的作 为形 式来 预防 和阻止 既 遂 的犯 罪 结果 的发生 ,而且这
种 防止行 为必 须奏 效 ,实 际上 阻止住 即避免 了既 遂犯 罪结 果 的发生 ,才符 合 有效性 的 特征 ,才 能 成立 犯罪 中止 。② 观 点与第 一 种观 点相 比增 加 了一类 要 求 积 极 中止 的情 形 ,即 少数 情 况 下 即使 该 犯 罪行 为 尚未实行 终 了 ,但 如 果犯 罪结 果有 可能 发生 ,也 要求 积极 中止 ,从 而扩 大 了有效性 的适 用 范 围 ,限制 了中止犯 的成 立 。 第三 种观 点是 以客观上 存在 犯罪 结果 发生 的 实际可 能 性为标 准 ,而 不问 犯罪行 为是 否实 行终 了 。如有 的学 者认 为 ,所谓 “ 效地 防止 犯罪 结果 发生 ” 有 ,其 完整 的意 思应 当是 由于犯 罪 行 为 的 作用 使得 客 观上 已经存 在犯 罪结 果 发生 的实 际可 能性 ,犯 罪人采 取 了积极 的防止措 施 ,确实 地使

积极中止有效性条件之结果因素分析

积极中止有效性条件之结果因素分析

法制园地积极中止有效性条件之结果因素分析□卜晓佳(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犯罪积极中止的成立以挽救行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要确定挽救行为是否具备有效性条件,应当先弄清楚法律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的范围。

对这一犯罪结果的分析应当以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为基础,但又不能在两者之间划等号。

这里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并预期存在的结果,即构成结果。

在要求成立积极中止的情形下,这一预期结果应当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物质性结果。

关键词有效性犯罪结果预期危害结果物质性结果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65-02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两种类型.在消极中止中,行为人只须放弃犯罪行为即可成立;而积极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两者相同点在于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动性,表明行为人在犯罪意图上的转变,从而体现出行为人较小的主观恶性。

不同的是积极中止成立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这是法律加诸于中止行为人的特殊义务。

该义务的存在给积极中止的认定设置了一道限制性条件,中止行为是否防止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成为了该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的客观标准。

而犯罪结果只是与犯罪行为关联的结果,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何确定法律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的范围便具有复杂性.一般而言,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中犯罪构成要素缺失的征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一规范表明的是构成要件中结果因素的缺失.有效性条件的满足应当以刑法分则中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并预期发生的犯罪结果的避免为充分必要条件,是为预期结果.这里预期结果虽然蕴含着行为人的主观意向,但实质表明的并非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所追求的结果,而是属于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并将实现的犯罪结果即构成结果。

但预期结果与构成结果之间的关系如何确认仍需探究.本文以解决预期结果具体范围为主要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应以解决一般意义上犯罪结果的内涵和外延为基础.预期结果的存在脱离不了这一范畴。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类型,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

由于该种形态的认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合理更科学地适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个理论上容易发生歧义和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方面展开探讨与研究,以望推进相关理论的更加成熟,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司法实践。

一、犯罪中止概念及相关问题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对这个概念需要展开研究的就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空间是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所有停止形态(还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存在范围理论,犯罪中止自然也只是在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中存在。

也就是说,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一般来说,以下两类犯罪中不能出现完全的犯罪中止形态,一是举动犯,即该类犯罪一经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达成犯罪既遂,理论上一般认为举动犯包括两类,其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其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由于这些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将其既遂点提前至着手,使得该类罪从着手到完成在瞬间内实现,也就使得举动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就再也没有一个可能出现未遂和中止犯罪停止形态的时间与空间。

当然这种犯罪中可能出现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二是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临时产生犯罪意图,没有经历一个预备过程,使得通常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在这类犯罪中不会存在。

当然此时在行为人着手之后的犯罪实行以及实行后阶段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其次,进一步探讨一下在可以完整存在各种犯罪中止形态的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中止可以存在于什么范围。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略共同犯罪中止论文

略共同犯罪中止论文

略论共同犯罪的中止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2-01摘要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

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共犯的中止可以分为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

全部中止包括二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有的共犯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然同单独犯一样,各个共犯都成立犯罪中止;二是只有部分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成功地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共犯的全部中止,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争议。

