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模版(四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模版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企业在面临市场变化时常常需要调整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一些企业采取了“末位淘汰”制度,即在裁员时优先裁掉表现较差的员工。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劳动法中的保障原则?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对“末位淘汰”制度进行思考。
一、劳动法中的保障原则1. 平等原则:劳动法强调雇主与雇员在就业和劳动条件上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义务。
2. 就业安全原则:劳动法规定雇主应确保雇员的正当权益,包括保障其就业安全。
3. 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劳动法要求雇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二、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1. 是否符合平等原则?a.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根据员工表现来决定裁员,还是基于其他非表现相关的因素?b. 如果“末位淘汰”制度仅基于员工表现,是否公正、客观,并且与雇主的正当需要相一致?2. 是否符合就业安全原则?a.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提前告知、补偿安置?3. 是否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a.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对被裁员工提供适当的赔偿和福利待遇?b. 被裁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合理的解雇补偿?结论:在制定和执行“末位淘汰”制度时,雇主应注意遵守劳动法中的保障原则,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全面考虑员工表现、公平公正裁员、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和维护被裁员工的权益,将有助于解决“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
最终,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模版(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改革已逐步深人,医院要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运行机制。
根据这一总的思路,我院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推出新举措—自去年开始实行“首位奖励,末位淘汰”制度。
1基本思路几年来,医院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做了一些积极探索,但由于缺乏科学的、合理的、规范的管理,某些部门仍然存在着人浮于世、忙闲不均的现象,在用人上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在分配上缺乏有力的激励机制,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医院发着“铁工资”,职工拿着“铁饭碗”,干部坐着“铁交椅”,职工无动力,工作无活力,医院竞争力不强。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第一篇:“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残酷的。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为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
“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近期从国外引进的所谓先进管理手段之一。
企业要生存,先要员工为自己的生存而拼命奔跑,落伍者,则将惨遭淘汰。
处末位就要被淘汰吗?那双方的劳动合同还算不算数?末位淘汰制度符合不符合劳动法?希望下面的案例,对读者有所启发。
本案原告Z君是被告A企业的油漆工,现年40岁。
2001年底,Z君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
2002年元月19日,Z君(乙方)与A 企业(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11月1日止),双方对工作任务、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
该劳动合同第8条规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02年2月开始,A企业拟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被定为C级者将被做辞退处理,年终各部门5%末位者将被淘汰。
为此,该企业向各部门颁布了“ABC三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
该考核制度(年终5%末位淘汰)并得到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Z君2002年8月到12月份每月考核结果均为C级。
2003年元月21日,A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发出通知,要求Z君一周内到单位人资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同时,该企业发给Z君一份辞退(辞职)报告,要求Z君填写,遭到Z君拒绝。
2003年2月21日,Z君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3月19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Z君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辞退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在劳动市场中被广泛运用的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是在企业进
行裁员时,先淘汰工龄最短的员工,即末位淘汰。
这种制度的存在旨在保护有较长工
龄的员工,让他们在裁员时享有更多的保护。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思考。
首先,这种制度容易造
成对员工的不公平待遇。
根据这个制度,即使是业绩优秀的新进员工也有可能被裁员,而长期业绩不佳的老员工却可能得以存留。
这种情况可能违背了以业绩为评价标准的
原则,从而不公平地对待了员工。
其次,这种制度对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末位淘汰制度意味着企业无
法根据员工的能力、素质和业绩来调整人员结构,并倾向于选择长期工作的员工而不
是更适合该岗位的人选。
这种保障较长工龄员工的政策可能使企业无法快速优化人力
资源配置,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
另外,末位淘汰制度也可能对年轻劳动者的就业创造了障碍。
由于这种制度对于长期
工龄员工具有保护性质,会导致企业对于新进员工的招聘和录用持保守态度,不愿意
为企业引进新鲜血液。
这将对年轻劳动力的就业创造造成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他们难
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综上所述,尽管“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市场中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定
的问题和待解决的难题。
在劳动法上,应考虑对此种制度进行合理的规范和限制,以
保证在裁员过程中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2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末位淘汰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一、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
在煤矿任何单位中,激励必不可少。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二、精简机构,有效分流。
