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得保险标得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得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与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与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得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与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得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得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得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得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得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得下列责任与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得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得直接损失与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得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得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得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得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得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得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得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得必要得、合理得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与得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得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得拖带行为引起得被拖船舶得损失、责任与费用,非拖轮得拖带行为所引起得一切损失、责任与费用);二、船舶正常得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得故障与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得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得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与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得损失与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得间接损失与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得责任与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与政府征用、没收;八、其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人保船舶险条款跟协会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跟协会条款大家都知道,船舶保险这玩意儿,听起来挺高大上,实际上却是咱们航运业每天必备的“护身符”。
想想看,船只那么大,出海去兜一圈,风吹雨打的,万一碰到点啥事情,咋办?这可不是小打小闹的事,关系到的是船主的钱袋子,甚至是生死存亡。
所以,船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不过,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呵呵,事情可没这么简单。
今天就来聊聊,人保船舶险条款和协会条款之间的那些事儿,咱们不讲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咱们用大家能懂的方式,轻松说说。
先说说人保船舶险条款,嘿,这东西吧,其实和你买个普通保险差不多。
就是买个保单,万一出了事,保险公司可以帮你赔点钱。
你看,保险公司的条款挺细致,什么“火灾、碰撞、沉没”等等,一大堆条条框框。
好处是,条款覆盖面广,啥情况都能大致管住,像啥船只碰撞、设备故障、风暴损失这种,基本都在其中。
所以如果你是想找个保险公司“稳稳的”保障一下船舶安全,这个条款简直就是为你量身定做的。
人保船舶险条款里,还有个亮点,那就是它的“可选项”还挺多。
比如你可以根据航程选择是否购买“全损”险,或者根据船的类型来选择合适的保费。
如果你的船是那种老旧型的,可能就需要一个不同的保单来应对不同的风险。
这样一来,你觉得它是不是就像一个老爸一样,把你撑得稳稳当当的呢?就像你去吃自助餐,什么都有,总能挑到你想要的。
不过,说实话,人保船舶险条款有个坑,就是它比较“通用”,你得自己琢磨清楚里面的细节。
它的“除外责任”条款可不小心就让你吃亏了。
比如说,如果船舶发生了战争或是暴乱损失,保险公司就可能不管了。
毕竟,这种事儿不在它们的“工作范围”之内嘛。
再比如,你要是船员没按照规定来操作,出了事故,那保险公司可能也会“撇手不管”。
所以,投保之前,最好先仔细捋一捋那些条款,不然后期出事了才发现被“套牢”,那可真是亏大了。
说到协会条款,咱们再换个思路。
协会条款是一种比较“高端”的选择,啥意思呢?就好像你去豪华餐厅,点了一道特别的菜肴,价格贵但味道就是不一样。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投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订立的船东保险合同。
第二条船东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船东投保的船舶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向船东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在船东发生保险事故、依法应支付的损失、费用、责任的最高承担限额。
第五条船东保险合同的构成文件包括投保单、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保险条件是由船东和本公司共同商定并在投保单中载明。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起期至终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公司在船东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赔偿船东的损失:1.船舶部分损坏或完全损坏;2.船舶遇险时的救助费用;3.因船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在给付赔款时,有权向船东追偿与保险事故有关的第三者责任。
第三章免赔额与赔偿限额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由船东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投保单中明确载明。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船东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在一次事故中承担赔款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船东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接到船东通知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理赔,并支付相应赔款。
第四章保险费及费率第十五条船东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方式由船东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投保单中明确载明。
第十七条如果船东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未缴费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船舶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或责任。
人保船舶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提供的一种船舶险产品。
本文将对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人保船舶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1. 船舶损失保险: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针对船舶本身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的保障。
这包括船舶的机体、设备、配件以及船上的货物、燃料等。
在投保时,人保会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以确定投保金额和保费。
2. 船舶碰撞保险:船舶碰撞是海上航行中常见的事故,因此人保船舶险也提供了相关的保险保障。
当船舶发生与其他船只、码头或其他目标的碰撞时,船舶所有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来修复船舶或补偿损失。
3. 船舶人员保险: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对船上人员的保障。
这是因为航海过程中,船员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人身伤害或疾病。
船舶人员保险将为船上人员提供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多个保障项目,以确保船员在工作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
4.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而船舶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公众责任险,以保障第三方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对船舶非经营性活动的保障,例如船舶在港口泊位上停放期间对码头设施或其他船只的损害。
除了上述主要的保障方面,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条款。
其中包括投保人在合理范围内的索赔费用、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除、免赔额和赔偿比例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可能因各地区和具体保险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购买人保船舶险之前,船舶所有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其中的保障范围、赔付条件以及保费支付方式等细节。
总的来说,人保船舶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保护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的船舶保险合同,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有效保险期间,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缴纳相应保费的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战争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事件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遭受损失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恐怖活动中遭受袭击或恐怖分子行为导致的损失,除非另有合约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碰撞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与其他船舶、浮动物体相撞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起锚、抛锚、系泊、离泊、排渍等作业过程中因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自然灾害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风暴、大雾、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雷击、船舶搁浅、冰冻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海盗袭击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海盗袭击导致的直接损失或被劫持,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被保险船舶因海盗袭击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险责任1. 除上述条款所列之外,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协商的结果,本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其他险责任。
