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1为加强和规范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卫计委主管本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督查工作。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牵头医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计委评估准入,并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县、乡(镇)、村三级。

三、医疗集团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监督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审计查证。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情况;(二)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情况;(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医疗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费用公示情况;(七)各医疗集团工作人员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情况;(八)受理涉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九)依法查处和纠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其他事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省财政厅徐蓉2006年9月省合作医疗办编印基金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持续运行。

规范基金运行和基金财务管理,对确保基金安全、防范基金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部分基金管理概述一、基金(一)基金概念基金是指事先筹措或提取的、规定专门用途的、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结报的资金。

(二)基金基本特点预先规定专门用途;资金连续筹集、连续使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概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标服务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筹集起来的资金。

(二)基金与专项资金的共性和区别专项资金是为完成某项特定的工作或项目,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资金渠道拨付的资金。

与基金相比,两者既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

其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需要单独与管理部门结报的。

从资金来源来看,基金是在确定用途后,按规定的资金渠道事先筹措或提取的,连续筹集、连续使用。

(三)基金与卫生事业经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的联系和区别基金与卫生事业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在资金的管理、使用主体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为了保障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有必要正确地理解这些资金间的联系与区别。

卫生事业经费是政府预算安排用于公共卫生事业维持与发展的预算资金。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按预算规定的级次和额度、时间进行拨付。

其使用主体是各级卫生事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其拨付的额度按预算核定的规模办理。

合作医疗工作经费是为了保障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拨付给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公用和人员经费。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作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4、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5、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家庭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6、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四条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检举投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及干扰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和事。

第六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按要求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

2、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计划、计生、扶贫、广电、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

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

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医保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医保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征收、支付、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医保基金的支付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应遵守医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或者销售药品行为;(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相关医疗和财务资料;(三)违规开具处方、使用医保基金;(四)其他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监督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审计、检查,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保基金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1. 概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的公共医疗基金,由政府和居民共同出资和管理。

为了确保基金的财务安全和合规运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2. 财务管理目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目标如下: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与合规性;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增加基金的资金积累;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3. 财务管理职责3.1 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是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主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收集、整理和报送基金的财务数据;完成基金的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开展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作等。

3.2 会计核算人员会计核算人员是基金管理机构的财务核算主管,负责基金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会计核算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记账、审核和核对基金的财务凭证和会计账务;统计、分析和报送基金的财务数据和报表;提供财务决策支持和参考意见;协助完成基金的审计工作。

3.3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是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和评估人员,负责对基金的财务管理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和评估基金的财务风险和经济效益;提出改进和优化基金财务管理的建议;协助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4. 财务管理流程4.1 财务预算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年制定财务预算,明确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和资金运作等方面的预期目标和计划。

4.2 支出控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支出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支出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进行预算控制和审批流程。

4.3 资金运作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财务预算和经营需要,进行基金的资金运作。

资金运作方式包括存款、投资和收益分配等。

4.4 财务核算和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基金的日常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合规医疗费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成本的资金。

第三条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民主监督、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新农合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筹集、支付、结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管理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应当遵循自愿、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集体扶持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原则筹集,并报所在地的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政府资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合农民人数和缴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到新农合财政专户。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筹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筹集的合规性。

第三章基金支付管理第十一条新农合基金支付应当遵循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合农民的合规医疗费用、新农合制度运行成本等。

第十三条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由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医疗资源、医疗服务价格、参合农民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支付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和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基金结余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结余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预算安排合理确定基金支出。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结余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合理分配,主要用于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弥补基金赤字等。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是医保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支付第八条医保基金的筹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制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确保基金的稳定来源。

第九条医保基金的支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的支付标准进行,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支付程序和权限,确保医保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基金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合理使用基金的意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全区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75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苏财社〔XX〕65号)、《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徐政发〔XX〕116号)、《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徐财社〔XX〕10号)和《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贾政发[XX]45号)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应遵循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集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在卫生部门,统称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所需人员及编制原则上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四条合管办可根据需要委托各镇、除尘滤布办事处卫生院(老矿、夏桥、工业园区由贾汪镇卫生院)经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六条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省、市、区政府补助、集体扶持,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资金支持。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形式,建立医疗救助资金。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筹集。

第八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非本籍户口的外来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合作医疗制度稳健运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__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基金安全。

第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四条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是合管办根据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合作医疗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1、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时,根据本年度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测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合作医疗基金预算草案。

2、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制要求进行。

3、合管办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县卫生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下年度基金预算应在当年10月底前批准执行。

4、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筹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在执行和使用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县合管办编制调整方案,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备案。

