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浅析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依据
观点可见一斑。这种主流观点由 来已久, 究其原因, 不 仅包括损害难以量化、 认为不符合国际公约、 法律依据 不足等等, 更重要的是, 9 年修订的《 9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要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 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建立船舶油污保险、 油 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这些制度的 具体办法, 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我国当然 也没建立起国际上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所以对 于油污引起的损害, 前只能由船东单独进行赔偿, 目 如 果赔偿的范围太广, 大部分船东将无法负担如此庞大 的赔偿款项, 即使船东能够赔偿, 可能也要濒临破产, 这样不利于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 虽然法律不完善, 制度不健全, 损害难量化, 但是 案件还得处理, 环境还得保护, 公共利益还得维护。本 文将从以下四方面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纳人船舶油污 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 希望能够抛砖
论
魏率 沙
浅析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依据
陈 玲 (广东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处 广州 5 0 2 ) 12
随着工业的发展, 我国对石油的需求量不断攀升, 现在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原油进口国,预计 到20 0 年我国石油进口 1 量将达到 1‘亿吨以上1 。大 2 ] 1 量的原油进口 是通过海上运输这种经济、 高效的方式 进行的, 在石油交易的推动下, 油轮的体积数量不断增 加, 我国海域发生的溢油事故也相应增加。 而船舶泄漏 或排放的油类货物、 燃油或其他油类物质一旦进人海 洋, 就会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妨碍渔业生产、 损害 海水使用价值、量。油污首先 形成油膜覆盖在海洋表面上, 影响海水中氧的补充, 妨 碍表层海洋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 降低海洋的原始生 产力; 油污在海浪等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具有更大伤害 能力的乳化油, 大量的海洋深层及海底生物会因为接 触乳化油而中毒死亡;油污造成仔鱼孵化率下降, 初孵 仔鱼的畸形率和死亡率上升, 对水产资源群体补充产 生长期危害;一些油污还能破坏海鸟的羽毛结构, 使海 鸟的羽毛失去飞翔能力和保温机能, 造成大量海鸟饿 死或冻死;油污对沼泽植物的影响也比 较严重, 而沼泽 植物不仅是滩涂的重要覆盖物, 也是构成河口和近岸 生物食物链的重要环节。 油污使海洋环境发生了改变, 破坏了海洋生物资源, 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是持续的、 长 期的、 严重的, 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修复。 然而, 我国目 前没有专门的规范船舶油污损害民 事赔偿方面的法律,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油污损害赔偿 案件的法律适用、 赔偿范围、 责任限制等方面存在很多 争议。 尤其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是关乎环境保护 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其赔偿与否争议很大, 司法 界似乎难以下定决心将其纳人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20 2 年发生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第一案“ 0 塔斯曼 海”案一审判决中天津海事法院认可了环境容量损失 赔偿 (对于其他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要求不予认 可) , 引起的反响很大, 这是我国法院唯一一次部分认 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但是从 20 3 年一审判决到 0 现在历时几年, 二审判决仍然没有出炉, 我国司法界严 格限制船舶油污责任范围、限制环境 面赔偿的主流
在中国水域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损失范围
在中国水域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损失范围杨运福;林翠珠;LI Cun'an【期刊名称】《中国海洋法学评论(英文版)》【年(卷),期】2005(000)002【摘要】在中国水域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通常分为人身损害、水产和渔业损失、岸上和环境损失、清污费用.船舶油污造成的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应予赔偿,但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中长期损失的合理性.强制清污所产生的清污费属于民事责任,责任人有权享受责任限制,但清污费应优先受偿;碰撞造成的清污费应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实施强制保险和建立油污基金是解决清污费问题的有效途径.%Compensation for vessel-induced oil pollution damage occurring in China's waters usually covers personal injury,losses to 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onshore and environmental losses as well as pollution eliminating costs.Medium and long term losses to fishery resources caused by vessel-induced oil pollution should be compensable,but the difficulty lies in arriving at a fixed criterion for determining the rationality of such claims that is agreeable to all.Costs arising from mandatory pollution elimination are a matter of civil liability.The responsible person is entitled to bear limited liability,but the pollution eliminating costs should have priority of repayment.The pollution eliminating costs resulting from a collision should be borne by the partie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contributions in causing the pulsory insura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an oilpollution fund are effective ways to settle disputes related to pollution eliminating costs.【总页数】23页(P133-140,484-498)【作者】杨运福;林翠珠;LI Cun'an【作者单位】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
