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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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8.10.17
•【文号】银办发[2008]249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合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
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0月17日银办发[2008]24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是行员制用工的有效补充,为解决分支机构部分操作性、辅助性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合同制用工人员是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合同制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要在依法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用工、优化整合编制内人员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合同制用工。
三、各分支机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建立具有中央银行特点的分支机构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为分支机构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用工是指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形成用工关系的用工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包括两类人员: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分支机构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
劳务派遣人员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用工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仅限于辅助类、操作类岗位。
守库、押运岗位的合同制用工主要使用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用工数量控制
第四条总行对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实行总量控制。
总行分省(区、市)核定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的控制数量,并单列核定分行机关(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控制数量。
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在总行核定的分省(区、市)控制数量内,具体核定辖内地市中心支行的控制数量,并抄送相应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条合同制用工数量的核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六条合同制用工数量的核定要综合考虑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量、编制内员
工数量和所在地的经济金融状况、自然地理状况等差异因素,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的合同制用工数量要严格控制在上级行核准的总量之内,不得突破控制总量招录合同制用工人员。
对突破控制总量招录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单位,要相应核减其合同制用工控制总量,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招录
第八条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招录要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辖区情况,制定本辖区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招录政策,具体招录工作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县支行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招录工作由所属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负责。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无法人资格的直、附属单位合同制用工的招录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合同制员工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要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员工的合同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
第十二条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档案关系存放在人才流动和劳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新录用的合同制用工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按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不得违背招录原则和招录政策擅自招录合同制用工人员。
对违背招录原则和招录政策招录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要制定本级机关合同制用工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工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要如实、准确上报合同制用工人数,做好固定期限用工和无固定期限用工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要对新录用合同制用工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行规行纪及安全保密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要根据岗位职责和技术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合同制用工人员进行知识技术更新的培训。
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考勤制度,加强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合同制用工人员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用工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总行根据核定给各分支机构的合同制用工的控制数量和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各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一条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收入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可视本单位情况,对合同期限较长或连续用工的合同制用工人员,依法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