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质押贷款规定
国债抵押
国债质押贷款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国债一般指凭证式国债(一般贷款银行只接受本银行承销的1999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也有银行对国债的时间要求比较宽松),不过也有银行(如交通银行)办理记账式国债的质押贷款。
中文名国债质押贷款对象未到期的国债类型贷款业务国家中国国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国债的到期日;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债券质押价值的9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银行也会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对贷款利率有所调整,贷款利率的下限是基准利率的0.85~0.9倍,上限不设。
中国银行国债质押贷款办理办法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客户以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的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可接受的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能够满足借款人理财和个人消费需求或正常经营活动的贷款资金需求。
这里的国债一般指凭证式国债(一般贷款银行只接受本银行承销的1999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也有银行对国债的时间要求比较宽松),不过也有银行(如交通银行)办理记账式国债的质押贷款。
国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国债的到期日;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债券质押价值的9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银行也会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对贷款利率有所调整,贷款利率的下限是基准利率的0.85~0.9倍,上限不设。
工具/原料1、国债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书;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3、本人名下财政部1999年后发行,由中国银行承销的国债权利原件;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须出示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5、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个人存单质押率上限执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
单位定期存单,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行授信本息,在 知》(中银险文[2007]60号)——
此前提下,质押率上限如下: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提高到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5%。
100%。
质押率上限
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3、存单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授信本息和÷存单本金 ×100%。 4、密切关注由于利率、汇率变动产生的利率、汇率 风险,动态监控质押率,如质押率超过上述规定,
不得视同足额抵质押,可增加质押物、压缩授信,
或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授信审批。
范围
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3)通过我行资金交易可锁定汇率风险的信贷业务, (2)外汇存单质押项下的非同一币种外汇授信业
根据相关业务规定,质押率可提高至95%。
务,质押率为85%。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
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需按我行规定履行止付、核押等 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按我行 规定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
保险事宜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 要求授信客户按照信贷金额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 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我行,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 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 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期限 。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 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准。
3.4凭证式国债操作规程
凭证式国债操作规程为规范凭证式国债发售、兑付的操作,依据《中国XX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办法》、《中国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1凭证式国债发售1.1.1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1、凭证式国债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以百元为起点,并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
2、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提前兑付和办理质押贷款,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3、个人客户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下同),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下同)。
16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户,开户时除要求监护人出具本人和账户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要求监护人出具账户使用人的户口簿等表明其与账户使用人监护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
对代理他人以开立账户的方式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同时对账户户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账户户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账户户主(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并留存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卡内购买凭证式国债,视为续存业务,对于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现金购买国债业务,应比照活期存款业务相关规定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人民币单笔1万元以上(含)代理现金购买国债业务,应比照活期存款业务相关规定审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投资人购买的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5、国债的额度管理模式由总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统一确定。
2004年4月1日以后发售的国债实行分行额度管理。
6、我行代销的国债,发行期过后,对持券人提前兑付的部分,由我行持有到期,不得再次向投资者发售。
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内容提要本文投研部首先介绍了我国质押融资的现状,针对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动产质押(如存货)、权利质押(如债券、股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归纳总结出抵押过程中共性问题,供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对于体量庞大的企业来讲,在资本市场体系日臻完善的环境中,融资自然不是难事,正如一个社会的文明不只是体现在强者更强,更体现在对弱者的关照。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没有上市公司那么多渠道,如何就现有状况开展融资活动,则对企业发展甚至时生存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在以不动产和动产方式划分的物权世界里,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动产(包括权利)融资担保占中小企业融资70%,反观我国,连30%都不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在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我国企业能够得到的不动产很少,在这样的境地下,如何利用动产和权利合理融资将再次考验着市场经验尚且不足的许多企业。
在前期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抵押融资,以及抵押过程中不同抵押物的风险特征。
事实上,质押融资也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
但是抵押和质押有啥不同呢,其实两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在能够用于抵押和质押的财产中,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因此,下面我们将主要就各种权利质押过程中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对动产质押情况仅举存货质押融资一例,其余请参照抵押的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一、存货质押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些制造类和经销类的企业经常会碰到企业“有货没钱”的状况,但在向上游采购时又会有大额流动资金需求。
如何将企业存货盘活,将其提前变现?存货质押融资提供一种可行的方式,企业可以将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当成质押物向商业银行借款,通过第三方企业对货物进行监管,对质押物进行转移占有,从而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国债质押贷款
国债质押贷款国债质押贷款国债以其利率较高、免征利息税等优势赢得了居民的青睐,为了方便广大国债持有者,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颁布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按办法规定,XX年后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均可在商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国债质押贷款国债质押贷款的起点为元,每笔贷款不超过质押国债面额的90%;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另外,如果征得亲朋的书面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亲朋的有效身份证件,还可以用亲朋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是以银行认可的人寿保险保单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个人贷款的一项新业务借款人如果持有寿险保单,并且有稳定的收入和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便可办理此项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年,同时不能超过质押保单的缴费期限另外,持有人寿保险单也可以向开办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直接提出贷款申请此种贷款的期限一般低于银行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80%对投保户来说,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后,仍可享受被保险的一切权利信用担保贷款如果你没有存单、国债,也没有保单,但你有一个良好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这也是绝好的信贷资源当前银行对收入较高的白领情有独钟,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金融行业人员均被列为信用贷款的优待对象,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只需找一至两个同事担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获得10万左右的信用贷款而且这种贷款不用办理抵押、评估等手续,在找好担保人的情况下,当天即可取得贷款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土地抵押土地抵押贷款流程土地抵押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土地抵押贷款流程1 