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的保险合同5篇
船舶的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拥有合法所有的船舶,为船舶及其相关利益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保,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船舶及其附属设备、货物、船员等,具体细节将在保险单中详细列明。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船舶的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由双方根据船舶的实际价值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记载。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船舶起航之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船舶碰撞、船舶失窃等原因导致的船舶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范围和条件详见保险单。
第五条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船舶的所有相关情况。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3.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有重要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收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
3.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指导。
第七条赔偿处理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相关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
第八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间内有效。
2. 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标的转移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船舶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或责任。
人保船舶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提供的一种船舶险产品。
本文将对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人保船舶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1. 船舶损失保险: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针对船舶本身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的保障。
这包括船舶的机体、设备、配件以及船上的货物、燃料等。
在投保时,人保会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以确定投保金额和保费。
2. 船舶碰撞保险:船舶碰撞是海上航行中常见的事故,因此人保船舶险也提供了相关的保险保障。
当船舶发生与其他船只、码头或其他目标的碰撞时,船舶所有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来修复船舶或补偿损失。
3. 船舶人员保险: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对船上人员的保障。
这是因为航海过程中,船员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人身伤害或疾病。
船舶人员保险将为船上人员提供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多个保障项目,以确保船员在工作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
4.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而船舶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公众责任险,以保障第三方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对船舶非经营性活动的保障,例如船舶在港口泊位上停放期间对码头设施或其他船只的损害。
除了上述主要的保障方面,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条款。
其中包括投保人在合理范围内的索赔费用、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除、免赔额和赔偿比例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可能因各地区和具体保险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购买人保船舶险之前,船舶所有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其中的保障范围、赔付条件以及保费支付方式等细节。
总的来说,人保船舶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保护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专门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截了当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缺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缺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缺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缺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缺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修理、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缺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缺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缺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的船舶保险合同,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有效保险期间,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缴纳相应保费的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战争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事件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遭受损失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恐怖活动中遭受袭击或恐怖分子行为导致的损失,除非另有合约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碰撞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与其他船舶、浮动物体相撞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起锚、抛锚、系泊、离泊、排渍等作业过程中因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自然灾害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风暴、大雾、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雷击、船舶搁浅、冰冻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海盗袭击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海盗袭击导致的直接损失或被劫持,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被保险船舶因海盗袭击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险责任1. 除上述条款所列之外,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协商的结果,本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其他险责任。
2. 具体的其他险责任、责任限额等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保险费和赔付第八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按照本公司的保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或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为准,并按期续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赔付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于48小时内通知、切实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应尽合理努力。
2. 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款申请文件和相应证据后,本公司将依法核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控制风险并对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而制定的一种保险制度。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各方利益的约定和规定,旨在提供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船舶的建造工程及相应设备。
建造工程包括船体、主机、建造设备、辅助船舶设备,以及所有与船舶建造直接相关的材料。
二、保险责任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 承保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2. 投保人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3. 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免赔额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赔额,即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免赔额旨在鼓励投保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因疏忽或不当操作造成的事故。
四、保险费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支付方式可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限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船舶的建造合同签订日开始,至船舶交付投保人或者保险合同终止日为止。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额变更、保险期限延长等申请。
六、索赔和理赔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主要需要投保人提供以下材料:1. 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2. 事故发生时的船舶建造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3. 投保人负责人的声明;4. 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合同解除当船舶建造合同解除时,投保人有权解除相关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支付解约费用。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相应的退费事宜。
