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街区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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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历史街区规划策划书3篇

历史街区规划策划书3篇

历史街区规划策划书3篇篇一历史街区规划策划书一、前言历史街区是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底蕴。

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街区的价值,我们制定了本规划策划书。

本规划将以[历史街区名称]为对象,通过对其历史、文化、建筑等方面的研究,制定出合理的保护和利用方案,以实现历史街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历史街区概述1. 街区位置:[具体位置]2. 街区历史:[介绍历史街区的形成背景、发展过程和重要事件]3. 街区现状:[描述当前历史街区的现状,包括建筑风格、人口密度、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三、规划目标1. 保护历史遗产:通过规划,保护历史街区内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 改善居住环境:提升街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规划,引入文化创意产业、旅游等,促进街区经济发展。

4. 增强社区活力:加强社区建设,提高居民参与度,增强社区凝聚力。

四、规划原则1. 整体性原则:保护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和空间格局,注重街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2. 原真性原则:保持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修复和重建应尊重历史事实。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街区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居民、社区组织和社会各界参与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发展,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五、规划内容1. 建筑保护与修复:对历史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

根据建筑的价值和保存状况,制定相应的保护和修复方案。

2. 基础设施改善:完善街区内的道路、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设文化设施、商业设施、休闲设施等,满足居民和游客的需求。

4. 环境整治:加强街区环境卫生管理,整治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现象,营造整洁有序的街区环境。

5. 产业发展:培育文化创意产业、旅游等特色产业,促进街区经济发展。

6. 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提高居民参与度,增强社区凝聚力。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规划编制组织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2─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1.4重大事件与重要人物
历史文化街区中发生过的重大历史事件及其场所,历史文化街区涉及的历史名人及其活动场所与遗迹。
2.现状调查与评估
2.1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
城镇总体规划对该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定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对该街区的保护要求以及规划实施的保护、利用状况和管理状况,归纳其取得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3.4绿化与景观;
3.5建设控制要求。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4─
4.1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原则;
4.2道路与交通;
4.3给水排水;
4.4电力电信;
4.5燃气;
4.6防灾工程;
4.7环境卫生;
4.8管线综合。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5.1技术指标;
5.2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6.1经济政策;
6.2搬迁和安置;
规划修编应当按原程序论证、报批。
5.公众参与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方案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3─主要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范围、依据、目标、原则、期限、成果构成等。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天津市规划局2011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规范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技术标准》。

第二条《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历史保护、发展利用研究、用地规划、建筑与环境保护引导、基础设施体系五部分内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活动的全面控制和引导。

在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应以《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保护规划》应在充分调研现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现状价值分析及评价。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演变、街区特征、城市功能、人口、生活服务设施、绿化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街区主要历史文化特色、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的工作方向。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与利用应以保护为根本目的,遵循合理性、前瞻性原则,促进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应从有利于历史文化环境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角度出发,为历史建筑找到适合的新的使用方式,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引导区域合理更新。

第六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14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分别为估衣街历史文化街区、老城厢历史文化街区、古文化街历史文化街区、一宫花园历史文化街区、鞍山道历史文化街区、赤峰道历史文化街区、中心花园历史文化街区、劝业场历史文化街区、承德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街区、泰安道历史文化街区、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及海河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历史保护第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应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要素一般归纳为四类:1、建筑:历史形成的各类建筑及对历史环境有积极意义的建筑;2、空间:主要指历史形成的道路与街巷系统及其线形、宽度、空间尺度、景观特征与各类公园、街头绿地、绿化庭院、古树名木、广场、街道交叉口等;3、肌理:主要指历史形成的街巷、街廓、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特征,如原有道路和街巷格局、地块的尺度与形状、建筑的体量、建筑密度与群体空间布局等;4、其他:主要指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1、1 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得编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得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本技术规定就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得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得深化。

编制完成得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与管理得依据。

1、3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得编制。

其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得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得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得,由保护规划得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与社会公众得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1.历史研究
1.1历史沿革
历史文化街区在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发展史上的作用及发展过程中的兴衰情况。
1.2街区功能与空间形态演进
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功能和范围及空间形态的演变过程,包括在近年城市化进程中的变化。
1.3街巷与重要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中重要街巷及其名称与由来,重要的历史性建筑及影响。
3.5环境风貌保护
从历史文化街区外围重要的城市视点角度,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的形象、立面,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依据历史文化街区空间环境所表达的历史文化信息的重要性、观赏性,确定主要景观视廊、代表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志性与重要景观,如外部整体形象、入口景观、核心景观等。
3.6建筑遗产的保护
对建筑的保护与更新的处置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将现有建筑划分为四类:
5.公众参与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方案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主要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范围、依据、目标、原则、期限、成果构成等。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2.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划定;
2.2重要保护对象的确定;
(4)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的年代分析图;
(5)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层数分析图;
(6)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质量分析图;
(7)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历史功能分析图;
(8)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风貌分析图;
(9)历史文化街区其他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10)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遗产保护规划图;
(11)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保护规划图;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围。

