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一、引言海域使用审批程序是指对于个人或组织在海域上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前,需要向相关海洋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一项审批程序。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并确保各类海域使用活动的合法性。
二、适用范围海域使用审批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进行海洋资源勘探和开发的企业或个人;2.搭建海上风力发电设施的企业或个人;3.进行海水养殖或渔业经营的企业或个人;4.进行海上交通运输或旅游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等。
三、申请流程1.编制申请书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海域使用需求,编制详细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海域使用的具体内容和目的;•相关的技术方案或计划书;•涉及的海洋资源利用方式和范围;•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
2.递交申请书申请人将编制好的申请书递交给负责海洋管理的部门。
递交方式可以选择邮寄、电子邮件或亲自提交。
3.认证和评估海洋管理部门对申请书进行认证和评估。
认证的目的是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书的真实性,评估的目的是对申请的海域使用活动进行技术、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4.公示与听证海洋管理部门在审批程序中会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海域使用的申请情况,并对申请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某些情况下,海洋管理部门还会进行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讨论。
5.审批决策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公示、听证结果,海洋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可以是批准、拒绝或者要求申请人修改方案后重新提交申请。
6.发放许可证如果申请被批准,海洋管理部门会向申请人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
许可证是申请人合法进行海域使用活动的凭证,申请人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海域使用。
四、监督与执法海洋管理部门会对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进行监督和执法。
监督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检查、抽查或举报制度等。
如果申请人在海域使用过程中违法或违规,海洋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水域利用审批手续
水域利用审批手续
水域利用是指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从事建设、养殖、排污等活动。
水域利用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一、提出水域利用申请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水域利用申请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水域利用申请表,并提交水域利用可行性报告、水域划界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利用申请。
二、水行政部门审核材料
水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项目的必要性、水域利用方式的合理性、防洪安全性、水环境保护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水域利用方案公示
水行政部门将水域利用申请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
公众可以对水域利用方案提出意见。
四、水域利用许可
水行政部门综合公示意见和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水域利用项目予以许可。
未获得水域利用许可,不得在水域内进行施工建设或其他利用行为。
五、缴纳水域使用费
获得水域利用许可后,利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水域使用费。
六、接受监督检查
水域利用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符合水域利用许可的要求。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批程序(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审批范围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审查依据(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审查内容(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审批程序(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批程序(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称“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2011‟2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二)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三)海洋倾倒区项目;(四)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五)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海砂开采除外);(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海项目。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按照条例规定通过申请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的项目用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以下项目用海可以通过申请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一)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三)海岸防护林、蓄洪排涝、渔港港池及非经营性码头、防波堤等公用设施用海;(四)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养殖用海;(五)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六)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除前款第(一)、(二)、(三)项,项目用海批准前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对同一海域以相同海域使用方式提出书面意向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权申请的受理。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第六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为批准机关。
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具体工作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为登记机构。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委托具备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规定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办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海域的管理,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管理海域使用权管理应该遵循科学管理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为法律依据。
第二章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资格具有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有合法起始资金; 2. 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 3. 提供真实海域使用、附属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方案; 4. 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申请资料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海域使用申请书; 2. 公司资质证书或者公司章程; 3. 海域使用方案和环保方案; 4. 有关海域使用权的研究和评估报告。
第六条审批程序海域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分为审批前和审批后两个阶段: 1. 审批前阶段,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方案进行评估; 2. 审批后阶段,审批机关应当对海域使用权进行正式审批。
第七条审批期限海域使用权的审批期限应该为90个工作日,并且如果需要延长审批期限,必须相应地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结果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申请,应当及时公示并发放使用证,否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未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海域使用权的管理与监管第九条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应根据使用情况和管理需要而规定,符合条件的使用权可以延期或者续期。
第十条管理要求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海域使用方案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 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提交海域使用计划和环保报告。
第十一条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使用权的监管,定期对各类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海域秩序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使用海域的,审批机关或者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或撤回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海域使用审批程序是指对海域使用行为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海域使用涉及到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包括渔业、航运、油气勘探开发、海底电缆敷设等活动。
