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船舶碰撞⼀般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意外发⽣的⾮正常事件,它会直接对海上运输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
海上碰撞往往会引起⼀系列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海上碰撞案件的审理都是要依据《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的。
那么,具体来讲,船舶碰撞的法律适⽤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讲解。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什么是海上碰撞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部位同时占据同⼀空间,指使⼀⽅或⼏⽅发⽣损害的物理状态。
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义上船舶碰撞的⼀部分。
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概念很不统⼀,主要表现在对发⽣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域发⽣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本章的规定。
”据此可知,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如下:(1)碰撞必须发⽣在船舶之间。
船舶碰撞码头栈桥或其他不属于船舶的物体,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
碰撞的船舶,⼀⽅必须是除⽤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式装置,他⽅必须是除⽤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位以下的⼩型船艇。
(2)碰撞必须发⽣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域。
“与海相通的可航⽔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的任何⽔域,不论在该处是否有潮汐或在该处是否有航⾏的公共权利。
在我国与海相通的可航⽔域有长江鸭绿江等。
发⽣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语于舶航⾏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成船舶碰撞。
案例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当前,海事争议解决机制在效率、公正性等方面仍有待提高。未来应积极探索多元化、高 效便捷的海事争议解决方式,如推广使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海事纠纷,降低当 事人维权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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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船舶及人员情况
船舶A
货船,载重吨位为XXXX吨,船长 XX米,事发时船上共有XX名船员 。
船舶B
油轮,载重吨位为XXXX吨,船长 XX米,事发时船上共有XX名船员 。
碰撞过程及后果
碰撞过程
船舶A在航道内正常行驶,船舶B从后方快速接近,在未发出任何警告信号的情况 下与船舶A发生追尾碰撞。
后果
船舶A的船尾受损严重,部分货物受损;船舶B的船头受损,少量燃油泄漏。事故 造成两船共计XX名船员受伤,其中X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双方立即启动应急响 应程序并报警求助。
03
索赔方与被索赔方情况
索赔方情况
船舶信息
索赔方船舶为“东方之星”号, 吨位为5万吨,事发时正载有3万 吨铁矿石从澳大利亚前往中国。
损失情况
船舶在碰撞后严重受损,船体破裂 、进水,部分货物受损,直接经济 损失达5000万美元。
索赔要求
索赔方要求被索赔方承担全部损失 ,包括船舶修理费用、货物损失、 停运损失等,共计8000万美元。
事故经过与结果
法律程序与赔偿情况
两艘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不 同程度的船体损坏和人员伤亡。经调查, 事故原因为其中一艘船舶违反航行规则。
事故发生后,相关方依据法律程序提起诉 讼,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02
船舶碰撞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时间
XXXX年XX月XX日,下午X点
地点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域发⽣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前,在涉及船舶碰撞的案件如何适⽤法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上的重要问题。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综合⼀些国家的审判实践,船舶碰撞的法律适⽤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侵权⾏为地法原则。
侵权⾏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的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传统的侵权⾏为法律适⽤规范均采⽤侵权⾏为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的原则之⼀。
船舶碰撞作为海上侵权⾏为的典型代表,理所当然地也应以侵权⾏为地法作为其基本准据法。
事实上,这⼀原则也确实为⼴⼤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确⽴。
其意义在于:⼀,船舶碰撞作为⼀种侵权⾏为通常涉及到碰撞发⽣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与该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为船舶碰撞直接威胁着海上交通安全,其后果必将造成船舶、货物灭失或损坏及船上⼈员的伤亡,给国际海上运输造成巨⼤损失。
⼆,船舶碰撞作为侵权⾏为是法定之债,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排除当事⼈的合意,因⽽⾮常明确,极易判断当事⼈的法律责任,并且适⽤起来⽅便。
基于以上两⽅⾯的原因,船舶碰撞案件原则上仍是适⽤侵权⾏为地法。
但是侵权⾏为地法原则也就有了其特定的适⽤条件,即只有在船舶碰撞发⽣于⼀国的领海或内⽔且碰撞船舶国籍不同时才适⽤侵权⾏为地法,即领海或内⽔所属国家的法律。
该原则应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的基本原则,以便维护侵权⾏为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法院地法则。
法院地法也是解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准据法之⼀,当船舶碰撞事故发⽣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法院地法便发挥出其作⽤。
众所周知,公海属于全⼈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在公海上⾏使管辖权,设定法律制度。
在公海上发⽣的碰撞,就没有侵权⾏为地法的存在,侵权⾏为地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不适⽤。
《1977年统⼀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若⼲规则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碰撞发⽣在领海以外的⽔域,则适⽤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船舶碰撞事故在海商法中属于重要的诉讼案件。
本文将探讨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一、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在航行中发生相撞的事件。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可由碰撞船舶承担,或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诉讼程序1. 事故报告与立案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责任方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当地海事局报告事故并据实填写相关报告。
海事局在接到报告后会立案并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海事局将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方的认定等。
调查人员还将会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事船舶进行技术检查。
3. 责任认定与仲裁根据调查结果,海事局将会做出责任认定,并要求当事方进行仲裁。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通过海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法院诉讼如果在仲裁阶段无法达成一致,当事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将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失或责任。
5. 判决与执行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案件,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决定。
判决书生效后,责任方应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赔偿。
三、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计算1.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人员伤亡及救助费用等。
责任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其中船舶修理费可以通过船舶保险来覆盖。
2. 环境损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海洋环境污染,责任方还需要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对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的影响等。