根据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在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同样保留有许多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遗存丰富的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申报的街区原则上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申报要求(一)拟申请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报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附件1、2)。

2.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批准文件。

3.依法批准实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4.历史文化街区价值评估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历史街巷空间特色等的评估分析。

5.历史文化街区可持续性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保护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经济活力、街区环境的评估以及居民基本的诉求和意愿调查。

6.街区内已开展的基础设施、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不协调建筑的整治等项目的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资料等。

7.城市历史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与专门管理机构的相关材料。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做好历史文化传承,严格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审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负责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监督检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安全和修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绿化及古树名木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历史街区保护导则

历史街区保护导则

历史街区保护导则
历史街区保护导则是一个针对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和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其目的是确保历史街区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得到有效保护。

历史街区保护导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原则:强调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如“科学规划、积极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并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2. 规划编制:提出具体的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与要点,统一保护规划编制深度、表达格式等要求。

3. 保护措施:针对街区的不同特点,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

包括对建筑、街道、景观等各个方面的保护要求,以及对居民生活和传统工艺的保护和传承等。

4. 开发利用:在保护的前提下,提出对历史街区的合理利用方案,如文化旅游、商业开发等,以实现街区的可持续发展。

5. 管理规定:制定历史街区的管理规定,包括对建筑活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确保街区的历史风貌和环境得到有效维护。

历史街区保护导则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街区的历史背景、文化特色、居民需求等。

同时,还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确保导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平乐古镇历史街区保护详细规划文本

平乐古镇历史街区保护详细规划文本

平乐古镇历史街区保护详细规划文本1 总则1.1 为指导平乐古镇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周边镇区协调发展,统筹安排古镇各项改造与建设,提供历史街区保护和改造更新的技术法规依据和措施,受平乐镇人民政府委托,编制平乐古镇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

1.2 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按照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有关标准技术的要求。

1.3 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守国家及四川省的相关法规规定。

1.4 本规划经邛崃市人民政府、平乐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建设者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大调整,需经平乐镇人民政府批准。

2 项目概述2.1 平乐镇是全国重点镇,是2002年9月四川省旅游局、建设厅、文化局联合推出的四川省十大古镇游之一。

在2005年4月被授予全国环境优美镇,同时已被审批通过成为第二批全国历史文化名镇。

本次规划是平乐镇府委托清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平乐古镇历史街区进行的一次详细规划。

本规划力求在充分研究平乐的历史变迁和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对平乐古镇历史街区的保护、发展提出建设、制定措施,为政府的保护发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2 本次规划在梳理镇区各项系统的基础上,对核心保护区的古镇空间形成做了仔细的推敲,选取五个重点地段做节点设计,以期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保护并发扬古镇的历史文化环境,增强平乐古镇的商业活力和旅游吸引力、引导、带动整个平乐古镇的保护和发展。

2.3 本次规划参照2005年编制的《邛崃市平乐镇规划》、《邛崃市平乐镇历史保护规划》,从2005年3月起,经过前期调研、现状分析、规划设计、图则编制等几个阶段,于2005年8月完成最终成果。

2.4 本次规划在深入现状调研的基础上,重新评价核心区现状建筑的质量和风貌、现状街巷空间及绿化水系存在的问题,制定新的院落、建筑保护更新措施,调整用地结构,梳理道路交通系统水系网络、和绿地景观系统,并结合整体规划思想,制定分地块图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三章调查和评估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七章成果要求第八章附则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魅力村镇点击:522次1.1 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本技术规定是结合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容的深化。

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由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审批流程

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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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街区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点历史街区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是多层次的,每个环节实质性的工作内容都不能缺损,但是规划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历史街区的详细规划。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没有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给予足够的重视,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遗产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严重损失。

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遗产大部分以孤立的形态得以保存,能够体现出城市部分历史风貌的就只有一小部分残留的成片的历史街区了,加之历史街区中多数建筑缺少《文物法》对文物保护单位那样明确的法律保护,因而21世纪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结果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历史街区未来的命运。

此外,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层次的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完成,保护框架已经明确,保护工作已经向实施总体规划的下一个层次详细规划转化。

因此,紧紧抓住历史街区的详细规划并设法保证其编制质量便成为今后一个阶段名城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点。

总体规划完成后,在其指导下的详细规划其实是有多种结果的,是否选择合理的并有利于保护的方式进行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谁对历史地段的详细规划以及规划的具体方式和质量进行选择和评定呢?让我们来看一看我国目前的规划审批制度。

2、现行规划审批制度中对历史街区详细规划的审批存在弊端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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