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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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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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银办发[2008]22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4日银办发[2008]229号)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的试用期管理,完善试用期考核机制,培养新录用行员的央行文化理念、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提高新录用行员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号文印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新录用行员。

第三条新录用行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入行培训、实习锻炼、定岗和岗位培训、考核、转正定级或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章入行培训第五条入行培训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组织,或委托辖内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第六条入行培训的主要内容:(一)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架构和主要业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主要业务法律知识;(三)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四)公文写作和运转流程;(五)公务活动基本礼仪;(六)人际关系和沟通技巧,团队精神教育;(七)人生观、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08•【文号】银办发[2000]338号•【施行日期】2000.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2月8日银办发[2000]33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法办事,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及废止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辖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安全人员管理第一节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安全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银办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3月6日银办发[2007]50号)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完善公务接待制度,节约公务接待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银行总行或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召开的要求总行机关相关司局、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及行外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

(二)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要求总行机关相关司局(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

(三)国内调研考察及检查等活动。

(四)国内参观学习及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法律培训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发文字号】银办发[2010]14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0.07.23【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法律培训及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7月23日银办发[2010]14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工作,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法律培训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法律培训及考核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法律培训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工作,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或者参加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法律培训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考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通过法律培训和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鼓励从事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法律培训。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法律培训,应当坚持因材施教、严格规范、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培训的管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22•【文号】银发[2007]300号•【施行日期】200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2007年8月22日银发[2007]3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各分支机构的编制外用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劳动合同订立(一)各分支机构聘用编制外人员(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一律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以总行统一印发的劳动合同范本(另行印发)作为参考模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要合法、合规。

(三)要对编制外人员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进行摸底,区分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四)在聘用编制外人员时,一律不得要求劳动者交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或提供担保,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二、劳动合同履行(一)各分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编制外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二)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要认真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根据各岗位要求和特征,合理配备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人员,避免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各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确因合法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

四、劳务派遣(一)各分支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要以总行统一印发的劳务派遣协议范本(另行印发)作为参考模本。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2•【文号】银办发[2000]35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银办发[2000]35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人民银行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银行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受总行委托或承担总行交办的工作任务时涉及对外采购行为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采购资金包括财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在保证采购货物的性能、质量且价格、采购费用较低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 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82)银发字第13号)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43号)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347号)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5号)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银发[2002]39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2.12.24【实施日期】2002.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下岗失业人员人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4日第一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贷款程序和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银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银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8日银办发[2006]118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直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层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人员是指对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审计总监以及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3.12•【文号】银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3月12日银办发[2004]43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归银监会承担。

目前,人民银行已按中央编委批准的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履行职责。

根据情况的变化,总行机关发文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的有关规定,就规范总行机关发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发文办理的事项(一)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授权发布金融规章以及需向国内外公布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金融工作中需请示、报告上级机关的重大事项;部署涉及全局性,政策性、规范性工作的事项;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的请示事项;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

(三)与不相隶属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法人的工作往来事项。

(四)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

(五)人民银行系统任免事项。

(六)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七)实际操作中需要行发文办理的事项以及行领导批示用行发文办理的事项。

二、办公厅发文办理的事项(一)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向总行的一般事务性请示事项。

(二)向人民银行系统部署一般性工作事项或有关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以及印发总行举办的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

关于钞票处理业务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钞票处理业务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职 能部 门 ,承 担着 为 社会 提 供 票面 质
民 币5L多元 ,市场 流通人 民 币的质量 ' f
明 岗位 ,钞 票处 理 中心操 作 人员 的用
工模 式理 应 与其 他部 门的辅 助类 、操
作 类 岗位 区 别 开 来 。
量 符合 要 求的 人 民 币的任 务 ,发挥 了
程 已经 进入 了规模 发展阶 段 。钞票 处 销毁 前 累 计再 抽查 各 类券 别的 残 损人
“ 作 类 岗位 ” ,但 是 钞 票 处 理 中 操
心操 作 岗位 责任 大 、风 险高 、业务 繁 重 ,作 为具 有高风 险 、工 作性 质特 殊
理 中心 作 为人 民银 行 履行 金 融 服务 的
(二 )残 损 人 民 币 复 点 业 务 分 散 ,不利 于 规范 化管理 。 目前 ,辽 宁 省辖 区人 民 币复 点业 务实 行分 散管 理
体 制 , 即 由人 民 银 行 各 中 心 支 行 自行
组织 复 点辖 内残 损人 民 币 ,分行 发行 部 门统一 调运 ,分行 钞票 处理 中心 再
阳 分 行 钞 票 处 理 中 心 就 清 分 人 民 币 回 笼 券 7 7L元 , 占全 年 辽 宁 辖 内 回 笼 完 5' (
制 用工 的使 用范 围原 则 上仅 限于辅 助 类 、操作 类 岗位 。守 库 、押 运 岗位 的 合 同制 用工 主要 使 用合 同制 员工 ” 。
机 制 ,部 分 员 工 归 属 感 不 强 ,工 作 积
极 性不 高 。2 0 年 ,总 行 制定 印发 了 08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合 同 制 用 工
量 剧 增 。 为 更 好 地 满 足 发 行 工 作 需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96〕22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7.04【实施日期】199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22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西安、南京、成都、济南、杭州市分行,行属院校,印钞造币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行员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中国人民银行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将起到积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的实施方案由总行统一部署。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总行将抓紧研究制定并陆续下发。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的情况,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1996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对行员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中在行员职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行员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贯彻国家人事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义务和权利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二)依照金融政策法规履行职责;(三)服从命令,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四)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五)维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声誉和利益;(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业务知识和技能;(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银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7日银发[2012]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考核工作。