《 国际海 事委 员会 油污损 害统 一指 南》 ( 以下 简称 《 油污指 经过研 究, 工作小组 指 出, 关 国家建 立 自己的溢 油反应力 量 , 相 能
南》 作为 国际海事委 员会 的内部文件 , ) 虽然 没有 国际 公约的法律 快速低 廉地解 决溢 油事件 , 这既关 系到特 定成 员 国的利益 , 也关
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 法律制度。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 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丈 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 , 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 实践 中的做法, 同时借鉴比较成熟
的 美 国《 90 油 污法》 l9 年 的规 定 , 最终对 清 污费用可 获赔偿 的范 围做 一个界 定。 关键 词 油 污损 害 清 污 费用 赔偿 范围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O 9(09l-7—2 10・5 22o )1060
在实践 中, 了公 约所 明确规 定属于 清污 费用 赔偿 范围的 费 除
何 合理措施 。而事 件被 限制在“ 成污染损 害的任一 事故或者 由 用外 , 清污过程 中发生 的 以下几种 费用 的索赔请 求通常 也能得 ” 造 在 同一原 因 引发的一 系列 事故 。 由此 可见 溢油事 件发 生之后 的防 到一 定的支 持 。 ” 污 措施 和清 污措施 均符 合预 防 的措施 的定义 范 围。两 公约 同时 明确规定 , 污染损 害还包括 由此种 防污清 污措施所 引起 的进 一步
二、 国际公约和 基金 在实践 中对 清污费 用 的态度 清污和 防污措 施所 支付 的费用 是否 合理 很大 程度 上取 决于
舶 溢 出或者排 放油 类 、 油等油类 物质 造成海 洋环 境污染后 , 燃 受 采取 的措施本身 。 依据 (9 9 ( 6 年责任 公约》 (9 1 1 和 ( 7 年基金 公约》 1 , 害 人可 以向污 染责任 人索赔 损失 的范 围。在油污 索赔 案件 中, 0 赔 只有 “ 理的” 合 措施 费用才 能得 到赔偿 。保赔 协会 和基 金通 常根 并 偿 范 围的确 定是整 个索 赔 的核心 部分 ,也是 容 易引起 争议 的部 据溢油 反应 的技术 评定来对 清污 费用 做 出赔 偿 , 不因为溢 油反 分, 明确赔 偿范 围关系 到赔偿 的顺 利进行 , 也是 目前相 关国际公 应措施 是在 政府或 公共机 构领 导下 进行 的就 认 为是理 所 当然 合
国内油污基金的赔偿范围
国内油污基⾦的赔偿范围
《新防污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于⽀付下列船舶油污损害:
(1)赔偿额超出船舶所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
(2)船舶所有⼈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
(3)保险⼈或者提供担保的机构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
(4)⽆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
由此可见,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油污基⾦应当对以下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a.船舶造成的污染损害,其索赔核定数额超过《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数额,其超出部分;
b.⾮《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船舶造成的污染损害,其索赔核定数额超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数额或船舶实际价值,其超出部分;
c.国内船舶造成的污染损害,其索赔核定数额超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船舶油污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制数额,其超出部分;
d.由于船舶所有⼈破产或保险⼈破产,其索赔核定数额超过破产清算后可分配的财产额度的,其超出部分;
e.对⽆明确责任船舶的污染事故的索赔。
海上油污损害及赔偿
海上油污损害及赔偿
根据《一九九六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一九九四年议定书》规定:海上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而在船舶之外因污染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海上油污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海上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在下列范围内向损害人提出损害赔偿:
一、由污染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指由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
指油污事件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三、采取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这种情况的油污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三项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
2、充分、完全赔偿原则
3、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原则
受海上油污损害的受害人不得向下列人员提出油污损害赔偿要求:
一、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船员;
二、引航员或为船舶提供服务的非属船员的任何其他人;
三、任何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经理人或经营人;
四、经船舶所有人同意或根据有关主管当局的指令进行救助的任何人;
五、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的人;
六、第三、四、五项中提及的所有受雇人或代理人(由于这些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油污损害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海上油污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行为、敌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
二、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
三、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它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失行为。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课件
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 保险、财务担保等方式进行转移。
