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发病身亡 法院认定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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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7个条件

工伤认定7个条件

工伤认定7个条件
工伤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病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劳动者受伤、疾病或者死亡进行的认定。

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助,并由此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要进行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7个条件:
1. 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被认定为工伤的事件必须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即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

2. 发生意外事件或突发病变:工伤认定需要发生明确的意外事件或突发病变,如事故、损伤或疾病突发等。

3. 劳动者受到伤害或疾病:工伤认定要求劳动者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或患上疾病,这些伤害或疾病是与工作相关的。

4. 与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工伤认定要求伤害或疾病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工作是导致伤害或疾病发生的原因。

5. 由于工作条件不安全或有害:工伤认定要求伤害或疾病是由于工作条件不安全或有害所导致的,即工作本身存在危险因素。

6. 工伤与工种、行业相关:工伤认定需考虑工伤与工种、行业的相关性,即某些工种或行业更容易出现某种类型的工伤。

7. 医学证明和相关证据:工伤认定需要有医学证明和相关证据,包括医生的诊断证明和劳动者的证言,以证明工伤发生的事实和程度。

总之,进行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发生意外事件或突发病变、劳动者受到伤害或疾病、与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工作条件不安全或有害、工伤与工种、行业相关以及有医学证明和相关证据。

这些条件的满足可以帮助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障和赔偿。

在工期间突发疾病属于工伤

在工期间突发疾病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东营中院判决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发布时间:2009-01-16 07:28:00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案情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桂彩的申请,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家岭(系王桂彩的丈夫)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

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

2006年8月23日8点30分,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

其家属王桂彩于2006年8月25日放弃治疗,凌晨1时孙家岭死亡。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家岭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06年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于是认定孙家岭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家岭于2006年8月23日上午7时10分在公司工地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

“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王桂彩述称,孙家岭于2006年春季到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打工,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于2006年8月24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第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然而,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为了更加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XXX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了《XXX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四种情形,即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也可认定为工伤。

同时,该规定公布了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二、工伤的赔偿工伤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费、丧葬费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因工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致残导致工资收入减少的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致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后,一次性给予的补偿金;生活费是指因工伤致残后,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响,需要支付的生活费用;丧葬费是指因工伤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费用。

工亡认定标准

工亡认定标准

工亡认定标准工亡认定是指对于工伤事故中造成劳动者死亡的情况,进行认定和确认其是否属于工亡的过程。

工亡认定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确认。

下面将对工亡认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工亡认定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事故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也就是说,只有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亡。

如果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或者不在工作场所内,就不符合工亡认定的基本条件。

其次,工亡认定需要考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导致劳动者死亡的直接因素,比如机械设备故障、高空坠落等;间接原因则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比如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

只有在明确了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后,才能进行工亡认定的判断。

另外,工亡认定还需要考虑劳动者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死亡是否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只有在能够证明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进行工亡认定。

此外,工亡认定还需要考虑劳动者死亡时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行为。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私自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安全规定导致死亡,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亡。

只有在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时,才能进行工亡认定。

最后,工亡认定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据要求。

也就是说,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劳动者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进行工亡认定的判断。

综上所述,工亡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满足了基本条件、明确了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证明了劳动者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工亡认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进行工亡认定时,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判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4个条件

工伤认定4个条件

工伤认定4个条件工伤认定是指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患病而受到身体伤害,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被认定为工伤的一种制度。

工伤认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和医疗补助。

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工伤原因与工作岗位有因果关系。

工伤认定的基础是事故或职业病患病与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患病,必须是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质或工作条件导致的。

这个条件主要是为了排除非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确保只有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伤害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工人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一定的伤害程度要求。

一般来说,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需要达到一定程度以上,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而职业病患病则需要符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病情评定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三,受伤或患病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工伤认定还要求受伤或患病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过期,受伤或患病的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这个条件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避免对已经离职的工人进行无限期的赔偿。

第四,受伤或患病需接受相应的医学鉴定。

工人受伤或患病后,需要接受相应的医学鉴定,以确定伤情或病情的程度、性质和与工作岗位的关系。

医学鉴定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通过鉴定可以明确伤情或病情以及其与工作岗位的关联性,确保工人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和医疗救助。

