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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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前言为配合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起草任务。

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10年4月,起草组在扬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后,形成《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号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0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经修改,形成报批稿。

2010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基础上,对不同许可级别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沈功田、续宏毅、梁琳、徐福安、崔立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卢江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吴绳武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段瑞君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协会訾壮辉空调与制冷协会彭伯彦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文生金州重型机械厂刘静卡朋罗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周天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 中船重工七○一所林彦群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熊荣化学工业非金属质检中心桑临春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东莞市庆新安公司梁增胜、蔚菽秦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任金禄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张保国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郭晓春钢瓶专业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1)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6)第四章特殊压力容器产品的条件 (13)第五章附则 (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1人员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本文表2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2)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3)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注1:表1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2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中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A4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2的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一、A级别的制造范围: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注: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二、B级别的制造范围: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注: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三、C级别的制造范围: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四、D级别的制造范围: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压力容器(A、C、SAD类)设计单位取(换)证审查情况表

压力容器(A、C、SAD类)设计单位取(换)证审查情况表
压力容器(A、C、SAD类)设计单位取(换)证审查情况表
(必备条件部分)
审查项目10项目审查合格项合格率%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及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实际情况
审查结论
1
单位的法人地位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码证
审查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和批复
2
技术力量
3
硬件设施
1、有专门的设计工作场所
2、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有电算软件包
3、必须达到计算机
出图率100%
1、现场检查工
件场所及相应的计算机、计算软件,并检验计算软件的有效版及使用的可行性
2、通过查看档
案图来复查计算机出图率
4
设计管理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1、详细查阅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不得有缺项现象,对设计控制部分应严查
2、设计管理制
度应完善
1、有专门的设计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相应的技术法规、标准必须具备
4、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1、检查设计、
审核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并通过查看单位工资表来确认设计人员是否是专职的
2、国家强制
性法规必须人手一册,行业法规及标准达到2~3人一套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相关法规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相关法规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的相关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制造单位条件第三章认可程序第四章换证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压⼒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暂⾏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制造压⼒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容器产品,按“压⼒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压⼒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和悬挂⽤两种(其形式见附件⼆)。

压⼒容器制造许可证实⾏分级管理,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级或DR5级的,下同);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与锅炉压⼒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

对AR5级医⽤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规定。

第四条《压⼒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持有压⼒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章制造单位条件第六条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或法⼈授权的组织;2.健全的压⼒容器质量保证体系;3.适应压⼒容器⽣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量;4.满⾜⽣产要求的完好的⽣产设备、检测⼿段和场地、⼚房;5.⽣产合格产品的能⼒。

第七条为保证压⼒容器产品的质量,压⼒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压⼒容器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建⽴健全的压⼒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压⼒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应在企业法⼈领导下,由企业技术总负责⼈(对综合性企业也可由技术副总负责⼈)主持开展⼯作。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分类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分类

申请制造许可产品技术数据表(压力容器用)1页脚内容注:1.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注:2.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其简要内容可参见附件;注:3.为了正确划分制造级别,请如实填写可以反应工厂最大制造能力的产品数据(每个级别限填写一种产品)。

填表人:(打印)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1. 压力容器的分类1.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1.1 高压容器;1.1.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1.1.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 MPa·m3);1.1.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5 MPa·m3);1.1.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2 MPa·m3);1.1.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1.1.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1.1.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1.1.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1.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 m3);1.1.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 m3)。

1.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1.1款规定的除外);1.2.1 中压容器1.2.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1.2.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1.2.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1.2.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一、A级别的制造范围: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注: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二、B级别的制造范围: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注: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三、C级别的制造范围: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四、D 级别的制造范围: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 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对于从事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或单位来说,由于这一设备易接触危险性气体或液体物质,从而其质量要求较高,需要办理相关的制造许可资质。

以下为从事压力容器制造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
(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
(五)有满足检验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专用场所,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检测场所、射线底片冲洗与评定专用场所;
(六)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档案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89号锦华大厦18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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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 A 类:1、A1 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 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 级系指球形储罐;4、A4 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 C 类:1、C1 级系指铁路罐车;2、C2 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 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 类:1、D1 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 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 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 类,级别划分为:(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 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mm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 > 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 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W 1.6Mpa的管道;( 2) GA1 ( 2)范围以外的管道;( 3) GA1 ( 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 类,级别划分为:1 、GB1 :燃气管道;2、GB2 :热力管道。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及级别的划分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及级别的划分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及级别的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C1级系指铁路罐车;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GB1:燃气管道;2、GB2:热力管道。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一、A级别的制造范围: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注: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二、B级别的制造范围: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注: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三、C级别的制造范围: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四、D 级别的制造范围: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 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许可证咨询网 2015-09-21 14:20:48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C1级系指铁路罐车;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GB1:燃气管道;2、GB2:热力管道。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一、A级别的制造范围: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注: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二、B级别的制造范围: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注: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三、C级别的制造范围: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四、D 级别的制造范围: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 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以下简称检验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系统的质量控制,以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担任检验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以便更好地从事检验责任工程师的工作。

plEanqFDPw第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DXDiTa9E3d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A1、A2、A3级;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检验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检验责任工程师的条件第七条A1、A2、A3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RTCrpUDGiT第八条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九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具有组织、指导有关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具有全面的压力容器检验知识。

具有能对检验系统的质量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5PCzVD7HxA第三章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考核和审批第十二条申请检验责任工程师人员资格,应由所在单位向中国化工装备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各一份。

jLBHrnAlLg 第十三条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意见及培训、考核事项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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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项条件
(一)C1级制造单位,具备专用铁道线路;
(二)C1和C2级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责任人,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安全附件工作的经历,并且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工作人员;有专用的底架吊装工装和组对工装。

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和2名铜及铜合金材料焊工;
(二)有出气量不小于3m3/min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0MPa的气体加压设备,抽真空设备,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设备;
(三)申请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如果无B1级大容积(大于500L)气瓶制造许可资格,则应当有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 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在线自动气瓶磁粉检测(MT)设备、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四)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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