为了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环境可持续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1.申请阶段:申请人向相关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说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申请材料应详细描述申请人的身份、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区域等,并说明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2.技术评估: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包括与相关法规法规的符合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影响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依据,对于涉及到敏感区域或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评估和论证。
3.公众参与:在审批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
主管机构应组织公众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增加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政府决策符合公众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
4.审批决策:主管机构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和公众参与意见,作出审批决策。
决策可以是批准、拒绝或者要求修改申请。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可能需要上级主管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审批。
5.监督与管理:一旦项目获得批准,主管机构将对该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内容包括项目的施工过程、环境影响的监测、合规性检查等。
如发现项目存在违规行为或环境损害,主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
6.审批备案:主管机构对已经批准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审批结果、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审批备案是对审批程序的总结和记录,也便于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差异。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一些国家也在完善审批程序中加入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例如强制性的环境影响评估、生态补偿机制等。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的实施能够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促进海洋生态保护。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海管发〔1998〕439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9【实施日期】1998.10.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国海管发(1998)439号1998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使用某一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使用海域面积一万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三千亩到一万亩,或围填海四百亩到一万亩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一千亩到三千亩,或围填海二百亩到四百亩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一千亩以下,或围填海二百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国海域使用审批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不符合《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要求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凡需要申请海域使用项目,申请者应在申请立项前就项目的选址、用海类型、区域及面积等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意向报告。
第六条海域使用申请者应根据《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七条凡是涉及影响他人利益的海域使用申请项目,应先行达成协议。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八条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如小规模水产养殖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减免第2和第5项材料要求。
第九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按审批权限审查上报。
对于应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省级(含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2个月内,完成审查上报,上报时应附具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海洋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资源管理,规范海洋使用权管理,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各类海洋使用权的申请、审批、使用、转让、变更、终止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海洋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三)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使用权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使用权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海洋使用权类型第五条海洋使用权分为以下类型:(一)海域使用权;(二)海洋矿产资源开采权;(三)海洋渔业养殖权;(四)海洋旅游开发权;(五)海洋能源开发权;(六)其他海洋使用权。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权利。
第七条海洋矿产资源开采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
第八条海洋渔业养殖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进行渔业养殖的权利。
第九条海洋旅游开发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进行旅游开发的权利。
第十条海洋能源开发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进行能源开发的权利。
第十一条其他海洋使用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海洋使用权。
第三章海洋使用权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海洋使用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功能区划;(二)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三)具备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条件;(四)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海域使用权,应当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资金和技术条件证明;(四)海洋环境保护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海审批流程图
附件2阶段一涉及材料环节一:1、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局提交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和附件。
(1)请示内容应包括项目业主、是否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预计投资收益、拉动区域经济产值、增加就业人口数量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占用岸线等用海情况;项目用海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权属设置情况等。
(2)附件包括县(区、市)级申请有关材料,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报告及技术审查报告,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2000大地坐标系),资信证明材料(含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2、省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的现场踏勘报告、技术审查报告,省海监总队对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填的审核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通知。
环节二:1、用海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审查请示.2、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复核意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技术单位的技术审查报告。
3、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技术单位的技术审查意见。
环节三:1、用海单位提交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请示材料,包括用海预审的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项目用海图件(用海示意图、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虚拟三维示意图、最新遥感影像图、功能区划示意图等)、项目公示材料。
2、动管中心现场踏勘和技术审查意见、省海监总队出具的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填的核查意见、我局对项目用海的审查意见.3、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队、海事、当地海洋部门对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省海洋主管部门的项目环境影响核准文件。
