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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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中国】命案告破的那天晚上 我在白银市
总结
犯罪事件的报道,因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犯罪人主体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媒体 报道常常会有重大的变化。 对一个犯罪案件的报道,会因为媒体的选择而形成不同的舆论导向。
用情绪化词语指称犯罪嫌疑人。
过度描述犯罪过程“手段和细节。
对犯罪行为的简单归因和不当归因。 未经同意,公开犯罪嫌疑人家人的身份照片及隐私情况,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暗示 他们与犯罪有关联。 发布死亡暴力与血腥的高清图片,不加妥善处理.
与司法审判程序相比较,网络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候,更缺乏事实基础、程 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
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追求公平的基准不同:司法更偏重理性,舆论更偏重感性。 二者之间的冲突可以归结为道德习惯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4.白银杀人案件告破新闻稿
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中国甘肃省白银市有9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 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凶手专挑年轻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 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2004年,白银市警方向外界公布详细案情,并悬赏20万人民 币,希望能够取得线索。 2016年3月,甘肃省公安厅重启侦查工作,2016年8月26日,办案民警在白银市工 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对其在1988 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 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成功告破。
第二阶段(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改判死缓 后)报纸、网络等媒体连篇累牍地揭露刘涌的罪行,不断 掀起质疑。
第三阶段(再审宣判后),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 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 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激起民意的痛恨,认为这样的人就该当场判处死刑。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民众对这一判决引发强大的质疑。
同时,惩罚犯罪的新闻还能抚慰受害者及其亲属,从而防止报复性犯罪。
04
报道出现问题的原因?
新闻来源
媒体
新闻信息
传播技巧
受众
传播环境
媒体报道自身 的的局限性
记者的主观性 媒介组织的选 择性报道
04
如何去写?
1.合法获取新闻素材 2.恪守无罪推定原则 3.不鼓励与刺激犯罪 4.不泄密 5.不渲染血腥暴力,不传播恐慌 6.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
屠夫出现在标题里合适么? 虽然对恶行的报道有助于制止恶行的再次发生,但是,从心理学 的角度看,过多的细节报道,则会成为罪行示范。
无端炒作,故弄玄虚,吸引眼球。这不是舆论向导。
网上唱起“马加爵之歌”,“马加爵秘密加盟国奥队,沈祥 福信心暴增誓斩韩国队” , “一些五金厂已经开始推出 “家爵”牌铁锤,销路不错。
负效果
媒体进行犯罪新闻报道的动机都是犯罪新闻的积极效果来的,但是,这并不 意味着犯罪新闻的报道没有负面效果。这些负面效果可能是没有预料到的, 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可能是新闻报道的处理过程中失误造成的。
பைடு நூலகம்
成为引导犯罪 “媒介审判”影
的教材
响案件判决
伤害犯罪嫌疑人 激化社会矛盾 的隐私或名誉 和反社会情绪
民意对此案的声音渐渐变小,一方面是对判决结果逐步接受,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判决结果迎合了大部分民众的心意。
1997 年《刑事诉讼法》就有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 有罪。”这被认为是“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的中国式表述。
3.刘涌案件的报道的问题
刑事犯罪新闻报道
01
什么是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 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传媒所代表的民意与司法机构之间以法律为准绳而造成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为犯罪嫌 疑人定罪名以及在具体的量刑轻重中。
由于传媒自身追求时新性的特点,冲突通常发生于公共领域里某新闻人物或新闻事件当事 人的审判中。媒介所关注的是黑社会作恶,侵扰公共安全,以及在看不见的角落里是否会 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网络舆论的煽动性。情感性的东西占据舆论的制高点,让民众有时候根本无法理解司 法审判系统根据事件所展现的事实所做的与习惯、道德、情感不一致的裁判结果。
在我国目前的犯罪新闻报道中,一般将目标定位在对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起警示 作用、普及法律知识和进行社会教育等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犯罪新闻报道,既谴责犯罪,又颂扬英雄行为,这有利于激励 社会成员采取措施打击犯罪。
媒介通过报道当局对犯罪的惩罚,能够提醒欲犯罪成员考虑可能面临的惩罚, 权衡自己的行为,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2003 年 8 月 15 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相同的罪名改判死缓。
2003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 处刘涌死刑。
3.刘涌案件报道
第一阶段(该案情被媒体广泛报道) 新华社采写编发了“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稿件。 新华社又发布了“‘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 代表的?”稿件。
凶杀大案竟成了新闻低俗化、娱民搞笑的契机。
那张摆出散打姿式的照片,以“面目狰狞”、“肌肉发 达”“性格孤僻”“性情暴戾”“爱好打牌、上网和看黄 色及武打录像”“校园杀手”““混世魔王” 来描写;又 “马加爵是网络游戏领袖级人物” “民警帮他洗澡请按摩 师” 三亚的乞丐“跟马加爵一起睡过” ,有摄影师“为马 加爵拍过毕业照”
把马加爵妖魔化,和明星化。
3.刘涌案件
刘涌,原沈阳市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企业 家和扶贫先进个人。
2000 年 7 月 11 日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 涌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 年 8月 10 日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其逮捕。
2002 年 4,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 罪、行贿罪等罪名一审判处刘涌死刑。
这就是新闻报道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
报道容易引起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或者名誉的侵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伤害,尤其 是对一个错误判决的提前报道,更容易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既成伤害,即使判决被更正,伤 害也会因为“首因”效应难以得到弥补。
是媒体不正确的报道导向,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反社会情绪,造成新的犯罪诞生。
03
报道的影响?
