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改后重点条文对比与答疑_secret
《建规》《高规》修改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
答:商业网点与整个建筑物火灾危险性是一致的。
观点一——王谓云老师
A:多层居住建筑的商业网点为首层及二层时可按跃层住宅对待,楼梯形式和耐火极限没有特殊要求。
B:高层住宅中的商业网点相当该建筑中水平方向的一个防火分区,其楼梯间形式按高层住宅定类来确定。10层至11层可设开敞式楼梯间,12层至18层设封闭式楼梯间,19层以上设防烟楼梯间,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设正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
答:如图1~图4 H≥0.8M即可。H为窗槛墙。
图4,窗槛墙露出地面150高做踢脚,此方案视野开阔,景观效果好。
22、建筑物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建规》与《高规》采取的防火措施不一致,《建规》每层楼板封堵,《高规》每隔2-3层楼板封堵,以后考虑均按《建规》统一要求。《住规》9.4.3.3提法同《建规》。2008-5-14 14:32:10 little421
答:《高规》与《住规》说法不一致。《住规》与《高规》同为2005年版,但《住规》编制有公安部消防局人员参加,对高层住宅设计单独做了放宽,所以《高规》应服从《住规》。
21、《建规》与《高规》在建筑幕墙防火设计中都提到“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没层楼板外沿”,“外沿”的含义是什么?高度如何确定?
2、《建规》中的建筑高度为平屋顶时(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如何计算?
答:应按靠女儿墙处屋面完成面的高度来计算(包括结构楼板以上的各构造层的厚度),也就是说消防人员登上平屋面的第一落脚点。女儿墙不论多高均不计算在内,因现代消防车登高能力不成问题,最高可达75M。
3、商业网点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案A:高规组王工—— 一、二层房间最远点至楼梯间或室外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袋型走道疏散的规定,即2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1、《建规》3.5.2条: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答: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问题 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过 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未 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成 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解 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体 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筑 和多层建筑?
<24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24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 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 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注释
此条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 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 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坡屋顶内有夹层宜计算到最高夹层的 楼面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 2、 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 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 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第一章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 3 民用建筑;4 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 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改动 新规范将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多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 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规》VS《高低规》合订本要点对比汇报-2014.06-RJA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与破碎,并应
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
志。
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1000 m2, 地下设备用房
1000m2
设备用房区域 2000 m2。
防火分区面积
地上建筑:2000m2
地上建筑:3000 m2
可扩大至
地上商业:4000m2
地上商业:4000m2
2000 m2;
对相关专业影 响
液体储罐: 除新增条文,其它保持不 变
3.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 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液体储罐:(新增条文) 当总储量大于 15m3 时,其布 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的有 关规定;
明确为设置在 建筑外,明确 大于 15m3 时 的设计要求。
消防车道、场 地和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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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高规》GB5004595(2005 年版)
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4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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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高规》GB5004595(2005 年版)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 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 切断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4 年 6
月 20 日定稿(第五次报批 稿))
于 1m3、不大于 4m3 的独 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5.4.17 的规定
超高层建筑防 火间距做了加 强。
4
消防设计
总平面布局: 平面布置
202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旧教材对比
202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旧教材对比2024版教材2023版教材变化内容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由9小节变为7小节,章节顺序有调整,比如以前的物权制度是第四节,现在调到第二节。
代理和法人制度调到了第二章1.1建设工程法律基础1.1.1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整体内容有调整,新教材新增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详细表述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少量表述用词调整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2.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2Z20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主要新增不动产登记的描述,原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3)其他规定(新增)变为: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1.2.2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开头新增“占有”的概念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的相关表述,完善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内容,删除土地所有权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相关内容,将2023年版教材第7小节的担保制度内容放到了担保物权知识框架(除去定金),并进行完善新增占有的详细表述(概念、法律适用、请求权)1.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删除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3.1著作权制度1.3.2专利权制度1.3.3商标权制度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注册商标的转让进行了修改删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其他内容少量表述用词调整1.4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1.4.1侵权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除侵权概念外,其余为新增1.4.2产品责任新增1.4.3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除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外,其余为新增1.5建设工程税收制度新增1.6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新增1.7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新增1.7.1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新增1.7.2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和刑罚裁量新增1.7.3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2Z2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完善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串通投标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新增第2章建筑市场主体制度2.1.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新增:1.自然人相关知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分类内容小幅修改新增:3.非法人组织相关知识2.1.2建设工程委托代理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内容基本无变化删除了案例(整章案例删除)2.2.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和等级2Z2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3)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内容有删减2.2.2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四、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和证书申请、延续和变更1.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新增:1)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3)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内容有删减删除: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4.禁止无资质、越级、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内容有删减5)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删减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新增:2.3.1建造师考试 1.命题与考试组织2.报考条件与原则删除:2Z20203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2.3.2建造师注册、受聘和执业范围2Z2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2)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内容有删减删除: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2.受聘新增:2)变更聘用3)聘用解除3.执业1)执业范围内容有删减新增:2)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和执业行为2.3.3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2Z2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内容修改删除: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3.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1)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修改删除: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4.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分类2Z2030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内容变化2.4.2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2Z2030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内容删减变动2.4.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Z20303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删除:第一段:......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2.5营商环境制度新增第3章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3.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增3.2.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内容全修改3.2.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2Z2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内容修改3.2.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2Z2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核验施工许可证内容修改3.重新办理批准内容删减第4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4.1建设工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4.1.1建设工程总承包2Z203021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改为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模式2.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3.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分担4.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责任内容整体变动,删除案例4.1.