船舶经营人
船舶经营人是指实际负责船舶日常经 营管理的当事人。
船舶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同样可以通过 保险、财务担保等方式进行转移。
在船舶油污事故中,船舶经营人可能 需要对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 取决于其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经营协 议和法律规定。
国内案例
2015年宁波港原油 泄漏事故
国内案例
中国船舶油污保险 (CSOI)的保险机 制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康菲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赔偿过 程和结果
典型案例
达飞轮船在法国海岸漏油事件的赔偿过程 和结果
典型案例
联合石油公司阿拉斯加油轮泄漏事件的赔 偿过程和结果
典型案例
马士基油轮在英国海岸漏油事件的赔偿过 程和结果
间接损失赔偿
包括因油污导致的船舶停运、生 产损失、市场价值降低等间接经 济损失。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
实际价值赔偿
按照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包括重置成本、折旧等 因素。
约定赔偿
在合同中约定油污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
责任限制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船舶所 有人或货主的责任有一定限制,超过 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船舶油污损害进行 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
调查结果应作为赔偿处理的依据,包括油污来源、污染程度 、损失情况等。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和审判等环节,最终由法 院判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相关责任赔偿的承担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相关责任赔偿的承担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日益壮大的今天,海洋运输一方面以其运量大、效率高而成为经济腾飞的强有力助推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海船碰撞事故也是直线上升,由此引发的油污损害事件此起彼伏,侵害了包括海洋动植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从事海洋产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上述侵权行为,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系统明确的法律进行保障。
一、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的分别法律关系界定(一)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与归责原则船舶碰撞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发生“碰撞”的船舶所有人及船舶上的货物所有人、人员,有时还会牵涉到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第三人;客体是发生损害的船舶、遭受损失的货物、以及伤及的人身权利;具体内容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获得赔偿的义务和权利。
当船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不明原因而发生碰撞时,我国《海商法》第167条和《1910年碰撞公约》第2条均规定,碰撞各方均不负他方赔偿责任。
单方过失造成船舶碰撞的,根据我国《海商法》168条、《1910年碰撞公约》第3条均规定,由过失方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均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的,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双方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由上述三种方式总结我国的船舶碰撞规则原则即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船舶油污损害1.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即因为船舶油污而受有损失的一方的财产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或者是人身受损害的自然人;另一方则是发生船舶油污泄露的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和财产保证人等。
[2]客体是遭受污染的财产例如海滨浴场、海洋养殖物等等。
内容是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和油污受害人的索赔权利。
2.船舶油污损害的归责原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同时为了防止航运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有规定了责任限制。
第十一章__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 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 偿限额。
(二)直接诉讼
《司法解释》 第八条 受损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 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可以对受损害人主张船舶所 有人的抗辩。 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船舶油 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 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四)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 是指海事事故中泄漏油类或者直接形成油污损害威 胁的船舶一方的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
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船舶污染海域案件,由污染发生地、损害 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制度
(一) 强制 《 防污条例》第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 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 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所有油轮和超过1000总吨的非油轮。
(二)油类 《司法解释》仅规定以下三种烃类矿物油类造成的 油污损害: 1.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包括持久性货油和持久性燃油 (原油、燃料油、重柴油、鲸油、润滑油); 2.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容易挥发的油类,轻柴油、汽油 、煤油); 3.非油轮装载的燃油,即持久性燃油和非持久性燃油。 非持久性货油?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内立法
