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合集下载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2. 执法难度大由于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即时性,执法机关在查处酒驾行为时面临较大难度。

此外,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 社会影响恶劣酒驾行为不仅会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逃逸、抵赖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三、完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酒驾驶界定标准,以便于执法机关查处酒驾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

应对醉酒驾驶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产生敬畏心理,减少酒驾行为。

(3)明确法律责任。

应明确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1)加大宣传力度。

应加强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的氛围。

(2)严格执法。

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查处酒驾行为,对查处的酒驾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酒驾行为的信息,提高执法效率。

3. 完善社会共治机制(1)加强行业自律。

相关行业应加强自律,推广“禁酒驾车”等倡议,从源头上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危险驾驶案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及解决对策

危险驾驶案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及解决对策

危险驾驶案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及解决对策自2011年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办理的数量最多轻刑案件。

但在办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却存在如何理解、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分歧,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等问题。

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下粗浅看法。

1.危险驾驶案法律适用存在问题(一)有关道路的法律适用问题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和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简称单位内公众通行的场所)。

公路法规定,公路按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村道的管理参照公路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司法实务中对公路、城市道路的规定没有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有争议的是:单位内公众通行的场所、村道、小区内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如何认定。

1、对单位内公众通行的场所中“公众通行”的理解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管理方式认定是否允许公众通行。

开放式管理具有公共性;封闭式管理不具体以公共性;半封闭式管理因收费、登记等原因进入车辆相对固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允许不特定车辆通行是认定道路的关键,因此管理收费还是免费、进出是否需要登记等不重要,如果允许单位有业务往来及亲友等特定关系的来访车辆通行则不认定为道路。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1.对村道是否认定为道路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村道不是道路。

行政法规规定最低等级公路是四级公路,村道不在公路之内。

村道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公路有关规定管理,这从反面证明了村道不是公路。

各级公路由交通管理部分管理,村道的管理主体是乡级政府,这说明在村道上不安全驾驶不侵犯道路安全这一客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村道是道路。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摘要: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与日俱增,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但自其入罪之后仍旧备受争议。

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浅谈其存在的争议。

通过在实践中的发现,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将其完善的意见。

标签: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并成有增无减的趋势。

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 1.9%的汽车,但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

如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变成了社会以及学界热点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

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但围绕危险驾驶罪各种问题的争议却仍旧备受关注。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

危险驾驶是一种高风险行为。

有研究显示,2012年左右,我国汽车市场会超过1 000万辆。

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多,人们对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

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结果使人们惶恐不安。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法益,同时控制好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风险危机,也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立法活动的超前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将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

我国刑法对于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给予刑事处罚。

但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单一并仅限于过失,并未规制以主观故意为内容的醉酒驾车等犯罪。

而且,也未规定未肇事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罚处罚。

未肇事的醉酒驾驶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刑事拘留,属于罚不当罪。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下降,从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认知度不足部分驾驶人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度不足,导致其在饮酒后仍心存侥幸心理驾车。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宣传不够普及,部分驾驶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款缺乏了解。

2. 执法难度大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执法人员难以对所有疑似酒驾行为进行查验。

此外,部分驾驶人员在被查获后可能存在逃避处罚、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

3.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例如,法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同时,相关法律条文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驾驶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条款和危害性。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能力。

2. 完善执法机制其次,应完善执法机制,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加强道路巡逻、设置临时检查点等方式,提高对疑似酒驾行为的查验率。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此外,应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 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对法律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的争议。

此外,可考虑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纳入刑事犯罪范畴,以形成更强的威慑力。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已经纳入我国刑法,这一举措对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中的缺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刑种单一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犯罪刑罚存在倒挂;立法缺陷导致量刑标准不统一。

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要解决这一问题,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进行研究与探讨,进而提出其完善的方式与途径,才能使危险驾驶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简述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源于近年来频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诸多威胁与隐患,在社会上也引发强烈反响。

显然,对于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的原有规定已经不能对此类行为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