2. 具体的其他险责任、责任限额等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保险费和赔付第八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按照本公司的保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或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为准,并按期续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赔付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于48小时内通知、切实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应尽合理努力。
2. 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款申请文件和相应证据后,本公司将依法核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人保财险(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旗下的一家专业财产险公司。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针对船东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将介绍相关内容。
一、保险范围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船只、船舶设备和船上货物的意外损失、损坏、滞留、拆毁;2.船只遭受意外碰撞、搁浅、沉没等事故的损失;3.船只与其他船只或设施发生碰撞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4.盗窃、强盗等恶意行为导致的船只损失;5.拖船救援费用;6.财产和责任等其他附加险种。
二、免赔额和赔偿保险金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额和赔偿保险金如下:1.船只和设施的免赔额视船只的价值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船价值的10%;2.船只和设施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价值;3.保险赔偿金额以船只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船只的使用年限、维修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如下:1.保险费用根据船只的价值、使用年限、航行区域等因素确定;2.保险费用可以按年、按航次或按季度缴纳;3.保险期限为一年,可以根据船东的需求进行续保。
四、特别约定和终止保险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以下特别约定和终止保险的情况:1.船主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船只信息,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2.船主应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航行计划和船只运输状况;3.如果船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事故,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三次索赔限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4.如果船只维修期间长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五、索赔程序和责任限制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程序和责任限制如下:1.船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船只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2.保险公司将根据船只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偿;3.如果船主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4.保险公司对于重大损失或第三者索赔的责任限制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保险介绍船舶保险是为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提供保险保障,分为船舶全部损失保险和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在内的一切险。
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保险方式,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涉及到众多的条款和规定。
合适的保险条款可以保障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为贸易双方提供保障和信心。
我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是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备受关注。
以下是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保险适用范围1.1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时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口岸后交付收货人或货物运输工具之时止。
1.2 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海洋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设备、原材料等。
1.3 保险地域:本保险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洋运输。
二、保险责任2.1 险别:本保险按照《条例》约定,包括一切险、平安险等。
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3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根据货物种类、价值、运输路线和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测定。
3.2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3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四、理赔责任4.1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申请书和相关证明资料。
4.2 理赔处理:保险人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约定支付理赔金额。
4.3 理赔限制:根据合同约定,本保险对于特定的情况和损失可能有部分或全部的免赔限制。
五、其他条款5.1 签证条款: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货物价值证明和运输合同等签证文件。
5.2 协商解决:本保险合同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解决。
总结: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体现了前瞻性、全面性和灵活性,为贸易双方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便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1988年1月颁布)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申包括舵、桅、锚、槽、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暴、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的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船东保险是船舶保险的一种,主要是为船舶船东提供保险保障。
船东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自身经验编写,以确保保险条款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以下是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的内容:第一部分:保险的范围和保障1.1船舶的种类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油轮等。
1.2保险的范围本保险合同主要包括船舶全险、船东责任险等保险责任,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扩展其他险种的保险责任。
1.3保险的保障在船舶受到意外损坏、碰撞、沉没等情况下,本保险合同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同时,在船舶因船东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也将提供相应的责任赔偿。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因船舶意外损坏、碰撞、沉没等情况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另外,根据约定,也可以承担因船东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赔偿。
2.2免责条款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免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间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故意造成损失等情况。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和费用3.1保险金额在本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将根据船舶价值、航行区域、船舶用途等因素确定,并且应当在投保前充分商议并约定。
3.2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的保险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当在投保前商议确定。
第四部分:保险期间和终止4.1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一般为一年,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确定。
4.2保险终止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保险终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满、解除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五部分:索赔和理赔5.1索赔程序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按照约定程序进行理赔。
5.2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对符合保险责任的赔偿进行处理,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六部分:其他条款6.1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等方式。
船舶保险条款PICC86PICC96的比较
船舶保险条款PICC86PICC96的比较PICC86 & PICC96的优势1、全损险的责任范围。
相比较PICC96,PICC86中规定的全损险责任范围更大,将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海盗行为、抛弃货物、以及核故障和意外事故等纳入保险范围。
同时,PICC86还规定,“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以及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等原因导致的全损损失也应纳入全损险的赔付范围。
2、一切险碰撞、触碰责任的规定。
PICC96采用的是列明触碰对象,其触碰对象仅包括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如渔网、桥梁等均不在此列)。
而PICC86的触碰对象范围则相对比较广泛。
另外,PICC 96 对于碰撞引起的第三者船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主要是三者船的船期损失),不负责赔偿;PICC 86 可以赔偿三者船的间接损失。
同时,PICC96仅对碰撞、触碰负四分之三责任。
而PICC86仅规定对每次碰撞的责任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3、一切险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及施救PICC86中规定,共损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获得对共损牺牲的全部赔偿而无需先行向其他各责任方索取分摊额。
而PICC96中没有此规定。
同时,PICC96还规定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积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PICC86仅规定施救费用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4、不适航PICC86规定不适航以被保险人在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不适航为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船东的适航责任。