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油污责任、赔偿 范围及损失认定、船舶优先权、油污责任限制及债权 登记与受偿、油污索赔代位受偿权等方面。 亮点: 把《92油污公约》和《燃油公约》及其基金的 实践国内化,明确了以往的一些争议点,尤其是将赔 偿范围明确化,细化基金的设立等。
最新-油污损害责任限制 精品
油污损害责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二百零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十七条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
核动力船 及核材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运输
船舶及 有关作 业活动
倾倒废 弃物
船舶海洋污染损害特点
污染物
船舶海洋污染
指船舶溢漏或排放污染物。注意,有意排放的情况是另 当别论的。
货物油原油 燃料油
有毒有害物质
海洋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 权行为,它的侵权对象是环境,而 且由于影响广、涉及范围大,又具 有跨国性、国际性的特点,容易引 起复杂的管辖问题。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领海 和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船舶污染 损害,以及不论在何处采取的防 止或减轻此种损害的预防措施。
责任基础
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造成 了油污损害,除存在法定的免责 事由外,船舶所有人都要承担赔 偿责任,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
船舶海洋污染损害赔偿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一般规定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船舶海洋污染损害赔偿
>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2000年议定书 (简称《1992年责任公约》)
已生效
>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2000年议定书 (简称《1992年基金公约》)
已生效
>为解决《《2 0责0 1任年 船公舶约燃》油规污 染定损的害赔民偿事 责责 任任公限约额》不足以充分赔偿的问题 (简称《2001年燃油公约》)
已生效
>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简称《1996年有毒有害公约》)
未生效
船舶海洋污染损害赔偿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1992年责任公约》——我国已加入 《1992年基金公约》——我国仅香港地区生效 《2001年燃油公约》——我国已加入
论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
论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作者:钟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 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
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关键词油污损害清污费用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6-02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或发生事故时, 向海洋排放或泄漏超过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各种油类产品, 对海洋局部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污染行为。
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是指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燃油等油类物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后,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责任人索赔损失的范围。
豎在油污索赔案件中,赔偿范围的确定是整个索赔的核心部分,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明确赔偿范围关系到赔偿的顺利进行,也是目前相关国际公约统一化适用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而在船舶油污损害索赔案件中,比例最大的就是清污费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清污措施的多样化和专业化使得清污效果更加彻底,因而索赔案件中的清污费用的索赔额也越来越高。
因此,明确油污损害赔偿中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国际公约对清污费用的范围的规定《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中将“预防措施”定义为“事件发生之后,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而事件被限制在“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一事故或者由同一原因引发的一系列事故。
”由此可见溢油事件发生之后的防污措施和清污措施均符合预防的措施的定义范围。
两公约同时明确规定,污染损害还包括由此种防污清污措施所引起的进一步损害。
船舶油污事故责任主体与赔偿性质
船舶油污事故的责任主体与赔偿性质摘要:在引用船舶油污事故责任主体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参照国际公约,对油污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进行对比。
在总结前人的理论的基础上融入自己的观点,并加以概括和总结。
关键词:船舶经营人赔偿范围油污损害一、油船所有人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公约》的相关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指对船舶造成海上油污损害富有赔偿责任的人。
环境法基本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在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中有明确体现。
根据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①该公约规定,责任主体仅限于船舶所有人。
同时,该公约第3条第4款规定:”不得要求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对本公约的规定的或者其他污染损害作出赔偿。
”1984年议定书及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第3条第4款以下述内容取代了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
②可见,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更加明确的规定,及时船舶在出租期间造成油污损害,或者由于船舶经营人的原因造成油污损害,或者由于船舶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的过失造成油污损害等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均是油污损害赔偿的唯一责任主体,除非油污损害是由于前述人员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这种损害而轻率的行为或者不为所引起的。