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2Z2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内容整体变动4.1.3建设工程分包2Z2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五、分包单位的责任改为建设工程分包内容整体变动,删除案例4.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4.2,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272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改为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3.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内容整体变动4.2.2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4.2.3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4.2.4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2Z2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内容整体变动4.3非招标采购制度新增:4.3非招标采购制度第5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5.1合同的基本规定5.1.1合同的订立和效力2Z2040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2Z20401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内容整体变动5.1.2合同的履行2Z204015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新增: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5.1.3违约责任2Z204016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删除: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2.违约责任的种类新增: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四、违约责任的免除改为3.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内容整体变动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5.2.1施工合同的效力新增:5.2.1施工合同的效力5.2.2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2Z204012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新增:2.建设工程质量二、工程价款的支付改为3.建设工程价款,内容变化内容整体变动,删除案例5.2.3施工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2Z204015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内容整体变动5.3相关合同制度5.3.1买卖合同2Z2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改为1.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4.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则内容整体变动,删除案例5.3.2借款合同2Z2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改为1.借款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3.民间借款合同的无效4.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规则内容整体变动,删除案例5.3.3保证合同新增:5.3.3保证合同5.3.4租赁合同2Z2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改为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2.租赁合同的类型与合同形式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内容整体变动,删除案例5.3.5承揽合同2Z2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承揽合同的特征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承揽合同的解除改为1.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承揽的形式和承揽合同的内容3.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4.承揽合同的解除权内容整体变动,删除案例5.3.6运输合同2Z2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多式联运合同改为1.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2.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托运人的运费风险4.单式联运与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规则内容整体变动,删除案例6.1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6.1.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605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新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内容6.1.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605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内容修改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内容修改6.1.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605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新增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的内容6.1.4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605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机械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内容有修改2.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1)一般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内容有修改新增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6.2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6.2.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2Z2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新增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的内容6.2.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撤销2Z2060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制度内容有修改6.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Z2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6.3.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Z2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有修改2.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有修改新增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6.3.2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Z20602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新增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安全职责6.3.3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2Z2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内容有修改,描述更为详细6.3.4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Z2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新增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任职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义务内容有修改,表述更加完善6.3.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Z20602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1.施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增2)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3)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内容有修改新增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6.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6.4.1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2Z2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5.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修改,分为两个部分6.4.2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费用2Z206032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费用的规定由原来的(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修改为3)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4)施工现场的卫生要求内容有扩写2.安全生产费用内容有修改,数值有变动6.5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2Z2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新增2.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制定6.5.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Z2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内容有修改新增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内容有修改新增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6.5.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2Z20604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以上内容有变动,内容修改,更为精炼6.6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Z206055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6.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新增6.6.2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及执法职权新增第7章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7.1工程建设标准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7.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2Z2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内容整体改动7.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2Z2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第一段描述整体变化其余少量表述用词调整删除:案例7.1.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2Z207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整体改动(原章节删除,新增新章节)7.2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2Z2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整体改动(原章节删除,新增新章节)7.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3.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703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内容整体变动(知识点9点变为11点)7.3.2勘察、设讣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7032勘察、设讣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内容整体变动(知识点8点变为9点)7.3.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703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知识点内容细微变动)4.工程监理的形式(知识点内容细微变动)新增:6.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原6变为7)2Z20703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删除7.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新增章节:7.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7.5.2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验收2Z2070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知识点内容整体变化)2Z2070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删除7.5.3竣工验收备案2Z20704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少量表述用词调整规定7.5.4应提交的档案资料2Z207042施丄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少量表述用词调整7.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7.6.2工程质量保证金2Z20705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删除知识点: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改为现7.6.2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内容细微调整2Z20705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删除第8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原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对应现第8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整体结构/内容大改动)原:2Z2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对应现第十章第九章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9.1劳动合同制度2Z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二、劳动合同的种类新增:1)按照就业方式划分3)按照劳动合同主体的数量划分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3.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内容更加详细完善9.1.