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船舶)油污责任保险
游艇保险条款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1 船舶条款船舶是指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诸如若船舶转卖时,通常可与船舶一起转卖者。
2 在使用中和停泊中的船舶条款2.1 船舶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
2.1.1 当船舶在海上、或内陆水域、或港口、船坞、游艇停泊港、航道、船台、浮码头、或在硬地或泥地、或在岸上的仓库中使用,包括起浮或是拖带及船舶下水,在有领航员或没有领航员的情况下,为进行试航、协助、拖带遇难船舶或航行器、或是依习惯船舶出海航行时。
保证该船舶不能被拖带,除非是依习惯或是基于协助的需要,或是为执行船舶所有人、船长、船舶管理人、或是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项下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1.2 在下述第4条规定的船舶搁置不用,包括起浮或拖带及船舶下水,以及在船舶被移入船坞或游艇停泊港、拆除设备、配置设备、彻底检修、日常保养,或是在船舶接受检验的情况下(也包括进或出船坞、偶尔搁置不用或配置设备而造成的船舶搁置、离开原地去进行救助或基于其他目的,开往其泊位或从泊位离开,但以不离开该船舶被搁置的港口或地点为限),但不包括船舶被用做船宅或船舶正进行重大修理或船舶正在改造的情形,除非承保人得到通知并同意所要额外增加的保险费。
2.2 尽管有上述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船舶在岸上的仓库或修理地点时,对设备及船具的保险,包括船外马达,都可依据本保险的规定承保。
3. 航行和租船保证条款3.1 保证不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范围之外航行,除非保险人事先得到通知并按约定的条件暂保。
3.2 保证游艇只能用于私人娱乐的目的,除非经保险人的特别同意,不得用于租船或用于获取报酬。
4 停泊保证条款保证按照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将船舶停泊,否则须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条款予以暂保。
5 航速保证5.1 保证船舶设计的最高时速,或是在有子船的情形下,母船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7节。
5.2 如果保险人同意删除该保证条款,则应适用下述第19条快艇条款的条件。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公司作为您船舶保险的保障方。
我们将努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保障,以确保您的船只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我们的船舶保险单具体条款如下: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单所保险的船舶为商业船只,包括但不限于货船、渔船、客船、游艇等。
被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将在单独的保险申请表中列明。
二、保险责任1. 意外损失和毁坏: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全、部损坏或毁坏的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责任保险:对于船舶拥有人或经营人因船舶使用或航行而因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必要的法律费用。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保险被保险人因船只使用或维护过程中发生身体伤害,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4. 其他额外保险责任: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我们可以为船舶提供额外的保险责任,具体内容将另行约定。
三、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按照双方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确定的。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赔偿比例来确定保险费用和免赔额。
在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决定免赔额和赔偿比例。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本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到期后,如果客户需要继续保险,可以重新进行投保,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索赔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
2.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修理措施,但必须保留修理前的原始状态供保险公司鉴定。
船舶燃油保证书
船舶燃油保证书尊敬的船东/船舶管理者: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环境保护,特此向您出具本船舶燃油保证书。
一、燃油质量保证1.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燃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第14条规定的燃油硫含量限制。
2. 所提供的燃油闪点不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以防止船舶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3. 所提供的燃油粘度、水分、沉淀物等指标均符合标准,以确保船舶燃油系统正常运行。
4. 燃油中不含对船舶排放系统有害的物质,如含铅、四乙基铅、砷、沥青质等,以保护船舶排放系统免受损害。
二、燃油供应保障1. 我公司保证燃油供应及时,确保船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加油作业,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
2. 在燃油供应过程中,我公司将与船方密切配合,确保燃油输送安全、高效,减少船舶在加油过程中的污染风险。
3.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燃油数量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出现燃油短量情况,我公司将以实际加油量计算,及时补足短缺部分。
三、售后服务承诺1. 如船舶在使用所提供的燃油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我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派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理,确保船舶正常运行。
2. 我公司承诺,对船舶在使用所提供的燃油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我公司将为船舶提供必要的燃油技术支持,包括燃油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法律约束1. 本船舶燃油保证书所涉及的内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违反,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船舶燃油保证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保证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燃油供应完毕之日止。
敬请船东/船舶管理者认真阅读本保证书,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我公司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