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放款额/抵押物评估值)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2 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单价然后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除以最大评估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3 根据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4 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5 根据抵测绘图到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6 与银行信贷人员一起带着评估报告及公司的关证件(营业执照等)到国土局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填制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及公司同意就目标地块进行抵押贷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资料7 填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安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后等待银行进行放贷即可至此整个抵押贷款程序基本操作完毕房屋抵押流程1、项目方提供用於初审的下列前端资料(有效、清晰的彩色扫描文件):A、贷款申请书,写明项目概况、贷款金额及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来源,还款计划;B、项目方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C、抵押物所有权证明,D、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或预评估资料;E、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F、XX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最好是经审计的XX年财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2、资金方初审通过后,项目方与顾问方签署《*顾问合同》;3、项目方按《房地产项目资料清单》提供全套有效、清晰的彩色扫描文件;4、资金方对项目资料审查通过后,资金方向项目方发出商务邀请函,在广东资金方与项目方就*具体事宜进行初步沟通,达成合作协议后,资金方前往项目地考察项目进展,抵押物状况等5、资金方确定*方案,募集资金;6、资金方与项目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资金,资金方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国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8日银发[1999]16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规范和完善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管理,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加农业贷款,调整信贷结构,改进服务方式,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增加农业贷款,调整信贷结构,改进服务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头寸不足及其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规定用途”,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农村信用社须按人民银行批准用途使用再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再贷款的上限。
总行对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
中国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中银险[2001]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总行授信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明确抵、质押物对授信风险的抵补程度(即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量度方法,规范授信抵、质押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抵/质押率"是对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度量手段。
抵、质押率越高,表明该类抵、质押物的担保能力越强。
抵、质押物价值与相应抵、质押率的乘积等于该抵、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注1(即足额覆盖的担保金额)。
关于抵、质押率的规定并不意味所有的授信业务必须有足额担保方可叙做,而是为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大小、进行授信决策提供依据注2。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授信业务。
第二章质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第五条存单1、原则上仅接受中行系统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及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存单到期日。
如确需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3、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应区分现汇户与现钞户,按贷款申请日钞/汇买人价折成贷款币种额计算。
(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4、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人民币存单和美元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90%,其他币种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六条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注31、原则上仅接受总行认可银行(我行给予相应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审查通过的)出具的或由其承兑/保付的本票征票/备用信用证质押。
其中,以备用信用证质押的,仅接受元条件见索即付的备用信用证。
2、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
国外银行本票征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美元的,质押率不超过90%;本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其他币种的,质押率不超过80%。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06.10•【文号】财库[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六月十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债权复核查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银发[1996]450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切实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我行对199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已作统一规定。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一、监控性指标:(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1.───────────────≥8%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核心资本2.──────────────≥4%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二)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2020年国债质押贷款流程
国债质押贷款流程1.客户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2.签订合同。
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质押手续等;3.发放贷款。
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转入指定账户;4.按期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
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柜台进行还款。
国债质押贷款流程[篇2]第一条为了满足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并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条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就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
保管收据是借款人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凭据,不准转让、出借和再抵押。
各商业银行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债券质押入库标准
债券质押入库标准
债券质押入库标准是指在债券市场中,将债券质押给质押机构入库时所需符合的规定和标准。
债券质押入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债券转移给质押机构并将其入库,以作为质押担保物来获得贷款或进行其他交易的行为。
债券质押入库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券的种类、质押期限、质押比例、质押品管理等。
具体规定如下:
1. 债券种类:质押机构通常只接受符合其认可标准的债券种类,例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
2. 质押期限:质押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具体期限根据质押机构的规定而定。
3. 质押比例:质押比例通常为债券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债券市场价格的80%。
4. 质押品管理:在债券质押入库过程中,质押机构对质押品进行管理、监控和保管,保证质押品安全。
同时,债券质押入库标准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对于质押机构和债券持有人而言,遵守债券质押入库标准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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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1.08•【文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年记账式国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5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记账式国债。
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可以通过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将承销国债分销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预发行试点券种,可开展预发行交易。
四、记账式国债自上市日起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五、对于发行期限为1、3、5、7、10年期的关键期限国债,在发行期内,同时可以由试点商业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通过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给在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并自上市日起通过柜台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
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5年1月8日。
记账式国债如何质押