而PICC96无此规定。
PICC96规定,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PICC86则没有此规定。
5、船舶失踪PICC86规定,船舶超过预计到港日期两个月未得到其行踪消息时视为实际全损,即按保险金额赔偿。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范本保险合同编号:CB20210001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人:买方船舶所有人:卖方保险内容:根据买方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为买方提供以下船舶保险服务:1. 险别和保险金额买方共购买以下险别,并确认所购买险别的保险金额:1.1 船舶全损险(A款):保险金额为船舶的实际价值,不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80%;1.2 船体水渍损失险(B款):保险金额为船舶的实际价值,不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80%;1.3 船员人身意外伤害险(C款):保险金额为人员的实际价值,不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80%;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保险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 承保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3.1 船舶全损:指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船舶完全损毁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3.2 船体水渍损失:指船舶因外界原因导致进水损失的情况;3.3 船员人身意外伤害:指船员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情况;4. 保险费支付买方应根据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一经支付,即视为买方完成了本保险合同的支付义务。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买方应立即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赔申请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和处理。
5.1 船舶全损:买方应提供有关船舶全损的证明材料,如引起全损的事件、定损报告等;5.2 船体水渍损失:买方应提供有关船体水渍损失的证明材料,如进水原因、造成的损失情况等;5.3 船员人身意外伤害:买方应提供有关船员人身意外伤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医疗证明等;6. 其他条款6.1 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6.2 保险责任排除: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列举部分)7.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一、引言船舶险是指用于保险船舶及其有关利益的险种。
人保船舶险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险产品,具有广泛的应用和保障范围。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人保船舶险条款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保船舶险条款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该保险产品。
二、主要条款1. 保险责任人保船舶险主要承保的风险包括船舶的海上风险、承运货物过程中的运输风险、以及船舶在港口、码头等地区的非运输风险。
该险种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船体险和船舶责任险。
船体险主要保障船舶本身因火灾、碰撞、沉没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船舶责任险主要保障船舶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保险金额人保船舶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和投保人的要求来确定,一般以船舶的市场价值为基础。
保险金额确定后,保险费率将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载货量、航行区域等因素进行核定。
3. 保险期间人保船舶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来调整。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只要符合保险责任的约定,都可以获得理赔。
4. 保险责任免除人保船舶险条款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保险责任进行了免除。
例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保险人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进一步赔偿责任;船舶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或者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航行里程后,船舶的损失将不再得到保险赔偿等。
5. 理赔过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报告和证明。
保险人将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定损,并根据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进行赔付。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人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款。
三、保险条款的意义1. 经济保障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经济任务。
人保船舶险可以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可以及时得到赔付,减少了损失的经济压力。
2. 保险责任的明确人保船舶险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1988年1月颁布)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申包括舵、桅、锚、槽、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暴、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的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海上货运保险的投保—PICC保险产品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
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
6
0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02 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2、进口关税险 (Import Duty Clause) 3、舱面货物险 (On Deck Clause) 4、拒收险 (Rejection Clause) 5、黄曲霉毒素险 (Aflatoxion Clause) 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 (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平安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保险人只对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ies)全损
➢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
赔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混合
偿
➢装卸货物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Cargo)
范
➢施救费用 (Suing and Laboring Charges)
8
0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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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介绍
船舶保险是为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提供保险保障,分为船舶全部损失保险和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在内的一切险。
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
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①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②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施救
①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赔付。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②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三、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但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四、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三)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
五、保险期限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
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
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六、保险终止
(一)一旦被保险船舶的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即自动终止。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七、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
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
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
但本款不适用第六条三款。
2.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
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二)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
(三)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九、招标
(一)当被保险船舶受损并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象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二)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此类投标经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
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三)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未象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保险人有权对船东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索赔和赔偿
(一)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赔偿。
(二)全损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
实际全损。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
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
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
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三)部分损失
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六)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
十一、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