附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8.太平保险有限公司9.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仅限承保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船舶)10.挪威嘉德保赔协会(Assuranceforeningen GardGjensidig/Gard P.&I.(Bermuda)Ltd.)11.汽船保赔协会(The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Association(Bermuda) Limited)保赔协会(The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 ShipAssurance Association)13.Britannia保赔协会( The Britannia Steam Ship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14.伦敦船东互保协会(The London Steam Ship Owners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15.SKULD保赔协会(AssuranceforeningenSKULD(Gjensidig))16.西英保赔协会(West of England InsuranceServices(Luxembourg) S.A.)17.瑞典保赔协会(The Swedish Club)18.北英保赔协会(North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Limited)19.卢森堡船东互保协会(The Shipowners Mutual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Luxembourg)20.美国船东互保协会(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Inc.)21.日本船东互保协会(The Japan Ship Owners’Mutual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针对我国船舶油污的损害赔偿实践,探究船舶油污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明确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概念,当前公约体系、《美国油污法》体系及我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船舶油污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本文研究的侧重点是在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下一类特殊的类型——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如何界定研究的范畴是首要任务。
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的一些概念直接与相关法律统一口径,本文中的“船舶”与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含义相同,“油类”的含义囊括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油类和《2001燃油公约》中的含义,既包含了油轮装载的货油,也包含了船舶的燃油,性质上既包含持久性油类,也包含非持久性油类,因为从环境赔偿的角度来看,虽然各种油类对海洋环境的危害不同,但是毕竟都有损害的发生。
本文的重点将放在海洋环境及海洋环境损害这两个法律定义的阐释上,这也是需要重点予以分辨而绝非仅仅望文生义的两个概念,同时这两个概念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一)海洋环境与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区分通常认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三个概念并存的现状。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同时出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字眼,第七条同时出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字眼,而且整部法律也未对这三者做出明确的解释。
在法律同时使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三个概念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划定研究的范围。
在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的概念包含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也认为自然资源是构成自然环境的要素,是从人类的角度出发所描述的环境的特定部分,强调这一部分对人类的有用性;而环境则主要强调整体性和包容性,是与人类相互作用的自然因素的集合。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与赔偿公约、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索赔人(原告)需了解的几个问题
• 向谁索赔(责任制度) • 索赔什么(赔偿范围) • 索赔多少(责任限制)
• 如何索赔
——法律问题 ——策略问题
船舶污染事故的法律适用
船籍、航线
吨位
外轮
油轮
国轮(国际航线) 国轮(国内航线)
<2000总吨 >2000总吨 <2000总吨 >2000总吨
外轮及
20<X<300总吨
3,000,000 SDR (US$4.2 million)
3,000,000 SDR + 420 SDR 每吨
59,700,000 SDR (US$85 million)
4,510,000 SDR (US$6.4 million)
4,510,000 SDR + 631 SDR 每吨
89,770,000 SDR (US$128 million)
20 300 500 500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万吨
? 非油轮污染事故中的责任人
• 严格责任制度? • 碰撞船舶承担连带责任? • 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国际公约的立法趋势与英美等国国内法在此问题 上的立场基本一致,即采用严格责任制度。
油轮污染事故的责任与赔偿
国际公约体系
其他体系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92)(1992 CLC)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2. 游艇保险条款(国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游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航行的游艇,包括游艇的船体、机器、设备、属具和子船等,具体项目以投保时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所称游艇,是指限于游艇所有人自有或游艇管理人管理,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保险责任第三条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冰凌;(二)火灾或爆炸;(三)搁浅或触礁;(四)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物体发生的触碰或碰撞;(五)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六)盗窃或海盗行为;(七)游艇船体或机件的潜在缺陷所致的全损;(八)游艇管理人、驾驶人、修船人等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其过失所致的全损;(九)游艇失踪:驾驶员和游艇同时在航行中失踪满2个月。
第四条综合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本保险承保保险游艇搁浅后检查船底的合理费用,即使未发现损害也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单列明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触碰或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艇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2.人员伤亡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清除残骸费用(四)救助或施救1.保险游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游艇的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游艇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船舶防污染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和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船舶运营中的排污行为,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标准。
本文将对船舶防污染的国际公约和国家要求进行阐述,旨在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最重要的船舶防污染公约之一,全称为《海洋环境保护公约》。
该公约包括了对船舶油污染、化学品污染、垃圾污染、废水污染等方面的规定,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接受且适用于商船和游艇的公约。