企业在处于人员过剩的情况下不免会有人浮于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精简机构、有效分流是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
通过末位淘汰制,对不同绩效级别的员工实施淘汰,这样既兼顾了公平,又实现了机构的缩减。
可见,在企业人员过多的情况下,实施末位淘汰的分流员工、缩减组织的有效手段。
三、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管理中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是:能量化的尽量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细化;不能细化的要尽量流程化、标准化。
四、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
在企业单位中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企业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人民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人民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
可以有效的把干部和职能部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等到应有的晋升。
总之,在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能给员工以压力,能在员工之间产生竞争气氛,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使企业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在企业单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2)标题: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引言:“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在企业实行的员工裁员方式,即在裁员时裁掉表现最差的员工。
尽管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带来一定的效益,但也存在一些劳动法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思考和改进。
本文将重点讨论“末位淘汰”制度所引发的劳动法上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思考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人员裁员制度,其核心思想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来决定是否进行裁员。
这种制度在劳动法上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和道德考量。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法中规定了员工的权益保护,包括合理工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等。
末位淘汰制度应当合理地依据工作表现进行裁员,不能违反这些基本权益保护。
例如,在执行末位淘汰制度时,公司应当确保公正、透明和无歧视,避免因种族、性别、年龄等原因而裁员,以免触犯就业歧视法等相关法律。
其次,末位淘汰制度也涉及到劳动契约的履行。
在劳动法中,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合同关系,雇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机会和工作条件。
如果末位淘汰制度被滥用,导致正常的劳动关系被终止,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约定,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末位淘汰制度也需要考虑到对员工的道德负担。
对于被裁员的员工来说,他们可能面临失业和经济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工作中表现良好、并尽职尽责的员工,被裁员可能会带来不公平的打击。
因此,在执行末位淘汰制度时,公司应当给予被裁员工适当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最后,末位淘汰制度也需要考虑其在实践中的效果。
虽然末位淘汰制度可以促使员工提高工作表现,但也有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例如,员工可能变得过于竞争和自私,忽视团队合作和员工关系,只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而不择手段。
因此,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应该权衡其对员工积极首创行为和团队合作的影响,避免负面的后果。
总之,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上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和道德考量,应该在合法、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并给予被裁员工适当的补偿和安置,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本(四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本末位淘汰制度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出现营业额下降、盈利能力下降等情况时,企业可以通过淘汰末位员工的方式来调整人员结构,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和维持经营稳定。
然而,这一制度在劳动法领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思想中的范本。
首先,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中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雇主在决定解聘员工的时候不能以歧视性的方式来选择,而应该根据客观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
在末位淘汰制度下,较低的业绩或绩效通常被用作决定员工是否被淘汰的依据。
然而,雇主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应该确保这一标准是客观、公正的,并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其次,劳动法范本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解雇程序和补偿问题。
末位淘汰制度会直接导致员工的解雇,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的解雇程序。
具体来说,雇主应该提前通知员工,并与员工进行对话和协商,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
此外,雇主还应该提供适当的补偿,以保障被解雇员工的基本利益。
这样的安排可以减轻员工的经济困境,并为其寻找新的职业机会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另外,劳动法中的范本还应该强调社会责任和职业再就业培训。
末位淘汰制度的实施可能导致一部分员工失去工作机会和收入来源。