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doc
202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一、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
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之日起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
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
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如以暂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绩变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因船台、支架和其它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有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一、保险期限本保险自被保险船舶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开始建造或装船之日起生效。
直到被保险船舶完工并交付给定船人或船东或保险期限届满,以先到者为准。
保险前已在船上分发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日期起生效。
保险生效后发放或交付给施工方的材料和机械设备,自发放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船舶提前一个月交付给船东。
我们公司可以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不到一个月不退款。
如果超过保险期限交货,我们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我们公司办理延长保险期限的手续。
展览期满一个月的,公司收取指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额外的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船舶的建造价格或最终合同价格。
保额按照保额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以临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应在船舶建造或最终价格确定后通知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的,因任何事故或者同一事件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是,因被保险船舶的设计、装饰或船型的改变以及材料性能的改变而引起的船舶费用的变化,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我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1.被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付期间,建造船舶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所有材料、机械和设备均在船厂内装卸、运输、保管和安装,以及船舶下水、靠泊和靠泊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和飞行员的疏忽和缺乏经验;(3)船体和设备部件的潜在缺陷;(4)由于泊位、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故障;(五)被保险船舶任何部分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六)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重新下水所发生的费用;(7)即使没有损失,我公司也将负责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所支付的费用。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船舶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或责任。
人保船舶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提供的一种船舶险产品。
本文将对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人保船舶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1. 船舶损失保险: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针对船舶本身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的保障。
这包括船舶的机体、设备、配件以及船上的货物、燃料等。
在投保时,人保会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以确定投保金额和保费。
2. 船舶碰撞保险:船舶碰撞是海上航行中常见的事故,因此人保船舶险也提供了相关的保险保障。
当船舶发生与其他船只、码头或其他目标的碰撞时,船舶所有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来修复船舶或补偿损失。
3. 船舶人员保险: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对船上人员的保障。
这是因为航海过程中,船员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人身伤害或疾病。
船舶人员保险将为船上人员提供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多个保障项目,以确保船员在工作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
4.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而船舶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公众责任险,以保障第三方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对船舶非经营性活动的保障,例如船舶在港口泊位上停放期间对码头设施或其他船只的损害。
除了上述主要的保障方面,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条款。
其中包括投保人在合理范围内的索赔费用、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除、免赔额和赔偿比例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可能因各地区和具体保险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购买人保船舶险之前,船舶所有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其中的保障范围、赔付条件以及保费支付方式等细节。
总的来说,人保船舶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保护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文档
202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文
档
CONTRACT TEMPLATE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险单号码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
│航行范围:│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保险公司签章│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年月日│
└─────────────────┴────────────────┘。
人保船舶保险2009和1986比较
六
保险终止
自动终止
改为保险合同的解除
改为自动解除
七 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保险
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被保险人。
但本款不适用第6条第3款。
2.被保险船舶……
改为(一)定期险
增加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改为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改为(五)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
改为(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船舶保险条款(86年)
船舶保险条款(1986.1.1)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①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1988年1月颁布)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申包括舵、桅、锚、槽、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暴、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的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米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第十条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按约定分期缴费.第十二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以及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第六章无赔款安全优待第十六条保险船舶在1年保险期限内安全航行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无赔偿安全优待按艘分别计算.第七章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新船造价的,以不超过出险时同类型新船造价为限.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一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部位的修理费用赔偿;二按照估价或实际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按照保险金额与同类型新船造价比例赔偿.三、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五条对碰撞责任的畴偿趔定,以及按照本条款第六条负责的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的规定,与保险船舶本身的赔款分别计算.以上船舶损失的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或同类型新船出厂造价时,船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毕独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的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九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经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摄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保险人应根据本条款和参照现行海事处理的规定迅速查证核实,赔款一经确定,保险人应在10天内赔付.第二十一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追偿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可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及有关证据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二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议定价值后,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当天起,1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或者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投保人在签订国内船舶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定是否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详细载明保险船舶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义务、无赔款安全优待、赔偿处理等内容.投保人研究标准条款后,如有投保利益和需要,可填具国内船舶投保单,经双方签章后,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上述条款即成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均须遵守.当然,双方根据需要,还可特殊约定附加条款.图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的要求投保国内船舶险的要式文书,经双方认可后,即成为船舶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投保人在投保船舶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有关的一切事项.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相应增加保费.投保人在填制投保单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投保人可视不同情况来决定投保险别.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航次保险的期限以启航至航行终止期限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来填写.费率和保险费依照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规章计算填报.对分项保险金额,投保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还应如实填报船名船号、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载重吨、航行范围、航行证书编号等内容,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厘定保费.投保单须有投保人、代理单位签章并注明填报日期.国内船舶保险单被保险人____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经理副经理______主管负责人______复核______制单附:国内舶舶保险费率规章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计算.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其它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三、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63号文件,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二十五年;各类木质船为十八年;水泥船为十年.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20%.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救护船和港作船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别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20%.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50%.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20%.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_______高档费率计算.平流河、苏州河、黄浦江承其他永流平稳的江河.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甬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讧、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陀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15%计算.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计算.备注:1.投保1年,中途退保,按短期费率计算退保费.但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停航或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其退保费应按日计算.2.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计算.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各类船舶的经营赔付倩况,在总颁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凡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须将费率向总公司备案.说明国内船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对投保人投保的船舶予以承保的书面文件,它是船舶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依据.国内船舶保险单中应当写明承保船舶的种类、名称、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保费总数、保险期限以及双方的特别约定.制作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船舶险投保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投保船舶是否适航.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在收取保险费或者约定收取保险费后一般应在起保时全部付清保险费,定期保险也可分期付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所列各项内容要清楚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印章.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保单号:投保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审核:经办:。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的船舶保险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付。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交的保险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船舶保险风险以及保险金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按照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船舶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是船舶保险条款的核心部分,其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赔付的种类和数量。
