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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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一、前期准备阶段(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1.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及技术服务单位咨询用海事宜。

2.海域使用申请人组织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

(二)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3. 海域使用申请人向项目所在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和审查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4.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召开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会,省、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可派员参加,并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门派员参加。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有关规定的,不予以评审,退回申请材料。

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级或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取得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编制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

(三)进行用海预审若需要用海预审意见用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5. 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海预审申请;省级直接受理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海预审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1)用海预审申请函;(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及修改说明、评审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3)项目用海图件(宗海图、界址点坐标等)。

6. 出具用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对用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材料齐全的,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技术审查,同时对项目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岸线利用合理性、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管控指标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是否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申请海域有无权属争议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等进行审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但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审查报批程序不统一、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尽快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域、环保、规划、财务、法规、科技、纪检监察、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都要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本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认真执行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的基本程序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程序:(一)海域管理机构审查各级海域管理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2、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4、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意见。

用海审批操作规范图

用海审批操作规范图

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 附件2用海审批流程图 阶段一涉及材料环节一: 1、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局提交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和附件。

(1)请示内容应包括项目业主、是否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预计投资收益、拉动区域经济产值、增加就业人口数量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占用岸线等用海情况;项目用海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权属设置情况等。

(2)附件包括县(区、市)级申请有关材料,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报告及技术审查报告,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2000大用海可行用海不可行受理 节二●用海单位提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的请示 ●召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会 ●出具意见,办结。

●用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经专家组长复核,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 受理 同意 环一●用海单位所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向 我局提交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申请不同意●出具意见,办结。

●我局进行审查 ●出具同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通知 同意受理不同意 环节三●用海单位提出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请示●局务会议讨论●(公示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办结。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

——取消该环节程序。

地坐标系),资信证明材料(含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2、省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的现场踏勘报告、技术审查报告,省海监总队对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填的审核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通知。

环节二:1、用海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审查请示。

2、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复核意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技术单位的技术审查报告。

海域使用权设立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且不涉及填海造地项目审核服务指南

海域使用权设立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且不涉及填海造地项目审核服务指南

海域使用权设立(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且不涉及填海造地项目)审核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不涉及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核。

(二)子项名称: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51001-1.o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国务院。

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理范围1.1.OO公顷以上的围海用海;2.700公顷以上的开放式用海;3.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4.国防建设项目用海;5.油气勘探开发;6.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受理审批铺设施工许可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用海。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1.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8.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9.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10项目用海符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11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12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13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切实可行;14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15.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16.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17.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属于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利益相关者具有可协调途径;18.有关部门意见一致;19.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一、引言海域使用是指在海洋领域进行资源开发、建设工程、海洋经济活动等各种活动的使用行为。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确保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成为必要的程序。

二、评审范围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主要包括对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海域使用目的和预期效益的论述;2.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可行性研究;3. 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的可行性论证;4. 海域使用方案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分析;5. 其他与海域使用相关的问题。

三、评审程序1. 提交评审申请:申请人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填写评审申请表。

2. 组织专家评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评审意见汇总:专家根据自己的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表,对报告内容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

4. 报告修订:申请人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论证材料。

5. 再次评审:修订后的报告再次提交给相关部门,由专家进行再次评审。

6. 综合评价:相关部门综合评价专家的意见和申请人对于评审意见的回应,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四、评审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准确性:论证报告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准确真实,做到数据的来源可查和可靠性。

2. 完整性:论证报告中包括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并综合考虑项目的各个方面。

3. 可行性:论证报告中的方案应可行,预期效益应合理,不应对海洋环境和资源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4. 合规性:论证报告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环保要求。

5. 透明度:评审全程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评审结果和意见评审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形成。

