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沪水务〔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145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投集团:《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3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扎实做好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日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全面提高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水务海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要求,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加强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精细化。
以超大城市水系统治理现代化需求为发展导向,以更韧性、更智慧、更宜居的治理现代化为发展目标,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发展契机,以数字化转型为发展赋能,全面提升水务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上海加快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水务海洋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能力提升,补短板强弱项。
围绕防汛基础设施建设、防汛隐患排查治理、供水安全保障、初雨与污水治理、海洋资源利用、水文海洋测报等能力提升,加快补短板、强弱项。
二是坚持长效管理,抓持续促完善。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沪海洋〔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海洋〔2023〕50号各沿海区海洋局、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4号)要求,为履行海洋观测活动监管监督职责,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推动海洋观测预报共建共享,服务于上海市海洋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明确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于7月21日(周五)17:00前填报《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组信息表》(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组信息表上海市海洋局2023年7月20日联系人:曹丹旭152****2162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2023年7月20日印发附件1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预报活动,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业务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3〕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2023年度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等条例及管理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总体部署,以海洋观测活动备案、观测资料汇交、观测体系质量控制、观测设施管理保护、预警报发布管理和基准潮位核定等内容为重点,开展海洋测报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海洋观测预报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本市海洋观测预报标准化规范化运行,进一步提升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效能,服务本市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8]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8.07.18
【实施日期】201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
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8〕9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城投水务集团: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经2018年6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
局热线工单承办责任主体转移至各区水务局和各中心城区建委后,为进一步明确部分复杂疑难工单的承办责任主体,强化局属行业管理单位的指导、督促作用,切实提高工单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指定办理工单的主要类别
指定办理工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与其他委办局存在职能交叉,需要市级层面协调的;
二、需要跨区协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区划的编制)市海洋局应当根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自然属性以及本市港口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划的实施)海域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
在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港口区、航道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其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用海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予以迁移或者调整。
具体办法,由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海域使用申请)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
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
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
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但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审查报批程序不统一、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尽快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域、环保、规划、财务、法规、科技、纪检监察、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都要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本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认真执行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的基本程序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程序:(一)海域管理机构审查各级海域管理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2、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4、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地维护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我对此提出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首先,应当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海域使用涉及的问题众多,如渔业资源、航运安全、油气开发等等,因此在进行论证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应当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生态环境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社会影响评估等等,确保论证的结果具有公正、客观、全面的科学性。
其次,需要加强论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论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不容忽视,因此应当确保各方在论证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论证方案、论证结果等信息,接受各方的监督和提出的建议。
同时应该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不同意见,形成共识。
第三,应当落实好海域使用的规划管理。
海域使用论证只是整个海域管理的一个环节,需要在更高层次的规划中得到体现。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的规划管理,包括制定海洋空间规划、海洋产业规划等等,确保各项海域使用活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第四,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法制化建设。
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海域使用论证的程序和要求。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论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监督和评估。
海域使用的情况不断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测体系,对海域使用活动进行定期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要加强相关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
海域使用涉及到多个领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政府加大对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支持力度。
同时,还应该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专门从事海域使用论证的人员,提高整个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总之,在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中,应该加强科学性、公开性、规划性、法制性、监督性和技术性的建设和完善,使其更好地为保护海域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理行政审批需要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负责市级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服务机构的选择)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不少于8家专业服务机构,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评审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每三年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后续选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服务机构的条件)入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水务、海洋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能力或其他承担行政审批评审所需要的资质;(二)具有相关业务经历,且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合同签订和委托单)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与入选的专业服务机构签订《行政审批事项评审委托协议》,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评审委托协议》、拟委托评审事项专业特点、回避条款以及入选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以往工作业绩等,出具具体评审事项委托单,明确委托评审的内容、重点、要求以及完成时限。
第七条(回避原则)委托评审任务实行回避原则。
承担或者参与某一行政审批事项前期研究工作,或者与项目单位、前期研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委托评审费用预算与支付)行政服务中心每年根据上年度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实施情况向财政申请委托评审费用预算。
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委托协议、委托合同按时支付给专业服务机构委托评审费用。
承担评审任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行政服务中心支付的委托评审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沪海洋[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海洋〔2012〕53号)各区(县)海洋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海洋督察制度,推动本市海洋督察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7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二○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督察工作的有关规定,推动本市海洋督察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权依法行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海洋法治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违规行政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和损害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将其作为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来抓,务求取得实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沪府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4〕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9〕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8日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一)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批。