201X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至此,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刑法的独立罪名,危险驾驶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2、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分析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文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属于单一刑种,并限定为拘役,对危险驾驶罪附加罚金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刑法》也在危险驾驶罪的条文中规定了附加刑——罚金。

拘役刑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相符合,而轻罪通常被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统计:“多年以来中国年均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居世界首位。

”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事故对司机本人以及其他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十分严重破坏。

于是自2011年起,国家加大对该类危险行为的打击力度,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入刑。

其原意是为了加大对危险驾驶的打击力度,减少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施行5年以来,不断补充完善,在很大的程度上达到其立法目的,有效的减少酒后驾车行为,超速驾车行为。

但是,依然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

2015年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是这样规定的:(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种类。

但是依然略显保守,对受药物影响之后非正常驾驶、超速行驶、无视信号驾驶等情形都未作相应规定,入罪范围依然过窄。

刑法修正案(九)继承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该罪的处罚规定。

仅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刑罚种类的设置过于单一。

之所以将危险驾驶罪入刑,原因之一,是现有的交通肇事罪无法更准确、有效地惩戒、打击这类行为。

危险驾驶罪入刑,虽然为打击“飙车”和醉驾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拘役这一法定刑无法与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相适应。

作为故意犯罪,将其最高法定刑设置为拘役,设置明显过轻,如此小的量刑幅度也难以与程度和情节各异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相适应,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限制了法官适用刑法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难以实现个罪的罪责刑相适应。

危险驾驶罪区别于交通肇事罪在于客观上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如果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

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

其特征表现为: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够规范等,这给执法人员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执法力度不足虽然我国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仍然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区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使得一些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教育不够普及,部分群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偶尔饮酒后驾车并无大碍。

这种观念的普遍存在,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防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详细的法规条款。

其次,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不敢轻易违法。

(二)加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增加警力资源投入,扩大执法覆盖面。

同时,应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醉酒驾驶的高压态势。

(三)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醉酒驾驶危害性的认识。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四)推广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如推广使用酒精检测设备、智能交通系统等,实现对驾驶员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同时,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醉酒驾驶的高发区域、高发时段进行精准打击。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析危险驾驶罪的内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并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处罚及预防对策进行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进行概述,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进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量刑及预防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新增设的罪名,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里的“明知”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通常通过驾驶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来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中,都是针对个人驾驶行为的,与单位的行为无关。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危险驾驶罪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危险驾驶罪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作者:杨金书胡科来源:《决策探索》2012年第22期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交通设施的改善,交通肇事发案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危险驾驶是最主要的原因。

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是,危险驾驶罪是新类型案件,审判实践中,量刑均衡的把握又成为了新课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及建议设立“危险驾驶罪”,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

我国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对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专项惩处力度的加大,也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又一司法举措,有助于司法实践更好地把握和运用。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应适当考虑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观因素,如饮酒后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对于醉酒驾驶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在制定相应法定刑时,应尽量轻刑化。

我们认为可以对本罪规定如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罚金。

二、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量刑存在问题一是犯罪情节把握,法律规定拘役6个月以下,急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是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再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如何合并执行。

三是并处罚金没有具体规定。

四是对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三、实践中的量刑平衡与探索操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或肇事未调解,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对于有犯罪前科的,特别是交通肇事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犯危险驾驶罪的,撤销缓刑,合并吸收,执行原来的刑罚。

对于拒不到案的被告人,由法院出具逮捕决定书,由检察机关监督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收监。

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建议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易审,提高审判效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车辆拥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峻性愈发显现。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意识淡薄许多驾驶人对于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将法律视作空文。

这反映出公众在交通安全法规方面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2. 执法难度大醉酒驾驶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等问题。

3. 处罚力度不足当前,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主要以罚款、吊销驾照等为主,但这些措施往往难以对驾驶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部分驾驶人仍会铤而走险。

4. 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如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够明确等。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查处力度,采用高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等,提高取证效率和执法效果。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和执行。

(2)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3)完善事故责任认定:针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应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和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终身禁驾制度:对于多次醉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人,应建立终身禁驾制度,以示惩戒。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必要性和建议措施。