记账式国债如何质押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是企业和居民投资于国债的重要方式,该市场也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记账式国债要如何质押呢?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记账式国债如何质押,希望对你有用。
记账式国债质押的方法只要你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持本人或经第三者(出质人)同意,财政部发行、四大商业银行承销和代售的未到期记帐式国债,均可向托管账户所在银行申请办理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
一、申请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3. 须持有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记帐式国债;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帐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质押、解押必须在同一营业网点办理。
三、质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债券截止过户日;四、债券发行期内、付息登记日至付息日的间隔期、截止过户日(含)后不受理质押申请。
五、贷款限额:有的行有设贷款起点,具体金额你向经办银行查询;另外,银行也设有贷款最高限额,如不超过记帐式国债帐户余额的80%。
六、贷款期限: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可展期一次。
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目前6个月贷款利率为5.22%,月率千分之4.35;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58%,月利率千分之4.65。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
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目前各行对本行贵宾客户还实行利率下浮优惠,下浮幅度最多10%。
八、贷款费用。
在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还要收取质押品保管费、印花税等税费,除印花税外,各种费用收取各行不同,你可以向经办银行查询。
九、提前还贷。
允许提前还贷,但一般各行会要求收取一个月利息做为违约金。
记账式国债的主要特点记账式国债是目前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的两种方式之一。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1(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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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凭证式国债质押
(一)基本规定
1.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含)后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3.凭证式国债质押为低风险担保方式,贷款行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信贷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办理质押手续,并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凭证式国债。
4.我行不接受他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质押。
5.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二)办理程序
1.借款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
申请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同意,
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经银行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不准转让、出租和再抵押。
(三)贷款期限、额度、质押率和利率
1.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白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
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
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到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四)凭证式国债贷款应按期归还。
逾期1个月(含)以内的,白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贷款机构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
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付时,
银行按国债票面值收取260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五)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取回质押的凭证式国债。
若借款人将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机构申请补办。
(六)贷款机构应妥善保管质押品。
因保管不善如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贷款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贷款机构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据的开具、收回、补办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据的管理工作。
(七)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二、记账式国债质押
(一)基本规定
1.以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质押的,贷款行须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且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国债应是在我行柜台购买的记账式国债,在他行购买的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须通过转托管方式先将债券转到我行进行托管后,方可办理质押信贷业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质押为低风险担保方式。
2.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贷款行应当与出质
人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可作为低风险担保方式。
没有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的,应作为信用
方式信贷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
贷款行不得以证券公司出具质押冻结承诺书或与证券公司签订质押物监管协议书的方式代替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更不能将这种方式办理的质押信贷业务作为低风险信贷业务来办理。
3.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贷款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出具质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
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国债质押为低风险担保方式。
4.各行要加强对已办理的国债质押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
对质押手续不完备或质押登记部门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补办或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不能提供的,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切实防范风险。
(二)柜台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有关规定
1.柜台记账式债券是指由财政部指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
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债券
2.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记账式债券作质
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3.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是贷款的一种,只是担保方式不同。
个人投资者以记账式债券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其申请审批手续、贷款发
放与归还方式、会计核算与科目管理、贷款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均执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记账式债券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其申请审批手续、贷款发放与归还方式、会计核算、贷款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均执行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4.投资者只能在其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我行业务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辖内办理质押贷款业务,不得跨业务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彳)办理。
5.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记账式债券,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名下的记账式债券(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
6.申请办理的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其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债券的剩余期限。
7.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金额起点为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其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债券当日账户可用余额(面值)的90%。
8.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业务所进行的质押冻结、解除质押冻结、债券解冻卖出等相关交易,必须统一在同一经办网点进行,不得分散在多个经办网点办理。
9.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业务及其相关交易,必须在规定的记账式
债券交易时间内办理。
10.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在〈〈贷款权利质押合同》
质物清单中载明客户被质押冻结的记账式债券的户名、托管账号、债
券代码、冻结债券数量、资金清算账户账号等事项,并约定一旦客户违约,银行有权处置被冻结的债券。
11.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必须对借款人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债券进行质押冻结。
12.贷款全部本息归还后,应及时解除借款人被冻结的债券。
13.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间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一个月的次
一交易日,银行应将冻结的债券作解冻卖出处理。
冻结的债券应按照当日银行买人价格卖出,卖出资金将首先偿付贷款本息,剩余资金将白动划入借款人指定的债券交易资金账户。
[参考文件]
1.〈〈转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工银办[1999]168
2.〈〈中国工商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2]240号)
3.〈〈关于推广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紧急通知》(工银办发[2003]453 号)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4.〈〈关于加强国债质押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53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