犯罪新闻的媒介效果分析
正效果与负效果
根据拉斯韦尔和赖特的界定,传播的功能有联系社会、传承遗产、 协调关系和娱乐等,那么媒介传播的效果也将看媒介在发挥这四个 方面的功能时对受众和社会带来的影响。 社会影响积极的成分可以称为正效果,反之即是负效果。但是广泛 意义上我们认为的正效果指的是对一次传播产生的与传播者意图相 一致的效果,反之负效果与传播者意图不一致。
有些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好奇心,详细报道马加爵作案的过 程,甚至分析其为什么要选择用锤杀,原因是“这样可以流 血少” 有些媒体却继续故弄玄虚,引入星象说,探讨性倾向,说“马 加爵是一个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与某大学艺术系男生存在同 性恋行为” “星象学家认为,马加爵生于5月4日,他的星象 预示他有强烈的暴力倾向”。
果枪手是中国人,他们或许会对中国人的国 民素质再评头论足一番,但是令一些美国媒 体失望的是这个枪手是韩国人,这个国家是 美国的盟国。于是美国媒体集体转向,他们 把报道的重点转移到对遇难者的悼念,尤其
是对枪手赵承熙的悼念上,呼吁社会对
赵承熙的宽容。
2007年弗吉尼亚枪击事件
2.马加爵案件的报道
新闻晨报《一个大学生“屠夫”的成长》
媒介详细报道犯罪过程和细节,使犯罪新闻成为引导犯罪的教材
法庭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前或审判过程中,媒介对当事人进行 “媒介审判”。媒体在法庭审判以前,通过所谓的专家点评或者直接 发表媒体评论,可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预测或武断的判断,或者 通过新闻报道煽动受众的情绪,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的过程和结果。
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解释就是: 《刑法》条款里写到的任何一样违反了就是犯罪。
《刑法》条款里没写到的,你做了也不犯法。
02
举例分析
1.美国弗吉尼亚枪击案件的报道
美国媒体并没有把事件的报道定义在学校 安全或者人权领域上,也没有认为这是美 国的枪支文化或者治安问题,倒是枪手 的国籍问题首先引起媒体和人们的兴趣。如
总结
犯罪事件的报道,因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犯罪人主体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媒体 报道常常会有重大的变化。 对一个犯罪案件的报道,会因为媒体的选择而形成不同的舆论导向。
用情绪化词语指称犯罪嫌疑人。
过度描述犯罪过程“手段和细节。
对犯罪行为的简单归因和不当归因。 未经同意,公开犯罪嫌疑人家人的身份照片及隐私情况,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暗示 他们与犯罪有关联。 发布死亡暴力与血腥的高清图片,不加妥善处理.
与司法审判程序相比较,网络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候,更缺乏事实基础、程 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
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追求公平的基准不同:司法更偏重理性,舆论更偏重感性。 二者之间的冲突可以归结为道德习惯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4.白银杀人案件告破新闻稿
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中国甘肃省白银市有9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 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凶手专挑年轻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 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2004年,白银市警方向外界公布详细案情,并悬赏20万人民 币,希望能够取得线索。 2016年3月,甘肃省公安厅重启侦查工作,2016年8月26日,办案民警在白银市工 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对其在1988 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 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成功告破。
第二阶段(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改判死缓 后)报纸、网络等媒体连篇累牍地揭露刘涌的罪行,不断 掀起质疑。
第三阶段(再审宣判后),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 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 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激起民意的痛恨,认为这样的人就该当场判处死刑。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民众对这一判决引发强大的质疑。
同时,惩罚犯罪的新闻还能抚慰受害者及其亲属,从而防止报复性犯罪。
04
报道出现问题的原因?
新闻来源
媒体
新闻信息
传播技巧
受众
传播环境
媒体报道自身 的的局限性
记者的主观性 媒介组织的选 择性报道
04
如何去写?
