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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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经济干部学校新式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100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经济干部学校新式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100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经济干部学校新式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经济干部学校新式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00号)
南宁市经济干部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新式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自筹资金将原来的学生宿舍楼扩建为内设洗漱间、卫生间的新式学生宿舍楼。

根据桂价费字[1997]22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为了合理补偿扩建学生宿舍楼的成本费用,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你校收取新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20元,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九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请按规定到南宁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1]4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7.06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1〕45号)
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校公寓式学生宿舍楼(2号楼)2010年经我局核定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2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320元。

每间宿舍安排6人住宿(南价费〔2010〕23号)。

因非公寓学生宿舍楼(1号楼)拆除重建,现需安排8人住宿。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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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楼直供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11]64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楼直供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11]64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楼直供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楼直供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11〕64号)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报来《关于核定学生公寓楼直供热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为23元/立方米。

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二、学生宿舍热水费属服务性收费,由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未配置热水刷卡设备或热水刷卡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停止向学生收取热水费。

请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请你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

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南宁市物价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2.30
•【字号】南价费[2006]106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6]106号)
邕宁区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6]43号)精神,以及邕宁区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审核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建设资金的来源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收费标准从二〇〇六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中学同时有初中和高中学生住宿的,高中学生的住宿费仍按南宁市物价局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请你局通知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要求学校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对开学注册时已预收住宿费并超过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学校,要求其退还多收款,同时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一:《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附表二:《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表一②:
学校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附表二①: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2.13
•【字号】南价费[2006]16号
•【施行日期】2006.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6]16号)
各城区、开发区、投资区物价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南价[2004]50号)中规定的建制镇学校和农村学校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停止执行。

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2004]51号)中规定的建制镇学校和农村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停止执行。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6]4号)(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二十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二十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二十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1]5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二十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1〕50号)
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
报来《关于申报核定热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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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师范学校学生宿舍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复[2004]0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师范学校学生宿舍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复[2004]0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师范学校学生宿舍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师范学校学生宿舍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4]06号)
南宁市师范学校:
报来“关于我校女生宿舍搬迁回学校住宿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校自筹资金将原教学楼改建为学生宿舍楼,楼层有公共盥洗及厕所,房内墙面刮腻子,每间宿舍安排8人住宿,为学生配备有双层铁架床、贮物架、壁扇。

根据桂价费字 [2000]29号文件精神,同意你校收取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90元(含水费和每人每月定额用电2度的电费。

超过用电定额标准的,学校可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标准从二○○四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二、鉴于你校女生宿舍已从市桂中公司学生宿舍点搬迁回学校,原南价复[2002]12号文自本文下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复[2004]12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9.28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第一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4]123号)
南宁市第一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新建了一栋学生公寓楼。

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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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十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3]99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十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3]99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十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十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3]99号)
南宁市第十中学:
报来《关于请求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报告》收悉。

你校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自筹资金将一栋原教职工住宅楼改造成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外墙贴釉面砖,每套宿舍内分上、下二层楼,楼上设有一房三淋浴间,楼下设有一房二卫一洗漱间,卫生间、淋浴间、洗漱间墙面均贴釉面砖,每套宿舍面积约82平方米,安排16人住宿,并为学生配备有四台壁扇及适量铁架床等。

根据桂价费字[2000]268号文件精神,为了使公寓式学生宿舍收费水平与维护支出水平相适应,经研究,同意你校收取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30元(含水电费),收费标准从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南价格[2005]194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南价格[2005]194号)市自来水公司:为适应南宁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自2002年以来,你司相继投入大量资金,新建、扩建水厂,增加和更新管网等供水设施,同时为提高用水效率,解决供水抄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积极开展了“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加之电价的提高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供水成本因此而大幅度上升。

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桂价格[2005]343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适当提高南宁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南宁市城市供水具体价格标准见附表。

二、不同用水类别调价执行时间。

1、工业用水从2006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2、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从2005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调价方案出台后,你司要认真落实对低收入群体及低保户的优惠政策,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步伐,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深挖潜能,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反映,避免问题的复杂化和尖锐化,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附: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附: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查表注:1、上表所列的水价均未含污水处理费。

2、上表所列的水价均含水资源费,其中:工业用水0.02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03元/立方米。