2. 国际防止船舶存储和处理船舶废料公约(CLC公约)CLC公约是旨在预防船舶在航行和靠泊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染的公约。
根据该公约,船舶所有人需要购买油污染责任保险,并由国家建立和管理油污染责任赔偿基金,以保障受油污染损害的受害人权益。
3. 国际灾害性及有害物质污染责任公约(HNS公约)HNS公约适用于从船舶运输中可能泄漏的各种有害物质,如化学品、液化气体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所有人需要购买有害物质污染责任保险,并由国家建立和管理有害物质污染责任赔偿基金,以应对因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
二、国家防污染要求不同国家在船舶防污染方面有着各自的法规和要求,以确保国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以下是一些国家在船舶防污染方面的典型要求:1. 欧盟要求欧盟针对船舶防污染的法规主要包括欧盟船舶废弃物指令、船舶废水指令和硫含量限制等。
其中,船舶废水指令要求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废水处理系统,以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美国要求美国环保部门(EPA)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法规,其中包括《VGP规则》(船舶通用许可证规则)。
根据该规则,所有船舶在美国领海范围内都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废水、废油和废气的排放。
3. 中国要求中国国家海洋局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船舶防污染要求,包括:船舶污油及废油管理规定、船用油水分离设施使用管理规定、船舶废弃物管理办法等。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介绍
1.1 CLC69、CLC92
强制保险 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 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保 证证书。保险数额满足赔偿限额的有关规定; 缔约国主管当局在确信前款要求得到满足后,向 船舶颁发证明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根据本公约的 规定乃属有效的证书。
1.1 CLC69、CLC92
2. 国内立法
《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条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 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 LLMC1996年议定书(我国未加入) 对于人身伤亡以外的任何其他索赔
(i)对于吨位不超过2000GT的船舶,100万计算单位; (ii)对于吨位超过2000GT的船舶,在第(i)目所述 金额增加如下数额: 自2001吨至30000吨的每一吨:400计算单位; 自30001至70000吨的每一吨:300计算单位;和 超过70000吨的每一吨:200计算单位
1.2 BUNKER
背景 船舶大型化造成燃油成为巨大的污染风险。 根据英国船东互保协会统计,燃油污染索赔事故占全部 污染事故的1/2以上。 1994年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36次会议 上,澳大利亚第一次提出了有关燃油污染赔偿体系的具 体提案,并由MEPC提请法律委员会考虑。 在1996年10月举行的法律分委会第84次常会上,澳大利 亚、英国的7个国家提出联合提案,从而使燃油污染损害 赔偿问题成为该届大会的主要议题。 经过近6年的讨论,公约终于在2001年的IMO外交大会上 通过。
船舶污染责任险的相关问题
船舶污染责任险的相关问题一、船舶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来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会产生巨额的赔偿责任,肇事方往往会陷入无力承担的尴尬境地,以至于破产倒闭,油污受害方因此无法得到赔偿。
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船舶进行强制保险或取得其它财务保证,由资信状况良好的第三方代替船舶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
根据1969年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 )的规定,从事国际航线的2000吨以上的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都应投保污染责任险,并要求每艘船舶应携带有关证书以证明该船舶已投保油污责任险;缔约国须保证进入或离开该国港口的油轮,以及以该国港口为目的港或始发港的油轮者都已投保油污责任险,而不论该船在何处登记。
如果船舶没有投保污染责任险,但有其他保证金存在,如银行保证或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等,从而能保证油污受害人得到赔偿,等同于该船舶已投保污染责任险,即公约认可其他形式的财务保证。
油污责任的强制保险属于保险中的责任险,之所以称其为强制保险足因为与一般的责任险相比,投保该种责任险是船东的法定义务,以至于如果未投保该种责任险,船舶便失去在某些范围内营运的资格。
1969 C LC的缔结过程中,在讨论到是否要规定强制保险制度时,缔约国之间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德国、希腊、挪威属于反对一派;美国、法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则坚持如果公约没有强制保险,公约便形同虚设,这是实现船东严格责任的必要设置。
事实证明,在油污责任的承担中,强制保险制度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比如,单船公司导致油污时,如没有强制保险,受害方往往无法得到足额赔偿,从而使船东的严格责任失去意义。
所以以后的1996年《国际海运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公约》(HNS)和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也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
为保证油污受害方得到足额赔偿,C LC公约还规定了油污受害方可直接起诉保险人或其它财务保证人,这是对船舶所有人“先赔付’’原则的突破,保证了油污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也免去了船舶所有人先赔付后再索赔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3〕8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3〕845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8月31日开始施行。
现就施行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投保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保险的额度不得低于《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要求。
其中,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不适用于《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中国籍船舶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并提交《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后申请补发的,中国籍船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三、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二)保险标的是否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要求;(三)保险额度是否符合《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要求。
四、对于保险人签发的只读式电子版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经和部海事局内网公布的样本核对无误后,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其效力等同于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
船舶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