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雇主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协助被淘汰的员工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这包括提供职业再就业培训,帮助员工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通过这样的努力,可以缓解员工的就业压力,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总之,在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本中,平等原则、解雇程序和补偿问题、社会责任和职业再就业培训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这些原则和措施可以保障被淘汰员工的权益,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立法机构需要充分权衡各种利益,制定合理的法规和政策,为末位淘汰制度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本(二)一、引言近年来,“末位淘汰”(last in, first out)制度作为一种解雇性排序规则,在企业雇佣关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例(三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例一、引言二、末位淘汰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末位淘汰制度指的是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情况,将绩效评估末位的员工作为淘汰对象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核心原则是根据绩效来决定淘汰对象,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末位淘汰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以绩效为基础,客观、公正地评估员工表现;第二,淘汰的员工取决于其绩效排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质量的要求;第三,对于企业而言,末位淘汰制度有助于促进组织的优胜劣汰,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末位淘汰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1. 劳动法的目标与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的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末位淘汰制度与劳动法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末位淘汰制度的存在可以推动员工们自我完善,提高工作绩效,从而增加职场竞争力。
其次,末位淘汰制度有助于优化企业内部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末位淘汰制度将劳动法的目标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达到双赢的效果。
2. 劳动法对末位淘汰制度的保护在末位淘汰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法对员工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合理的绩效评估标准,以确保员工被公平地评估。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末位淘汰应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末位淘汰不得侵犯员工的基本权利,如不得因性别、年龄、国籍等非绩效因素进行淘汰。
3. 劳动法对末位淘汰制度的限制尽管末位淘汰制度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动法对其也提出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末位淘汰的程序和条件,如应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提供培训机会等,以保障淘汰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劳动法禁止企业利用末位淘汰制度实施雇主侵权行为,保护员工免受不合理的淘汰。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度的合法性要求,如需事先报批,严格控制淘汰员工的比例等。
四、末位淘汰制度的优势与风险1. 优势末位淘汰制度在实践中具有以下的优势:第一,能够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模板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模板1. 表明个人观点我个人认为,“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中应该受到慎重考虑。
2. 了解劳动关系的性质在考虑劳动法中是否应该包含“末位淘汰”制度之前,我们需要理解劳动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是雇佣者与雇员之间的关系,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以换取报酬。
在这个关系中,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平衡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劳动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确保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
这意味着,劳动法应该保护雇员不受不合理的解雇或处罚,并为他们提供合理的保障。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解雇,特别是在雇员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解雇。
4. 考虑其他解决方案在审议劳动法时,我们应当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来平衡雇主和雇员的权益。
例如,可以通过培训和发展计划来提高雇员的能力和工作绩效,从而避免末位淘汰。
另外,可以在管理和组织层面上进行改进,提高工作环境和激励机制,以促进雇员的更好表现。
5. 考虑特定行业和企业的情况在制定劳动法时,应该考虑到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殊性。
有些行业可能需要更灵活的雇佣和解雇政策,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然而,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该确保雇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6. 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雇佣和解雇的准则和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的制定应当与这些国际准则保持一致。
如果“末位淘汰”制度与这些准则相冲突,我们应该优先考虑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7. 结论综上所述,劳动法应该充分考虑“末位淘汰”制度的利弊,并在保障雇主和雇员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平衡。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和公正,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本
2023年“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本引言:2023年,“末位淘汰”制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议,该制度表面上旨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但也带来了一系列劳动法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2023年“末位淘汰”制度下的劳动法思考范本,旨在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末位淘汰”制度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影响1. 强调平等原则无论是何种制度,都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平等原则是劳动法的基石。
在“末位淘汰”制度下,应确保员工被裁员的公平性,避免滥用权力导致的不公平待遇。
2. 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末位淘汰”制度下,应规定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例如:优先考虑资历、绩效、能力等因素,并确保遵守事先告知、听证程序等程序,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末位淘汰”制度对劳动市场的影响1. 加强政府监管在引入“末位淘汰”制度后,应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确保企业不滥用裁员权力。
政府应设立监督机构,及时调查和处理劳动纠纷,营造公平、公正的劳动市场环境。
2. 强化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政策“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导致大量员工失去工作,政府应加大力度推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政策,帮助受影响的员工尽快重返工作市场,减少失业人数。