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和本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而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外,本市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项目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确需围填海的,由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核。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二)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围填海。
充分利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等技术手段,强化围填海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新增违法违规围填海。
对未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沪海洋[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海洋〔2013〕35号)各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经2013年6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3年 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2013年6月14日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优化项目用海方案,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形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分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会议评审;(二)函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可以采用函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三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市海洋局按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海管字【2004】9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组建本市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
第五条(评审时间)市海洋局应当自收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海洋资源的日益需求,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确保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海域使用论证的法律体系,并对海域使用的准入条件、使用期限、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健全海域使用论证的政策制度,明确权责清单,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论证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二、加强科学评估1.建立科学论证方法体系,引入多学科交叉和综合评估方法,确保论证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2.加强对论证过程和结果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论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1.建立专业队伍,培养和引进一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论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论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论证操作过程,确保论证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1.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渠道,使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加强对论证结果的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论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论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严格落实违规论证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净化论证环境,提高论证质量。
六、完善协调机制1.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机制,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协调与配合,避免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资源竞争。
2.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我国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加强政策法规建设、科学评估、专业队伍建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以及协调机制完善等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推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沪水务[海洋][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3〕9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务海洋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工作,促进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3年12月6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务海洋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工作,促进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水务海洋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水务(海洋)局)批准立项或推荐国家、部市相应科技计划立项的水务海洋科研项目、推广应用(包括转化,下同)项目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水务海洋综合调查评价项目、科学技术项目、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标准规范研究制定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涉及水务海洋行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领域实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务(海洋)局是适用范围内的本市水务海洋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海洋)局科技信息处具体负责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科研项目及推广应用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需求为导向、应用为核心、创新为驱动”,紧密结合水务海洋行业发展需要;(二)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三)科学论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四)遵守国家、本市和局相关保密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行为应当遵循中央和上海市的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分工由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工程、沿海旅游区发展、港口码头建设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经过环评程序,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第七条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采取行政许可制度,相关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的有效期在3年至10年之间,具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可以采取租赁、出售或其他形式授权。
第十条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或终止,具体操作程序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的费用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章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向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和环评报告;(三)落实环保措施的方案;(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按照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要求,完成现场勘察和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向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第三章许可第十五条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批准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许可证编号;(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三)建设项目的使用期限;(四)对建设项目的限制和要求。
第十七条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新增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新增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海洋[2013]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发布日期】2013.03.13【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新增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沪海洋〔2013〕10号)各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海洋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海洋局新增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经2013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指南自2013年 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2013年3月13日上海市海洋局新增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设立和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审批(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二)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3.具有开展海洋观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4.具有必需海洋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5.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1.设立和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申请书;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3.海洋观测站(点)设立和调整所依据的文件;4.海洋观测站(点)设立和调整选址位置示意图、选址论证材料;5. 海洋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清单;6.从事海洋观测工作所依据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文件一览表; 7.海洋观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仅提供本款第1、2、3、4项材料。
(四)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海洋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程序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供的《设立和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申请书》,向上海市海洋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为,提高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统称“市水务海洋部门”)依法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的活动。
第三条(办理原则)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接收部门)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市水务海洋部门委托,统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审批书面决定或者行政审批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第五条(AB角工作制)受理中心申请接收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人员AB角工作制,工作时间内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的受理人员始终有人在岗。