3. 人身伤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伤害,责任方需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四、船舶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海商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预防措施。
船舶应装备有效的导航设备,船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知识,同时海事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执法。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如何适用交通肇事罪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如何适用交通肇事罪 文/颜乔浠 梁春程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主要适用于陆地道路交通,其一系列规定基于机动车驾驶特性。
当船舶基于过失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构成重大事故,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学理解释、扩大解释的方式,认为水上交通肇事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及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然而,船舶不同于车辆,其行驶水域范围更广,操作也更复杂,两交通工具的特性显然不同,具体应当如何管辖和处理,值得研究。
船舶碰撞侵权的管辖问题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之一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发生在海域的船舶事故,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第1条规定:“在海运船舶发生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并涉及船长或船上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刑事或纪律案件,仅能向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船舶所悬旗帜国家的司法或行政机关提出。
”因此,只要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碰撞船舶其中之一的船旗国为我国,我国的主管机关就享有管辖权,采取调查取证、公诉以及审判等措施追究犯罪。
船舶特点第一,船舶人员的特点。
船舶的驾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单由船长或大副是无法完成的,需要不同职责的人员进行分工配合。
一般而言,船长掌控船上所有的人员和设备,以及指挥船舶驾驶,不参与船上具体事务,但有总体管理监督职责。
按船上人员岗位性质,可分为三个部门:甲板部、轮机部、事务部,与船舶驾驶相关的是甲板部和轮机部。
甲板部是指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停泊、与外界联系以及本船船员日常生活的部门,甲板部通常由大副负责,下面还有二副、三副、水手长、一水、二水等人员组成。
轮机部负责船舶动力装置的管理,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工长、机工等人员组成。
船舶的驾驶需要分工协作,组成一个整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危及船舶的行驶安全。
解析关于船舶碰撞知识
解析关于船舶碰撞知识第一篇:解析关于船舶碰撞知识船舶碰撞知识摘要: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我国《海商法》第170条同时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即有条件地承认没有实际接触的“船舶碰撞”。
这一点与《里斯本规则草案》的规定相似。
船舶碰撞的新概念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
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作了两个定义: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新概念与上述传统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新的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对传统构成要件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1、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里斯本规则》定义一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别,1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该定义甚至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这一必备条件,而且没有排除军事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实质性接触,根据定义一,船舶碰撞只要造成灭失或损害结果即可,船舶间无须实际接触,其从而使浪损、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船舶碰撞之中。
3、定义二增加了单一过失要件,新概念使过失成为碰撞行为的构成要件,传统概念对碰撞的构成不要求存在过失,过失仅是碰撞的责任要件。
定义一和二尽管可能产生适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从该规则立法者的本意来看,它们共同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的碰撞排除在《里斯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又缩小了船舶碰撞法的适用范围。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8月,我国某沿海地区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为甲船和乙船。
甲船是一艘载有1000吨货物的货船,乙船是一艘载有200吨货物的油轮。
两船在航行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发生碰撞,导致甲船沉没,乙船受损,货物和燃油泄漏,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碰撞责任的认定;2.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3. 赔偿责任的划分。
三、法律适用1. 碰撞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操作不当、疏忽大意、违反航行规则、滥用船舶或者不当使用船舶设备等原因,造成船舶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船长、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船和乙船均存在操作失误,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承担相应的碰撞责任。
2.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
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船在碰撞事故中泄漏燃油,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根据法律规定,乙船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赔偿责任的划分(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碰撞的船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船和乙船应共同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船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3)赔偿责任的具体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船舶的损失、货物损失、油污损失、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损失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
”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责任:(1)船舶损失:甲船沉没,乙船受损,应按照船舶价值及修复费用计算损失;(2)货物损失:甲船所载货物损失,乙船所载货物损失,应按照货物价值计算损失;(3)油污损失:乙船泄漏燃油,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应按照污染损失及修复费用计算损失;(4)其他财产损失:如航道设施、渔网等损失;(5)人身伤亡损失:如船员受伤、失踪等损失。
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作者:赖思行王昶天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05期摘要: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将近三十年,相关规定亟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
《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小、未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方便旗”和“择地行诉”现象等不足。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订意见稿虽然对现行第二百七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调整,但仍未能弥补原条文中其他不足之处。
故有必要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修订进行思考,从四个方面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其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引多个侵权行为地中的准据法;其二,将第一靠泊港作为法院地法的限制条件;其三,发生在我国领海且有损我国领海利益的船舶碰撞,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四,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有助于解决方便旗问题和作为兜底性方案。
关键词:《海商法》修订;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5-0049-06一、问题的提出船舶碰撞是典型的海事侵权行为,也是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文简称《海商法》)中唯一一种具有法律适用规定的海事侵权行为类别①。