”这种责任主体单一性的规定,是在保障油污受害人的利益的前提下,控制传播营运成本的增加、避免船舶油污损害索赔多重诉讼的理想模式。
此外,由于船舶所有人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油污损害的索赔只向船舶所有人提出,从而避免因向其他人索赔而可能产生的多重诉讼。
责任主体对油船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赔偿责任,不过,在其没有支付能力时,即使依据严格责任原则认定受害者的赔偿请求及损失数额,也不能使受害者得到足够的金钱给付,从而成为有名无实的赔偿。
因此,为实现对油污受害人的完全救济,还必须谋求责任主体赔偿能力的强化--对一定吨位的油船实行强制保险是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
论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
论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钟婧摘要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
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关键词油污损害清污费用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6-02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或发生事故时,向海洋排放或泄漏超过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各种油类产品,对海洋局部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污染行为。
在油污索赔案件中,赔偿范围的确定是整个索赔的核心部分,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明确赔偿范围关系到赔偿的顺利进行,也是目前相关国际公约统一化适用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而在船舶油污损害索赔案件中,比例最大的就是清污费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清污措施的多样化和专业化使得清污效果更加彻底,因而索赔案件中的清污费用的索赔额也越来越高。
因此,明确油污损害赔偿中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国际公约对清污费用的范围的规定《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中将“预防措施”定义为“事件发生之后,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而事件被限制在“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一事故或者由同一原因引发的一系列事故。
”由此可见溢油事件发生之后的防污措施和清污措施均符合预防的措施的定义范围。
两公约同时明确规定,污染损害还包括由此种防污清污措施所引起的进一步损害。
在《1984年责任公约》中,“事件”被重新定义为“造成污染损害或者产生即将造成严重污染危险的任一事故或同一原因引发的一系列事故。
”这就意味着预防措施的发生时间没有了限制,无论实际溢油有没有发生,任何合理的防污措施和清污措施以及由此造成的进一步损失都在赔偿范围之内。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出现漏油的,会对环境造成⼀定程度的污染,造成污染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如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那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有什么原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船舶油污造成损害的,是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适⽤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限额原则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
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什么1、污染受害⼈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在某些⽅⾯(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的举证责任。
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为,⽽且该污染损害⾏为是其指控的加害⼈实施。
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提供充分的⼈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受害⼈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及⾃⼰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的排污⾏为与⾃⼰的损失之间存在⼀定的联系,⽽⽆需证明污染环境的⾏为与⾃⼰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污染加害⼈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船舶油污论文论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船舶油污论文论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随着海洋贸易的快速发展,船舶的数量越来越多,同时也带来了油污问题。
船舶油污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非常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上不断加强了对船舶的监管和油污的防治。
但是,一旦发生了油污事故,还需要保障受到损害的环境和人民的权益。
因此,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船舶油污的影响船舶油污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首先,船舶泄漏的大量石油会使水质变差,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
其次,海洋生物的食物链会被破坏,导致生态平衡失衡。
再次,油污会直接危害海洋中的各种生物,以及鸟类和哺乳动物等。
除此之外,船舶油污还会对沿海地区的渔业、旅游业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在妥善处理船舶油污事故的过程中,赔偿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受到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人民和环境都应该获得赔偿。
具体来说,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修复费用船舶泄漏的大量石油会对海洋和岸线造成严重污染,需要进行环境修复。
环境修复费用包括清洗污染区域、采取环境修复措施、处理生态系统破坏等一系列费用。
2.生态损害赔偿船舶泄漏的大量石油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和损害,该部分赔偿应包括因生态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生态损害造成的自然资源利用收益损失。