通过文献资料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执行、立法缺陷及其背后的社会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危险驾驶行为频发,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刑罚问题的研究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入手,探讨其刑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定义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且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危险驾驶罪刑罚的现状及问题(一)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等因素,导致刑罚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存在的问题1. 刑罚力度不够:当前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2. 刑罚适用不统一:由于各地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导致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的处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3. 缺乏针对性措施:现行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措施缺乏针对性,未能充分体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必要性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加大刑罚力度,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其次,统一刑罚适用标准,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最后,采取针对性措施,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

五、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建议措施(一)加大刑罚力度提高拘役和罚金的最高限额,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从而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驾驶过程中,由于醉酒等原因引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深入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法律意识淡薄当前,部分驾驶者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这种观念的根源在于部分驾驶者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不够,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的不足。

(二)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酒驾行为的隐蔽性,难以被及时发现;二是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三是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三)处罚力度不够当前,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导致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存在侥幸心理。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措施。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加强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驾驶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

同时,加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机制是提高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执法效果的关键措施。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发现酒驾行为的能力;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三是完善取证和定罪机制,确保酒驾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是有效震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手段。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大处罚力度:一是提高罚款金额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力度;二是对于严重酒驾行为,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三是将酒驾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形成社会压力。

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

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

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摘要】本文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缺陷,然后给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办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一、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因而,该罪的刑罚设置就是拘役和罚金,其中,拘役是主刑,罚金是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刑期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因而,危险驾驶罪的单罪最高刑就是拘役6个月,如果存在数个拘役刑的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1年。

在罚金刑适用方式上,该罪是以“并处”罚金的方式进行规定的,因而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刑属于并科罚金制,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不判处罚金或单独判处罚金。

同时,由于该罪只是规定并处“罚金”,对罚金的数额幅度没有做限制性规定,所以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罚金数额。

但是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缺陷我国现行危险驾驶罪关于法定刑的立法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刑罚严厉程度不够首先,危险驾驶罪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或侵犯,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相对应地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刑法原则。

而且,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

如,韩国《道路交通法》第4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违反该项规定的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另如,新加坡《刑法典》针对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元至1万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万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日本法律规定,即使无伤亡事故发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无执照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均有可能被处以刑罚,最高可处拘役3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 交通 安全 起到 了重要作 用 。 然而 , 危 险 驾驶 罪 的刑 罚体 系中的缺 陷也 给 司法 实践 带 来 了新 的 问 题, 如 刑种单 一给强制措施 适 用带来 困难 , 与其他 道路 交通违 法犯 罪刑 罚存在 倒挂 , 立法缺 陷导致量刑
标准不统一等等。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解决这一 问题 , 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 系 进行研究与探讨, 进而提 出完善的方式与途径 , 才能使危险驾驶 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 , 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因此, 综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其他 国家的成功经 法定刑应当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 能够阻遏已然犯罪 验, 2 0 1 1 年颁布 实施 的《 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 危险 个体或潜在犯罪个体实施犯罪活动。 “ 惩 罚之值在 驾驶行 为纳入《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 在道 任何 情 况下 , 皆须 不 小于 足 以超 过罪 过 收益 之
路 上 驾驶 机 动 车追 逐 竞驶 , 情 节恶 劣 的 , 或者 在 道 值 。 ” 二是 横 向平衡 , 即对 个罪 配 置 的法定 刑 , 应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有前 当与 其 他类 似 犯 罪 的法 定 刑 相衔 接 和 均 衡 。这 样
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 处理 , 既有利于整个刑罚体系 的稳定和协调 , 也与
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 和规 则 予 以遵 循 。笔 者认 为 , 在对 个罪 配置 法定 刑 险驾驶行为 , 我国刑法的原有单一的交通肇事罪 已 时, 应 当始 终坚 持 罪 刑 均衡 原 则 。具 体 地 说 , 包 括
经 不能对 此类 行为 起到 良好 的规 制作 用 。 两 个 方 面 的 内容 : 一 是刑 足 制 罪 , 即为个 罪 配置 的
从《 刑法》 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文 可以看 流 量 很 大 的道 路 上 驾 驶机 动 车 与 在偏 僻 无 人 的道 出, 危险驾驶罪 的主刑属于单一刑种 , 并限定为拘 路上驾驶机动车相 比, 其造成 的潜在危险或客观危
役, 附加刑为罚金 ( 对危险驾驶罪附加罚金 是世界 害显然更 为严重 。如果对危 险驾驶行为最高仅能 各 国的通行做法 ) 。拘役刑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 处 以拘 役 和罚 金 , 那 么 部分 危 害性较 大 的危 险驾驶 月, 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行 为将 很难 有效 遏 制 ; 而对 于某 些危 害性 较小 的危 的要求 , 犯罪行为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社 险驾驶行 为 , 如果也据此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
关键 词 :危险 驾驶 罪 ; 刑 罚体 系; 困境 ; 完善 ; 思路
中 图分类 号 : D9 2 4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0 8 2 9 ( 2 0 1 4 ) 0 5 — 0 0 6 4 — 0 4


