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京人工[1988]40号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

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1988年7月1日)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局财务处、人事(干部)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和防暑降温费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洗理费

每人每月8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2元。

二、防暑降温费

夏季(6~9月)每人每月6元。

本通知从1988年6月起执行。提高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从经费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经费有困难的,也可略低于上述标准。

——结束——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工[1996]3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10.21 【实施日期】1996.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 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工(1996)378号京财行(1996) 2026号1996年10月21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

知》(人薪发〔1995〕1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今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现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9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因工作需要办理了留任手续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3.按照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考核文件中规定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虽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范围;考核不称职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4.02.15 •【文号】[94]国管财字第015号 •【施行日期】1994.0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 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0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 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

2.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 3.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 4.民用燃料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14号)每人每月5元; 5.蛋菜肉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98号)每人每月12元; 6.粮油价格放开补贴(〔93〕国管财字第092号)每人每月10元; 7.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每人每月16元; 以上七项补贴共计64元,不再继续发放。 二、以下补贴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中,禁食猪肉民族另增加的每人每月2元补贴,仍按原发放范围计发,该项补贴改在“补助工资”下的“其他补贴”科目列支; 2.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取消后,女同志卫生费仍按原发放标准和范围计发,列支科目不变; 3.书报费、地方财政负担的肉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牛奶价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而补足35元的差额部分,在“工资”下增加“工资补差”科目列支。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0.07.09 •【字号】京财行[1990]1437号 •【施行日期】199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0)1437号1990年7月9日)我市退休干部队伍在逐步扩大,管理服务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的开支项目,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经费: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并且在原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管理经费每人每年30元,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印发学习材料、召开小型座谈会、运动会、表彰会,观看文艺演出和组织参观本市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就等项开支。 二、活动经费:每年由区、县财政局拨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由区、县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定。主要用于组织全区、县退休人员文娱、体育活动,重大节日慰问活动、表彰奖励在退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退休后有突出成绩的退休人员,组织全区、县退休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等项开支。

三、列支渠道:上述两项经费均列入离休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以上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平均发给退休人员个人,余额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 动中接待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1.24 •【字号】京财行[1996]106号 •【施行日期】1996.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标准的通知(1996年1月24日京财行(1996)106 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提出的:“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出当地接待标准”,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4)16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特制定北京市的接待标准如下: 一、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接待标准: 1.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元:2.局级以下(含局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标准最高不超过60元; 3.如确需宴请的,每人每餐不得高于一天的接待标准,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4.接待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上洋酒、鲍鱼、燕窝、鱼翅及茅台、五粮液等各种国产白酒; 5.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市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确需住宿的,一律安排在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饭店;住宿费按被接待人所在地差旅费开支标准中规定的住宿标准收取。 二、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时,能回机关就餐的,尽量不在接待单位用餐;确需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或招待所按接待单位制定的标准就餐。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9年6月1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林业局、市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 根据地质矿产部、人事部、财政部地发(1989)81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现对我市调整野外工作津贴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规定,只适用于市规划局所属勘察院、测绘院,市水利局所属水文总站、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测量队、地质队,市林业局所属林业勘察设计院和各区、县林业局所属林业调查队职工野外作业时执行。 二、我市地质勘探职工执行第八类地区的津贴标准,即:“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每人每日4元,“分队以下普查”每人每日2.70元,“分队以下勘探”每人每日2.50元,按在野外工作的实际天数计发。 三、山区林业调查队(门头沟区、房山区、延庆县、昌平县、怀柔县、平谷县、密云县)每人每日4元,平原地区的林业调查队(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县、大兴县、顺义县)每人每日2.50元。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的职工到哪个区(县)工作,即执行哪个区(县)的津贴标准。 四、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0.9元。市测绘院从事远郊山区测量标志巡查维修人员每人每日4元,市勘察院的市政勘探和市水利局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地质队、测量队在山区进行野外作业时每人每日4元,市水利局水文总站的山区水文站每人每日2.70元。 五、调整野外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财政不追加预算拨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北京市财政财务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6日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北京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行[2007]9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在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目标,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压缩出差费用,将本单位的差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差旅费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 三、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市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定点饭店名单将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二○○七年五月十五 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2007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1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2.08.10 •【字号】京财行[1992]1384号 •【施行日期】199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行(1992)1384号1992年8月10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280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贯彻勤俭节约、艰 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差旅费第九条规定的会议外),其食宿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开支,在途期间的开支只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页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 持原有待遇不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1.26 •【字号】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施行日期】2014.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北京市财政财务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6日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