结语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旨在保障船舶建造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控制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用于约定关于船舶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条件、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等条款。
船舶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险别:船舶险种一般分为主船险和附加险,主船险包括碰撞、承运人责任、火灾爆炸等风险,附加险包括海盗、打捞、拖轮费用等特定风险。
2. 赔偿标准:对于船舶损失的赔偿标准包括全损、部分损失和海损。
全损表示船只完全失去使用价值,部分损失表示船只部分损坏但仍具备使用价值,海损表示因海上事故导致的船只损失。
3. 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保费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4. 责任免除和免赔额:船舶险条款中通常规定了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核爆炸等特殊风险。
同时,还会约定免赔额,即在一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5. 保险期间和终止:船舶险条款会明确规定保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条款还会规定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如保险人违背约定、保险费未支付等情况。
船舶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完整版本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含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施、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全部险。
一、责任范围(一 )全损险本保险承保因为以下原由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地震、火山迸发、闪电或其余自然灾祸;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余物体或其余海上灾祸;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偷窃或海盗行为;扔掉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响堆发生的故障或不测事故;本保险还承保因为以下原由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挪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不测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伏缺点;③船长、海员存心伤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海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大意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备或减少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破坏惹起的污染,所采纳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由应不是因为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责责所致的。
(二 )全部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由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以下责任和花费: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余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余物体而惹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以下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消除阻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余物件;d.任何财富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 (包含预防举措或消除的花费 )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富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余物体的延缓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花费。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余船舶碰撞两方均有过错时,除一方或两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错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合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 (包含法律花费 )是本保险其余条款项下责任的增添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出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援①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援、救援花费的分摊部分。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申请保险,乙方同意承保。
为明确双方权益,基于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及其附属设备、船上人员及其货物等,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本体、船体附件、机器设备、导航仪器等。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以乙方确认的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责任1. 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乙方对保险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第三者责任:乙方对保险船舶因操作失误或碰撞等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3. 船舶航行事故人身伤害:乙方对保险船舶上的船员因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在承保前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
4.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并应扣除免赔额。
3. 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应书面通知对方。
2.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3.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船舶保险
7、保险终止
(一)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8、保费与退费
定期保险
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交清,保险人同意也可分期支付。 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 还保费 被保险船舶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停泊超过30天时, 停泊期间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
(一)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2、责任范围
(2)一切险
碰撞责任 共同海损和救助 施救
(一)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3、除外责任
不适航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恪尽职守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 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不良部件的更换或修 理
(一)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4、免赔额 5、海运 6、保险期限
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一)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9、被保险人的义务 10、索赔与赔偿 11、争议处理
(二)船舶战争、罢工险 船舶战争、
船舶战争保险是船舶保险中的一个附加 险
(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
承保范围 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金额 索赔 赔偿规定 被保险人的义务 争议处理
(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2、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 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其他险种 、
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三、 船舶保险实承保
1、风险评估
船东资信 船型 船龄 船级 航区 登轮检验 针对老龄船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检 验
2、费率厘定
第十章 船舶保险
一、 船舶保险特征