三、“末位淘汰”制度对企业的法律责任1. 守法经营企业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
一旦企业触犯法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保障员工权益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应确保员工的基本权益,包括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提供福利和服务等。
企业也应积极与劳动者的代表进行协商,共同解决潜在的纠纷和矛盾。
四、“末位淘汰”制度的监管机制建议1. 设立独立的裁员审核机构为保障公平性和合法性,政府可以设立独立的裁员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裁员行为,确保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防止滥用权力。
2. 强化信息公开透明政府和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向公众和劳动者提供有关企业裁员的相关信息,包括裁员范围、理由、程序等,以增加理解和信任。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五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末位淘汰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一、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
在煤矿任何单位中,激励必不可少。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二、精简机构,有效分流。
企业在处于人员过剩的情况下不免会有人浮于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精简机构、有效分流是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
通过末位淘汰制,对不同绩效级别的员工实施淘汰,这样既兼顾了公平,又实现了机构的缩减。
可见,在企业人员过多的情况下,实施末位淘汰的分流员工、缩减组织的有效手段。
三、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管理中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是:能量化的尽量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细化;不能细化的要尽量流程化、标准化。
四、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
在企业单位中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企业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人民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人民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
可以有效的把干部和职能部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等到应有的晋升。
总之,在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能给员工以压力,能在员工之间产生竞争气氛,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使企业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在企业单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二)末位淘汰(Last In, First Out,简称LIFO)制度是一种劳动法思,可用于确定在裁员时哪些员工应该被优先解雇。
该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裁员时优先保留最早进入公司的员工,并且较晚进入公司的员工首先被解雇。
这种制度在一些国家和行业中很常见,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文(五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劳动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其中一个热议的话题就是“末位淘汰”制度。
这一制度指的是在企业裁员时,选择裁员对象的原则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将表现最差的员工作为裁员对象。
这个制度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支持者认为,末位淘汰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企业需要通过持续创新和提高效率才能获得竞争优势。
而末位淘汰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竞争意识,促使员工提高自己的工作表现。
同时,这一制度也可以避免“末位效应”的出现,即员工在达到一定目标后就放松对工作的要求和自我学习,导致工作质量下降。
末位淘汰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种评估和管理员工绩效的方式,促使员工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表现。
然而,对于反对者来说,末位淘汰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这一制度可能会增加员工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
员工面临着被裁员的风险,会担心自己的工作表现不佳而失去工作,导致他们感到焦虑和不安。
其次,这一制度可能对员工的工作动力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员工感到自己的工作表现无法改变裁员的结果,那么他们可能会失去对工作的热情和动力,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末位淘汰制度也有可能引发员工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影响团队合作和企业的凝聚力。
综合来看,末位淘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在采用这一制度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员工的工作特点、企业的发展需求等,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员工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此外,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也需要跟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员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文(二)1. 引言近年来,“末位淘汰”制度在一些公司、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促进人员的流动和优胜劣汰。
然而,由于末位淘汰涉及到员工的权益和就业问题,必须在法律和道德框架下进行规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例(2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例末位淘汰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一、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
在煤矿任何单位中,激励必不可少。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二、精简机构,有效分流。
企业在处于人员过剩的情况下不免会有人浮于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精简机构、有效分流是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
通过末位淘汰制,对不同绩效级别的员工实施淘汰,这样既兼顾了公平,又实现了机构的缩减。
可见,在企业人员过多的情况下,实施末位淘汰的分流员工、缩减组织的有效手段。
三、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管理中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是:能量化的尽量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细化;不能细化的要尽量流程化、标准化。
四、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