3.经济损失赔偿船舶泄漏的大量石油会对沿海地区的渔业、旅游业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包括因经济损失造成的企业利润损失、失业人员失业补贴、勘测和调查费用等。
4.精神损失赔偿船舶油污事件可能引起当地居民和相关单位的精神压力和恐慌,应提供精神损失赔偿。
三、船舶油污的赔偿机制船舶油污的赔偿机制包括国际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保险等方面。
其中,国际公约是船舶油污赔偿的核心,包括“国际海洋石油污染损害损失协定”和“国际海峡和海峡区域防范和应对海洋污染协定”等。
此外,各国在国内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条例》等,与国际公约相辅相成,给船舶油污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X围关键词: 国际油污责任赔偿体系/损害赔偿X围/污染损害内容提要: 伴随着全球海上油类运输的日益频繁,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和严重性也随之递增。
一起重大油污事故往往会导致成千上万起的索赔,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X围便成为建立责任主体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的必要条件。
当前,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与之配套的?成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根底设立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在广泛有效的适用过程中确定了有关损害赔偿X围问题的规那么明细,确保对油污损害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保护的同时也能够保证海上油类运输得以顺利进展。
随着现代技术和航运事业的日趋兴隆,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成为海洋环境、沿海区域乃至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致命威胁。
大局部油污是由于油轮在海上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而造成,当然也有由卸油过程中的渗漏所导致等其他原因。
众多海上事故的结果显示油污不仅仅导致一些海洋物种濒临灭绝,同时对污染海域附近的居民生活也构成了威胁。
〔注释1:Major Oil Spills,://.endgame.org/oilspills.htm,2010年4月9日。
〕由此,船舶油类引起的污染,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足以广泛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鉴于任何沿海国家都无法对公海行使管辖权,建立一个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体系向油污受害者提供及时、充足的赔偿便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从公众对于大规模海上油类运输引发的环境威胁的知晓出发衍变为一个涉及规那么义务和刑事与民事责任的独特领域。
〔注释2:Tsimplis M.N,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ping Activities〔2008〕14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pp.101-152.〕在现有的国际体系框架下,明确损害赔偿的X围是正确有效处理油污损害索赔案件的前提,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针对我国船舶油污的损害赔偿实践,探究船舶油污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明确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概念,当前公约体系、《美国油污法》体系及我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船舶油污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本文研究的侧重点是在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下一类特殊的类型——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如何界定研究的范畴是首要任务。
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的一些概念直接与相关法律统一口径,本文中的“船舶”与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含义相同,“油类”的含义囊括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油类和《2001燃油公约》中的含义,既包含了油轮装载的货油,也包含了船舶的燃油,性质上既包含持久性油类,也包含非持久性油类,因为从环境赔偿的角度来看,虽然各种油类对海洋环境的危害不同,但是毕竟都有损害的发生。
本文的重点将放在海洋环境及海洋环境损害这两个法律定义的阐释上,这也是需要重点予以分辨而绝非仅仅望文生义的两个概念,同时这两个概念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一)海洋环境与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区分通常认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三个概念并存的现状。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同时出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字眼,第七条同时出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字眼,而且整部法律也未对这三者做出明确的解释。
在法律同时使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三个概念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划定研究的范围。
在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的概念包含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也认为自然资源是构成自然环境的要素,是从人类的角度出发所描述的环境的特定部分,强调这一部分对人类的有用性;而环境则主要强调整体性和包容性,是与人类相互作用的自然因素的集合。
生态是指生物的一切生存状态,以及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由此可知,环境与生态的联系十分密切,也存在微小差异。
生态强调生物的存在以及生物与周边环境的动态关系,而环境是对各自然因素整体的描述。
在海洋生态系统中,海洋环境中任何自然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生态关系,但这种变化未必都导致生态系统的破坏,因为海洋自身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能力。
(二)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理论上,环境损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环境损害包括两类不同但是相关的损害:一是由于人类自身的活动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和破坏,通过环境这一媒介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害,这一类被视为传统的环境损害;二是对环境本身的损害。