4、省海洋主管部门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2年)。
阶段二:审核审批阶段(大工程,小工程县级办可)阶段二涉及材料环节一:项目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用海审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请示及附件.1、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业主、投资与收益、项目位置、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占用岸线情况等),项目用海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者协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示的情况.2、附件及图件包括:(1)海域使用申请书;(2)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及用海示意图、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虚拟三维示意图、最新影像示意图、功能区划示意图;(4)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省海洋部门的核准意见、向省环保部门备案的资料、海事部门意见、军事部门意见);(5)其他涉海部门意见(海事关于通航、水利部门关于防洪规划同意文件);(6)省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相关资料,是否属于国家和省重点;(7)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议;(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材料;(9)公示材料(需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10)资信证明资料;(11)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域使用论证 报批流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批流程The process for obtaining approval for the use of marine areas involves several steps that aim to ensure the efficient and sustainable use of these resources. 海域使用的批准流程包括多个步骤,旨在确保这些资源的有效和可持续利用。
Firstly, the applicant must submit a detailed proposal outlining their plans for the use of the marine area. This proposal should include information on the purpose of the use, the specific location within the marine area, and the potential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other users of the area. 首先,申请人必须提交详细的提案,概述他们对海域利用的计划。
这份提案应包括对使用目的、在海域内具体位置以及对环境和其他海域利用者的潜在影响的信息。
Once the proposal has been submitted, it will undergo a thorough review process by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stakeholders. This review process will assess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the proposed use o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local communities, and other marine activities. 一旦提案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将对其进行彻底的审查。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l、申请海域使用申请人申请的用海活动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但是根据海域法第52条规定,虽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如3个月以下的油气勘探、教学科研、季节性旅游、海上抢险救助及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临时用海活动等,也需要提交临时海域使用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用海事宜进行咨询,并在初步咨询的基础上领取国家统一格式的海域使用申请表.其中,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提交立项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和资信证明材料等。
2、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如个别地区海域使用申请由乡镇负责,或成立经营性的海域开发公司负责受理);两级受理制度:国家海洋局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3、初审•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通过初始海籍调查(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工作,了解该海域是否已经设置了海域使用权,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及协调处理情况,是否有弄虚作假的问题等.必要时应当进行公示。
• 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根据初审后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按照用海类型(作业方式)分别填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4、审查• 核实下级海洋部门的初审或审查意见,再次确认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从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中长期规划;确认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开发利用方式• 不论审查机关是否同意批准该项目用海,审查机关均须按时上报。
5、审核• 通知申请者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关系;• 工作时间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完整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海域使用证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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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海域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海域使用行为,保护海洋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海域使用,是指在符合国家海洋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在特定海域内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五年的临时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临时海域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海洋开发利用规划,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四)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临时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临时海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临时海域使用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临时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临时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使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项目符合国家海洋开发利用规划;(三)具有明确的使用海域范围、用途、期限;(四)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临时海域使用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使用海域的地理位置图;(四)使用海域的用途、范围、期限;(五)使用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临时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一)使用单位向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四)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五)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单位与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签订临时海域使用合同。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海域使用审批流程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海域使用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乳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海域使用审批流程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乳山市养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乳山市海域使用审批流程2.海域使用权审批流程图3.乳山市海域使用审批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附件1乳山市养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养殖用海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审批流程。
一、海域确权审批流程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全市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和需求提出海域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并提报至市海域使用审批联席会议初审。