在企业单位中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企业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人民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人民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
可以有效的把干部和职能部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等到应有的晋升。
总之,在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能给员工以压力,能在员工之间产生竞争气氛,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使企业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在企业单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例(2)“末位淘汰”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或组织在进行裁员时,选择解雇最近加入的员工或业绩最差的员工。
这个制度引发了一些劳动法方面的思考。
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度存在一些潜在的劳动法问题。
首先,这种制度可能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就业和非歧视的原则。
如果员工被解雇是因为加入公司时间短或业绩较差,而不是因为真实的不足或无法满足职责,那么可以认为这是对员工的不公平对待。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例文(5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评价干部业绩,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末位淘汰,指在日常干部考察交流调整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进行的优胜劣汰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考核评价原则第四条干部年度考核末位淘汰要坚持如下原则:1、突出业绩考核,用数据和事实说话的原则;2、从严要求、严格考核的原则;3、绩效考核与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4、主管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5、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业务所属关系逐级考核的原则。
第三章考核评价内容第五条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以业绩为主,“德、能、勤、绩”全面考核。
1、德。
政策水平、坚持原则、民主作风、遵章守纪、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2、能。
决策筹划、组织指挥、开拓创新、知人善任、业务能力。
3、勤。
精神状态、深入实际、勇挑重担、求真务实、工作效率。
4、绩。
完成指标、管理创新、业务成果、工作质量、工作特色。
第四章考核评价方法第六条分别赋予德、能、勤、绩四个方面0.2、0.2、0.15、0.45的权重系数,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共____项评价指标,每项评价指标分为a、b、c、d四个档次,赋予相应的分值进行量化评价,a档为____分,b档为____分,c档为____分,d档为____分。
第七条综合评价分数依据上级(单位正职指上级分管领导、副职指本单位党政正职)、同级(指班子全体成员)、下级(含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的结果确定。
上级、同级、下级民主测评结果按o.5、0.3、0.2的权重系数参与计算。
第五章考核评价的组织和程序第八条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具体实施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干部年度考核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组织人事部门分析确认、报上级党委审定,依序进行。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2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末位淘汰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一、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
在煤矿任何单位中,激励必不可少。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二、精简机构,有效分流。
企业在处于人员过剩的情况下不免会有人浮于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精简机构、有效分流是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
通过末位淘汰制,对不同绩效级别的员工实施淘汰,这样既兼顾了公平,又实现了机构的缩减。
可见,在企业人员过多的情况下,实施末位淘汰的分流员工、缩减组织的有效手段。
三、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管理中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是:能量化的尽量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细化;不能细化的要尽量流程化、标准化。
四、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
在企业单位中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企业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人民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人民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
可以有效的把干部和职能部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等到应有的晋升。
总之,在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能给员工以压力,能在员工之间产生竞争气氛,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使企业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在企业单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2)“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劳动法思,其存在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规定中。
该制度的核心思想是根据工作绩效或适应能力的评估结果,解雇公司中表现不佳的员工。
尽管这一制度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也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末位淘汰”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
“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是指在人员裁员时优先淘汰最后进入公司或单位的员工。
这种制度在一
些国家和企业中存在,目的是对员工进行评估和筛选,以提高员工素质和促使企业进
行组织变革。
然而,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末位淘汰制度可能与劳动法的保障性原则相冲突。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
护员工的权益和利益,包括确保员工享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合理的解雇保障。
末位淘
汰制度可能会使最后进入的员工更容易失去工作机会,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这可能违
反了劳动法对员工的保护。
其次,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存在歧视的隐患。
由于末位淘汰制度主要以工作时长为依据,较长时间进入的员工容易面临淘汰风险,这可能与员工的年龄、性别、种族等因素相关。
这种差异对于劳动法的平等原则可能构成挑战,因为员工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的