船舶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一、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是指船舶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为自己的船舶购买的保险。
船舶保险通常涵盖船舶本身以及货物、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船舶保险对于航运行业至关重要,它为船舶所有者提供了对潜在风险和损失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
二、船舶保险分类1. 船体保险:即船舶本身的保险,通常包括船舶的损坏和损失,例如船体受损、沉没、碎裂等损失。
2. 船舶货运保险:货运险通常保障货物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
3. 船舶责任保险:责任险通常包括船舶在海上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例如碰撞、漏油等可能产生的责任。
4. 船舶人身保险:人身保险通常包括船员和乘客因航行意外或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赔偿。
三、船舶保险条款1. 自负额(Deductible):自负额是指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
自负额通常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目的是为了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
2. 航行区域(Navigation Limits):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船舶的航行区域。
如果船舶在规定航行区域外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3. 折旧(Depreciation):船舶保险中通常会包括折旧条款,即船舶因使用和老化而导致价值下降的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通常会考虑折旧。
4. 异地救援(Salvage):当船舶在海上遇险,需要进行救援时,救援费用通常也会作为保险赔偿的一部分。
四、船舶保险合同1. 保险单(Policy):保险单是船舶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据,它详细记录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
2. 保险标的(Insured Object):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对象,通常包括船舶或货物。
3. 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的对象的价值,通常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赔偿的上限。
4. 保险费(Premium):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购买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险费的多少通常取决于被保险对象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物资的货物所有人货主及其代理商,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第四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物资(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货主或其代理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第七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船舶油污事故赔偿额以及持久性油类物质物资进口量等因素确定,并充分考虑石油货物所有人货主及其代理商的承受能力。
具体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物资0.3元人民币。
第八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货主或其代理商征收,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第九条货物所有人货主或其代理商应在向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时,按照船舶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物资的数量及第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第十条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物资,以及在中国港口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物资,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货主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物资,只能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应向货物所有人货主或其代理商出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DAMAGE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规定颁发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兹证明上述具名船舶具有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要求的有效保险单或其他财务担保。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re is in force in respect of above-named ship a policy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satisfying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保证类别Type of Security……………………...…………………………………………………………..保证的期限Duration of Security …………………...…………………………………………………………保险人和/或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r(s) and / or Guarantor(s)名称Name………………………………………………………………………………………………地址Address………………………………………………………………………………………………………………………………………………………………………………………………….本证书有效期至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until…………………………………………………………………颁发证书或签证的政府Issued or certified by the Government of …………...………………………………………………………………………………………………………………………………………地点日期At ……………………………………. On………………………………………………………………………………………………….发证或认证官员的签字和职务Signature and Title of issuing or certifying official说明Explanatory Notes:1. 如需要,颁发国名称中可包括颁发证书的国家主管当局的名称。
314船舶保险附加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中英文)
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附加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公司根据本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支付下述损失或费用:(一)1.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重危险污染沿海,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漏油或其混合物而支出的费用以及。
2.补偿有关政府清除被保险船舶有任何程度过失所致的漏油或其混合物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二)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责支付的赔偿。
(三)根据法律规定应予负责的或由于被保险船舶航行或管理上的疏忽,或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疏忽行为,或失检而造成的其他的船舶或其财产(包括有关费用和杂费),任何固定的和浮动的物体、陆地或水的来失或损坏,但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款责任不包括本公司船舶险条款第一条第(2)款规定可以取得赔偿的此类损失及费用。
