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2002]378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处罚。

八、各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结束——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2002]378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处罚。 八、各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结束——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附件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

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2.08.10 •【字号】京财行[1992]1384号 •【施行日期】199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行(1992)1384号1992年8月10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280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贯彻勤俭节约、艰 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差旅费第九条规定的会议外),其食宿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开支,在途期间的开支只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页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 持原有待遇不变。

北京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行[2007]9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在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目标,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压缩出差费用,将本单位的差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差旅费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 三、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市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定点饭店名单将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二○○七年五月十五 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2007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1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等有关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3.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0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6元。 三、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含离休人员)。

四、福利费提取标准: 1.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5元。 2.市级党政机关(除公安系统外)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7元提取,另外0.5元由市人事局集中掌握。各区、县人事局是否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由区、县自定。 五、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标准: 1.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基金2元。 2.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院的医药费收款单据可在本单位报销50%。 关于职工子女能否参加父母双方单位举办的统筹医疗并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问题,可由双方单位自定,但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80%。 3.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每个职工,每年每个子女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六、因提高上述开支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预〔2013〕2023号)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北京市市级部门厉行勤俭节约、加强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近年会议费开支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规定的会议费支出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议费支出标准。将会议费支出标准调整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上述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 二、细化会议费品目。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参考支出标准如下表)。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二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三、会议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发生的事项不能列支相关费用,报销额度应以会议费支出标准总额减去不发生事项的明细标准为最高上限。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四、培训费支出标准参照二类会议支出标准执行。 五、会议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变,各部门根据单位类型,按照定额标准编制会议费公用经费预算。 六、此次支出标准提高,不再另行增加部门预算。各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缩短会期、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或在本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等形式,控制经费规模,降低会议、培训成本。年度会议费支出总规模按相关压缩要求落实。 七、各单位要进一步严格会议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要求,严禁在非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报销制度,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严禁虚列支出或提前列支。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结束——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五条至七条做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用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费用开支标准 一、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指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指由县委、县政府召开,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各乡镇党代会、人代会。 三类会议,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县直部门主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其他会议,指除以上三类会议以外的会议。 (二)经费拨付 一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核批。 二类和三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财政局核拨,同时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其他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三)开支标准 会议经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后,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的范围内椐实支付。 (四)经费管理 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会议召开点。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

准的有关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二、培训费开支标准 (一)县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9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异地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二)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县级机关定点的县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县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三)培训费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至培训点。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四)各类培训经费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一律不能支付培训费。 三、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交通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正、副县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列车二等软

2021年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 可编辑/页眉可删)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范例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

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2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持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担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 第九条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 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强调,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头等舱;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其余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版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版 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下文小编收集了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7暂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部级及相当职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表》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7.07.21 •【字号】京财行[1997]1020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 事业单位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表》的通知(京财行〔1997〕1020号1997年7月21 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支出范围,现结合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表》重新进行了修订,请各单位按照新的“节”级科目表编报财务报表和决算报表。并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们,以便修改。 此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表

--------------------------------------- 科目|内容说明 ------------------|-------------------- 目|节||名称| ---|---|---|------|-------------------- 1|||基本工资|包括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人 ---|---|---|------|的岗位工资 |1||职务工资|-------------------- ---|---|---|------|包括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工资及行政事业单位

|2||级别工资|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 ---|---|---|------|-------------------- |3||基础工资| ---|---|---|------|-------------------- |4||工龄工资| ---|---|---|------|-------------------- |5||奖金|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人的奖金 ---|---|---|------|--------------------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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