初审通过后,按“三重一大”制度分别提报至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按程序批复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随后由海洋发展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代表市政府与竞得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签定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
二、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改变用途审批流程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的变更、续期、改变用途,由申请人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
经海洋发展局初审后,提报至市海域使用审批联席会议审核。
审核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复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
三、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流程海域使用权转让由所有权人向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经海洋发展局审核批复通过并缴纳转让税费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
海域征用流程
海域征用流程
海域征用,其实就是政府为了国家建设或公共利益,按规定程序借用或者永久占用民间使用的海域。
这个过程就像这样:
前期摸底和规划:
政府先看好哪块海域能用,为啥要用,然后派专业人员去实地考察,规划好具体要用多少面积,用多久,为啥要用这块地儿。
制定详细计划:
根据考察结果,政府制定一个详细的海域征用计划,说清楚为啥要征用,占哪块地,用多久,怎么补偿,还要让专家看看这个计划可行不可行。
公开公示,听听大家意见:
这个计划不是悄悄地做,得公开告诉大家,让海域的实际使用者和附近的人都知道,听取他们的意见,看看大家有什么想法。
评估赔偿,签协议:
请评估师算算这片海域值多少钱,然后和海域主人商量赔偿的事,达成一致后签个协议。
海域主人得提供相关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上报上级审批:
计划、赔偿方案、大家的意见都汇总好了,得报到省级以上的政府或者海洋管理部门去审批。
正式下令征用:
如果上面审批通过了,政府会发一个正式的命令,告诉你这片海域要被征用了,具体怎么征,赔偿多少,啥时候交接都写得清清楚楚。
给钱过户:
政府按命令把赔偿款给了海域主人,然后帮他把海域使用权转给政府或者新的使用者。
交付海域,开始施工:
补偿金给了,手续办完了,海域就可以交给征用方了,然后就可以在这片海域上开始进行建设。
后续监督和评估:
征用之后,政府还会继续盯着这片海域,看它是否按照预定的用途在用,还会对整个征用过程的效果进行评估。
以上就是海域征用的基本流程,具体执行时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调整。
总之,海域征用是个严肃的事情,得按规矩来,保证公平公正,同时也要照顾到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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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申请的用海活动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但是根据海域法第52条规定,虽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如3个月以下的油气勘探、教学科研、季节性旅游、海上抢险救助及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临时用海活动等,也需要提交临时海域使用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用海事宜进行咨询,并在初步咨询的基础上领取国家统一格式的海域使用申请表。
其中,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提交立项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和资信证明材料等。
2、受理
海域使用申请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如个别地区海域使用申请由乡镇负责,或成立经营性的海域开发公司负责受理);两级受理制度:国家海洋局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特殊情况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初审
• 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 通过初始海籍调查(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工作,了解该海域是否已经设置了海域使用权,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及协调处理情况,是否有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必要时应当进行公示。
• 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根据初审后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按照用海类型(作业方式)分别填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4、审查
• 核实下级海洋部门的初审或审查意见,再次确认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从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中长期规划;确认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开发利用方式
• 不论审查机关是否同意批准该项目用海,审查机关均须按时上报。
5、审核
• 通知申请者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 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 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关系;
• 工作时间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 对不予批准的,由审核机关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6、报批
审核机关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其评审结论;
• 其他有关的材料。
7、批准
• 只有政府有批准海域使用申请的权力;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政府申请取得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
• 审核机关负责向海域使用申请者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
• 《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应当抄送受理机关和审查机关。
8、缴金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的身份将某一固定海域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海域使用者,并向海域使用者征缴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以及海域使用权期满,海域使用者因续期使用海域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后,将海域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而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增值价款;海域租金是海域使用者将其所获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填海(包括围海造地)。
临时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必须一次缴清。
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必须一次缴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和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海域使用金一次缴清的,必须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前缴清;按年缴纳的,第一年应在登记发证前缴纳,自第二年起,在海域使用年度审查时缴纳;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缴纳外,每逾期一天,应收取应缴纳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
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主要使用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由海域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收或由海域使用者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确保海域使用金足额收缴入库。
9、登记
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问内,到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10、发证
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是确认海域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的内容进行填写,是海域使用权人持有的法律凭证。
两者出现不一至时,以登记表为准。
印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费用应当包含在行政管理费用中,因此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时不得收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工本费。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登记之日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
11、公告
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除进行登记造册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告。
12、核查
经审批的用海工程项目竣工后,审核机关要在投入使用前,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对不按规定使用海域的,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13、年审
已批准使用的项目用海,应接受审核机关的年度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在审核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审查。
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在审核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接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