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政务信息网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6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了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落实土地储备计划,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有关工作。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精神,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矿业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由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以申请登记方式依法办理探矿权新立手续。
其中,由中央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由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按照探矿权新立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申请范围核查表在地勘基金立项论证前,由项目申请范围涉及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先核查并签署意见)4.探矿权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6.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8.省财政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的文件(复印件)9.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0.交通位置图(原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业务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政务信息网上发布
段文婷 国土资源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处 张力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相关政策 地籍管理 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公开 地籍管理处 王志宏 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内容 土地利用 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结果公告 土地利用处 赵树三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审批结果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分等定级公告 土地估价师资质信息 耕地保护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耕地保护处
张晓明 相关业务资质信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等有关术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评审通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目录 储量评审中心 刘和林 矿产储量评估师名单 矿业权交易 交易中心章程 矿业权交易中心 章少华 交易规则 其它相关信息 国际合作 待定 对外合作处 苏娜 财务及政府采购 专项工作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 财务处 朱明玲 政务公开 财务及政府采购 重要项目信息 财务处 朱明玲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国土资源部重要国土经济政策、文件 政府采购 信息中心 李芳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信息言论;
(二) 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言论;
(三)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言论;
邓升陆
徐文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示公告 整理中心
杨坤
文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业务资质信息 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信息 政务公开 建设用地事务管理 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叶文娟 地质勘查 国家资金地勘项目公示 地质勘查处 周赵兴 地质勘查资质信息 矿产开发管理 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产开发管理处 冯小军 已设矿权分布图 矿山督查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处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0.22•【字号】云国土资〔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61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管理,规范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省国土资源厅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
经云府登1379号登记,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0月22日附件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管理,规范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
第三条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发行工作,落实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数量、进度和组织质量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承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及时向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布承印单位、印制单价等信息。
云南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4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国土资源数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在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数据、成果数据及其衍生产品数据。
数据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各类成果数据库;(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约束的各类以上数据的衍生产品。
第四条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逐级汇总、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在数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制度;(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三)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负责数据的更新工作;(四)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组织部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五)管理数据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数据生产单位资质资格;(六)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七)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保密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件要求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0]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件要求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件要求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0〕1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登记体系,我厅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土地登记要件说明》(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各地必须按照《土地登记要件说明》的规定统一土地登记收件要求,促进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建设,增强服务的便民性。
附件:土地登记要件说明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土地登记要件说明土地登记基本要件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①单位法人证明企业法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自然人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代理人①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③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代理人为专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时需提交)注:代理境外申请人时,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因登记类型不同而不同);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提交时应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权属调查及勘丈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税凭证(复印件);7.其他证明材料注:提交的登记要件如为复印件需与原件复核。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87年2月16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云财建[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建〔2007〕153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省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实现"以矿养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设立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拟定了《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财政设立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了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前期矿产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门户网站检查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门户网站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云国土资办[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门户网站检查情况的通报(云国土资办〔2010〕11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网站群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410号)要求,省厅组织对全省国土资源网站运行维护情况进行了系统检查,目前总体情况良好。