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2Z2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履行新增: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五)劳动合同的变更完善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相关内容3.劳动合同的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新增9.2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保障Z204023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一、“包工头”用工模式修改为:1.“包工队”用工模式内容修改2.劳务派遣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三、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删除:(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四)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夯实行业发展基础9.2.2工资支付保障2Z204024劳动保护的规定一、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整个知识点删除二、劳动者的工资修改为:9.2.2工资支付保障内容补充、修改9.3.2劳动保护新增:1.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修改、补充: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9.4工伤保险制度2Z20603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9.4.1工伤认定内容稍微有调整9.4.2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内容删减、修改9.5劳动争议的解决2Z204025劳动争议的解决内容修改和新增:9.5.1劳动争议的调解9.5.2劳动争议仲裁第10章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2Z208040调解与和解制度1.和解内容新增、修改二、行政调解删除五、专业机构调解删除10.2.1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内容基本无变化,稍有补充10.3民事诉讼制度院管辖2Z20802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内容修改:1.级别管辖2.地城管辖新增:4.多个管辖权法院并存时的管辖确定10.3.2民事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2Z20802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整节内容修改10.3.3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2Z208023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整节内容修改10.3.4民事诉讼时效内容修改、删减10.3.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内容删减、修改:1.起诉和受理5.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内容有新增,也有删减:2.开庭审理4.判决和裁定10.4.1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复议的范围由11项变15项3.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由2小点变4小点5)行政复议管辖内容修改10.5.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2Z208021民事诉讼公的法院管辖新增: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不予受理的范围内容修改:1.级别管辖2.地城管辖10.5.2行政诉讼参加人整节新增10.5.3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2Z208023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1.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种类详细描述删除(三)证据的应用知识点删除10.5.4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建规》、《高规》执行中若干技术问题探讨
《建规》、《高规》执行中若干技术问题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建筑形式、结构和功能都在不断的进步和创新,大型的、综合性的公共建筑鳞次栉比,功能愈来愈复杂。
建筑防火设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规范中未能做出规定的和存在的一些模糊、不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方面,使各相关部门间产生分歧或争议,给消防监督部门在监督执法上产生消极的影响。
笔者现就《建规》、《高规》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来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消防扑救面;歌舞娱乐场所;商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多次修改,每次修订都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并认真总结历次建筑火灾中的经验和教训,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使得其日趋成熟和更加完善,对有效预防火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建筑产业迅猛增长,城市中涌现出大量的高层、地下、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体量大、功能复杂的建筑,给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批带来新的挑战。
另外,由于规范中存在的不完善环节以及对规范的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在规范执行中出现大量问题,笔者通过日常的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将建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1、大型商业综合体不断涌现,建筑体积大、纵深长、跨度大,设置在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的出口无法直通室外,若不在建筑中部设置疏散楼梯,又无法解决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形成矛盾。
解决措施:可在该出口与商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之间采取设置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形成封闭空间作为亚安全区域,用于人员疏散。
该封闭空间内设置机械排烟、应急照明等安全措施。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颁布执行时间为1998年,随着社会发展,汽车4s店大量涌现,其功能兼顾汽车销售、维修、办公等功能为一体,超出单一的修车库概念,延续使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汽车4s店进行审批已经落后,急需出台专业的汽车4s店规范。
新旧规范对比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新规范)VS《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老规范)一、材料变化:1、混凝土强度等级逐步提升4.1.2 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 0;采用强度级别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且不应低于C30。
2、钢筋高强-高性能发展趋势普通钢筋:淘汰低强235Mpa钢筋,以300Mpa光圆钢筋替代;增加高强500Mpa钢筋;限制并准备淘汰335Mpa钢筋;最终形成300、400、500Mpa的强度梯次,与国际接轨。
新规范实施后的钢筋牌号及标志为:HPB300—ΦHRB335—B HRBF335—BFHRB400—C HRBF400—CFHRB500—D HRBF500—DFRRB400—C增加了以下几条:4.2.7当采直径50mm的钢筋时,宜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构件中的钢筋可采用并筋的配置形式。
直径2 8mm及以下的钢筋并筋数量不应超过3根;直径32mm的钢筋并筋数量宜为2根;直径36mm及以上的钢筋不应采用并筋。
并筋应按单根等效钢筋进行计算,等效钢筋的等效直径应按截面面积相等的原则换算确定。
4.2.8当进行钢筋代换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构件承载力、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裂缝宽度验算以及抗震规定以外,尚应满足最小配筋率、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
4.2.9当构件中采用预制的钢筋焊接网片或钢筋骨架配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新老规范变化(二)基本构造变化1、混凝土保护层:图中1号箍筋的计算公式(按外皮计算):老规范:L=2 (b+h) -8bhc+2×1.9d+2max(10d,75) +8d新规范:L=2 (b+h) -8bhc+2×1.9d+2max(10d,75)2、钢筋锚固:新规范中增加了基本锚固lab的计算方式:lab=a*fy/ft*d但其中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取值改为“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按C60取值”以适应混凝土强度的提高。
《建规》《高规》在设计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火设 计 最 基 础 技 术 规 范 。但 由 于 建 筑 工 程 本 身 的 复 杂 性 ,
应按靠女儿墙处屋面完成 面到室外 地坪 的高度 来计算
( 括 结 构楼 板 以上 的各 构 造 层 的 厚 度 ) 包 ,也 就 是 说 消 防 人
员登上平屋面的第一落脚 点。女儿墙不 论多 高均不计算 在
中遇到的一些 问题 , 包括 对名词术语理解 、 宅相关 问题 、 住 防火门种类和适 用部 位等 问题 , 结合工作 实际进行 了分析 并提 出笔
者 的见 解 。
[ 关键词 ] 《 建规》 《 ; 高规》; 执行 ; 问题 ; 思考 ; 建议
Co i e a in An ug e to o e Pr blm s I nsd r to d S g sinsOfS m o e n The Pe f r n r o mi g Of Fie o fn ie in c ie t r ih —rs v lAr hie t r sg r pr o g Crt ro OfAr h tc u e H g — ie Ci i i c t c u e De i n
建筑防排烟新老规范若干条文对比及思考
建筑防排烟新老规范若干条文对比及思考摘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以第1741号公告批准发布,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改写了我国建筑防排烟系统无专项技术标准历史。
该规范实施,受到设计、消防检测、评估、审图和主管部门技术人员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
本文阐述了建筑防排烟新老规范若干条文的变化及不同之处,通过本文对工作人员在该系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安全监测、隐患排查等工作中可起到有效指导作用。
关键词:防烟、排烟、消防安全0引言2015年新建规[3]施行,将老高规[1]和老建规[2]整合,但新建规[3]只对防烟和排烟系统设置场所进行规定。
新建规施行后三年之久,我国第一部防排烟系统专项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4]才颁布实施。
在此期间,公安部出台《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改、扩建建筑工程防排烟系统设置场所的设计审核和验收按新建规执行,其他系统仍执行老高规和老建规。
在这种背景下,造成各类人员对防排烟系统新条款掌握困难且存在使用过程新老规范条款混淆,导致工程返工、经济损失以及该系统先天缺陷等情况发生。
1防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新老规范对比分析1.1防烟系统设置场所新老规范对比分析新建规8.5.1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或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老高规8.2.3条: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老建规9.1.2条:防烟楼梯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对比思考:老高规对楼梯间设置机械防烟设施未考虑高度限制条件;老建规对防烟楼梯间设置机械防烟设施未考虑自然排烟和高度限制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高规》合并解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高规》合并解释-----给排水.电气.暖通主讲内容现行规范相关条文 关条文新规范 说明修改条 修改条文 相关解释合并背景,相 关建筑规范及给 排水专业规范解 释一 规范合并的背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函2009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 》的要求,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在2011 年实施。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合并后的新 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即将实施的新规范制定的 主要内容,我们举办此次《建规》和《高规》合 并后机电专业重点条文的解析和常见疑难问题分 析交流会,请大家共同探讨和学习。
二 规范适用范围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5 厂房; • 6 仓库; •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 9 可燃材料堆场; • 10 城市交通隧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新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1 厂房 • 2 仓库 •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 5 可燃材料堆场 • 6 民用建筑 • 7 城市交通隧道 • •说明如上所示,现行规范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是分 开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 发布,将要合并的新规范,把《建规》和《高规》将合并在一 起,其适用范围也是合并在一起,原分开9层及9层以下和10层以 上分开不同的规范,现把民用建筑汇总在一本之中,便于查找和 归纳,不易造成混乱。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24m的单层公共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 筑
建筑。
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公共 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 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
裙房
原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 过24m的附属建筑。 。
裙房 高层
高层
裙房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裙房的划分
——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 ——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
问题
综合楼
原高规 由两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 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 。
目前一座建筑的功能内容超过两种以上为普遍现象,如含车库、商铺 (商场)、餐饮等,如何理解?如普通旅馆配套设施普遍含餐饮、商场、娱 乐,为综合楼还是普通旅馆?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
新规范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问题 5: 一个上千平米方甚至上万平方米小区地下车库连成一片,其上面
是由若干多层或高层住宅楼组成,有商业服务网点,并每幢有楼梯和电梯 通往车库,这个小区的楼如何定性?是多幢建筑还是一幢建筑? 如果楼梯和电梯不通往车库,又如何定性?