我国现行《海商法》于1993年实施,同年我国加入了《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下文简称《碰撞公约》),《海商法》与《碰撞公约》对船舶碰撞做出了相类似的界定,都将直接碰撞作为船舶碰撞内涵上的规定,而将间接碰撞作为外延上的规定②。
不过,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起草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草案》(下文简称《里斯本规则》),其对船舶碰撞的内涵界定包括了间接碰撞③。
实际上,两种立法规定在解释的过程中不会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无论是直接碰撞还是间接碰撞,都涵盖在法律条文之中,不会在实践中造成歧义。
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而且在法律上往往具有涉外因素。
发生船舶碰撞时,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于是就产生了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问题[1]。
军舰碰撞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军舰碰撞作为一种特殊的船舶事故,由于其涉及国家主权、国际法规则以及国际关系等因素,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从国际法、国内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角度,探讨军舰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国际法规则1.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基石性文件,对于军舰碰撞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公约规定,国家对其军舰拥有管辖权,但同时也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在军舰碰撞事故中,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问题应依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进行。
2.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旨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人员伤亡。
在军舰碰撞事故中,若涉及人员伤亡,应依据SOLAS公约规定,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遇险人员。
3. 国际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国际船舶污染公约》旨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在军舰碰撞事故中,若发生油污泄漏等污染事件,应依据MARPOL公约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并对责任进行认定。
三、国内法规则1. 国家海洋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对军舰碰撞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国家对其军舰拥有管辖权,但同时也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在军舰碰撞事故中,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问题应依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进行。
2. 海上交通安全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航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军舰碰撞事故中,应依据该法规定,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遇险人员。
3. 海上侵权责任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侵权责任法》对船舶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在军舰碰撞事故中,若涉及侵权行为,应依据该法规定,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
四、相关国际公约1. 国际民事管辖权与执行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and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in Civiland Commercial Matters)该公约旨在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适用法律和判决执行等问题。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船舶法律案例定性(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沿海城市发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发生时,甲船和乙船在夜间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甲船船体受损,乙船船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船船主与乙船船主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船船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船船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定性本案涉及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定性,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碰撞责任的认定2. 赔偿责任的承担3. 侵权责任的承担三、法律分析1. 碰撞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甲船和乙船在夜间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1)甲船的责任甲船在夜间航行时,未开启照明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开启航行灯、信号灯、号笛等,保持航行安全。
”甲船未开启照明设备,导致乙船无法及时发现甲船,从而发生碰撞事故。
因此,甲船在此次碰撞事故中存在过错。
(2)乙船的责任乙船在夜间航行时,未开启雷达等导航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开启雷达、自动雷达标、测深仪等导航设备,保持航行安全。
”乙船未开启雷达等导航设备,导致无法及时发现甲船,从而发生碰撞事故。
因此,乙船在此次碰撞事故中存在过错。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船舶的全部损失和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甲船和乙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1)甲船的赔偿责任甲船因碰撞事故导致船体受损,乙船船员受伤,甲船应承担赔偿乙船的全部损失和合理费用。
(2)乙船的赔偿责任乙船船员因碰撞事故受伤,乙船应承担赔偿甲船船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商法中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针对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规则以及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我对下面的案例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某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
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的右船艏部与走锚船的左船艏部紧挤在一起,在大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
由于两船无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用刀将走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走锚船随即离去。
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水,船员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
由于当时海上风大浪大,“03004”船无法航行,至次日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
由于正值捕捞高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
10月20日,“03004”船返港。
同日,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
10月23日,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行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
之后,东海渔监要求宁波海事局和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生时的走锚船。
2001年2月18日,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某、许某、卢某、丁某、杨某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以下简称“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某诉请判令被告林成方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生活用品等损失。
这起案例是一个碰撞的损失求偿案例,案例中的两个主体是合格的民事主体,由于碰撞造成了03016船的沉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为更好的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条,下⾯是这⼆⼗⼀条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8年4⽉2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2008年5⽉19⽇最⾼⼈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7号公布⾃2008年5⽉23⽇起施⾏)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百六⼗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百七⼗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本规定。