总之,工伤认定是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和医疗补助。

工伤认定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包括事故与工作岗位的因果关系、伤害程度要求、劳动合同期限要求和医学鉴定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伤害或患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

劳动法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

劳动法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的程序以及工伤赔偿标准,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报告、认定、评估和审批。

报告阶段是工伤认定的第一步。

当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出现职业病症状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将该情况报告给当地劳动保障监管部门。

认定阶段是工伤认定的核心环节。

劳动保障监管部门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伤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劳动者的证据、医疗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赔偿的计算和支付。

评估阶段是对工伤程度的评估。

在确定工伤后,需要评估劳动者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需不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等。

这将作为工伤赔偿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

审批阶段是指根据认定和评估结果,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赔偿计划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批准。

只有经过批准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待遇。

二、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残疾人康复费等。

1. 医疗费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医疗费用应按照当地的医疗价格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一部分工资。

工伤津贴的计算基数和支付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而导致的伤残进行赔偿的一种形式,其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4. 生活护理费对于因工伤需要生活护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以保障其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该《意见》对诸如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工伤情形复杂多样和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单一、抽象、缺少操作性的实际,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该《意见》对诸如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或有歧义的规定做了具体的界定:在上班期间,滑倒在车间旁的厕所,经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伤者及家属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此前对此是各执一词。

类似的案子就是诉至法院,不同的法官和法院都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

为此,《意见》不仅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容易引起争议的工伤认定条件做了较为明确的说明,还明确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

《意见》特别指出,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比赛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

《意见》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意见》还针对一些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在造成事故伤害时相互推诿的情况,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还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加以综合认定。

此外,为减少普通劳动者维权成本,《意见》还明确指出,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一、如何认定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

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

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是依据《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

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劳动者的“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工伤的含义:什么是工伤:工伤亦称“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1、“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实际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与工作有关的非实际工作时间,如劳动者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职业培训、教育时间;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时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如依法出席工会等组织的会议、依法担任陪审员等的时间,等等。

2、“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包括职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其附属建筑,如厂房、车间、单位食堂、单位澡堂、单位洗手间等;还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去从事工作的其他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3、“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是

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是

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是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主要包括:工作场所意外事故、职业病、因工致残、特殊工种工伤。

下面将对每种情形进行详细说明。

1. 工作场所意外事故:工作场所意外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

这包括工业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高空坠落、火灾爆炸、物体打击等;农田作业的农药中毒、机械事故、蛇虫咬伤等;交通运输行业的车辆事故、高铁事故等。

只有在工人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2. 职业病:职业病是由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特定有毒、有害物质或作业环境的结果,导致的疾病。

常见的职业病包括尘肺病、化学中毒、放射性疾病等。

关键是证明工作环境中存在有害物质或致病因素,并且劳动者的职业活动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因工致残:因工致残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因工致残是通过评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来认定的,一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取决于伤残后的生理和功能状态,包括身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等。

4. 特殊工种工伤:特殊工种工伤是指在特殊的职业岗位上,由于工作特殊性质导致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特殊工种包括军人、警察、消防员、航空航天等。

这些职业岗位的工作环境高风险,对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特殊工种工伤通常由特殊工种工伤认定委员会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总之,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分别为工作场所意外事故、职业病、因工致残、特殊工种工伤。

每种情形都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通过

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通过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员工身亡算工伤吗

员工身亡算工伤吗

员工身亡算工伤吗
员工身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首先,员工因工作导致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致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包括在工作期间在单位内外发生的事故所致的伤害,以及因长期接触有毒物质或者工作环境引起的疾病。

其次,员工在从事工作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个情况下,需要证明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处于直接的工作行为中,例如在上下班途中。

最后,员工在单位内外发生非工作性活动致死的,如果能够证明其参加这个活动是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这种情况通常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查,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与工作有直接的关联。

当员工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他的家属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等。

此外,家属还有权利向单位主张赔偿。

总的来说,员工身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权益,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合理的经济保障。