3、一户一表第一阶段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申请,经自来水公司核实后,第一阶段每户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八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八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八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7]5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8.24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八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7]59号)
南宁市第二十八中学:
你校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我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热水费及水电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收取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和宿舍直供热水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区第二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区第二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区第二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5]56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8.22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第四十二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区第二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5]56号)
南宁市邕宁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邕宁区第二高级中学的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桂价费字[2000]2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邕宁区第二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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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
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7]10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2.11
【实施日期】200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7]105号)
江南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南宁市江南区高级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该校于2007年自筹资金将原广西区农垦局投资建成的普通学生宿舍楼改建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

根据桂价费[2006]376号文件精神,结合该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校收取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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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监察局关于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监察局关于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监察局关于重申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南价[2003]07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2.11
【实施日期】2003.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监察局关于重申规范我市中小学
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的通知
(南价[2003]07号)
市属各中小学校:
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我市中小学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地遏制。

但是,仍有少数学校政策和法制观念淡薄,继续采取各种手段乱收费。

有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的补课费、晚自习费、试卷费、报名费、班会费、军训费等;有的把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强制收取捐资助学费;有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强制学生订阅课外刊物,订购规定以外的练习册(本),等等。

致使近期来对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投诉有所回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规范
我市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将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收取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禁止向学生收费不开票据。

二、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

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开展“价格服务进

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开展“价格服务进

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检[2006]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9.26
【实施日期】200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试点工
作的通知
(南价检[2006]9号)
南宁市第十四中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38号)精神,推进全市“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将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作为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的试点工作单位,试点工作从2006年9月开始至2007年5月结束。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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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第三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第三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第三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2.02
•【字号】南价复[2002]90号
•【施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第三中学公寓式学
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2]90号)
南宁市第三中学:
报来《关于申请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收悉。

你校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向银行贷款新建了一栋外墙、房间地面和厕所均贴釉面砖,户型为一房二卫一阳台的公寓式学生宿舍。

每间宿舍安排7人住宿,房间内安装有电视、网络、电话、广播接口,热水直供房间,并为每个学生配备了一套豪华铝合金结构架床(上面为床铺,下面是桌子及储物柜)。

根据桂价费字[2002]501号文件精神,为了使学生的住宿收费水平与其维护支出水平相适应,同时考虑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同意你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50元。

住宿用水电费根据每个房间的实际消耗,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计收。

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生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

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
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邕宁区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邕宁区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邕宁区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宿舍住宿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邕宁区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邕宁区第二初级中学:
报来《南宁市邕宁区第二初级中学关于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校于2020年划转为城市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校公寓式学生宿舍(12人一室)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50元/生·学期。

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20度/室·月)。

二、住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你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收费公示、收费清单有关管理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批复同时废止。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7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南价检[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第十四中学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南价检[2006]9号)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38号)精神,推进全市“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将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作为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的试点工作单位,试点工作从2006年9月开始至2007年5月结束。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南宁市物价局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是价格主管部门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拓展工作领域,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措施。

试点单位应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学校领导要支持和过问试点工作,具体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好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

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创建“教育收费公示示范校”和“教育收费诚信示范校”的新机制,构建和谐发展的教育环境。

二、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单位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学校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负责试点工作,保持与南宁市物价局专项工作组的联系,及时开展试点活动工作。

三、制定试点活动工作方案,按时完成试点活动工作。

“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以服务为手段,以规范为目的,以服务学生、让家长和社会满意为宗旨。

因此,试点活动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南宁市物价局“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专项工作组将按照试点活动的安排,加强与试点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共同研究制定试点活动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南宁市物价局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共同努力,全面完成试点活动工作,以便推动全市“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的深入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价费字[2000]268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68号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教育处:为了保证我区中小学校住宿生能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使学生宿舍收费水平与其维护支出水平相适应,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1、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备注:特困地区指国务院公布的我区28个贫困县。

2、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生住宿水电费,住宿水电费根据各房间的实际消耗,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以上收费为最高限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住宿条件等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幅度和最高限价内制定。

公寓式住宿费收费标准确需突破最高限价的,应按规定程序由地、市物价局、财政局统一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四、申报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学校需按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确认。

如属公寓式学生宿舍的,须在申报时详列学生公寓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并附上照片。

五、学生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

各地中小学校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收费。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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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0]11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10.08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114号)
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学校学生宿舍热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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