对待。
另外,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对涉及员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等方面的法定义务产生负面
影响。
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应是雇主的法定义务,而末位淘汰制度可能使得雇主在约定
终止合同时不考虑这些因素,从而导致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的框架下需要审慎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遵守
劳动法的保障性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利益受到妥善保护。
同时,雇主也应考虑合
理的淘汰标准,避免任何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最重要的是,雇主和员工之间应进行积
极的对话和协商,以找到和谐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程序,用于在一些情况下解雇员工。
该制度一般适用于企业陷入困境、需要裁员减少成本的情况下。
在这种制度下,被解雇的员工通常是最后入职的员工或在某个部门中业绩最差的员工。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的思考中也引发一些争议和反对的声音。
以下是一些关于该制度的劳动法思考:1. 公平性:末位淘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员工的个体差异和贡献度。
员工可能因为一时候的不利因素导致表现不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潜力或价值。
按照业绩和能力评估员工,在解雇决策中考虑到这些因素是更公平和合理的做法。
2. 歧视风险: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存在歧视的风险。
如果制度的执行结果表明特定群体被更加倾向于解雇,这可能违反了反歧视法律。
因此,在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时,企业应该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歧视性的行为发生。
3. 激励和士气: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在员工士气和激励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员工知道他们可能因为最后入职或者部门的业绩不好而被解雇,这可能导致员工缺乏成长动力和承担责任的意愿。
相反,如果员工知道他们会因为个人能力和表现而被评估,他们会更加努力地提高自己的绩效,以保持工作。
4. 创新和多元性:末位淘汰制度可能会在企业内部创新和多元性方面带来限制。
被解雇的员工可能是年轻和充满创意的人,他们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可能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如果企业更加倾向于保留老员工而解雇年轻员工,这将限制企业的多元性和新鲜血液。
在审视末位淘汰制度时,我们需要平衡雇主的合法权益和员工的权益。
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可能是确保在解雇决策中综合考虑员工的能力、业绩、潜力和贡献。
此外,提供其他途径和支持,帮助那些表现不佳的员工提高绩效和发展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或组织在进行裁员时,选择解雇最近加入的员工或业绩最差的员工。
这个制度引发了一些劳动法方面的思考。
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度存在一些潜在的劳动法问题。
首先,这种制度可能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就业和非歧视的原则。
如果员工被解雇是因为加入公司时间短或业绩较差,而不是因为真实的不足或无法满足职责,那么可以认为这是对员工的不公平对待。
其次,末位淘汰制度可能与劳动合同和劳动法中有关终止合同的规定相冲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通知期限或赔偿。
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导致员工在解雇时没有得到合理的通知和补偿,这也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度也有其合理存在的一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或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时,末位淘汰制度可能是一种相对公平、透明和容易实施的解雇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确保制定和执行末位淘汰政策时,充分考虑员工的权益和劳动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可以合理存在。
对于雇主来说,需要谨慎制定和执行末位淘汰政策,确保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和精神。
对于员工来
说,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劳动法的规定,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此外,政府和劳动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末位淘汰制度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样本(四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样本导语: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各种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采用了“末位淘汰”制度进行裁员,这引起了人们对于劳动法是否能够对这类裁员制度进行规制的思考。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和原则。
一、劳动法的保护原则1. 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劳动法要求雇主在解雇劳动者时应当依法支付相应赔偿,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协助劳动者重新就业。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将劳动者排在末位进行裁员,使得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丧失了就业的机会。
这违背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原则。
2. 禁止歧视原则劳动法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劳动者的性别、民族、宗教等原因歧视劳动者,并且不得采取不公平的手段对待劳动者。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以最末位的劳动者为目标进行裁员,无视了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和表现,存在不公平对待的嫌疑。
这违反了劳动法对于禁止歧视的原则。
二、劳动关系的正当性分析1. 解雇的正当性劳动法规定,解雇应当有正当事由,并且依法程序。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以最末位的劳动者为解雇对象,并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个人表现和能力,仅仅基于任职时间的长短进行裁员,使得部分劳动者因为个人能力较强而被迫失去工作。
这涉及到解雇的正当性和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2. 裁员的程序性劳动法规定,雇主在进行裁员时应当遵循程序性要求,包括提前通知、洽谈协商等。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往往会忽视这些程序性要求,对于裁员进行突然执行,导致劳动者无法提前做好准备或积极参与协商。
这违背了劳动法对于裁员程序的规定。
三、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合理性思考1. 劳动力市场的挑战一些企业可能会主张采用“末位淘汰”制度是基于劳动力市场的挑战,需要通过降低人员成本来应对竞争压力。
然而,劳动法旨在平衡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而不是仅仅满足企业的利益。