新规和旧规的变化条文对比剖析
☆☆☆新规范整体解读☆☆☆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
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
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术语解读——建筑高度的计算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夹层的处理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
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
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术语解读——综合楼的最新界定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回答:包含一、二层: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术语解读——安全出口的最新界定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闫如何区别?回答: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3、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4、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
GBT(建设工程监理新旧规范对比)详解
五、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工 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监理文件资料 、设备采购与设备
监造、相关服务)的解读
(二)术语
2、对监理员的准入门槛也提高了,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3、监理规划的定义:现定义为纲领性文件(原定义为“指导性文件) 说明需要根据更详细的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构主持,但会议纪要均由监理机构负责整理。
4、3.0.4着重要求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自身的协调管理制度,以便采
取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审核检验制度、检查验收 制度、督促整改制度、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学习与培训制度、 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安全监理方案里体现最多。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修订的主要条款
6、表式变化:
原来的施工报审A类变成了B类表、监理用表B类表变成了A类表、C 类表式不变。
并且监理用表里增加了5张表式、总监任命书、开工令、监理报告、 旁站记录、复工令。取消了临时延期审批表、最终延期审批表和费用 索赔审批表。(监理用表一律不用加盖职业章也不用建设单位签章) 施工用表里也由原来的10张增加为14张。其中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开工、复工报审、工程款支付申请、费用索赔报审、工程延期报审等 6张表均需总监加盖职业章、且建设单位签章。
五、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工 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监理文件资料 、设备采购与设备 监造、相关服务)的解读 (三)、基本规定 不管是施工组织设计还是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范围建质【2009】87 号文)都是要求总监理签认后报建设单位签认,并且总监要加盖执业 章,B.0.1表45页(老规范是要求监理单位报送即可,只是签收,不 用建设单位签章) 需特别注意的是: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7条P56和建质【2009】87号文第十五条均规定。不管是施工组织 设计还是专项方案、在实施之前必须检查施工单位对编制人或技术负 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亲自签字认可。(有书 面记录)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建规》、《高规》改后重点条文对比与答疑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1.适用范围:2.建筑高度标准:1总则: 1.0.2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2术语: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建规:高规: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无明确条文规定,由于“高规”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掌握以下原则:(1).使用性质: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楼板:不低于1.50h;隔墙: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1).根据“建规”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筑专业——消防部分)[问题1]:“商住楼”与“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答:“商住楼”按《高规》2.0.8条的解释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表3.0.1商住楼属公共建筑一栏,很明显,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的范畴,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应按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按《高规》2.0.17条,要点有以下:○1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半地下均不可以。
○2层数不超两层。
○3一、二层面积之和不超300㎡。
○4功能必须做商店,二层也可做商店、附属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耐火极限满足要求。
○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很明显,“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的范畴。
应当注意:“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建筑专业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通风、水专业有专门要求,执行公共建筑消防要求)[问题2]:建筑物内庭院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的距离S因景观原因,不大于5m可行吗?答:根据深圳市消防局规定,距离S登高面处应5m≤S≤10m,(与楼层高度有关系,有更为具体要求),其余处为≥3m,一般应执行此规定,如果确有困难,可先按距离建筑物5m设计,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问题3]:“消防登高面”的要求?答:有以下要点:1.面宽:○11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直接落地,或不应布置高度>5m,进深>4m 的裙房。
○2登高面的面宽可连续计算,确有困难可累加计算,但累加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深圳市规定)。
○3当建筑物凹入部分的进深<4m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面宽(反之,>4m时,则不应再计面宽。
)○4当凹槽宽度<2.5m时,该凹槽之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在登高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或城市道路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荷载应>30T。
建规解释
建规解释建规\高规修规后重点文分析规比条2注建筑规考规册 2010-04-19 18:23:09 规规115 规规0 字,号大中小规规(民用建筑部分)“高规”于2005.10.1规施~“建规”于2006.12.1规施。
通规本次规部规范的修规~少了原存在的矛盾两减来,规一了一些文条, 更有利于理解和规行。