评审结果可包括以下几种意见:1. 同意:论证报告综合评价良好,符合海域使用的要求,可以进入下一步的环评程序。

海域使用审批制度共7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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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审批制度
31、园日涉以成趣,门虽设而常关。 32、鼓腹无所思。朝起暮归眠。 33、倾壶绝余沥,窥灶不见烟。
34、春秋满四泽,夏云多奇峰,秋月 扬明辉 ,冬岭 秀孤松 。 35、丈夫志四海,我愿不知老。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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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浙自然资规〔2018〕 2 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 2 号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用海审批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不断提升海域综合管理水平。

二、受理审查(一)用海申请受理。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海域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还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

(二)用海审查工作。

受理用海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现场踏勘材料,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是否涉及海岸线开发利用;是否符合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属或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权属;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其解决情况;界址、面积是否准确;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附件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它海域使用论证成果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评审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国海发﹝2008﹞4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国海发﹝2004﹞21号)、《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海管字﹝2004﹞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 123)和《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等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评审原则、方式与程序(一)评审原则- 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认真贯彻集约节约用海的政策,以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标,在评审组织单位的主持下,由评审专家组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方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般采用函审方式,必要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三)评审组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由海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

参加评审会议人员一般包括评审专家组成员、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的代表、用海申请单位代表、用海项目设计(规划)单位以及专题研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代表和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代表等。

(四)评审专家组构成由国家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人员组成。

由沿海地方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组长必须由国家级评审专家担任。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规定(3篇)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海域使用行为,保护海洋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海域使用,是指在符合国家海洋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在特定海域内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五年的临时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临时海域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海洋开发利用规划,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四)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临时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临时海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临时海域使用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临时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临时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使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项目符合国家海洋开发利用规划;(三)具有明确的使用海域范围、用途、期限;(四)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临时海域使用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使用海域的地理位置图;(四)使用海域的用途、范围、期限;(五)使用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临时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一)使用单位向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四)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五)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单位与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签订临时海域使用合同。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海管发〔1998〕439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9【实施日期】1998.10.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国海管发(1998)439号1998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使用某一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使用海域面积一万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三千亩到一万亩,或围填海四百亩到一万亩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一千亩到三千亩,或围填海二百亩到四百亩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一千亩以下,或围填海二百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国海域使用审批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不符合《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要求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凡需要申请海域使用项目,申请者应在申请立项前就项目的选址、用海类型、区域及面积等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意向报告。

第六条海域使用申请者应根据《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七条凡是涉及影响他人利益的海域使用申请项目,应先行达成协议。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八条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如小规模水产养殖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减免第2和第5项材料要求。

第九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按审批权限审查上报。

对于应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省级(含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2个月内,完成审查上报,上报时应附具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及要求-李涛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及要求-李涛

海域使用论证培训班
四、评审内容和要点
(二)项目建设和用海概况
项目建设 概况
建设内容:明确项目建设内容、用海内容 布局和结构:主要针对工业用海的初步设计的有 关内容,能否满足用海论证和界定用海范围需要 施工工艺:明确各部分用海工程、基础工程、临 时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申请用海情况:用海面积、类型、方式、期限 ,占用岸线长度,宗海位置图、界址图
海域使用论证培训班
一、适用范围
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其它海域使用论证成果的评审、评估
海域使用论证培训班
二、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 若干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 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海籍调查规范》 ……
复核意见表提交评审组织部门,并反馈至用海申
请单位和论证单位。
海域使用论证培训班
七、评审意见
一、论证方法和技术路线 (一)论证方法和路线 (二)数据资料 二、项目建设和用海概况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用海情况 (三)项目用海必要性 三、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一)海域概况 (二)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四、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一)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 (二)利益相关者界定 (三)利益相关者协调分析 (四)国防安全和海洋权益影响分析 五、项目用海区划和规划符合性分析 (一)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 (二)相关规划符合性 六、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一)用海选址合理性 (二)用海方式合理性 (三)用海面积合理性 (四)用海期限合理性 七、海域使用对策措施 八、其他意见 九、评审结论 (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结论 (二)项目用海可行性结论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正文:----------------------------------------------------------------------------------------------------------------------------------------------------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2002年4月5日)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三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四条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二)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项目;(三)倾倒区项目;(四)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五)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七)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项目。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五条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三)资信证明材料。