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民函[2009]54号

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民函[2009]54号

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正文:---------------------------------------------------------------------------------------------------------------------------------------------------- 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民函〔2009〕54号)湖北省民政厅:你厅《关于公务员在公派考察途中猝然发病能否评残的请示》(鄂民政函〔2008〕40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1989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对死亡和伤残的情形是分别表述的。

其中在因公牺牲的条件中有“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情形,但在因公致残的条件中则没有相应内容。

2004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情形采用了新的表述形式,其中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第二十条规定:“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这种规定形式在立法上是准用性规范,即没有直接转述因公致残情形的内容,而是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引用其他条文的法律规范。

因此,因公致残的情形是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但是,原来的情形引用过来必须依然存在才可以。

由于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即“猝死”)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即这种致残情形并不存在。

因此,对第二十条规定指引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因公致残内容,排除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的情形,只有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

因此,对于由疾病本身导致的诸如偏瘫、失语以及其他残疾不予认定因公致残。

但对于由于突发可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而导致工作程序紊乱以致负外伤致残,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可确认为因公致残。

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认定

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认定

在⼯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认定在⼯作岗位上⼯作的时候突然发病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职⼯死亡之后其家属肯定是会与公司就死亡时间或是赔偿、当时是否有抢救等等的问题产⽣纠纷,那么,在⼯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确定?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在⼯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认定如果员⼯在⼯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按照公亡待遇处理,应当按照属于⼯伤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费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公亡补助⾦。

⼯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伤:(⼀)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第三⼗九条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款第⼀项规定,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

劳社部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规定;这⾥“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职⼯突发疾病死亡,能否享受⼯伤保险待遇,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况:⼀是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在⼯作岗位的,以及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经过抢救后在48⼩时之间死亡的,应当视同⼯伤。

对于视同⼯伤的情形,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已接近尾声,马上就是2020年的最后一周了,在此之前,我也一直关注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说我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学习。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经医疗机构证明,诊断患职业病之前或者诊断患职业病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应当认定为工伤,却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三)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经治疗仍不好转的;(四)距法定退休年龄明显超过享受待遇期限的。

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人社局批准后,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五)到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

在统筹地区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其他法定原因事故伤害并经就医地诊断为职业病后,于就医过程中受到非责任侵害的权利。

上述期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之日起至因工死亡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实期间。

所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被他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到伤害无法工作;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或者出差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3.患职业病期间;4.在本单位生产工艺改革中因职业活动受伤;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后又因工负伤的员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作中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工作中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日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法院 应认定 为工伤
审法院认为 ,根据 条例 第

十 四条第 ( 一) 项 的规 定 ,职工在工
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 ,应 当认定为工伤 。本
案 各方 当事 人对 席某在 工作 时 间和
工 作场所 内 出现头 晕和 呼吸 困难 等
l l j j l 【 i i l 嘲
w。 I , 吖 I 。 。 。
用 人单 位以 事 发 当晚 相关 生产 工序
的原始记录数据 为依据 ,作 出 2 0 0 #
任 ,应 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 ,工伤 认定 部 门应 当就事 发时 席某 出现 头
因。因此 ,工伤认定部门辩称 ,席某
审 法 院以是 否存 在有 毒有 害 气体
泄漏应当以科学的监测数据为准 ,不 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 认定事实错误 ,
适 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 一审判决 ,
维持工伤认定部门的 不予认 定工伤
决 定 书
用人单 位 上诉 称 ,一审 判决 认 定事 实 不清 ,证 据不 足 ,适 用法 律 错 误。 工伤认 定部 门作 出 的行政 行
施的 实 际运行 情 况如 何 ,并未 提 交 相 关 的证 据材 料 予以 证实 ; 调查 笔 录 显示 ,被 调 查者对 现场 是 否有 气
晕和呼吸困难等症状与工作无关 ,承 担举证责任 。本案工伤认定部 门提交 的席某就诊医院的病 历资料 ,没有确 诊 席某 出现 头晕 和呼吸 困难 等症状 的具 体病 因,在庭审 中亦表示其没有 能 力查 明席 某身体 出现 该症 状的 原
文/向春 华 图/ 徐 建 军