以承保水上风险为限 所承保的风险相对集中, 所承保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较大 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 承保范围广 属于定值保险 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自动转让 船舶保险法律适用面广、 船舶保险法律适用面广、政策性强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米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第十条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按约定分期缴费.第十二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以及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第六章无赔款安全优待第十六条保险船舶在1年保险期限内安全航行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无赔偿安全优待按艘分别计算.第七章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新船造价的,以不超过出险时同类型新船造价为限.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一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部位的修理费用赔偿;二按照估价或实际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按照保险金额与同类型新船造价比例赔偿.三、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五条对碰撞责任的畴偿趔定,以及按照本条款第六条负责的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的规定,与保险船舶本身的赔款分别计算.以上船舶损失的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或同类型新船出厂造价时,船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毕独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的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九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经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摄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保险人应根据本条款和参照现行海事处理的规定迅速查证核实,赔款一经确定,保险人应在10天内赔付.第二十一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追偿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可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及有关证据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二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议定价值后,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当天起,1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或者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投保人在签订国内船舶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定是否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详细载明保险船舶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义务、无赔款安全优待、赔偿处理等内容.投保人研究标准条款后,如有投保利益和需要,可填具国内船舶投保单,经双方签章后,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上述条款即成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均须遵守.当然,双方根据需要,还可特殊约定附加条款.图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的要求投保国内船舶险的要式文书,经双方认可后,即成为船舶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投保人在投保船舶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有关的一切事项.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相应增加保费.投保人在填制投保单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投保人可视不同情况来决定投保险别.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航次保险的期限以启航至航行终止期限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来填写.费率和保险费依照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规章计算填报.对分项保险金额,投保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还应如实填报船名船号、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载重吨、航行范围、航行证书编号等内容,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厘定保费.投保单须有投保人、代理单位签章并注明填报日期.国内船舶保险单被保险人____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经理副经理______主管负责人______复核______制单附:国内舶舶保险费率规章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计算.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其它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三、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63号文件,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二十五年;各类木质船为十八年;水泥船为十年.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20%.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救护船和港作船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别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20%.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50%.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20%.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_______高档费率计算.平流河、苏州河、黄浦江承其他永流平稳的江河.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甬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讧、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陀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15%计算.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计算.备注:1.投保1年,中途退保,按短期费率计算退保费.但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停航或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其退保费应按日计算.2.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计算.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各类船舶的经营赔付倩况,在总颁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凡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须将费率向总公司备案.说明国内船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对投保人投保的船舶予以承保的书面文件,它是船舶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依据.国内船舶保险单中应当写明承保船舶的种类、名称、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保费总数、保险期限以及双方的特别约定.制作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船舶险投保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投保船舶是否适航.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在收取保险费或者约定收取保险费后一般应在起保时全部付清保险费,定期保险也可分期付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所列各项内容要清楚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印章.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保单号:投保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审核:经办:。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人在航海期间的风险管理协议。
船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保险类型:包括船体保险、货物保险、责任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对船舶和货物的保险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对损失的承担程度。
3. 险别:包括全保、平安险、水渍险等不同的险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险别。
4. 免赔额: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
一般来说,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5.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险别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定出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费率。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总之,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重要协议,它可以有效地管理船舶在航行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保障船舶及其货物的安全。
保险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条款,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和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
船舶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一、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是指船舶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为自己的船舶购买的保险。
船舶保险通常涵盖船舶本身以及货物、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船舶保险对于航运行业至关重要,它为船舶所有者提供了对潜在风险和损失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
二、船舶保险分类1. 船体保险:即船舶本身的保险,通常包括船舶的损坏和损失,例如船体受损、沉没、碎裂等损失。
2. 船舶货运保险:货运险通常保障货物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
3. 船舶责任保险:责任险通常包括船舶在海上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例如碰撞、漏油等可能产生的责任。
4. 船舶人身保险:人身保险通常包括船员和乘客因航行意外或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赔偿。
三、船舶保险条款1. 自负额(Deductible):自负额是指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
自负额通常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目的是为了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
2. 航行区域(Navigation Limits):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船舶的航行区域。