第⼆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
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承担。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的船上⼈员的⼈⾝伤亡属于海商法第⼀百六⼗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的⼈⾝伤亡。
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或者双⽅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百六⼗九条第⼆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例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和实际承运⼈援⽤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条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或者第三⼈向碰撞船舶⼀⽅或者双⽅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例。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作者:曲涛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5期内容摘要:船舶碰撞是以船舶作为工具或载体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并非物的侵权,而是人的侵权。
一方面,船舶碰撞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而应由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予以特别调整。
从法律适用、责任形态、赔偿原则诸方面分析,船舶碰撞均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应将其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船长、船员在执行船舶航行任务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过船长、船员作为行为主体,其过失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等作为责任主体代替行为主体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船舶碰撞又可定性为准侵权行为中他人的加害行为。
关键词:船舶碰撞特殊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海商法过失行为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5-0084-94海商法律制度肇始于英美判例法以及国际航运惯例,客观上决定了其在基础理论上存在着“先天不足”的缺憾。
相反,侵权责任法理论却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因此,无论是海上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的建构,还是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理论化、系统化研究,均须凭借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逻辑与研究方法。
唯有如此,船舶碰撞等海上侵权行为相关研究才不会失去理论的沃土与滋养,才不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当今社会,侵权行为类型繁杂,不胜枚举。
侵权行为虽庞杂纷繁,但并非无章可循。
可依据一定的原则与标准,将具体侵权行为进行归类与定性。
该种研究意义在于抽象其一般性,阐释其特殊性,继而以不同的视阈考察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外在特征,从不同的维度揭示其内在规律。
通过分析比照,追根溯源,探其究竟,从而将某一具体侵权行为研究引向深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行与海商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将秉持上述指导思想与研究方法,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逻辑方法,对船舶碰撞这一典型海上侵权行为的类属与定性进行歸纳、分析与论证,从而检视与探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内生本质与固有规律,进而对海上侵权责任立法与司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船舶碰撞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何谓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相关法条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业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责任的保险。
从广义上说,是海上船舶保险的一种,国际保险市场上称为船舶修理人风险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具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⑴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⑵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
⑶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⑶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
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
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计算赔偿数额的根据。
⑸船舶修理保险的适用,一般是在购买成船后即予以修理或改装,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即将届满之时修理该船舶。
不过,其条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损。
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险合同期间,船舶进坞维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险责任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船舶修理险条款。
从国际市场上看,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保险中承保由于船舶修理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造成的损失,或因其过失导致被保险的在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界定和应用
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界定和应用引言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在水域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船舶碰撞、漏油、火灾等不同形式的事故。
随着全球海洋贸易的发展,水上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和应用至关重要。
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归属和赔偿义务所做出的法律界定。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船舶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船员的技能和背景等。
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原则1.近因责任原则:根据近因责任原则,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应当根据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判断。
例如,如果一艘船在航行途中对其他船只造成碰撞,那么该船应当承担碰撞的责任。
2.船舶责任原则:根据船舶责任原则,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还应考虑船舶本身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例如,如果一艘船在航行途中因为装载过重导致沉没,那么船舶的拥有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范围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和对受害方的赔偿义务。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航道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是航道事故,即船舶在航道上发生碰撞或其他意外事件。
对于航道事故,责任应当根据相关的航行规则进行界定。
2.船员责任:水上交通事故中船员的责任也需要进行界定。
如果水上交通事故是由船员的疏忽或失误导致的,那么船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环境影响责任:水上交通事故往往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还需要对环境影响责任进行界定。
如果水上交通事故导致海洋污染或其他环境问题,责任应当由相关方共同承担。
四、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界定的困境与挑战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界定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与挑战。
例如:1.国际法问题:水上交通事故往往涉及跨国界的问题,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
因此,在界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国际法的规定和适用。
2.证据问题:水上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海洋中,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存在难度。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 3 损害与碰撞事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确定船舶碰撞责
