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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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工[1995]98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工[1995]98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工(1995)985号1995年6月12日)市属各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关于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工作餐,市内出差伙食补助,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山区植树补助,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婴幼儿补贴,治丧费,书报费补助等开支标准,企业可参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第2080号)、《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年第2635号)中有关内容,制定企业开支标准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也可由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制定指导性的统一的开支标准。

集体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开支标准项目标准说明工作餐副市级及其以上,每人只限午晚餐每餐16元,局级及其以下,每人每餐12元。

市内出差每人每餐3.2元。

只限午晚餐伙食补助因公负伤住院每天6元。

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山区植树当天往返,每人每天5伙食补助元住宿的,每人每天8元。

无职工食堂不分民族,每按实际出勤天数伙食补助人每天1.5元。

计算婴幼儿补贴每月40元。

从出生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止(不超过七周岁)治丧费每人800元。

由家属包干使用书报费中级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27元。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25元。

工勤人员,每人每月23元。

——结束——。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事业单位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

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
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c25911--010404ljk
——结束——。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140号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140号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92〕国管财字第140号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91〕国发18号),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夜餐等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人员夜餐补助费每人每餐二元。

二、工作人员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三元。

三、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植树等劳动的伙食补助费,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当日不能返回的每人每天补助三元二角。

四、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八角,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六角。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

我局《关于调整市内出差、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142号)同时废止;《关于修订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外就餐补助规定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030号)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结束——。

关于北京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

关于北京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

关于北京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标准关于北京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标准第⼀、赔偿项⽬:1、丧葬费:标准⼀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家属统筹⽤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化、⾻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等项费⽤开⽀。

我市今后不再执⾏遗体告别费⽤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企业职⼯和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仍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资6个⽉、9个⽉、12个⽉的救济费(供养1⼈的,为死者本⼈⼯资6个⽉;供养2⼈的,为死者本⼈⼯资9个⽉;供养3⼈或3⼈以上的,为死者本⼈⼯资12个⽉)。

“死者本⼈⼯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资为标准。

北京现⾏的2011年最低⼯资为1160元/⽉,也就是说救济⾦分别为6960元,10440元,13920元。

第⼆、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职⼯丧葬补助费开⽀标准的通知》京财⾏[2009]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丧事办理费⽤开⽀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丧葬费开⽀标准做如下调整:⼀、我市实⾏丧葬补助费包⼲使⽤办法。

不分职务级别,将职⼯丧葬费的开⽀标准⼀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家属统筹⽤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化、⾻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等项费⽤开⽀。

我市今后不再执⾏遗体告别费⽤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在本市基本养⽼保险统筹内按⽉领取养⽼⾦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保险基⾦⽀付。

三、企业在职职⼯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中列⽀。

四、⾏政事业单位⼈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8.10•【字号】京财行[1992]138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1992)1384号1992年8月10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280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

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差旅费第九条规定的会议外),其食宿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开支,在途期间的开支只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页表)。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北京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7]93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在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目标,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压缩出差费用,将本单位的差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差旅费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

三、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市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定点饭店名单将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七年五月十五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北京市财政局2007年5月15日印发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1994年12月29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等有关补助标准调整如下: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3.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6元。

三、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含离休人员)。

四、福利费提取标准:1.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5元。

2.市级党政机关(除公安系统外)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7元提取,另外0.5元由市人事局集中掌握。

各区、县人事局是否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由区、县自定。

五、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标准:1.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基金2元。

2.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院的医药费收款单据可在本单位报销50%。

关于职工子女能否参加父母双方单位举办的统筹医疗并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问题,可由双方单位自定,但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80%。

3.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每个职工,每年每个子女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六、因提高上述开支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江门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江门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江门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对于江门市的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江门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江门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间最长为5个月,江苏率先调至200元每月。

江苏今年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日前,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

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可以按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60元。

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名列第三档,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

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

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

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

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夏季食补清暑1.暑天宜清补:夏天的饮食应该以清补、健脾、祛暑化湿为原则,应该选择具有清淡滋阴功效的食物,如鸭肉、鲫鱼、虾、瘦肉、食用蕈类(香菇、蘑菇、平菇、银耳等)、薏米等。

2.补充维生素:高温季节,人体新陈代谢加快,容易缺乏各种维生素。

此时,可以选择性地定量补充一些维生素,最好是食物补充,可以选择一些富含维生素和钙的食物,如西瓜、黄瓜、番茄、豆类及其制品、动物肝肾、虾皮等,也可以饮用一些果汁。

3.补盐补钾:夏天出汗多,体内丧失的盐分就比较多。

所以要注意多吃些咸味的食物,以补充体内所失盐分,达到身体所需的平衡。

此外,出汗多也会导致体内的钾离子丧失过多,具体的症状是人体倦怠无力、食欲不振等。

新鲜蔬菜和水果中含有较多的钾,因此可以酌情有控制地吃一些草莓、杏子、荔枝、桃、李等水果,而蔬菜中的青菜、大葱、芹菜、毛豆等含钾也很丰富。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强调,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头等舱;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其余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客饭招待费用开支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客饭招待费用开支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客饭招待费用开支的财务
处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6.01.11
•【字号】[1986]财工制字8号
•【施行日期】198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客饭招待
费用开支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1986年1月11日[1986]财工制字8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自我局(85)财行字第880号“关于制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出以后,许多单位询问企业如何参照执行。

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现明确如下:
一、国营企业因工作需要招待客饭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一律应在本企业食堂用餐。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招待客饭的内部审批手续通知企业执行。

企业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并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坚决杜绝以“招待”名义大吃大喝的现象发生。

二、客饭招待标准可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各条掌握。

三、客饭招待费用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前,从企业的税后留利开支,不得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中列支。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2.11.07
•【字号】京高法发[1992]254号、京财行[1992]2320号
•【施行日期】1993.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
的通知
(1992年11月7日京高法发(1992)254
号、
京财行(1992)2320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字(1992)1489号《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精神,对本市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作如下调整: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人每餐补助0.8元,现提高为1.60元

二、原规定农民、街道居民、个体劳动者、临时工(含各种合同工)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误工补贴分别为3.50元、3.00元、4.50元,现
一律提高为每人每天补助6元。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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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2002]378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

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处罚。

八、各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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