“高规”、“建规”有规文的比规条1.适用范规:建规:高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规建和改建的建筑,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规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 九规及九规以下的建筑 ( 包括规置商规服规点的居住建网1.0.3.1 十规及十规以上的居住建筑(包筑);括首规规置商规服规点的住宅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m的公共建筑;1.0.3.2 建筑高度超规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24.0 m的规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规规主建筑高度体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的地下室、半地下属超规 24m 的育规、堂、体会影规院等公共室~建筑以及高规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3 本规范不适于炸规房;规规,、花房;规规,的建厂炮厂筑防火规规2.建筑高度规准:建规高规1规规: 1.0.2 2规规: 2.0.2 建筑高度注:1 建筑高度的规算: building altitud当规坡屋面规,规规建筑物室外规规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规的高度~屋规上的水箱规、规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梯出口小规楼度;等不规入建筑高度。
规平屋面当(包括有女规的平屋面儿)规,规规建筑物室外规规地面到其屋面面规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规屋面形式规~建筑高度规按上述方法分规规算后取其中最大规。
局部突出屋规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规、微波天规规或规施、规梯机房、排规和排烟机房以及梯出口楼小规等~可不规入高度。
内3.建筑规规算规准,数建规, 高规,注:2 建筑规的规算,数无明文规定~确条由于“高规” 规定居住建筑是按规规算~公共建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规板面高出室外规规地筑是按米规算~所以规于住宅建筑规高的规算规按《住宅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规置的高度不超规建筑规范规行条,即: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规与2.2m的自行规规、规藏室、敞规空规~以及建筑屋规上突出根据建筑规、建筑面规等因素定” 之注数确2所规定的的局部规规用房、出屋面的梯规等楼,可不规入建筑规数内。
高规、砼规、抗规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的处理(值得收藏)
高规、砼规、抗规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的处理本文中提到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简称为《砼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简称为《抗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简称为《高规》.笔者把在学习和执行新规范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提出来,和同行一起讨论,共同提高对新规范的理解,不妥之处还望同行多多指正.1钢筋的质量要求《砼规》第4.2.2条要求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在《砼规》里列为强条,而在《抗规》第3.9.2条结构材料指标章节中就未列出此要求,《高规》第3.2节中未具体列出此条,但在第3.2.3条中笼统地要求钢筋及其性能应符合《砼规》的有关规定.因为强度标准值保证率的要求不是抗震对钢筋性能的要求,但这是对钢筋质量的基本要求,应在结构总说明中把此条写入,否则可能存在违反强条的情况.2箍筋优先选用何种钢筋三本规范对箍筋钢筋的选用原则的提法也不尽相同,《砼规》第4.2.1-3条规定箍筋宜采用HRB400,HPBF400,HPB300,HRB500,HRBF400钢筋,也可以采用HRB335,HRBF335钢筋.该条是把HRB400级钢筋摆在优选的第一位,把HRB335级钢筋放在第二位;《抗规》第3.9.3-1条规定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以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该条是把HRB335钢筋放在选用首位;《高规》第3.2节中对箍筋的选用未作任何规定.根据国家主管单位提出的“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提倡应用高强、高性能钢筋,限制并准备逐步淘汰HRB335级热轧带肋钢筋的应用,所以在选用箍筋时按《砼规》第4.2.1-3条执行是很合理的.笔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8~12的HRB400钢筋容易买到,且HRB400级钢筋价格每吨只比HRB335钢筋贵一百多元.当有的业主对含钢量经济性提出要求时,或对那些受力不大,主要由构造配箍控制的构件采用HRB335钢筋也是允许的,也没有违反规范.对于一些既有结构的设计或一些边远地区的工程在规范的过渡期可以允许采用HPB235级光圆钢筋.3钢筋的强度比《抗规》第3.9.2-2-2条要求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此条在《抗规》里是列为强条.《砼规》第11.2.3条完全同《抗规》第3.9.2条,但《高规》第3.2.3条内容虽同《抗规》,但不是作为强条出现,而是一般性条文.建议结构总说明中应把此条作为强条列入,从严处置,因为施工图审查抽检时,各人把握尺度不一,还是写上为好.4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当主楼地下一层与其以外地下室一层为整体时,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抗规》和《高规》的提法是不一样的.《高规》3.9.5条规定,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相关范围一般取主楼周边外延1~2跨的地下室范围.也就是说主楼以外1~2跨范围的地下一层抗震等级应按主楼结构采用.当主楼与裙房为一体时,主楼以外不小于裙房3跨范围内的地下一层应采用主楼的抗震等级.而《抗规》第6.1.3-3条中没有提到地下一层相关范围如何取值,只是笼统提到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没有提到地下一层相关范围,两者提法是有区别的.《砼规》第11.1.4-3条的提法和《抗规》是一致的.在实际工程中常常碰到主楼以外是连通的地下车库(住宅类建筑中常见),一般无上部结构,地下车库抗震等级如何定,可能会有不同的定法,笔者认为高层建筑宜执行《高规》,不属高层的按《抗规》执行,这样做是偏于安全的,当然这样做会给设计在表达上带来一些麻烦.5楼层侧向刚度比抗震设计时,三本规范对高层建筑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比的提法也不全一样,《高规》要求最严,《高规》3.5.2条提出两种侧向刚度比,即γ1和γ2,γ1是对框架结构而言,本层与上层γ1不宜小于0.7,与相邻上部三层刚度平均值γ1不宜小于0.8.γ2是对框剪、板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等结构而言,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γ2不宜小于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γ2不宜小于1.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γ2不宜小于1.5.以上都是2010版《高规》新提出的要求.《抗规》和《砼规》未提出γ2的以上要求,而γ1对《抗规》来说是用来判断所有结构竖向不规则的指标,提法上是不同的.故高层建筑应按《高规》执行,多层可按《抗规》执行.在审查电算资料时,不要忘记查看γ2的要求(注意γ2用的是层间剪力与层间位移比刚度).6有裙房时的加强区高度《抗规》6.1.10条文说明中提到,主楼与裙房顶对应的相邻上下层需要加强,此时,加强部位的高度也可以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层.《高规》7.1.4-2条指定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砼规》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抗规》(08版)6.1.10条的条文说明中提到,裙房与主楼相连时,加强范围宜高出裙房至少一层,《抗规》(10版)删除此条,改为也可以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层,其修订背景条文说明中没有阐述.有专家提到,有裙房时,主楼加强部位的高度应至少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层,以上规定不是很一致,执行起来不好把握,加强部位要不要高出裙房顶一层,各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定法,这就会与审图者产生争执.