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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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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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999年9月15日)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住宅小区工程;(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实施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资质能力的特定的监理单位发出邀标通知书。

招标公告和邀标通知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京建法实施细则

京建法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京建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3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3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3页)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规模和标准】工程监理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遵循原则】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招标场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监理招标项目、进行监理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前置条件】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监理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监[1999]394号1999年9月28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评标活动中认真施行。

特此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在评标过程中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评标。

第三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将本细则规定的方法和内容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

各项分值分配如下:一、监理大纲(25分)质量控制9分进度控制5分造价控制7分合同和信息管理4分对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的得满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酌情扣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可不得分。

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30分)(一)总监理工程师(9分)资质符合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得6分;监理过类似规模工程的,有一个加1分;监理过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称号的,有一个加1分。

该项的总分值不得超过9分。

(二)人员专业配套(6分)专业工种配套基本齐全的得3分;专业工种完全配套,其中人员有明显监理业绩的得满分。

(三)人员职称年龄结构等(5分)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数量合理,以高、中级为主,老、中、青搭配合理得3分;全部为高、中级职称、且年龄结构合理得5分。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占比例(10分)30%以下 0分30%-40%(不含40%) 6分40%-50%(不含50%) 8分50%以上10分监理机构中有一个未经培训的扣1分。

三、监理取费(10分)(一)所报监理费的费率在规定的取费标准范围以内的得7分。

(二)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插入法求得的监理费为准,监理费每下浮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上浮0.1个百分点减1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3分。

北京实施招投标法细则全文

北京实施招投标法细则全文

北京实施招投标法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实施招投标法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号文细则

12号文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7日印发共印200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在北京市的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招标文件范本。

一、招标公告1、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和规模明确工程的具体名称、建设地点以及工程规模,如建筑面积、投资额等。

2、招标范围和监理服务期限详细说明本次招标的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

确定监理服务的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

3、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级,如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相关专业监理资质。

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方面提出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说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所需费用。

5、投标文件的递交指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6、发布公告的媒介列出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站或其他媒介。

二、投标人须知1、总则阐述招标项目的概况和招标目的。

说明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2、招标文件介绍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强调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程序。

3、投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如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等。

明确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装订要求。

提出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计价方式。

4、投标说明投标有效期的时长。

强调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和退还条件。

5、开标与评标确定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

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6、合同授予明确中标人的确定方式和公示期限。

阐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

三、评标办法1、评标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程序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等环节。

3、评分标准分别对商务标、技术标制定详细的评分细则,如企业资质、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大纲等方面的得分权重和具体评分标准。

四、合同条款1、通用条款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制定通用的合同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一、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批准机关名称以批准文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业主名称,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出资比例,招标人为招标人名称。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地点22 项目建设规模:描述项目规模,如建筑面积、道路长度等23 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具体金额24 本项目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25 招标范围:详细说明监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资质类别及等级监理资质。

33 投标人近时间范围具有类似工程描述的监理业绩。

34 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及等级注册证书,有类似工程的监理或管理经验。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北京时间,下同),在指定网站或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具体金额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截止时间,地点为递交地点。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招标人: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人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_____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地址: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_____二、投标人须知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4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工作程序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工作程序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工作程序
一、引言
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和扩大,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变得越来
越重要。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负责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管理
工作程序。

二、招标管理工作程序的目的
招标管理工作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
公正,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三、文件的发放
1. 招标文件的准备:
a) 要求招标人提供项目的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
备文件;
b) 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准确、合法。

2. 文件的发放:
a) 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b) 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投标人。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
1. 投标人资格审查面谈:
a) 安排面谈时间和地点;
b)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投标人的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
c) 发放资格审查报告。

2. 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
a) 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投标人的资格和排名;
b) 发放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告知投标人结果。

五、招标文件变更和澄清
1. 招标文件变更:。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建立工程监视理规定2003年3月25日人民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活动的监视理根据?建筑法?、?法?、?北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展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活动以及对其施行的监视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政根底设施新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详细由建立会(以下简称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工程建立工程范围和规模规定?和?北京工程建立工程范围和规模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会(以下简称规划委)负责本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视工作。

建委负责本建立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活动的监视工作;区、建立会(以下简称区、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立工程活动进展监视。

规划委、建委或者区、建委可以委托建立工程理机构负责建立工程活动的日常监视工作。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建立工程活动施行监视。

第五条建立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立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满足需要的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工程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工程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立工程工程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委、建委。

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工程不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其方式由人自行确定。

人应当在发布或者发出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方式抄报规划委、建委或者区、建委。

第七条人自行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和组织评标的才能。

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人自行的应当在发布或者发出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规划委、建委或者区、建委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和专职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者执业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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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6-03-29 00:00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程;
(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实施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资质能力的特定的监理单位发出邀标通知书。

招标公告和邀标通知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到市招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标通知书;
(四)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五)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编定答疑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等;
(七)接受投标书;
(八)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九)招标单位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和开竣工日期等;
(二)招标方式;
(三)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费报价、投标单位的责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以及招标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五)投标须知。

第九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历;
(三)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
(四)近三年来的主要监理业绩。

第十条投标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大纲;
(三)拟派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其中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
(四)监理费报价。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十二条投标书应当使用专用投标袋并密封,投标袋密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单位两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开标应统一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由工程的招标单位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主持,并应邀请市招标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三日内,由招标单位在市招标办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
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
(二)招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证件或委托书;
(三)宣布招标文件要点、评标办法;
(四)主持人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投标单位或代理人申明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
(六)投标单位按约定的顺序唱标。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书处理: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书内容;
(五)投标书内容字迹难予辨认;
(六)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

第十七条评标一般应采用计分的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业绩、监理人员、监理手段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

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单位,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决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会议后十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可采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监理示范合同文本),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所订立的合同应向市建委建设监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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