危险驾 驶罪 的刑 法规定 简述
6 4
2 0 1 4 年 第5 期
席宛秋: 试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罪人都是一个 “ 理性” 的计算者 ,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
( 一) 刑种单一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为拘役 , 是我国刑法中少有
前, 会将犯 罪的预期成本 与预期犯罪收 益进行 比
如 果 犯罪 的收益 小 于犯 罪 的本 , 犯 罪人 就 会放 弃
( 一) 危 险驾驶 罪 的立 法背景
科学合理 的配置一个罪名 的法定刑是一个极
公共 安全 的 危险 驾驶行 为 日益增 多 , 也严 重侵 害 到 其 复杂 的 问题 。理论 界相 关研 究较 为粗 疏 , 立法 机 社会 交通 秩序 和交 通 管理制 度 。显然 , 对 于 尚未 造 关在给新罪配置法定刑时 尚没有特别明确 的原则
2 0 1 4 年 第5 期
2 0 1 4 NO . 5
J O U R N A L OF K A V
克拉玛依学刊
◎法律
试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 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席 宛 秋
( 浙 江海 宁市人 民检 察 院 , 浙江 海宁 3 1 4 4 0 0 )

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已经纳入我国刑法, 这一举措对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 维护
定定罪处罚” 。此后 ,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 最高人 民 民众“ 犯罪等于坐牢” 的朴素的刑罚观是契合的。 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 刑法确定罪名 的补充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2 — 1 1
根据经济学的“ 理性犯罪人” 理论 , 任何一个犯
作者简介 : 席宛秋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向: 刑事法学。
较, 从 而 决定 是 否 从事 具 有 风 险的 犯 罪行 为 。[ 3 1 5 6 - 6 8 的单一刑种规定 , 这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如下难题 :

是 刑期 较短 , 跨 度较 小 , 影 响 司法 裁 量 和法
实 施 犯 罪 的计 划 ; 相反 , 如 果 犯 罪 的 收益 大 于犯 罪 律的威慑力。危险驾驶是典型的危险犯 , 刑法所要
规定 ( 五) 》 , 将《 刑法修正案 ( 八) 》 第二十二条 的规 定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n 】 l 至此 , 危险驾驶罪成为我
国刑 法 的独立 罪 名 , 危 险 驾驶行 为 被纳入 刑 法 的规 近年来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 民生活的富裕 , 制范 围。 全 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 。由于缺乏严 ( 二) 危 险驾驶 罪的刑 罚体 系分析 厉 的法 律 规 制 , 实 践 中酒 后 驾 车 、 飙 车等 严 重 威胁
成本 , 犯罪人就可能从事犯罪 的活动 。因此 , 要预 惩治 的就 是给道 路交 通安全 带来 危险 的驾驶行 防和减少犯罪 , 就必须增加犯 罪成本 , 提高刑罚 的 为 。但实践 中危险驾驶 的不 同表现形式所引发的 威 慑力 。 危 险 程度 是 存 在 差 异 的 , 例 如 同为 醉酒 状 态 , 在 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