多数单位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更新维护快、栏目内容多、信息质量高。
但也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够重视,自省厅2009年11月16日组织网站群应用培训已两个月,至今仍未对自己的网站进行更新维护。
有少数地方虽对网站进行了维护,但栏目内容偏少,信息质量不高。
这不仅会影响到国土资源部对我省的考核成绩,也会影响到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社会上的形象。
请相关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更新维护,并将此事形成一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为明确责任,请各地把门户网站的版权所有统一改为本级国土资源局、系统维护统一改为该局所属机构(信息中心或办公室或信息办等)、技术支持统一改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或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此次检查,考虑到各地网站刚刚开通运行,主要针对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质量、网站整体栏目设置等方面进行了定量统计和评分。
下步,省厅将随时组织人员进行综合性检查评比,并将结果上网通报。
附件:1.各地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信息量统计表2.各地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综合评分结果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附件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配合做好国土资源网群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配合做好国土资源网群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9.10.27【实施日期】2009.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配合做好国土资源网群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有效提高信息服务水平,根据目前全省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群系统已基本建成的情况,现就该系统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省国土资源网站群系统公测请各单位按照附件所列地址访问各自测试网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对网站栏目设置、页面布局等提出修改意见,无修改意见的单位则反馈确认意见。
二、各单位信息采集及发布工作在对国土资源网群系统进行测试修改同时,请各地结合自己网站栏目要求,收集、组织相关的基本信息,并整理发布至网页上,期间项目承建方云南省东迅科技公司也将采集各单位相关信息,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全面地提供有关信息,以保证系统正式运行时各站点所发信息全面详实。
三、其他事宜请各单位务必于11月13日以前将反馈意见提交省厅信息中心。
原有门户网站的单位,原则上将在本次系统建设中统一整合,已经申请域名的单位将域名信息会同反馈意见一并报送省厅信息中心。
省厅将于11月中旬集中组织应用培训,年底前全面上线运行。
具体培训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段文婷李芳电话:5747359 5747356(传真)电子邮件:duanwenting@lifang@附件:1.云南省国土资源网群系统各站点域名规划及测试网址2.云南省国土资源网群系统公测访问说明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集群二级域名规划国土资源厅顶级域名为“”,二级域名为“”。
1. 州市级单位域名采用州市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网站群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网站群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云国土资[2009]41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网站群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410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解决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小、散、乱、覆盖面不广、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的问题,省厅为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集中开发的全省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群系统已于2009年12月21日正式开通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云南省国土资源网站群系统建设遵从统一建设、分布应用、集中管理、明确责任的原则,避免了各地重复建设门户网站带来的浪费。
网站具有操作简便、易维护、安全性高、扩展性能好等特点,主要功能包括网站群建设和管理,多模板轮换,模板设计,集中权限管理,多级别网站群导航,信息联播、信息分级检索等,初步设置了组织机构、信息专栏、政务公开、办事大厅、互动平台五大类栏目,可以满足各地政务信息公开的需求。
二、网站群正式开通运行后,各单位网站管理人员要充分做好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积极收集并及时发XXX更新信息,保证必要的政务信息及时上网公布,并做好与公众的互动,认真解答公众关心的问题,真正发挥系统应有的作用,树立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网站群上线运行后,省厅将随时对各地门户网站信息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问题较多、信息更新不到位的单位将由分管厅领导约谈或函告单位领导,并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时酌情扣分。
今年是全省网站群系统上线运行的第一年,为进一步完善各地门户网站建设,丰富网站信息,请各地及时安排力量,按全省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群系统培训班上安排的信息更新维护的要求,进一步更新、维护各地国土资源政务信息。
电子政务建设指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 for e-Govern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Management)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目次前言 (II)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指南.....................................................................................................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1)4术语和定义 (2)5目标与任务 (4)5.1目标 (4)5.2任务 (5)6建设原则 (6)7电子政务总体框架要求 (6)7.1国土资源电子政务总体框架 (6)7.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电子政务建设 (13)7.3直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电子政务建设 (16)7.4计划单列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电子政务建设 (19)7.5地(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电子政务建设 (22)7.6县(区、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电子政务建设 (25)8国土资源电子政务技术要求 (27)8.1网络建设要求 (27)8.2数据中心建设要求 (28)8.3政务系统建设要求 (30)8.4数据交换建设要求 (32)8.5安全性要求 (33)8.6服务体系要求 (35)9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过程 (35)9.1总体建设过程 (35)9.2网络建设 (36)9.3数据中心建设 (37)9.4数据库建设 (38)9.5项目管理 (39)9.6软件开发管理 (41)9.7安全保障 (44)9.8运行维护 (46)9.9质量保证体系 (49)前言为指导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州)、县(区、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规范其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建设目标、任务、原则、技术要求和建设过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本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农垦国土资源局:为建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与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并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对系统运行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章立制、确保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有机整合了土地批、供、用、管各个环节,其建立和运行,是土对土地使用监测监管制度全面建立的重大推进,是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水平,增强土地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系统于2009年1月1日正常启动运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监测与监管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对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力量,规范规划编制行业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现就规范规划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可由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也可由同时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和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的技术单位承担。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单位,应在近3年内具有可承担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绩,还应具有GIS数据库处理能力和经验。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团队,原则只需为土地规划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即可。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推进,在云南省内从事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继续有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规划编制单位应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鼓励熟悉本地情况的本土技术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人。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障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运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障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障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运行的通知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为确保我厅96128专线按时开通、顺利运行,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09〕84号),现将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96128查询专线的重要性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是政务信息查询的重要方式,是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是展示我厅形象的重要窗口。