第六条受理机关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申请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二)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签署初审意见。

海域使用证的审批流程

海域使用证的审批流程

海域使用证的审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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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 报批流程

海域使用论证 报批流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批流程The process for obtaining approval for the use of marine areas involves several steps that aim to ensure the efficient and sustainable use of these resources. 海域使用的批准流程包括多个步骤,旨在确保这些资源的有效和可持续利用。

Firstly, the applicant must submit a detailed proposal outlining their plans for the use of the marine area. This proposal should include information on the purpose of the use, the specific location within the marine area, and the potential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other users of the area. 首先,申请人必须提交详细的提案,概述他们对海域利用的计划。

这份提案应包括对使用目的、在海域内具体位置以及对环境和其他海域利用者的潜在影响的信息。

Once the proposal has been submitted, it will undergo a thorough review process by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stakeholders. This review process will assess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the proposed use o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local communities, and other marine activities. 一旦提案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将对其进行彻底的审查。

关于用海审批工作的情况说明

关于用海审批工作的情况说明

关于用海审批工作的情况说明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资源的利用需求日益增长,海域审批工作作为海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用海审批工作的主要内容用海审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受理用海申请:接受用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 审查用海合理性:对用海项目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包括用海需求、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等方面。

3. 制定用海方案:根据用海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用海方案,包括用海的规模、位置、用途、使用方式等。

4. 签订用海协议:与用海单位或个人签订用海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颁发用海证:经过审查和批准后,颁发用海证书,允许用海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海域资源。

三、用海审批工作的难点和挑战1. 用海需求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平衡: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海需求的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二者的平衡发展。

2. 用海审批标准的统一和规范: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用海需求和影响不同,需要制定科学、统一、规范的审批标准。

3. 用海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用海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保障审批质量的前提下,需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未来发展方向和展望未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生态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用海审批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形势,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发展: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海域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用海审批的标准、程序和责任。

2. 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用海活动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3. 加强科技支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技术、GIS系统等,提高海域使用监测和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一、背景和目的二、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拟使用海域的规划和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方案中可能存在的环境、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3.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问题;4.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三、评审程序1.提交评审申请:海域使用方案的申请人需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并提供完整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相关资料。

2.评审准备工作:评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论证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技术交流和研讨,明确评审重点和关注点。

3.报告评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详细评审,包括地理、环境、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评估。

4.召开评审会议:评审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就论证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评审结果形成初步意见。

5.发布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将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并向申请人提交评审结果和意见,并在相关部门公示。

7.审核合格:经过申请人对评审意见的修改和评审机构的复核,方案被评定为合格,方可进行后续的海域使用。

四、评审机构评审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领域知识和经验,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根据海域使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和合规性: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环境影响:方案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处理措施;3.经济可行性:方案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性;4.社会影响:方案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和社会效益;5.风险评估: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问题。

六、评审结果和意见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对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结果:1.同意:评审机构认为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小,可以进行后续的海域使用;2.条件同意:评审机构认为方案存在一定问题或风险,但可以通过修改和补充达到要求,申请人需对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3.不同意:评审机构认为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申请人需重新制定方案。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海域使用审批程序是指对海域使用行为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海域使用涉及到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包括渔业、航运、油气勘探开发、海底电缆敷设等活动。

为了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环境可持续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1.申请阶段:申请人向相关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说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申请材料应详细描述申请人的身份、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区域等,并说明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2.技术评估: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包括与相关法规法规的符合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影响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依据,对于涉及到敏感区域或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评估和论证。

3.公众参与:在审批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

主管机构应组织公众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增加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政府决策符合公众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

4.审批决策:主管机构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和公众参与意见,作出审批决策。

决策可以是批准、拒绝或者要求修改申请。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可能需要上级主管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审批。