(四)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只残骸的起浮、清除、破坏、建立标灯或标记所支出的成本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予承担的此类费用。
但获救物料与残骸价值应首先自上述费用中扣除,本公司仅对其不足之数予以赔偿。
被保险人出售残骸,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五)由于被保险人,作为海运承运人或其他应由被保险人代负疏忽过失法律责任的人,违反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或财产的应尽义务,或由于被保险船舶不适航和装备不良而造成其待装、装运中或已装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失。
但每一装货航次的赔付额中,被保险人应自负1,000美元。
(六)任何法院、法庭或司法当局所判决的应由被保险船舶担负的各项罚款或罚金。
但被保险人对油污罚款每事故应自负500美元。
其他罚款每一港口应自负500美元。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船只由于超载而引起的罚金罚款以及有关的法律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七)被保险人因涉及本条款承保责任或开支或为避免该项责任或开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在内。
本公司对油污索赔责任,每一事故最高以100,000,000美元为限。
船舶油污清除协议书
船舶油污清除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承接方):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鉴于甲方所属船舶____(船名,以下简称该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海域发生溢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该船溢油污染的应急清除工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油污清除作业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对该船的油污清除作业。
作业内容包括:(1)查明溢油点位和污染范围;(2)对溢油水域进行围控和回收;(3)清洗受污染的船体、港池、岸线等;(4)收集油污水和废弃物,并运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2 乙方应根据溢油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溢油类型、气象水文条件、敏感资源分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污作业方案,并报甲方确认。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方案。
1.3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合理使用先进的清污设备和器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扩散和二次污染,最大限度降低溢油造成的环境危害。
1.4 乙方清污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现场指挥。
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二条甲方配合义务2.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清污作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油品种类、溢油量、溢油原因、海况气象等。
2.2 对乙方清污作业给予必要的协助,为乙方现场作业人员、设备、器材进出创造便利条件。
2.3 根据乙方要求,协助联系相关方面,为开展清污作业提供支持。
第三条费用结算3.1 本协议项下清污作业所需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该费用包括:(1)人工费:____元;(2)材料和污染物处置费:____元;(3)设备和器材租赁费:____元;(4)交通、通讯等其他费用:____元。
船舶行业的船舶保险和风险管理
船舶行业的船舶保险和风险管理船舶保险和风险管理在船舶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船舶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业,需要保险机制来保护各方的权益,并有效管理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船舶保险的类型和作用,以及船舶行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一、船舶保险的类型和作用船舶保险是船舶行业中一种重要的风险传导和分担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保险:船体保险、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货物保险和船员人身保险。
1. 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的物理损失进行保险,包括撞船、搁浅、沉没等意外事件。
船体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船舶所有者的利益,使其能够快速恢复损失并继续经营。
2.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责任保险是指对因船只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保险。
船舶责任保险不仅保护了船舶所有者的权益,也保护了受伤或遭受损失的第三方权益,确保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3. 船舶货物保险船舶货物保险是指对船只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损坏等风险。
船舶货物保险确保了货主的利益,使其能够在货物损失时获得合理补偿。
4. 船员人身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是指对船员的生命、健康和工伤进行保险。
船员在海上工作面临各种风险,船员人身保险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保障,确保在不幸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
船舶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各方的利益,还有助于推动船舶行业的发展。
有了保险机制,船舶所有者更有信心投资和经营船舶业务;货主也愿意通过船舶运输来实现贸易活动;船员在有保障的情况下更加愿意从事航海职业。
船舶保险为整个行业提供了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船舶行业的风险管理策略除了船舶保险,船舶行业还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来降低潜在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管理策略:1. 制定全面的安全策略航海安全是船舶行业最重要的风险领域之一。
船舶公司应制定全面的安全策略,包括培训船员的安全意识、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和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船舶等。
2. 加强船舶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是降低事故发生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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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船舶)油污责任保险
该险种一般为附加险种需在购买主险的基础之上进行购买
一、保险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四)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
(五)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
(二)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
(三)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
(四)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三、保险期限与主险一致
四、赔偿限额:根据需求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