如果船舶在规定航行区域外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3. 折旧(Depreciation):船舶保险中通常会包括折旧条款,即船舶因使用和老化而导致价值下降的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通常会考虑折旧。
4. 异地救援(Salvage):当船舶在海上遇险,需要进行救援时,救援费用通常也会作为保险赔偿的一部分。
四、船舶保险合同1. 保险单(Policy):保险单是船舶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据,它详细记录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
2. 保险标的(Insured Object):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对象,通常包括船舶或货物。
3. 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的对象的价值,通常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赔偿的上限。
4. 保险费(Premium):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购买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险费的多少通常取决于被保险对象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一、引言船舶险是指用于保险船舶及其有关利益的险种。
人保船舶险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险产品,具有广泛的应用和保障范围。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人保船舶险条款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保船舶险条款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该保险产品。
二、主要条款1. 保险责任人保船舶险主要承保的风险包括船舶的海上风险、承运货物过程中的运输风险、以及船舶在港口、码头等地区的非运输风险。
该险种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船体险和船舶责任险。
船体险主要保障船舶本身因火灾、碰撞、沉没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船舶责任险主要保障船舶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保险金额人保船舶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和投保人的要求来确定,一般以船舶的市场价值为基础。
保险金额确定后,保险费率将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载货量、航行区域等因素进行核定。
3. 保险期间人保船舶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来调整。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只要符合保险责任的约定,都可以获得理赔。
4. 保险责任免除人保船舶险条款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保险责任进行了免除。
例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保险人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进一步赔偿责任;船舶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或者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航行里程后,船舶的损失将不再得到保险赔偿等。
5. 理赔过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报告和证明。
保险人将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定损,并根据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进行赔付。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人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款。
三、保险条款的意义1. 经济保障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经济任务。
人保船舶险可以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可以及时得到赔付,减少了损失的经济压力。
2. 保险责任的明确人保船舶险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船舶建造险是一项融合了工程险(船舶建造过程)和船舶险(船舶下水和试航过程)的综合性保险。
因此,其保单带有鲜明的船舶险特色。
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承保风险因为船建险业务合并了工程险和船舶险的双重风险,因此承保风险也应当分开来看待。
3.1工程建造部分承保在保险期间因一切风险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并包括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现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而需要对相应的缺陷部件defective part的维修和重置费用。
但是条款剔除了焊接的错误引起的重置成本。
同时约定,保险人承担下水失败后为再次成功下水引起的后续费用。
此处,与人保条款中的措辞相比,需要注意的有:第一,人保约定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协会条款第6条明确剔除了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但是笔者曾见过特别约定,明确虽然使用协会条款,但是扩展承保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第二,人保约定赔付因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那么按照船舶险的理解,对于潜在缺陷本身的替换维修是不保的,只保因此引起的损失;这一点与协会船舶险也是一致的。
但是协会船建险则明确了此潜在缺陷的缺陷部件一样可以得到赔付,当然也包括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部件的损失,因为保的是all risks。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会船舶险是列明风险条款,其最原始的定义是perils of the seas rivers…,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能被归入海上风险。
第三,设计错误(协会条款第8条)协会与人保都对设计错误所引起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都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重置等费用以及为了改进或者更改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并不负责。
3.2试航部分第一,试航区域协会条款规定,试航区域一般在250海里,如果因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船建所在地而需要进行拖行则需要事先通知保险人;人保条款规定20000总吨以上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20000总吨为250海里,1000以下为100海里。
保险单(国内船舶)
保险单(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编号:ASD1234567本保险单以船舶财产保险条款为基础,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签订,并严格遵守国内船舶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本保险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第一条保险范围及保险金额1.1 本保险单适用于所有国内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等。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整。
1.2 保险范围包括船舶本身、船上设备、货物以及投保人或第三方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3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赔偿2.1 保险公司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损失将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负责赔偿。
2.2 在保险期间内,若船舶出险,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尽的事故报告、损失明细以及相关证据,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2.3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告并审查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将根据船舶价值、损失程度、修理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3.1 本保险单的保险费率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即人民币一万元。
3.2 保险费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三十日内支付至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费支付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保险的解除和终止4.1 若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以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没收已支付的保险费。
4.2 保险公司有权在发生重大事故后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在解除合同后十五日内支付投保人相应赔偿。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5.2 对于保险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附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即代表双方对于保险合同的了解和接受。
本保险单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任何对本保险单的修改或补充事项应经双方书面协议。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保险的定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为保险人对船舶在中国沿海及内河航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船体、船机及其附属设备损失及第三者因此受到损害而负责的保险。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单保险范围限于以下情形:1. 船体及其附属设备损失承保船体及其附属设备在航行过程中因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1.撞碰、擦碰、磕碰或者意外接触其他物体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在与港口装卸作业中的碰撞。
2.着火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但须加以证明是不可预见的,且非保险人故意或故障所致。
3.遭受恶劣天气所造成的海浪、浪花或浸没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2. 船机损失承保船舶的发动机、轮机、辅机、电气、电子等机械、电气故障及其他偶然原因损坏或损失所造成的损失。
3. 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责任保险。