部分中止是指在共犯中有的共犯符合中止犯的条件,有的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

但是,对于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

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

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主要三种不同学说。

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总论犯罪形态

总论犯罪形态

4、犯罪中止特征之三——有效性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有效的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消极中止行为、积极中止行为) 犯罪结果不发生 中止行为与结果不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当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其它原因而导致时,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停止形态?(祸不单行案)
案例讨论:
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搬
案例3
设案例1中T再接再励,遂持枪埋伏
于O每日必经的效区,问下列情形T 是否着手 1、T正在一公里外的家中准备出发 2、O行走至离埋伏地点100米处, T正掏出枪支,准备弹药 3、同2,但T已经举枪瞄准 4、同2,但因埋伏过久,不堪寂寞 而睡着。
3、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二—— 犯罪未得逞
(此点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犯罪完成的判断: 结果犯的未得逞 危险犯的未得逞 行为犯的未得逞 问:举动犯有未遂吗?
4、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区别于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并 足以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这些因素与犯罪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与犯罪行为 的发展进程相冲突。包括以下情况: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中止
共犯的中止
预备中止
犯罪中止
实行未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简要总结




1、完成态与未完成态 2、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与其它未完成态的区 别 3、犯罪预备及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及其二者 区别 判断犯罪形态的步骤。 练习

339独角兽法考(刑法)-犯罪的特殊形态

339独角兽法考(刑法)-犯罪的特殊形态

专题七犯罪的特殊形态【本讲聚焦】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考点2 犯罪预备考点3 犯罪未遂考点4 犯罪中止【知识点结构】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知识点讲解】考点1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的特殊形态即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为什么说“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

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二 。 自动 性 要 件 一 一 必 须 是 自 动 中 止 其 犯 罪 行 为
1 自动 性 概 说 、
点 , 甲应 成立 未 遂而不 是 巾止 ,可 是这 样势 必会 扩 大犯罪 未遂 的范 围 ,同时 缩小 犯罪 中止 成立 的范 同。而 第二 种观 点也 有不 足之 处 , 比如 ,丈 夫 欲杀人 ,被 妻子 劝 服而 放弃 ,那 么 ,到底 是 由于妻 子 的 劝说 而使 丈夫 停止 杀人 ,还 是 丈夫 内心 的悔 悟 和妻子 的劝 告共 同作 用而放 弃杀 人行 为呢 ,很难 按 比例界定 。 三 。有效 性要 件一一 必 须既 遂结 果未 发生 1 有 效性 概说 、 犯 罪 中止 的有 效性 ,是 指犯 罪 达到 既遂 以前 停止 实施 犯罪 或者 有 效地 防止法 定结 果 的发生 ,不管 哪一 种 中止 ,都 必须 没 有发 生行 为人所 追 求 的行为 性质 所决 定 的犯 罪结 果 。⑤ 例 如 ,甲欲 杀 乙 ,在 乙 的茶水 中投 毒后 ,又心生 悔 意 ,将有 毒茶 水倒 掉 的行 为 应成 立犯 罪 中止 ,如果 乙 已经 喝了下 毒 的茶水 而 中毒 身亡 ,即危 害结 果 已经 发 生 ,那 么 甲再 有 悔 意 ,也 不 能成 立 犯 罪 中 止 , 只能 成 立犯 罪 既 遂 。可 见 , 有 效 性 的前 提 条 件 是 既 遂 结 果 未 发 生 。 2 中止行 为与 既遂 结果 未发 生之 间的 因果关 系 、 当行 为人 的 中止行 为 与既遂 结 果未发 生具 有刑 法上 的 因果关 系 时 ,我 国学 者 对此 情形 下成 立 的犯 罪 中止 没有 异议 ,可 是 ,当二者 没有刑 法上 的 因果 关系 时 ,能否 成立 中止 呢 ?有 两种情 况分 别进 行
浅 析 犯 罪 中 止 的 成 立 要 件

犯罪中止制度若干问题探微

犯罪中止制度若干问题探微

蔓 袁篷鬻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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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中止 制 度 若 干 问题 探 微
赵 志 强 翟 宇
( 西北 大 学 , 西 西 安 70 2 ) 陕 1 17
[ 摘
要]
伴随着刑 法理论 由客观 主义向主观主 义的发展 , 罪中止制度 已成 为为现代刑 事立法 中普遍 设 立的一项重要 犯
步 对 犯 罪 中 止 制度 进 行 分 析 , 待 进 一 步 丰 富 我 国刑 法 彳 以 ( 1