任时同样适用,对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均不否认。在寻找因
果联系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这就是如何处
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从客观上来讲,应该是先有原因,后有结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水域,就不属于海商法中所指的与
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发生了损害的结果
确定碰撞责任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因而前提
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换言之,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也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案件。
2 . 2 加Βιβλιοθήκη 船有过错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所说的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的一种可
的作用不同,有人将它们形象化地称为“碰撞前的法律”和“碰
撞后的法律”。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傅廷中
1 海商法中规定船舶碰撞问题的意义
在谈到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时已经提到,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
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这里所说的船舶关系就包括了因海上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关系,船舶碰撞就是其中的一种。世界各国的
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我国《海商
法律的科学性。正是考虑到了这些因素,才在《海商法》中对船
舶碰撞问题单独做出规定。
2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可从航海技术和法律两个角度来理解。航海技术上
所指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些部位,在同一
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发生损害的一种物理状态;而法律(海商法)
两船相撞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两船相撞事故的发生。
这类事故不仅给船舶本身造成损失,还会对周围环境、海洋资源以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了解两船相撞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船相撞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两船相撞适用法律概述1. 国际法律(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关于海洋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于1982年生效。
该公约对船舶相撞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2)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海上安全的专门机构,其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SOLAS)等。
这些公约对船舶相撞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内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是我国关于船舶和港口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船舶相撞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海事局根据船舶和港口法,发布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如《船舶碰撞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对船舶相撞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赔偿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三、两船相撞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1. 预防措施(1)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船舶在航行中应严格遵守COLREGS,如保持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使用信号等,以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2)采取预防措施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如调整航速、改变航向等,以确保航行安全。
2. 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主体船舶相撞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程序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分析原因等环节。
3. 事故处理(1)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方。
(2)赔偿处理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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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本文仅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相关条文内容的理解进行说明,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
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员、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专门针对船舶碰撞做了规定,共计6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的划分和损坏赔偿的原则等问题做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6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做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法律、责任主体、责任承担和举证责任等内容。
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有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相关问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法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规定》,旨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海商法第三条所指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由此可见,受海商法第八章调整的船舶碰撞应当是海船与其他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碰撞,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并不属于海商法第八章所规定的船舶碰撞的范围,并不受海商法第八章的调整。
《规定》系针对海商法第八章所做的司法解释,因此《规定》所指的船舶碰撞仅仅指海商法第八章所调整的船舶碰撞,并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实践中,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碰撞,也会造成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例如浪损等。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船舶碰撞是以船舶发生接触为构成要件的,并不包括未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事故。
但是,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船舶未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事故同样适用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的规定。
为了与海商法的体例保持一致,《规定》继续沿用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的写法,将船舶未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事故也纳入《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纠纷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与船舶碰撞相关的其他纠纷,属于典型的海事纠纷。
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系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优先适用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审理。
在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故《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
海商法第八章是关于船舶碰撞的专门规定,该章节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1910年布鲁塞尔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包括船舶碰撞的定义、碰撞后的施救通报义务、以及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原则等共计6条规定。