三、免责条款以下情形不属于保险范围:1.船舶及设备因正常磨损或老化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
2.船长或船员疏忽、粗心大意造成的损失。
3.保险人未事先同意的改装、维护或维修所造成的损失。
4.由于货物及外来设备放载不当,导致船舶损失的情况。
5.良好天气下的损失,例如船只停泊在港口期间。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商定。
保费计算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船舶年龄及航线情况、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事故处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文件。
同时,应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船舶、人员等的安全,避免事故扩大。
保险人将快速处理和理赔。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动解除:1.保险人拒绝承保。
2.被保险人未及时缴纳保险费。
3.被保险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保险权利。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1.完成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期限。
2.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中约定或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
八、最终解释权本条款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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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相关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险。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带船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第五条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 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越过实际价值。
重置价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船(渔)工责任险条款(一九九七年十月)凡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或国内渔船险(以上为主险),同时要求投保船(渔)工责任险,可附加本条款。
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主险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内,被保险的船(渔)工人员自登上被保险船舶就岗时起,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伤亡,保险人按规定负责赔偿:(一)因主险所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二)船上人员操作、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第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船舶上的船(渔)工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
(二)无正式的职务船员及一般船员证书。
(三)保险船舶所有人的违法行为。
(四)船(渔)工自身疾病、自杀、欧斗或犯罪行为、欺诈行为意图骗取保险金或医疗费用。
(五)船(渔)工在岸上发生的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费率第三条船(渔)工人员每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一万元,最高为十万元,年费率为10‰。
保险船舶上的船(渔)工人员应全部投保。
发生责任事故时,船上人员人数超过保单规定人数时,保险人则按规定人数和实际人数比例赔付。
中途附加本保险,期限不足一年者,按10‰乘主险短期费率计收。
保险责任在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赔偿处理第四条保险人对船(渔)工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如下:(一)死亡者,赔偿保险金额全数。
(二)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赔偿保险金额全数。
(三)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赔偿保险金额半数。
(四)丧失一部份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赔偿保险金额半数。
第五条失踪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期满30天,赔偿保险金额全数,但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则必须全额退还所赔保险金额。
第六条船(渔)工人员受伤必须就医者,保险人根据医院发票按公费医疗待遇赔偿医疗费用,但最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附则第七条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主险保单条款办理,本条款如与主险保单条款有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
第八条本附加保险不包括第一条所列船员之外的随船人员与非工作人员。
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1、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合同主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浆、舵、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
2、因修理螺旋浆、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按船舶保险金额的3‰计收。
三、赔偿1、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乘以保单条件载明的部分损失赔偿成数计算赔偿。
2、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船海内河船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本保险的费率为船舶一切险费率的10%。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为使按照估价或实际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沿海内河船舶在发生部分损失时,能得到保险的充分补偿,待制定本附加特约条款。
第一条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一个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的赔款成数(最高不得超过100%),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计算赔偿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成数第二条加贴本附加特约条款的船舶均按新费率计收保费,新费率的确定为:新费率=原费率×[0.7×赔偿成数÷(保险金额÷重置价值)+0.3]第三条本附加特约条款也适用于国内渔船险。
条款解释说明1、条款所列新费率公式0.7是部分损失所占比重,0.3是全损所占比重,赔偿成数是附加本特约条款时,要求部分损失的赔偿成数。
2、使用本条款,保险金额应严格按照总公司条款的规定确定。
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凡投保沿海、内河船舶险,同时要求投保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可附加本条款。
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负责承运的货物,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因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碰、触礁、搁浅、倾覆、沉没,从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施救、救助和共同海损,依法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人及船员自有的货物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发生的各种费用。
产生的各种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四、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五、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七、军事行动和政权机关命令或行动等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八、免费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九、其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十、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行为;十一、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和偿付的逾期违约金;十二、由于承运人责任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十三、其他并非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十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费率第四条本条款的最高保险金额根据海事赔偿限额的有关规定及船舶的实际载货情况由双方约定确认。
保险金额低于最高保险金额时,视为未足额投保。
保险期限为一年,年费率沿海船舶%,内河船舶为%。
期限不足一年者,按船舶险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在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赔偿处理第五条承运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时,承运人必须提供港航有关部门的证明及责任裁定书,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偿:一、足额投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未足额投保时,则按保险金额与最高保险金额比例计算赔偿。
三、每次事故,赔偿达人民币叁万元以上者扣除5%的免赔额,赔偿低于人民币叁万元者扣除免赔额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正。
四、上述赔偿规定不影响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保险金额。
附则第六条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航行于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所载货物。
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一九九○年十二月一日)凡投保沿海、内河船舶险的油船,同时要求投保油污责任保险,可附加本条款。
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油船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海损事故,产生漏油或其混和物,造成污染沿海、江河、湖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清除污染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保险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