罪 中 止 理论 。

犯 罪 中止 的 基 本 理论
( )犯 罪 中止 的概 念 一
我 国刑 法 第 2 4条 第 l 明 确 规 定 , 在 犯 罪 过 程 中 , 款 “ 自 动 放弃 犯 罪 或 者 自动 有效 地 防 止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罪 中 是
炼出或者抽象 出一 定 的理论 。本文 拟从 时间性 、 自动性 、 彻 底性和有效性四个方面对 犯罪 中止 的特 征进行分析 。 1 时间性特征 .
止。 该款规定犯罪中止存在 两种情况 : ”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 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 有终 了的情况 下 , 自动放弃 犯罪 ; 二是 在 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 况下 ,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 。从该款规定 可 以看 出犯罪 中止 既可 以发生在 犯罪预 备 阶段 , 也可以发生 在犯罪 实行 阶段 , 还可 以发生在 犯罪行
动性 … ( ) 三 中止 的 客 观 性 … ( ) 四 中止 的 有 效 …” 。
索从未 中断过 , 但对于其中的理论问题却存在着 比较大的分 歧 。在借鉴前人 的研究 内容和方法 的基 础之 上 , 合现 实进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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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找茬: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学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 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 整体性特征,那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 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 确定。个别共犯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 犯意的同时, 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 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学说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学说
第四种观点认为: 让每个共犯对共同犯罪结果 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就在于每个人的行为都 具有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这种原 因力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客观上通过与其他共 犯行为的密切配合而形成的引起危害结果产生 的实在可能性; 二是将各个共犯行为联成一个 有机整体的共同犯罪意志对共同犯罪行为起支 配作用。共犯中止的成立,就只能以其中止行 为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经对共同 犯罪行为所形成这种“原因力”为标准。
思考:
此案,陈某的行为可以定强奸罪中止?
通说:
区分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和复杂共同犯 罪的中止。
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和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
1.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简单共同犯罪,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 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简单共同 犯罪中,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简单共同犯罪 中的中止,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存在:(1)所有实 行犯共同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 的发生,则全体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2)部分实行 犯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阻止了其 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 生,对这一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实行犯才成立犯罪中止 。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 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 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 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 的犯罪, 就与共同犯罪之间脱离了联系, 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 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学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 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 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 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1
(1)甲以杀人故意向乙投放不足以致死的毒 药,在并未认识到乙的死亡结果不会发生的 情况下,基于悔意将乙送往医院,乙未死。 (2)甲以杀人故意向乙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药 ,而后,基于悔意将乙送往医院,乙未死。
案例2
张某预谋杀死王某。张某找到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某得知用途后,先是不给,后张某以揭发隐私相要挟 ,钱某无奈给了张某一包硫酸铜 ( 一种会引起呕吐但不能 致人死亡的药) 冒充砒霜,张某信以为真。某日,张某在 王某的饮食中放了所谓的 “砒霜”,王某吃后呕吐不止, 十分痛苦。张某见状后悔,急送王某去医院,并告知医生 是吃了 “砒霜”,后经抢救王某很快康复。
犯罪中止——有效性探讨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 “在犯罪过 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分类
(一)消极中止 又称行为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需要 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条件。 特征: (1)时空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二)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又称结果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其除了件具备时空性、 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有效性条件。
四、小组讨论结果
1、有效性重新定义
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了他 已实施的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2、特征: (1)有效性是以积极中止为前提 (2) 有效性只须一个要件,即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 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共犯中的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陈某与刘某有仇, 后听传闻得知刘某经常与吴某 之妻厮混, 于是告之吴某并唆使说:“ 你真没用,他 (刘某) 这样欺侮你, 你都没反应。” 昊某问陈某怎 么办, 陈某即说:“ 以牙还牙,何不把他媳妇弄到手, 不肯就强行。” 吴某听后气愤地说:“ 我非要让他们 现丑不可。” 此后, 陈某觉得此事与刘某之妻无关, 不应伤害无辜,于是当即又找到吴某劝其说: “ 我刚 说的全是废话,你千万不能干,否则要坐牢的。” 吴 某只是不语,此后陈某仍觉放心不下,又亲自找到刘 某之妻告之实情并嘱其防范。第三天吴某从他人处证 实后,趁刘之妻一人在家将其强奸。
结论:
此案中,陈某和吴某两人成立共同犯罪, 陈某实行的是教唆行为,应该适用通说的复 杂共同犯罪的第二种情况,陈某没有有效的 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根据通说,陈某 不成立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
思考:
陈某为了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做了一系列 努力仍然定强奸犯(既遂),是否合理?与 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的立法价值倾向是 否背道而驰了?
小组讨论结果:
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 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按照一般人的标准认为行 为人已经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 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谢 谢!
2.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 犯、帮助犯区分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 止的成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1)实行犯的中止。在复杂 共同犯罪中,由于实行犯是具体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 此,实行犯只要中止自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存在 多个实行犯,则依照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教唆犯、从犯的中止。在教唆犯教唆、从犯帮助他人犯 罪后,他人已预备犯罪或者已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犯、帮 助犯自动放弃犯罪,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 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帮助犯才成立犯罪中止效性含义(通说观点)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 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 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即要求犯罪结果的不 发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行为人需要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 措施; 其二,犯罪结果的没有发生与所采取的积极措施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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