因此,采用“末位淘汰”制度应当是在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不能仅仅追求企业的利益。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模板范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模板范文一、引言近年来,“末位淘汰”(last in, first out)制度作为一种解雇性排序规则,在企业雇佣关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该制度的提倡者认为它有助于保障员工的稳定性和安全感,而批评者则认为它不公平地限制了雇主对雇员的选择权。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对“末位淘汰”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二、“末位淘汰”制度的概述“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基于员工入职时间长短来确定解雇顺序的规则。
当企业需要进行削减人员或解雇操作时,根据该制度,公司将首先解雇最后加入的员工,而保留最早加入的员工。
该制度源自于对雇员安全感的考虑,认为先入职者对公司较有贡献,也更有工作经验,因此应该保留下来。
三、“末位淘汰”制度的争议尽管“末位淘汰”制度有其合理性之处,但也存在不少争议。
首先,该制度可能违反劳动法的平等原则。
在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员工进行解雇应该根据其个体表现和贡献来评估,而不仅仅是依据加入时间。
其次,该制度可能不符合现代劳动市场的需求。
目前,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使得员工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变得日益多样化,单纯依据入职时间来确定解雇顺序可能无法切实反映员工的实际价值。
最后,该制度可能导致潜在员工的创新和积极性减弱。
如果员工知道自己无论表现如何都有可能因为加入时间短而被解雇,那么他们可能会减少对工作的投入和积极性。
四、劳动法对“末位淘汰”制度的规定根据劳动法,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解雇,但解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平等原则和正当解雇规则。
劳动法对企业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对员工的平等权益保护有着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使用“末位淘汰”制度导致不合理解雇或侵犯雇员权益,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对“末位淘汰”制度的法律思考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劳动法应该进一步明确员工对于合理解雇的权益保护。
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雇主使用“末位淘汰”制度进行解雇时应当满足这两个原则的要求。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文标题:深化劳动法理念,审慎推行“末位淘汰”制度引言:作为一项有争议的劳动法制度,末位淘汰制度在职场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对员工权益和工作稳定性的冲击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末位淘汰制度施行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其对员工权益的保障等方面的劳动法思考,以期为深化劳动法理念和规范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末位淘汰制度的必要性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认为在企业进行裁员时,裁掉业绩不佳的员工的制度。
下面将从企业竞争力、成本控制和员工素质提升三个角度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1. 企业竞争力:企业积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与生存发展的同时,也需要保持竞争力。
末位淘汰制度能够帮助企业淘汰业绩不佳的员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增强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2. 成本控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控制成本,末位淘汰制度可以通过淘汰业绩不佳的员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成本,并提升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支出,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生存。
3. 员工素质提升:末位淘汰制度的引入可以促使员工保持高水平的工作能力,以求在企业内竞争中留存下来。
这种竞争机制能够激发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持续进步,促进企业整体素质提升。
第二部分:末位淘汰制度的合法性作为一项广受关注的劳动法制度,末位淘汰制度在合法性方面需要更多的关注和保障。
以下将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三个层面探讨末位淘汰制度的合法性。
1. 合同约定:雇佣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末位淘汰制度,如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与程序。
在劳动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末位淘汰”制度的运行规则,从而确保员工在合同约定下享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
2. 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了裁员的合法程序和条件,末位淘汰制度需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不合理的裁员行为,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寻求维权。
3. 公平公正:末位淘汰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歧视和降低特定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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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残酷的。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为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
“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近期从国外引进的所谓先进管理手段之一。
企业要生存,先要员工为自己的生存而拼命奔跑,落伍者,则将惨遭淘汰。
处末位就要被淘汰吗?那双方的劳动合同还算不算数?末位淘汰制度符合不符合劳动法?希望下面的案例,对读者有所启发。
本案原告z君是被告a企业的油漆工,现年40岁。
2001年底,z君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
2002年元月19日,z君(乙方)与a企业(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11月1日止),双方对工作任务、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
该劳动合同第8条规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02年2月开始,a企业拟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被定为c级者将被做辞退处理,年终各部门5%末位者将被淘汰。
为此,该企业向各部门颁布了“abc三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
该考核制度(年终5%末位淘汰)并得到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z君2002年8月到12月份每月考核结果均为c级。
2003年元月21日,a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发出通知,要求z君一周内到单位人资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同时,该企业发给z君一份辞退(辞职)报告,要求z君填写,遭到z君拒绝。