笔者认为主楼层数较多,而裙房层数较少时,按《抗规》执行较合理,“较多”和“较少”由设计人员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而定.2010版SATWE在确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时,总是将裙房以上一层作为加强区高度判定的一个条件,如果不需要,直接将裙房层数填为零即可.裙房层数SATWE仅用作底部加强区高度的判断,规范针对裙房的其他相关规定,程序并未考虑.7抗震墙竖向分布筋直径大小《抗规》第6.4.4-3条规定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均不宜大于墙厚的1/10且不应小于8mm;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高规》第7.2.18条规定竖筋和水平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 (无不宜小于10mm的规定).《砼规》第11.7.15条规定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竖向分布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提法与《抗规》一样.自执行新规范后,有的院执行了《抗规》,竖筋统统采用10,有的院按《高规》执行,竖筋直径仍采用8.高层住宅量大面广,开发商往往对设计院提出含钢量要求,前几年200厚的剪力墙在某高度以上水平筋及竖筋都配成φ8@200,也满足配筋率要求,施工方基本是认可的,没有提出疑义,所以笔者认为当业主对含钢量没有提出要求时,就按《抗规》执行,若业主对含钢量提出要求时,就按《高规》执行,两者都符合要求.8跨高比较小的连梁要不要加交叉钢筋《抗规》第6.4.7条规定,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何种构造没有提及.《高规》对这类连梁是采用控制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配筋率的做法,《高规》第7.2.24条规定,跨高比≤0.5,抗震设计时,其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为0.20%和45ft/fy的较大值;0.5<跨高比≤1.5时,最小配筋率取0.25%和55ft/fy的较大值;跨高比>1.5时,按框架梁要求.《高规》第7.2.25条对连梁顶面及底面单侧纵筋最大配筋率也做了规定,跨高比≤1.0,最大配筋率为0.6%;1.0<跨高比≤2.0时,最大配筋率为1.2%;2.0≤跨高比≤2.5时,最大配筋率为1.5%.另外《高规》还通过7.2.22条和7.2.23条对截面平均剪应力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砼规》第11.7.10条规定,对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连梁,当跨高比≤2.5时,除设普通箍筋外宜另配置斜向交叉钢筋(连梁截面宽度≥250时可采用交叉斜筋配筋,其宽度≥400时,可采用集中对角斜筋配筋或对角暗撑配筋).《砼规》交叉斜筋配筋是根据近年国内外试验结果及分析得出的,集中对角斜筋配筋和对角暗撑配筋是参考美国相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外进行的试验结果给出的.《砼规》对跨高比较小的连梁另加配交叉斜筋的三种做法已入到国标11G101-1节76页,大家可按国标执行,审图人不会提出疑议.9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阴影区范围《抗规》图6.4.5-1中转角墙阴影区每边≥400,且出墙边≥200;《砼规》图11.7.19同《抗规》;而《高规》图7.2.16的转角墙阴影部分无总宽规定,出墙边为300,翼墙出墙300.《抗规》图6.4.5-1翼墙阴影部分有总宽要求;无出墙边长度要求,《砼规》图11.7.19中翼墙总宽≥400,出墙边≥200;《高规》仅标出墙边300;三本规范标注均有所不同.参照有关资料,以上不同之处高层建筑可按《高规》执行,多层可按《抗规》执行,也可以按11G101-1节73页执行.10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是否扣除箍筋重叠部分《抗规》第6.3.9-3-1条的条文说明提到本次修改,删除89规范和01规范关于复合箍应扣除重叠部分箍筋体积的规定,因重叠部分对砼的约束情况比较复杂,如何换算有待进一步研究;《高规》第6.4.7-4条同《抗规》观点,计算复合箍筋的体积配箍率时,可不扣除重叠部分的箍筋体积;只有《砼规》第11.4.17-1条规定ρv计算中应扣除重叠部分的箍筋体积.在实际工程中大都采用《抗规》和《高规》的方法,计算起来也方便,偏于安全,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体积配箍率通常也是采用不扣除重叠部分箍筋的计算方法.11框剪结构的暗梁设置《抗规》和《高规》对此要求也不一样,《抗规》第6.5.1-2条规定,有端柱时,墙体在楼盖处宜设置暗梁,(由原来的“应”改为“宜”),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厚和400的较大值;《高规》第8.2.2-3条规定,与剪力墙重合的框架梁可保留,亦可做成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暗梁,暗梁截面高度可取墙厚的2倍或与该榀框架梁截面等高;《砼规》无此章节.以上可看出两本规范对设暗梁的措辞上和截面大小上是不一样的.《抗规》第6.5.1条的条文说明指出,对于有端柱的情况,不要求一定设置边框梁,有边框梁柱的抗震墙很有可能成为高宽比小的矮墙,强震作用下发生剪切破坏,同时,抗震墙给柱端产生很大剪力,使柱端剪坏,这种破坏形态对结构抗地震倒塌是非常不利的.《高规》8.2.2条的条文说明就没有作什么说明.笔者认为,可按《抗规》执行.框剪结构的明框梁或暗梁如何设置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是设明框梁好,还是不设明框梁,是仅设暗梁好,还是暗梁也不设好,这需要通过大量试验和震害的分析来定,有的文章还主张设边框柱梁,这样能约束墙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对抗震有利,现在是各说各有理,但最终应以规范为准.12楼层剪力增大系数《抗规》第3.4.4-2条规定,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高规》第3.5.8规定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规程第3.5.2,3.5.3,3.5.4条要求的楼层,其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1.25的增大系数.除增大系数两本规范不一样外,《抗规》对地震剪力采用什么值没有像《高规》那样明确.一般处置办法是高层建筑按《高规》执行,非高层建筑按《抗规》执行.13钢筋代换《抗规》第3.9.4条规定,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并以强条出现.《高规》第3.2节中未提及此问题.《砼规》第4.2.8条对钢筋代换提出更多的具体要求,但是以一般性条文出现,除应满足承载力和最小配筋率以外,还要满足伸长率、裂缝宽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抗震设计时应执行《抗规》,总说明中应写上《抗规》第3.9.4条,非抗震设计时,可按《砼规》执行.以上是笔者在审图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愚见,由于对新规范的学习和理解还不够深入,不妥之处,愿同行发表自己的观点,以便更准确地执行新规范.《抗规》和《高规》要求不一致之处10点总结1、抗规5.2.7条:8度和9度时建造在Ⅲ、Ⅳ类场地,采用刚性较好的筏基和桩箱联合基础的砼高层建筑,当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Tg的1.2倍至5倍范围时,水平地震力可折减.而高规无此规定.2、抗规6.4.6条1款:一,二级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墙肢底截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小于一级0.1(9度),一级0.2(8度),二级0.3时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高规7.2.15条: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3、抗规表6.4.8: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有底部加强部位抗震一、二级纵向钢筋及箍筋要求;高规表7.2.17中未列出.4、高规7.1.5条: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采用弱连梁连接;抗规6.1.9条1款:较长的抗震墙宜开设洞口连梁的跨高比宜大于6.5、高规7.1.9: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抗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嵌固部位以上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6、高规7.2.2条1款:一、二级抗震等级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抗规6.4.1条不宜小于200m,砼规同抗规.7、高规7.2.2条6款:剪力墙有地震作用组合时,验算剪压比时剪跨比λ大于2.5或不大于2.5,砼规同高规;抗规,验算剪压比时剪跨比λ大于2或不大于2.8、高规7.2.11条:偏心受压剪力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7.2.11-1,7.2.11-2)中A为剪力墙截面面积,但未说明是否包括翼缘面积;砼规10.5.5条:公式(10.5.5)中A为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其中翼缘的有效面积可按10.5.3条规定的翼缘计算宽度确定.9、高规10.2.7条:当框支层为1~2层时,框支柱数目不多于10根的场合,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底部剪力的2%,框支柱数目多于10根的场合,每层框支柱所受的剪力之和应取底部剪力的20%;当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框支柱数目不多于10根的场合,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底部剪力的3%,框支柱数目多于10根的场合,每层框支柱所受的剪力之和应取底部剪力的30%;而抗规比较简单: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框支柱数目多于10根的场合,框支柱所受的剪力之和不应小于该层地震剪力的20%;框支柱数目小于10根的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不应小于该层地震剪力的2%.10、抗规表6.1.1注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高规10.2.2条: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抗规、高规、砼规对约束边缘构件设计的要求一、共同点:1、都要求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一、二级抗震设计剪力墙的其它部位以及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肢端部均应设置构造边缘构件.2、约束边缘沿墙肢的长度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50㎜和1.5倍墙厚.当有端柱、翼墙或转角墙时,尚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同时应满足下表要求:3、三规的轴压比取值相同:Hw为墙肢长度剪力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5、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面积体积配筋率一、二级抗震分别不小于为1.2%和1.0%.4、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箍筋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均不应小于8㎜、箍筋间距分别不应大于100㎜和150㎜.这是三规中一致的.配箍特征值λν都为0.2.二、不同点:1、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面积体积配筋率一级抗震为1.2%,二级抗震为1%,但对纵向钢筋最小配筋量《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程》高于其它两个规范.“高规”要求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分别不应小于6φ16和6φ14.而“抗规”和混规要求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分别不应小于6φ14和6φ12.我的理解是:如果是高层建筑结构必须满足“高规”的要求,如果是多层建筑可以按“混规”执行.不能打擦边球.我亲自做过一个项目,29层,短肢剪力墙结构,二级抗震,底部加强部位约束构件的配筋都是φ12.这是严重违规的,至少6φ14.2、“混规”对三级、四级抗震底部加强部位及其它部位的纵向钢筋、箍筋、拉筋的最小值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其它“二规”则语焉不详.3、“混规”11.7.14第4条要求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一、二级抗震等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且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的转角墙宜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仍按墙肢截面高度的1/4.其它“二规”没有对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一、二级抗震等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作出规定.《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适用于一切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凡是混凝土结构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不管是建筑专业还是其它专业均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选用于一切建筑抗震设计,凡是建筑设计要求设防的必须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程》仅适用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除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程》外还需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如果高层建筑建筑有抗震设防要求的还须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这就是“三规”之间的关系.“平法”中关于剪力约束边缘构件的构造做法不过把规范搬过来而已,并不是陈青来的独创.有些项目规模较大,业主聘请了几家设计院,设计出来钢筋含量悬殊很大,业主要求他们作出合理的解释,设计院都是“有理有据”,有的说是按此规范,而有的是按彼规范,依据的规范不同,自然计算出来的配筋就有所不同.其次是有的按规范的上线,有的是按规范的下线,反正都是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但即使是同一规范,上线与下线之间钢筋用量相差很大.有的设计过于保守,有的是算不清多配筋,没有进行必要的优化,结果造成极大的浪费;而有的设计又过于大胆,钻规范的空子,与规范打擦边球,弄得结构安全冗余度很低.过犹不及,过分的保守和过分的节约都是有害的,结构设计要体现中庸之道的理念,使结构既有很高的安全度,又不至于造成无谓的浪费.钢筋翻样经常遇到同样的结构类型,同样的层数,同样的地区,仅仅因为不同的设计师,钢筋含量天壤之别,发现钢筋经验指数参考价值不大,上下幅度太大,适用范围有限.所以不能靠钢筋指数来估算建筑钢筋用量,必须老老实实一个一个构件一根一根钢筋不厌其烦地去认真计算.定额中钢筋含量基本上也是没有多大意义,这就是钢筋算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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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分析对比(民用建筑部分)‚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1.适用范围: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4.0 m2.建筑高度标准: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臵。
(1).使用性质: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 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臵位臵: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 2。
(4).耐火极限:楼板:不低于1.50h ; 隔墙:不低于2.00h 。
(5).网点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臵。
问 :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臵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1).根据“建规” 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臵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并且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疏散门的距离应满足“建规”5.3.13条第4点的要求。
(共同学习本条具体内容)5.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无建筑分类 6.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h):7.自动扶梯:8.木结构 建规:5.5 木结构民用建筑5.5.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 5.1.1 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