狭义的环境损害仅指第二类损害,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损害”,通常被解释为“自然要素的恶化”,“对环境的直接损害,不考虑其对人身和财产的间接损害”。
二、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及适用(一)国际公约和美国《油污法》两大体系对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为了降低船舶所有人在油污事故中的赔偿份额,合理分担油污风险,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在1992CLC之后,又形成了《1992基金公约》及以此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基金主要是通过向有海上石油运输业务的石油公司摊款,筹集资金作为船舶油污损害的第二重赔偿主体。
《1992基金公约》与1992CLC对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本文不再展开。
由于1992CLC中对赔偿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编写了《索赔手册》(Claims Manual),着重解决索赔中的操作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是1992CLC的缔约国,但没有加入《1992基金公约》。
同时,《索赔手册》也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只是由于其被基金组织广泛参照使用于国际油污赔偿索赔中,因此《索赔手册》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同样的,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94年通过的《CMI油污损害赔偿指南》也不属于国际立法,但是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影响力,在国际索赔中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索赔手册》主要是在1992CLC框架规定下对环境损害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严格的限定,确定复原措施是否合理应当考虑各种有关的技术因素,如:因油污事故实际造成环境损害的程度、措施的可行性、受损环境可自然复原的速度及采取复原措施加速复原的程度、采取措施的费用是否与损害或可合理预期的结果相适应等,但对通过理论模型计算出来的损害数额请求不予赔偿。
同时将为了确定损害的程度或恢复措施是否可行的研究费用作为可赔偿的范围,当然也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CMI油污损害赔偿指南》也作了类似规定。
应该说将溢油后的评估和研究费用明确纳入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是一大进步,但是从全面赔偿的原则精神来看,步伐还远远不够。
(二)我国国内立法对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当前国内主要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1987年)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
但该条款对环境损害的规定并不是损害环境本身,而是指以污染环境为渠道导致的人身损害,并不是本文讨论的环境损害赔偿范畴。
在《侵权责任法》(2010年)第2条中列举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列明环境权,而只是传统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也不适用于本文所阐述的环境损害范畴。
2004年4月1日起生效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明确了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进行了定义,“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显然,本文研究的船舶油污损害包含在其中,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赔偿范围进行明确,只是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赔偿原则。
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第50条作了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完全一致的规定。
《海商法》并没有对油污引起的环境损害作具体的规定,仅在第208条第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不适用于该章规定,实际上在法律适用上确立了公约优先原则。
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对油污的环境损害赔偿的关注呈不断上升趋势,《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中规定:“因船舶油污造成的渔业资源和海洋资源损失,此种损失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7月)第17条规定“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环境损害的,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恢复措施的费用包括合理的监测、评估、研究费用。
”该司法解释代表了我国目前最新的立法趋势,但是也可以看出,其中主要是参照了1992CLC和《索赔手册》的规定。
三、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确定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1、全面赔偿原则环境损害最佳的责任方式应该是恢复原状,即恢复环境受损前的原来状况.恢复原状可作为环境损害发生后将要赔偿的一个抽象的标准,是环境公共信托人在损害发生后应追求的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时所产生的费用也就可以作为损害赔偿费用向责任人追索。
全部赔偿原则应该成为确定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客观标准,即以海洋环境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
当然,在索赔实践中环境损害的全部损失常常不易计算,特别是对环境遭受的不可恢复损害的估算更是如此,即使借助于最严密的估算规则,运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也不会得到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数额。
但是全部赔偿原则恰如损害赔偿法律体系这艘航船的灯塔,指引着索赔者拨开云雾、不断前行,在确定赔偿范围、计算赔偿数额等关键问题上驶向既定的方向。
2、限制赔偿原则限制赔偿的原则也称部分赔偿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赔偿的范围不是损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通常认为这里的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对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是指损害赔偿限于“经济上可计算的损害”。
“经济上可计算的损害”,是指通过评估可以计算出经济损失的那些环境损害。