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船舶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者船上财物遭受损害时,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该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
该公约首次确立了按照碰撞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船舶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受害人只能按照各船的过失比例分别向各加害船舶索赔财产损失,碰撞船舶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于1993年才正式加入1910年碰撞公约,但是在制定海商法时已经通过参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方式,将公约所确立的过失比例责任制度这一特殊原则制定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船舶碰撞纠纷的特殊性,具有鲜明的海事特点。
因此,在审理因船舶碰撞引起的各种纠纷案件、确定碰撞船舶赔偿责任时,海商法第八章作为调整船舶碰撞纠纷的特别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在法律适用部分,还应当正确掌握因不同原因造成船舶触碰事故引发侵权纠纷时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例如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
导致船舶触碰事故的原因很多,包括由于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导致船舶触碰码头,或者由于单船驾驶过失导致船舶触碰码头等。
对于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碰撞船舶对触碰事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船舶碰撞造成触碰事故,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由碰撞船舶对触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船舶触碰码头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由触碰船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触碰损害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由发生碰撞的船舶按照碰撞责任比例对触碰承担比例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虽然海商法第八章是对船舶碰撞作出的规定,而并未对船舶触碰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过失比例。
因此只要船舶触碰是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造成的损失就属于因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就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比例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非因船舶碰撞导致的船舶触碰案件,由于并不涉及船舶碰撞,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船舶触碰事故,对船舶来说,都属于海上航行中发生的事故,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虽然在非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中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八章有关碰撞责任的规定,但海商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其他规定均应当适用。
故根据《规定》,对因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造成损害的,触碰船舶仍然有权援用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等进行抗辩,受害人有权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主张船舶优先权等。
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海商法第八章基本上是参照我国参加的1910年碰撞公约制定的,该公约主要源于英国的对物诉讼制度,将船舶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即当船舶发生碰撞时,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而在我国采取的是对人诉讼的制度,只能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船舶只是碰撞法律关系的客体,并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海商法第八章照搬了公约中由过失船舶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并没有设置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条款,明确船舶所对应的责任主体。
在我国尚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承认对物诉讼的背景下,原告不能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船舶作为被告,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船舶的责任转化为人的责任。
依照公约的规定,对碰撞有过失的船舶应当负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通常都是由于船长、船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的。
根据归属原则或者转承责任原则,雇佣船长、船员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对航行安全负责,故船舶所有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在光船租赁合同中,船舶所有人将没有配备船员的空船出租,仅仅保留了船舶的所有权,由承租人配备所有船员,负责使用和经营船舶,船舶的航行安全也由光船承租人负责,即船舶的占有、管理和使用经营权都暂时转移给了承租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外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也应当由光船承租人所承担。
由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对光船租赁采取登记对抗原则,因此在光租情况下如果发生船舶碰撞,碰撞船舶互有过失,只有当光船租赁关系经过依法登记时,船舶所有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该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对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在船舶碰撞纠纷中的责任问题加以规定,但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不够明确清晰,为避免出现进一步的不统一,最后在《规定》中没有涉及这部分内容。
关于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责任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但此条款并未明确第三人是否包括在碰撞船舶船上的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员,从而引起了互有过失的船舶是否应当对当事船舶上的人员伤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对船上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此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形式予以明确,对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经过论证认为,第一,在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中,只有发生碰撞的对应两方船舶(包括多船碰撞)是碰撞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其碰撞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相对碰撞船舶而言,遭受人身伤亡的第三人应当是指除碰撞船舶以外、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所有当事人,包括碰撞船上的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
第二,确定碰撞船舶对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生命价值的优先地位,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足额、充分的赔偿,将人身安全的保障与对人身伤亡的补救置于船舶侵权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位。
由碰撞船舶对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得船上人员既可以向其所在船舶索赔,也可以向发生碰撞的对方船舶全额索赔,有利于体现对船上人员生命权利的平等保护。
第三,海商法第八章基本是参照1910年碰撞公约而制定的,自生效以来,各国对该条款中的第三人包括碰撞船舶船上人员的认识并未产生很大的分歧。
从立法本意上分析,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中所指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均包括了碰撞船舶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因此,根据本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因碰撞造成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碰撞责任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除了造成船舶本身的损坏之外,还可能造成船载货物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损害。
按照一般的民法侵权理论,互有过失的碰撞船舶作为共同加害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碰撞船舶仅仅按照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受害人只能按照各船的过失比例分别向各加害船舶索赔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