在此基础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承担的最大赔付金额。
为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根据船舶的价值以及所承担的损失范围来确定。
同时,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货币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的保费费率。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率越高,保险金额也就越高。
3.保险期限和续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义务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是一年,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续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后继续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保险期限过期后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保险人应该提前进行续保,确保船舶保险的连续性。
4.理赔程序和要求。
在发生船舶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在此过程中,需要被保险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证行为的承诺书、被保险人声明等资料。
理赔过程非常重要,需要被保险人认真仔细地把握,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内船舶保险条款中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需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仔细审核和了解,避免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对自己的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文档
20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险单号码__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保险单相关知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声明事项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
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
保险事项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除外事项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条件事项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
其他事项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保险合同编号:CB20210001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人:买方船舶所有人:卖方保险内容:根据买方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为买方提供以下船舶保险服务:1. 险别和保险金额买方共购买以下险别,并确认所购买险别的保险金额:1.1 船舶全损险(A款):保险金额为船舶的实际价值,不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80%;1.2 船体水渍损失险(B款):保险金额为船舶的实际价值,不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80%;1.3 船员人身意外伤害险(C款):保险金额为人员的实际价值,不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80%;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保险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 承保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3.1 船舶全损:指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船舶完全损毁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3.2 船体水渍损失:指船舶因外界原因导致进水损失的情况;3.3 船员人身意外伤害:指船员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情况;4. 保险费支付买方应根据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一经支付,即视为买方完成了本保险合同的支付义务。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买方应立即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赔申请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和处理。
5.1 船舶全损:买方应提供有关船舶全损的证明材料,如引起全损的事件、定损报告等;5.2 船体水渍损失:买方应提供有关船体水渍损失的证明材料,如进水原因、造成的损失情况等;5.3 船员人身意外伤害:买方应提供有关船员人身意外伤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医疗证明等;6. 其他条款6.1 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6.2 保险责任排除: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列举部分)7.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保险单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声明事项
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
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除外事项
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条件事项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
其他事项
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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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86.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造成的污染或玷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款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简介船舶保险是指在船舶遭受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也是国内航运保险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其船舶保险产品备受市场青睐。
本文将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单涵盖的内容、保险责任、赔偿方式等重要内容。
保单涵盖的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船舶保险单主要保障以下几方面的风险:船体险船体险是指在买方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后,由保险公司对船只本身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配件等物质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险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在买方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向第三者或其合法代表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
在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以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为限。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对第三者财产及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触礁等导致的污染和环境损坏事件道路运输保险道路运输保险是指在货主(或运输公司)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条款,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在货物负责保险起保日持续的运输过程中,对货物实际遭受的自然灾害、意外损失、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的保险险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路途中的货物被损坏或毁坏•运输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单主要负责上述风险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但同时也需要承担合理的间接损失。
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中还可能规定保险责任的排除、限制事项及制定特别条款,需要注意这些内容,避免出现差错。
赔偿方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事故给予赔付。
在申请理赔之前,需要递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来定性损失的大小和范围。
因此,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注意细化条款和注明保险范围,以免赔偿不足的情况发生。
总结船舶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险种,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7.09.03
•【文号】银办函[1997]463号
•【施行日期】1997.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463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一处问题的请示》(太保[1997]第6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船舶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船舶等级变动”为正式用语,而“船级变动”为口语化表达方式,其含义与“船舶等级变动”相同。
1997年9月3日。
船舶保险条款PICC86PICC96的比较
船舶保险条款PICC86PICC96的比较PICC86 & PICC96的优势1、全损险的责任范围。
相比较PICC96,PICC86中规定的全损险责任范围更大,将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海盗行为、抛弃货物、以及核故障和意外事故等纳入保险范围。
同时,PICC86还规定,“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以及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等原因导致的全损损失也应纳入全损险的赔付范围。
2、一切险碰撞、触碰责任的规定。
PICC96采用的是列明触碰对象,其触碰对象仅包括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如渔网、桥梁等均不在此列)。
而PICC86的触碰对象范围则相对比较广泛。
另外,PICC 96 对于碰撞引起的第三者船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主要是三者船的船期损失),不负责赔偿;PICC 86 可以赔偿三者船的间接损失。
同时,PICC96仅对碰撞、触碰负四分之三责任。
而PICC86仅规定对每次碰撞的责任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3、一切险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及施救PICC86中规定,共损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获得对共损牺牲的全部赔偿而无需先行向其他各责任方索取分摊额。
而PICC96中没有此规定。
同时,PICC96还规定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积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PICC86仅规定施救费用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4、不适航PICC86规定不适航以被保险人在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不适航为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船东的适航责任。
而PICC96无此规定。
PICC96规定,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PICC86则没有此规定。
5、船舶失踪PICC86规定,船舶超过预计到港日期两个月未得到其行踪消息时视为实际全损,即按保险金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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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触碰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一属同一人一样。
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被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程,则该航程即行终止。
3.施救(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三.免赔额(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同海损、施救的索赔)。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所引起的合理费用。
四.海运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一)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
五.保险期限本保险分定期和航程保险。
1.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
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
被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要加缴6个月保险费。
2.航程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程为准。
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超过30天。
六.保险终止(一)一旦被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条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七.保费和退费(一)定期保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
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缴付,但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缴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
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被保险人。
但本款不适用第6条第3款。
2.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该款不适用全损。
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二)航程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一)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
(三)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九.招标(一)当被保险船舶受损并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二)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此类投标经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
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三)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未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保险人有权对船东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索赔和赔偿(一)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赔偿。
(二)全损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三)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作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要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六)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
十一、争议的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