从限额赔偿制度的起源来看,它最初是《海商法》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民商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的帮助。
来源:(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l/ms/277012.html)精彩推荐:形成整体合力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l/ms/344902.html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l/ms/344901.html冰箱不够‘冷’速食莫久放/l/ms/344900.html消费者告可口可乐称雪碧内藏虫子法院开审/l/ms/344899.html各类锅具使用都有禁忌/l/ms/344896.html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l/ms/344894.html谈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紧迫性/l/ms/344893.html国人饮食习惯七大缺陷/l/ms/344892.html红薯忌与柿子一同吃/l/ms/344891.html饮食不会传染艾滋病/l/ms/344888.html捍卫女性的合法权益/l/ms/344886.html北京市培养选拔女干部进入快速道/l/ms/344885.html酒后即运动最易伤肝/l/ms/344884.html如何鉴别用化学品催生的豆芽/l/ms/344883.html煎烤食品增大女性患癌几率/l/ms/344880.html德州两级法院为‘半边天’撑腰/l/ms/344878.html拾得弃婴归属问题如何办/l/ms/344877.html果粉加水兑出奶茶专家称长期食用可能危害健康/l/ms/344876.html乳酸饮料不能代替酸奶/l/ms/344875.html身上长刺头顶开黄花‘激素黄瓜’很美很新鲜/l/ms/344872.html关于进城务工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报告/l/ms/344870.html女职工孕期,产期与哺乳期保护专题/l/ms/344869.html注意吃完海鲜不要马上吃水果/l/ms/344868.html有洞无虫的板栗不要吃/l/ms/344867.html专家肯定‘天绿香’毒性提醒不宜长期食用/l/ms/344864.html第一次提出男女‘同工同酬’/l/ms/344862.html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l/ms/344861.html 杏子成熟后切莫滥食苦杏仁/l/ms/344860.html夏季慎吃生鱼片/l/ms/344859.html春节饮食六大法则/l/ms/344856.html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l/ms/344854.html婚内强行性行为法律分析/l/ms/344853.html预防食物中毒把好‘七关’/l/ms/344852.html保鲜膜碰到食物坏处多/l/ms/344851.html医生支招防范‘秋老虎’肆虐多食清润少吃辛辣/l/ms/344848.html惩罚性骚扰,法律可别当了‘花瓶’/l/ms/344846.html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l/ms/344845.html八宝粥喝出死蜜蜂获赔十倍购物款/l/ms/344844.html食用油怎样绕开误区不致癌/l/ms/344843.html咖啡不宜过久暴露/l/ms/344840.html妇女保障法下月实施换女员工岗位可告歧视/l/ms/344838.html怀孕女工被辞退争议/l/ms/344837.html血压高少吃切片面包/l/ms/344836.html夏天食用米粉谨防中毒/l/ms/344835.html怎么挑选健康少脂的饼干/l/ms/344832.html榆阳警方重拳打击侵害妇女犯罪/l/ms/344830.html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l/ms/344829.html六种绝对不可入口的鸡蛋/l/ms/344828.html沙星类药易受食物影响/l/ms/344827.html正确饮用牛奶有‘五个注意’/l/ms/344824.html浅议对妇女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l/ms/344822.html婚内强行性行为法律分析/l/ms/344821.html吃芦荟小心中毒/l/ms/344820.html秋季小心不吃虾蟹照样易过敏/l/ms/344819.html哪些水果不适合孕妇/l/ms/344816.html关于印发《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l/ms/344814.html 中国妇女与受教育权利/l/ms/344813.html吃太多米会造成缺锌/l/ms/344812.html男子感冒酗酒导致脑出血医生称差点半身不遂/l/ms/344811.html意外泄漏爆出甲醛血旺黑幕/l/ms/344808.html关心妇女健康实施法律保护容县注重妇女保健工作/l/ms/344806.html 探亲假/l/ms/344805.html专家提醒吃慈姑须认真加工避免铅中毒/l/ms/344804.html烹调用油不超过25克/l/ms/344803.html橘子别与黄瓜同食/l/ms/344800.html妇女如何实现被选举权/l/ms/344798.html优化妇女参政环境推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l/ms/344797.html购买谷物奶制品须留心/l/ms/344796.html上海三十余人疑似食物中毒参加婚宴后腹泻呕吐/l/ms/344795.html 在饭店吃团圆饭要注意5件事/l/ms/344792.html广东省清远市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力度/l/ms/344790.html 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l/ms/344789.html蔬菜放太久小心中毒/l/ms/344788.html提醒:路边商贩强酸泡出鲜红"毒"荔技毁胃/l/ms/344787.html橄榄油购买食用有讲究/l/ms/344784.html同工同酬/l/ms/344782.html从性别视角对性骚扰立法模式的反思/l/ms/344781.html假冒正宗‘康师傅’浴池装出纯净水/l/ms/344780.html如何预防蔬菜农药中毒/l/ms/344779.html吃火锅生熟食物要分开/l/ms/344776.html解读‘家庭暴力’/l/ms/344774.html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l/ms/344773.html各种酱类最易引发胃癌/l/ms/344772.html爱吃开心果要当心漂白粉作假/l/ms/344771.html学生们的饮食误区多多/l/ms/344768.html为轻松赚钱网聊拐卖妇女/l/ms/344766.html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l/ms/344765.html市食品安全办发餐饮警示:吃海鲜先做记号/l/ms/344764.html防甲肝11月勿贪吃贝类/l/ms/344763.html消除六大饮食误区/l/ms/344760.html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法理思考/l/ms/344758.html妇女怀孕生产期间不得或辞退或降低薪水/l/ms/344757.html鲜金针菇煮十分钟再吃/l/ms/344756.html秋后食用生蜜谨防中毒/l/ms/344755.html鱼刺卡喉喝醋无用/l/ms/344752.html《中國婦女的狀況》廣泛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l/ms/344750.html 广东省惠州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实现新突破/l/ms/344749.html吃皮蛋时蘸醋可有助于‘排毒’/l/ms/344748.html新鲜橘皮泡水喝多了易导致腹泻/l/ms/344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