2003年2月21日,z君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3月19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z君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辞退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z君与a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a企业以末位淘汰辞退z君没有在三十日前通知z君,违反了法定义务。
通过对z君的考核,企业认定z君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建议离岗,予以辞退,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即z君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a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显然违反了此约定。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98条等规定判决:被告a企业辞退z君的行为,属无效行为;z君要求a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a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的过程中,违反劳动法不能成立。
企业作为用工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
a企业在制定、公布和具体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上,均严格履行了法律程序,也在员工中进行了广泛宣传;abc三级考核包括工作绩效、违规违纪、奉献精神等18项考核内容,具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种制度对事不对人,也包括个人考核与领导考核,年终汇总评定abc三级人员,2002年终包括z 君在内的十人被评定为c级,企业有权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企业制定的该制度也理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第二,原审法院认为在辞退z君之前企业没有依约进行培训或者转岗,但转岗培训须建立在可能的基础上,本案中z君文化水平较低,甚至不能识别油漆的各类型号,无法理解使用油漆《说明书》,既无岗可转,也难以培训。
第三,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应辩证理解。
劳动法也并未规定不提前30天,就导致符合辞退实质条件的辞退无效。
没有提前30天通知,程序上可能有瑕疵,但若据此就否定整个辞退行为无效,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a企业的末位淘汰制度。
z君二审庭审中辩称,单位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有指标的,自己完成了分配的劳动任务,不应被辞退;制度的制定不能违反法律,操作过程也不能违反法律;纵使劳动者工作有些差错,依劳动合同应转岗或培训,突然决定就辞退本人工作,难以接受。
最后,z君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恢复工作,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2003年9月27日,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a企业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重申,z君虽在考核中被评为c级,不能胜任油漆工作,但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依据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元月21日,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度向z君发出予以辞退的书面通知,未能履行提前30日通知z君的义务,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辞退行为无效。
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指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法。
该制度最早源于欧美某些学校考试时一种评分体系,不管学生绝对考分的多少,强制性的将一定百分比的人选列为不及格。
如规定一个班级倒数5%的同学即为不及格,即使这最后5%的同学分数均在85分以上,也当属淘汰即“不及格”之列。
末位淘汰制度,从九十年代初被引进到我国企业时起到目前在许多企事业单位中大力推行,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末位淘汰”违反《劳动法》,侵犯了职工劳动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25条四个款项、第26条三个款项详细规定了有关解聘企业职工之规定,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
以“末位淘汰”来替代《劳动法》中规定的解聘条件是有悖法律精神的。
“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处在“末位”的有两种可能性:其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
如一个劳动者完成了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定额,但其他人都超额完成,劳动者虽排在末位,但并不属于“不胜任工作”。
第二种观点认为,“末位淘汰”并不违反法律,相反是企业引进激励竞争机制的体现,企业需要这种理念,该制度应提倡且并不违反《劳动法》。
优胜劣汰、奖勤罚懒,可以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的积极性。
通过“末位淘汰”,保持企业的“活水”状态,既可有效地补员,又可发挥“鲇鱼效应”。
《劳动法》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聘职工之规定,实质上就是暗许“末位淘汰”。
这种“不能胜任”,只能通过具体的考核制度来确定,只能通过竞争来确定。
将末位淘汰的竞争机制引入企业,正是为了企业更好的进步和发展。
如果企业不是借口“末位淘汰”而硬性摊派下岗,而是根据公开、公平和完善的考核制度来淘汰不合格的员工,在操作也没有采取较高的淘汰率等硬性指标,不能说违法。
另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第3款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并认为《劳动法》对“末位淘汰”等具体制度没规定(以后也不可能规定)是法的概括性、稳定性、原则性之需要。
但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可用“家法”加以完善:末位淘汰考核标准客观、公正;惩罚、奖励兼备;以理服人、与法不悖;向全体员工公示,注意征求劳动行政部门意见;阳光下操作,不定硬性淘汰指标。
这样的“末位淘汰”制度无可非议。
实践中,由于该制度在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权威的共同的“末位”标准,片面性、随意性较大,人为因素较多,争议也较多。
笔者拙见,最佳的解决方法还是依合同办事。
劳动者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尽可能细一些。
如果事先双方约定有“末位淘汰”的终止条款,可依劳动合同办事。
没有约定的,在本企业末位淘汰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还是要依照《劳动法》等法律办事。
本案中,无论是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条之规定,企业都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
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不胜任工作处于末位而解除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其二,劳动者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其三,再次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此外,在程序上,还要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只有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方能解除。
本案法院判决a企业辞退z君无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