开通96128查询专线,有利于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国土资源相关信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为管理相对人节约成本;有利于促进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共享。
《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9〕41号)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执法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电话,制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电话查询于2009年4月1日起在省级部门和昆明市、大理州开通试运行。
”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局一定要充分认识96128专线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确定联络员及电话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局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及其电话,于4月10日前将名单及电话报政策法规处。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省测绘局党组、省地质调查局党委,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厅农垦国土资源局:《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交流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交流实施办法为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国土资源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重点加大国土资源系统上下级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促进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目的意义。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干部交流,加强干部多层次多方向培养锻炼,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改善领导班子结构,不断提高干部的创新意识,拓展工作空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健康成长。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干部交流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由厅党组统一安排,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二是优化结构原则。
在丰富干部的阅历和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发挥干部潜能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厅管领导干部特别是州市国土资源局班子结构,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坚持适才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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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政务信息网上发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信息服务和宣传作用,树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发布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信息是指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取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具体对外公开以下内容:
(一)省国土资源厅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片区综合地价、基准地价、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省国土资源厅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信息言论;(二)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言论;
(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言论;
(四)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言论;(五)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言论;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言论;(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信息言论等。
第三章发布程序
第五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根据国土资源管理职责职能设置相应的专题栏目,由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发布相关信息。
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对应的责任栏目见附表。
第六条各栏目所发信息由相关处室、事业单位信息员收集整理,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发布。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及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中产生的有关会议精神、领导讲话等新闻类和工作动态等政务信息的发布程序:
(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采编信息发送到省厅信息中心统一的后台信息管理平台;
(二)信息中心网站管理人员对信息进行分类后报送厅宣传办审核发布。
第八条业务管理信息由厅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采编审核后直接在门户网站对应专题栏目发布。
第九条日常工作中的通知公告由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采编审核后直接在门户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发布。
第十条办事程序类政务信息由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采编审核后直接在门户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发布。
第十一条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公众下载的政务信息由各处室、事业单位采编审核后直接在门户网站的下载服务栏目发布。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信息由信息中心网站管理人员从厅电子政务系统中直接提取审批结果,整理后在门户网站审批结果栏目发布。
第十三条“国土知识”栏目由对外合作处负责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听证会的预告及记录”栏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在线访谈”栏目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发布会的预告及记录”由厅宣传办负责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专题集萃”栏目由涉及到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互动平台中的“政策咨询”栏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事业单位答复咨询人;“网上举报”栏目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整理举报信息并进行相应处理;“在线调查”栏目由信息中心负责调查内容的更新及调查结果的整理;“厅长信箱”由信访办负责信件的整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阶段性栏目由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发布信息。
第二十条厅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必须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维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实行栏目维护责任制度和信息员发布制度。
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确定1-2名信息发布员,具体负责在门户网站相应栏目的信息发布工作。
确定的信息员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各处室、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
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的审核,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厅信息中心在网站后台为各处室、事业单位信息员设置了相应权限,各信息员用各自权限在网站后台对相应栏目进行信息发布。
各处室、事业单位信息员名单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新闻、通知公告等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其他政务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互动平台栏目需要回答的内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公众所咨询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回复涉密。
第二十五条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应对已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更正或清理,或通知信息中心网站管理人员更正或清理。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请信息中心调整增加相应栏目,并负责调整后栏目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七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省厅宣传办负责对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将及时通知信息发布责任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信息中心负责每月在厅内网上公布各处室、事业单位信息发布及更新情况,对没按要求发布信息的部门给予警示提醒。
第三十条每年年底对我厅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信息发布部门及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的信息发布部门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云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及相关责任表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