调整后的预算仍要保持收支平衡。

5、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期并逐级汇总向上级卫生局、财政局报告基金筹集及使用执行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水平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地群众、集体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依照本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使基金使用得到有效管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大病补偿为主,小病补偿为辅,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参合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慢性疾病的报销,不得挪作它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一次性足额缴存、按时拨付和结余滚存的管理方式。

各乡镇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应缴纳的资金一次性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政府投入部分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拨入专用账户。

逐级申请的省级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应立即存入专用账户,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表,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每月如实填写本辖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报表,并按规定每月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县合管办按规定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强透明度。

七、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的。

(二)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制度,擅自改变补偿项目和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未按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利息等收入划转财政专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乡医疗基金管理规定(3篇)

城乡医疗基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医疗基金,是指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筹集,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原则: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二)公平原则:城乡医疗基金的使用应公平、合理。

(三)效率原则:提高城乡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四)透明原则: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由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城乡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一)主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二)副主任:由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委员:由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城乡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审查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计划和预算。

(三)监督城乡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城乡医疗基金的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定期向人民政府报告城乡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城乡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医疗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一)政府财政补助。

(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条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投资、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医保基金通过参保人员缴费、政府补贴、用人单位缴费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筹集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医保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合理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第十条医保基金投资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弥补基金赤字等。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结算制度,规范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第三章基金支付与结算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的监管。

第四章基金监管与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依法查处贪污、挪用、挤占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农合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农合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合医保”)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参加农合医保的农村居民以及从事农合医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农合医保工作应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核心,坚持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农合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合医保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合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农合医保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2. 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机构开展农合医保工作;3. 负责监督农合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4. 负责处理农合医保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5. 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农合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合医保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农村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信息管理等工作;2. 负责审核、支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3.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4. 负责宣传农合医保政策,解答农村居民疑问;5. 负责处理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事宜。

第三章参保管理与缴费第七条农合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农村居民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

第八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按月缴纳,具体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3月,缴费期满后,农村居民方可享受农合医保待遇。

第四章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农合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农村居民可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2. 医疗设备齐全,技术水平较高;3. 服务质量良好,收费合理;4. 接受农合医保管理。

贵州省新农合规章制度

贵州省新农合规章制度

贵州省新农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农合政策,完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健康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组织、管理、运行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农合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民参保权益,促进新农合稳步发展。

第四条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新农合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农合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新农合,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障新农合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新农合是一项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标准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农合:(一)年满16周岁;(二)具有户籍或居住证明;(三)愿意参加并按规定缴纳保费。

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费,享受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新农合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和政府补助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新农合的参保资格和退出条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明确,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二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自己就近的乡镇卫生院、农村医疗机构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享受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新农合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十六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

第十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监督制度,实行账目清楚、使用规范的管理。

第十八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乡镇卫生院、农村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及时就医。

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农合结报程序,强化新农合基金管理,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新农合基金的收缴,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农村合基金的配套、监管和封闭运行,县合管局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程序和管理第三条资金收取和上解。

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农业户籍全部人口参加新农合,要积极主动地交纳参合资金。

村组干部在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认真核对交款人员姓名和户籍,当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票据》。

票据由乡镇合管站派专管员到县财政局申请领取,村委会或社区专管员向乡镇合管站申请领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应定期予以稽查、核销.收取的资金及时上解乡镇财政所新农合基金专用收入户,乡镇财政所每5日上解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参合资料登记和上报。

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村、组干部在收取新型农合资金时要当场为其填写《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合作医疗证》和《家庭帐户》,同时,所填写的姓名、参合金数额等内容必须得到参合人的确认.《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及收款收据存根等相关资料,由村委会收集汇总后上报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明确专人对原始资料复核后录入微机,人数和钱、票吻合后,票、款交乡镇财政所复核,按参合人数缴款后,将收款收据(记帐联)报送县财政局核销票据,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登记册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和录入微机的资料报送县合管局。

《合作医疗证》实行一年一审制度,每年由乡镇组织农民筹资时统一填写,乡镇合管站初审后,由县合管局分别派2人以上到各乡镇合管站现场验收盖审核印章有效。

农村五保户、一内低保户、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参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以及残疾人中持有残疾证的等三种情况人员参加新农合个人筹资部分如何缴费按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参合资料修改程序。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合农民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合农民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集机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的减免。

来源包括:(一)农村居民按规定自愿交纳的个人健康储蓄资金,个人筹集资标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二)村(社)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

(三)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对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年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第五条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一)农民个人缴费、村社集体扶持资金和家村医疗救助资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度,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基础上,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二)各级政府补助,在农民个人合作医疗缴费到位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汇审乡(镇)派出机构的申报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个人健康储蓄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并会同卫生部门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助,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拨款单、专户设立金融机构的资金到帐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并拨付资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防疫公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防疫公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防疫公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1为加强和规范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卫计委主管本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督查工作。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牵头医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计委评估准入,并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县、乡(镇)、村三级。