引入《木结构设计规范》中第10章1.00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
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表5.3.3的规定。
表5.5.3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 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高 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所以不包括木结构建筑》。
9. 消防车道:住宅建筑规范:9.8.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臵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臵消防车道。
(与“高规”产生了矛盾,但“高规”应服从“住规”。
)10. 建筑物内的隔墙:1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12. 防烟楼梯间:13. 管 道 井:14.消防电梯前室:15. 疏散门开启方向:外的其它门窗洞口,如果是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如果前室内的墙上不开窗如何进行排烟?答:应该说,这是理解上的不仔细,要注意:说的是前室里面的“内墙”,而并非是前室内的墙。
而排烟窗是开在外墙上的。
这一点,建规 7.4.1条一开始就指出:“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臵”。
“高规”6.2.2条对裙房及低于32m 的二类高层也规定:“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6.消防水箱: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防水箱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17. 机械防烟:18. 机械排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1、《建规》3.5.2条: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答: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臵两个安全出口。
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基于以上几点不同之处,在考虑多层跃层式住宅户内小楼梯的疏散距离时,按照接近实际楼梯踏步的高度与宽度的常用比例(一般为1:0.6)折算出竖向疏散距离,而没有采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的计算方法。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为2500 m2,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否必要。
因外廊式建筑房间着火,烟和火势直接从外廊排走一般不会影响到楼梯间的垂直疏散。
往往感觉楼梯间设封闭式有些多层。
超过5层的外廊式建筑也如此。
答:对于与外廊连通的楼梯间可以不设臵封闭楼梯间,但应考虑采取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的措施。
5、术语中第2.0.19条和第2.0.20讲及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有说明设乙级防火门而封闭楼梯间门可不采用乙级防火门。
答:对于封闭楼梯间门的要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2条有关封闭楼梯间的规定中已明确,“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臵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建规》第3.8.8第:若室内提升设施为货梯(电梯厂家)。
如果货梯门的耐火极限能满足乙级防火门要求,是否可不另设乙级防火门。
该条于厂房第3.7.7条中未提及货梯的门要设乙级防火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8条规定,“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对于货梯门,不仅应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还应满足防火、防烟的要求。
第3.7.7条是对消防电梯的规定。
对于厂房内的货梯也应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
7、《建规》第3.8.2条要求仓库疏散门为甲级防火门,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少的丁级类仓库是否可以放宽要求?答:本规范第3.8.2条规定,“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宜为甲级防火门。
”如果为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丁、戊类仓库,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可以考虑适当降低。
8、《建规》第5.3.8条要求门净宽为0.9m,该净宽指的是门洞净宽还是指门扇(扣除门框)净宽?答:本规范中的“疏散门的净宽度”不是洞口的净宽,而是洞口装上门之后的实际通行宽度。
9、《建规》第5.3.8条。
要求房间疏散门不于2个,对于尽端走道两侧房间(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15m)是否也要求疏散门的净宽度也不小于1.4m?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疏散门的净宽度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4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臵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10、防火分区问题:(1)多层厂房和库房建筑,当楼板上开设较大尺寸洞口时,是否接上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答:多层厂房和仓库建筑,当楼板上开设较大尺寸的洞口时,应考虑采取防火分隔的措施。
(2)多层公共建筑,当采用敞开式楼梯间时,是否按上、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答:对于多层公共建筑中的敞开式楼梯间,一般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对待。
如考虑到办公楼、教学楼等火灾危险性较小场所的使用要求,仍允许该类场所在楼层不高时设臵敞开楼梯间,但应尽量控制设臵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范围11、5.3.17条第5款:第一句为‚营业厅建筑面积‛第二句‚地上商店的面积……地下商店的面积……‛。
后面二、三句是指建筑面积还是指营业面积?答:第5.3.17条第5款表述的内容为: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而非“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面积折算值”作为一个词。
12、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如为四周敞开的此类厂房,则如何处理?还需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贴厂房侧砌墙壁吗?答:甲、乙、丙类厂房应设臵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对于四周敞开的该类厂房,仍应设臵封闭楼梯间,若设臵室外楼梯,应考虑防火保护措施。
13、第11.2.1第架空电力线与甲类厂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如电力杆(塔)设在山上(高处),则例杆间距如何计算?答:第11.2.1条规定,甲类厂房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如果电杆(塔)设在山上等较高的位臵,除应满足水平距离要求外,尚应考虑采取防止因倒杆而影响厂房的有关措施。
14、一个厂房内有甲类、丙类生产设施装置,并已使用防火隔成二个独立的防火分区,按规定整个厂房已按甲类厂房处理,请问其中丙类生产区域的疏散要求(如疏散出口、疏散距离)应按甲类厂房处理,还是可以按丙类生产厂房处理?(关健是甲—丙类的分隔‘可靠性’)答:甲类和丙类生产位于同一防火分区内,且各自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整个厂房按甲类厂房考虑。
对于该厂房内的丙类生产部分,其安全疏散要求仍可按丙类生产的规定执行,但应保证分隔甲类和丙类生产的防火墙等分隔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