5.监督与管理:一旦项目获得批准,主管机构将对该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内容包括项目的施工过程、环境影响的监测、合规性检查等。

如发现项目存在违规行为或环境损害,主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

6.审批备案:主管机构对已经批准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审批结果、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审批备案是对审批程序的总结和记录,也便于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差异。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一些国家也在完善审批程序中加入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例如强制性的环境影响评估、生态补偿机制等。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的实施能够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促进海洋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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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7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28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3款: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管管理。

第37条: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

第40条第1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三、受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四、决定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用海请示文;(二)《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或《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呈报表》;(三)海域使用申请书(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项目不需提供);(四)海籍调查表(需由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五)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需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六)投资主管部门文件(审批制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制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批复;备案制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批复。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项目不需提供);(七)北部湾办出具的意见(列入沿海岸线使用前置审核范围的,需出具自治区北部湾办的审核意见;暂不列入岸线使用前置审核范围的,需出具市级北部湾办的审核意见);(八)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九)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港口码头项目需出具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意见;涉及使用红树林海域的项目需提供该海域红树林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自然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其他);(十)申请海域坐标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界址图、用海现状图、用海位置图等相关图件材料,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彩色打印原件,图幅规格需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最新格式要求。

)(十一)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十二)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报告、规划设计要点(以申请批准取得的项目不需要提供);(十三)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方案(以申请批准取得的项目不需要提供);(十四)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书面材料(包含: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核意见,需附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意见的函,需附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相关利益者协调方案及落实情况)。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本1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电子格式为BJX)。

纸质文本原则上需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某处”等字样,加盖申请用海单位公章。

注:依申请批准取得的项目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报件时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18、19、22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海域使用的审批条件为:(一)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清楚,尚未设置海域使用权,无权属争议,无管辖异议;(二)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构成重大影响;(五)对其他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八、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自治区海洋局服务窗口同意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同意受理—同意受理的,送各会审处(室)审查--主办处汇总会审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局负责人审核,作出予以同意审核转报或不予同意审核转报决定—不同意审核转报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审核转报的理由;同意审核转报的,主办处拟定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同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见附件)。

九、办公时间和地址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十、收费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3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34条: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35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36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十一、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名称:海域使用金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桂财综﹝2007﹞15号)的规定标准收取。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市南区四方区)福建: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广东:广州市(番禺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龙岗区南山区盐田区)二等:上海:奉贤区金山区南汇区天津:塘沽区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山东: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江东区)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潮阳区澄海区濠江区金平区龙湖区)中山市珠海市(斗门区金湾区香洲区)三等:上海:崇明县天津:大港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港区)山东: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龙口市蓬莱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荣成市威海市环翠区烟台市(福山区莱山区芝罘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镇海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清市福州市马尾区晋江市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广东:惠东县惠州市惠阳区江门市新会区茂名市茂港区汕头市潮南区湛江市(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霞山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三亚市四等:天津:汉沽区辽宁:长海县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瓦房店市兴城市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莱州市乳山市文登市烟台市牟平区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海盐县平湖市嵊泗县温岭市玉环县余姚市乐清市舟山市普陀区福建:长乐市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恩平市南澳县汕尾市城区台山市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五等:辽宁:东港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河北:抚宁县滦南县唐海县唐山市丰南区乐亭县山东:长岛县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海阳市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招远市江苏:大丰市东台市海安县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通州市浙江:岱山县洞头县奉化市临海市宁海县瑞安市三门县象山县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电白县海丰县惠来县揭东县雷州市廉江市陆丰市饶平县遂溪县吴川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六等:辽宁:大洼县凌海市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黄骅市山东:昌邑市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寿光市无棣县沾化县十二、咨询、投诉电话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509991投诉电话:0771—5780822附件:1.海域使用审批流程图2.海域使用申请书附件1海域使用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职权范属于本局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附件2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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