1.合法获取新闻素材 2.恪守无罪推定原则 3.不鼓励与刺激犯罪 4.不泄密 5.不渲染血腥暴力,不传播恐慌 6.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
屠夫出现在标题里合适么? 虽然对恶行的报道有助于制止恶行的再次发生,但是,从心理学 的角度看,过多的细节报道,则会成为罪行示范。
无端炒作,故弄玄虚,吸引眼球。这不是舆论向导。
网上唱起“马加爵之歌”,“马加爵秘密加盟国奥队,沈祥 福信心暴增誓斩韩国队” , “一些五金厂已经开始推出 “家爵”牌铁锤,销路不错。
负效果
媒体进行犯罪新闻报道的动机都是犯罪新闻的积极效果来的,但是,这并不 意味着犯罪新闻的报道没有负面效果。这些负面效果可能是没有预料到的, 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可能是新闻报道的处理过程中失误造成的。
பைடு நூலகம்
成为引导犯罪 “媒介审判”影
的教材
响案件判决
伤害犯罪嫌疑人 激化社会矛盾 的隐私或名誉 和反社会情绪
民意对此案的声音渐渐变小,一方面是对判决结果逐步接受,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判决结果迎合了大部分民众的心意。
1997 年《刑事诉讼法》就有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 有罪。”这被认为是“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的中国式表述。
3.刘涌案件的报道的问题
刑事犯罪新闻报道
01
什么是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 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传媒所代表的民意与司法机构之间以法律为准绳而造成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为犯罪嫌 疑人定罪名以及在具体的量刑轻重中。
由于传媒自身追求时新性的特点,冲突通常发生于公共领域里某新闻人物或新闻事件当事 人的审判中。媒介所关注的是黑社会作恶,侵扰公共安全,以及在看不见的角落里是否会 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网络舆论的煽动性。情感性的东西占据舆论的制高点,让民众有时候根本无法理解司 法审判系统根据事件所展现的事实所做的与习惯、道德、情感不一致的裁判结果。
在我国目前的犯罪新闻报道中,一般将目标定位在对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起警示 作用、普及法律知识和进行社会教育等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犯罪新闻报道,既谴责犯罪,又颂扬英雄行为,这有利于激励 社会成员采取措施打击犯罪。
媒介通过报道当局对犯罪的惩罚,能够提醒欲犯罪成员考虑可能面临的惩罚, 权衡自己的行为,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2003 年 8 月 15 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相同的罪名改判死缓。
2003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 处刘涌死刑。
3.刘涌案件报道
第一阶段(该案情被媒体广泛报道) 新华社采写编发了“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稿件。 新华社又发布了“‘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 代表的?”稿件。
凶杀大案竟成了新闻低俗化、娱民搞笑的契机。
那张摆出散打姿式的照片,以“面目狰狞”、“肌肉发 达”“性格孤僻”“性情暴戾”“爱好打牌、上网和看黄 色及武打录像”“校园杀手”““混世魔王” 来描写;又 “马加爵是网络游戏领袖级人物” “民警帮他洗澡请按摩 师” 三亚的乞丐“跟马加爵一起睡过” ,有摄影师“为马 加爵拍过毕业照”
把马加爵妖魔化,和明星化。
3.刘涌案件
刘涌,原沈阳市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企业 家和扶贫先进个人。
2000 年 7 月 11 日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 涌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 年 8月 10 日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其逮捕。
2002 年 4,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 罪、行贿罪等罪名一审判处刘涌死刑。
这就是新闻报道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
报道容易引起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或者名誉的侵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伤害,尤其 是对一个错误判决的提前报道,更容易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既成伤害,即使判决被更正,伤 害也会因为“首因”效应难以得到弥补。
是媒体不正确的报道导向,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反社会情绪,造成新的犯罪诞生。
03
报道的影响?
犯罪新闻的媒介效果分析
正效果与负效果
根据拉斯韦尔和赖特的界定,传播的功能有联系社会、传承遗产、 协调关系和娱乐等,那么媒介传播的效果也将看媒介在发挥这四个 方面的功能时对受众和社会带来的影响。 社会影响积极的成分可以称为正效果,反之即是负效果。但是广泛 意义上我们认为的正效果指的是对一次传播产生的与传播者意图相 一致的效果,反之负效果与传播者意图不一致。
有些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好奇心,详细报道马加爵作案的过 程,甚至分析其为什么要选择用锤杀,原因是“这样可以流 血少” 有些媒体却继续故弄玄虚,引入星象说,探讨性倾向,说“马 加爵是一个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与某大学艺术系男生存在同 性恋行为” “星象学家认为,马加爵生于5月4日,他的星象 预示他有强烈的暴力倾向”。
果枪手是中国人,他们或许会对中国人的国 民素质再评头论足一番,但是令一些美国媒 体失望的是这个枪手是韩国人,这个国家是 美国的盟国。于是美国媒体集体转向,他们 把报道的重点转移到对遇难者的悼念,尤其
是对枪手赵承熙的悼念上,呼吁社会对
赵承熙的宽容。
2007年弗吉尼亚枪击事件
2.马加爵案件的报道
新闻晨报《一个大学生“屠夫”的成长》
媒介详细报道犯罪过程和细节,使犯罪新闻成为引导犯罪的教材
法庭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前或审判过程中,媒介对当事人进行 “媒介审判”。媒体在法庭审判以前,通过所谓的专家点评或者直接 发表媒体评论,可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预测或武断的判断,或者 通过新闻报道煽动受众的情绪,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的过程和结果。
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解释就是: 《刑法》条款里写到的任何一样违反了就是犯罪。
《刑法》条款里没写到的,你做了也不犯法。
02
举例分析
1.美国弗吉尼亚枪击案件的报道
美国媒体并没有把事件的报道定义在学校 安全或者人权领域上,也没有认为这是美 国的枪支文化或者治安问题,倒是枪手 的国籍问题首先引起媒体和人们的兴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