三、医疗集团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监督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审计查证。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情况;(二)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医疗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费用公示情况;(七)各医疗集团工作人员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情况;(八)受理涉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九)依法查处和纠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其他事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院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制度

医院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农合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范围内所有使用农合医疗基金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二)专款专用原则:农合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安全高效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基金使用中的问题。

第五条管委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院长或其授权代表;(二)财务部门负责人;(三)医务部门负责人;(四)护理部门负责人;(五)院办公室负责人;(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修订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制度;(二)审批农合医疗基金使用计划;(三)监督基金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四)对违反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定期向医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农合医疗基金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基金收入包括:(一)农合医疗补助资金;(二)个人缴费;(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基金支出包括:(一)符合农合医疗政策的住院费用;(二)符合农合医疗政策的门诊费用;(三)符合农合医疗政策的药品费用;(四)符合农合医疗政策的检查检验费用;(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条基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合医疗政策执行,不得超出政策范围。

第四章基金监督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基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对违反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府发[20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阡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月日
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程序,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和封闭运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和管理第三条资金收取和上解。

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农业户籍全部人口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积极主动地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村组干部在收取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认真核对交款人员姓名和户籍,当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票据》。

票据由乡镇财政所派专管员到县财政局申请领取,乡镇合管站、村委会或社区专管员向乡镇财政所申请领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应定期予以稽查、核销。

收取的资金及时上解乡镇财政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入户,乡镇财政所5日内上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参合资料登记和上报。

经办人员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要当场为其填写、登记《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等相关情况,同时,所填写的姓名、参合金数额等内容必须得到参合人的确认。

《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及收款收据存根等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后上报乡镇合管站。

乡镇合管站对原始资料复核后录入微机,钱、帐吻合后,再将收款收据(记帐联)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核销票据,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登记册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和录入微机的资料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钱、帐吻合后,由当地合管站集中时间在一个月内,凭参合农民手中的缴费票据,收、填好《合作医疗证》后,由县合管局分别派2人以上到各乡镇合管站现场验收盖审核印章有效。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计生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由乡镇统一造册申报,经县民政部门、县残联、县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和其他参合农民一起登记、发证,其人员信息资料同时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和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计划生育局,每人应交纳的参合资金,由相关部门代缴并将资金直接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第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规范临床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六条实行实名制住院。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生病需住院时,经查验其身份证件并确认后,方可办理参合农民住院手续(除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先住院,后登记外),防止出现冒用他人姓名住院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结报审核。

报账员在接到参合农民住院结报资料时,凡认为有疑问的必须当面询问患者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知情部门和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索要有关证明。

在确认结报资料的真实性后,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补偿范围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发现超标准收费等不正常现象,需查阅病历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对。

兑现补偿金时应将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在其《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如实记载。

审核工作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相关人员在对结报资料签字时要认真审核相关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采用原始资料结报。

定点医疗机构对所出具的所有结报资料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病人提供缴费发票、住院费用每日清单等原始凭证;不得为病人重新开具缴费累计发票、补填住院费用每日清单、涂改相关凭证等,住院费用每日清单需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堵塞漏洞,认真保管与补偿有关的各项资料,以便有关部门复查。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串通
病人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严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或分解在其它项目中,严禁串换药品。

对冒名就诊者,医护人员有权扣留其《合作医疗证》并及时逐级向县合管局汇报。

第四章医疗费用最终审核和结算
第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对医疗费用的最终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初审中发生的错误予以更正。

在接到有关结报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要予以说明。

审核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合管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补偿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明纪律,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县合管局审核职责和程序。

审核职责包括: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逻辑性,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医学诊疗常规,是否符合收费标准以及是否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和用药目录。

审核程序包括资料审核、会计复核、领导审批,必要时调阅有关资料或开展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和管理。

县合管局每月测算资金使用量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调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支出帐户,帐户余额要保持在合理水平,既要保证正常使用,又不得过多结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帐户与县合管局工作经费帐户分开设立,不得互相调用。

第十三条县合管局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及时填报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统计、分析,各类帐簿、收支凭证、报表要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报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医疗费用结报公示制度。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按月向各乡镇提供补偿名单等信息,乡镇合管站、村民委员会、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月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有奖举报。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弄虚作假、冒领、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影响基金安全的案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姓名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利用违规手段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协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追回资金,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审核错误、违规诊疗等原因造成资金垫付的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冒领、多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由卫生局对其处以非法所得的3到5倍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为他人提供便利等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卫生局和相关部门对其处以损失基金的3至5倍的罚款,二次以上或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
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由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