视为工亡的七种情形

视为工亡的七种情形

视为工亡的七种情形稿子一嗨,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视为工亡的七种情形,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

你知道吗,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就算工亡啦。

想象一下,一个人正努力工作着,突然身体出了大状况,没能救回来,这多让人心疼呀,所以这得算工亡,给家人一个保障。

还有哦,如果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而死亡的,那必须是工亡。

这是英雄的行为,为了大家的利益牺牲了自己,当然得有工亡的待遇。

再有就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导致死亡的。

他们曾经为国家拼命,现在因为旧伤复发离开了,也得视为工亡。

还有几种情况也得注意哟。

比如说,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要是出去工作回不来了,家里人得多着急,所以这也得算工亡。

还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路上也得小心,要是出了这样的意外,也能被视为工亡。

另外,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也算是工亡。

工作还能遇上这种危险,太不容易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亡的其他情形。

法律会给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所以呀,大家要了解这些情形,保护好自己,也知道自己的权益。

稿子二亲爱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视为工亡的七种情形,这可关系重大哦!先说第一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去世,或者在48 小时内抢救没成功的。

这真的太突然了,可能前一秒还在努力干活,后一秒就倒下了,想想都让人难受,这种就得算工亡。

接着说,要是为了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受伤去世的,那必须是工亡。

这是多么勇敢和伟大的行为,值得被尊重和保障。

再看看这个,曾经在军队服役受伤,有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去世的,也是工亡。

他们曾经为国家流血,现在不能让他们的家人流泪。

法院可以去认定工伤吗

法院可以去认定工伤吗

法院可以去认定工伤吗
法院可以认定工伤,但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受伤后应先向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不认定工伤,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工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期限一般为1年。

当职工起诉法院认定工伤时,法院将进行审理,主要依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认定为工伤。

法官会就工伤认定标准、证据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并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来作出独立、客观的评判。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通知职工、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进行举证和质证。

职工可以提供医疗证明、工伤事故相关证据、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等证据。

而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提供职工从事工作的相关证据、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情况等作为辩解证据。

最终,法院将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裁决。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法院认定为工伤,则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按照法院判决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总之,法院可以认定工伤,但职工在提出诉讼前,一般应先向
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申请复查、复议。

只有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不认定工伤后,职工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工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山西省劳动厅:最近,我部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郭云梅工伤劳动争议申诉案的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函(〔1996〕并法告申第38号),经研究,现就郭云梅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山西东方化工机械厂起重工(天车司机)郭云梅,1991年1月31日下午上班时,在车间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郭云梅及其家庭要求按照或比照工伤处理,厂方不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1994年5月6日,你厅向我部发出《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我们按照现行办法的一般规定,发出《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

根据这一规定,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院以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决和判决不应按工伤或比照工伤处理。

对此,郭云梅不服,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研究,认为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是否适用我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提出疑问。

据此,我们研究后认为,此案不适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应予重新研究处理,理由如下:一、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在处理此案时,应当注意郭云梅在发病前两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郭云梅高血压病的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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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发病身亡法院认定算工伤
来源: 中国法院网时间:2014-10-20 (殷勤顾建兵)连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符合工伤法定条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3年3月,连某受聘一家船舶工程公司,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

2013年5月5日,连某在该公司码头上工作时突发疾病。

在工友的陪同下,连某先后去启东市寅阳镇医院和启东市汇龙镇医院治疗。

在稍感病情有所好转后,连某未遵医嘱住院治疗。

21时左右,连某病情突然加重,妻子就近送他到小诊所输液。

不久,连某就昏倒在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连某系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因出现频发性室性期前收缩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干预,并发致死性心律失常而死亡。

2013年11月,连某的妻子李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

船舶公司认为,连某虽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其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属于拒绝治疗,且连某再次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应享受工伤保障待遇,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对连某死亡的原因,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分析,其自身的病情系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其疏忽病情的严重性导致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仅是其死亡的间接原因。

在整个治疗的过程中,鉴于连某本身对疾病治疗医学知识的认知能力,其虽然在选择治疗机构对象及治疗方式上存有过失,但不影响工伤认定。

因此,连某从在岗发病到其死亡时止在48小时之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遂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船舶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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