实施中若有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完善行员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行员考核工作,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行员的工作水平,促进行员自身发展和行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员考核是指对非单位领导成员行员的考核。

对单位领导成员行员的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突出主管领导作用、加强平时考核力度、提高考核量化水平,以改进行员绩效为目标,注重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

第四条行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二章考核主体第五条行员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分支行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由行长(主任)和分管行领导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其他负责人由分管行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其他行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领导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第六条对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是考核的辅助形式,其结果作为主管领导评价的参考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05•【文号】银办发[2005]19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2005年8月5日银办发[2005]199号) 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三个金融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已明确规定了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应使用的行政格式文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办公厅会同条法司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办公厅。

各分支行办理法定行政事宜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格式文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所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三条行政格式文书办理包括承办、审核、会签、审批、编号、印制、盖章、送达、归档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应当合法、规范、及时。

央行合同制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央行合同制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央行合同制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龚道齐康毅峰谭晓玲伍希婵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2年第10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劳动关系变得和谐稳定,劳动制度逐渐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劳务用工逐步走向社会化和市场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如何进一步规范劳务关系、规范合同制用工管理是值得社会各行各业关注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近日在人总行和武汉分行的安排布署下,我中支对合同制用工管理进行了绩效审计,以此为契机对兄弟中支及相邻单位的合同制用工展开了调查,发现在合同制用工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合同制用工的现状及成效(一)用工现状合同制用工是指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形成用工关系的用工形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包括两类人员: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用工环境的改变,合同制用工的数量和用工范围在不断扩展,用工要求越来越高。

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上级行核定的用工人数范围内合理使用合同制用工,用工模式由以前单一的合同制员工用工逐渐转变为以劳务派遣为主合同制员工为辅的双轨运行模式,合同制用工已基本走向市场化管理,劳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主要是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服务费,劳动关系管理完全由公司方负责。

以张家界中支为例:九十年代至今,合同用工由4名纯合同制员工壮大到38名纯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岗位从食堂和门卫2个岗位延伸到门卫、保安、司机、保洁、水电、复点、打字复印、开户许可、机房管理等9个岗位,用工人员的文化程度从以前清一色的小学文化提高到初中、高中、大专以上学历,这38名员工分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张家界中支,张家界中支只需要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按要求支付劳务费用,人员关系全权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2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2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6日银办发[2005]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的政务信息工作,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支持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反映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为人民银行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开展政务信息调查研究,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服务;关注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及其贯彻执行情况,为依法行政服务;注重反映内部行政监督情况,为加强行政监督服务;发挥沟通情况、指导工作的作用,为提高行政效能服务。

第三条人民银行政务信息报送的基本内容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重要决策的反映及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和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开拓金融市场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经济金融动态及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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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8.10.17
•【文号】银办发[2008]249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合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
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0月17日银办发[2008]24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是行员制用工的有效补充,为解决分支机构部分操作性、辅助性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合同制用工人员是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合同制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要在依法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用工、优化整合编制内人员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合同制用工。

三、各分支机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建立具有中央银行特点的分支机构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为分支机构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用工是指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形成用工关系的用工形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包括两类人员: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分支机构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

劳务派遣人员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用工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仅限于辅助类、操作类岗位。

守库、押运岗位的合同制用工主要使用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用工数量控制
第四条总行对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实行总量控制。

总行分省(区、市)核定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的控制数量,并单列核定分行机关(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控制数量。

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在总行核定的分省(区、市)控制数量内,具体核定辖内地市中心支行的控制数量,并抄送相应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条合同制用工数量的核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六条合同制用工数量的核定要综合考虑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量、编制内员
工数量和所在地的经济金融状况、自然地理状况等差异因素,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的合同制用工数量要严格控制在上级行核准的总量之内,不得突破控制总量招录合同制用工人员。

对突破控制总量招录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单位,要相应核减其合同制用工控制总量,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招录
第八条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招录要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辖区情况,制定本辖区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招录政策,具体招录工作由各用工单位负责。

县支行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招录工作由所属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负责。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无法人资格的直、附属单位合同制用工的招录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合同制员工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要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员工的合同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

第十二条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档案关系存放在人才流动和劳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新录用的合同制用工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按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不得违背招录原则和招录政策擅自招录合同制用工人员。

对违背招录原则和招录政策招录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要制定本级机关合同制用工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工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要如实、准确上报合同制用工人数,做好固定期限用工和无固定期限用工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要对新录用合同制用工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行规行纪及安全保密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要根据岗位职责和技术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合同制用工人员进行知识技术更新的培训。

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考勤制度,加强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合同制用工人员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用工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总行根据核定给各分支机构的合同制用工的控制数量和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各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一条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收入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可视本单位情况,对合同期限较长或连续用工的合同制用工人员,依法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对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用工人员按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享受地方社会保险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合同制用工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合同制用工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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