第六条(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受理中心应当将下列信息在受理窗口和市水务海洋部门网站上公布:(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二)申请书格式文本、填写样表和填写说明;(三)本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七条(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受理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的文字说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的范围、类型、有效期等。
第八条(收件审核)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市水务海洋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按照办理流程及时移交主办部门;(二)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市水务海洋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名;(四)可以当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决定书,不再出具《凭证》。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9.01.14
•【字号】沪海洋〔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沪海洋〔2019〕2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海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妥善处置本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沪海洋〔2019〕2号附件.pdf 转发你们。
请按照《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围填海现状调查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沪海洋〔2018〕37号)要求,抓紧推进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2019年1月14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5]1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
项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5〕105号)
局各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2015年12月21日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5年12月24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理行政审批需要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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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沪海洋[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海洋〔2010〕7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区县:《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四个基本程序:局海域海岛处审查、审核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一、局海域海岛处审查在局海洋业务受理中心正式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局海域海岛处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报批稿)》等的规定,对海域使用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委员会,必要时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一)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发改委、建交委等本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县海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告知在收到《上海市海域使用项目意见征求单》后7日内书面回复市海洋局。
(二)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
通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了解以下情况: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的开发利用现状、项目界址和用海面积是否清楚、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用海争议。
(三)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会议由局海域海岛处负责人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
局海域海岛处提前5天将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送评审委员,评审委员应当在会前准备好书面评审意见。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程序:1、海域使用申请单位介绍项目概况。
2、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汇报报告主要内容。
3、评审委员发表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4、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宣读并签署评审意见。
(四)按照海域使用权审核流程,局综合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滩涂海塘处和海洋环境保护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协同办理工作。
(五)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等情况,局海域海岛处对海域使用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海域使用项目的基本情况。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和意见征求情况。
3、海域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4、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期限、类型和性质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否已协调解决。
5、用海活动是否影响国防和海上交通安全。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员会是我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审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审议。
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并负责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由分管海域海岛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主任,局纪检组长担任副主任,局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滩涂海塘处、海域海岛处、海洋环保处、科技信息处、纪检监察室、事务中心和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所有报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都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局长办公会议在听取审核委员会关于海域使用项目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的汇报后,研究作出上报审批、重新审查审核、不予报批的决定。
四、报市政府审批所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海岛处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手续。
五、加强对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批工作,进一步增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局监察室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局电子政务系统对行政审批的实时监督功能,加强对海域使用审查报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1.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二○一○年一月四日附件1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海洋局负责组建市级专家库。
市级专家库分设围填海项目、港口码头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市级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入选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二)组建市级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三)有满足评审需要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及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六)本人自愿。
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是省级专家库的当然成员,不再另行聘任。
年龄超过60岁的著名专家、教授(含院士)不列入专家库,可根据用海项目评审需要聘请。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专家自荐;(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三)县级以上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市海洋局。
第七条市海洋局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各类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实行轮换制,每届任期为1年。
任期届满后,专家评审委员会自动解散。
每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聘任的委员中,从上届专家评审委员会中续聘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或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上届委员,不再续聘。
第八条市海洋局对评审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市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专家库中聘请。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三)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发现与用海项目申请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三、其他类项目评审委员会附件2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一、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主任:沈依云(副局长)副主任:陈伯深(纪检组长)委员:李剑(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华杰(综合规划处处长)沈于田(计划财务处处长)朱宪伟(滩涂海塘处处长)管永华(海域海岛处副处长)戚建人(海洋环保处处长)胡欣(科技信息处处长)刘选游(监察室主任)丁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常务副总队长)王肖军(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任)如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岗位变动,其接任者自动替补。
二、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核委员会是我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审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审议。
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并负责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海域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用海范围、期限、类型和性质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否已协调解决。
(三)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可行。
(四)用海活动是否影响国防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海域海岛处审查意见是否客观、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四、审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一)审核委员会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对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不得采取传阅会签的形式审核。
(二)审核会议由审核委员会主任召集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三)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四)研究和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须经多数正式委员同意,由审核委员会主任签署。
(五)必要时审核委员会可邀请有关处室和单位派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对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报批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