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水 电:关于魏志云先生辞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全资子公司广东晨洲水利投资有限公 2010-06-26
东莞市泰和恒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泰和恒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98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市泰和恒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丹;李晓波;郭鹏程;东莞市占领鲜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东莞市泰和恒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丹李晓波郭鹏程东莞市占领鲜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齐丹李晓波郭鹏程【当事人-公司】东莞市泰和恒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占领鲜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祝静敏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冯雪云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刘思齐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静敏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冯雪云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刘思齐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静敏冯雪云刘思齐【代理律所】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东莞市泰和恒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丹;郭鹏程;东莞市占领鲜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晓波【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泰和恒裕公司、齐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邹天相、陈永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天相、陈永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2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永华李培东张廷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天相;陈永康【当事人】邹天相陈永康【当事人-个人】邹天相陈永康【代理律师/律所】欧阳鲲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林惠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鲲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林惠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阳鲲林惠【代理律所】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邹天相;陈永康【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2:27:29邹天相、陈永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8民终28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天相。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鲲,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永康因与上诉人邹天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原审判决宣判后,陈永康和邹天相均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邹天相上诉请求:一、判令被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
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在二审庭审中明确借款利息按《民法典》规定的利率15.4%计算。
理由:原审判决书生效5日内,被上诉人仍没有还款,其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0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个人】雷在荣雷谦程范俊杰【当事人-公司】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亮【代理律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被告】范俊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反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七星光电公司、兴辰钒钛公司、雷谦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深圳市珠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珠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2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珠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珠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珠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雷华北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邬克强国浩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升国浩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陈程聚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王海凤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华北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邬克强国浩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升国浩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陈程聚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王海凤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华北邬克强高升陈程聚王海凤【代理律所】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深圳市珠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嘉长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珠江投资公司是否是涉案借款的出借人。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珠江投资公司是否是涉案借款的出借人。
珠江投资公司虽提供了《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以证明其在2008年1月25日向惠州嘉长源公司支付了款项8419409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4.11【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陈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当事人:陈华,男,1984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华内幕交易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叶某是世纪鼎利的发起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世纪鼎利控制权。
2020年9月10日,通过居间人介绍推荐,希望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教育)黄某财与世纪鼎利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许某权见面沟通收购世纪鼎利控制权事项。
2020年9月14日,希望教育总裁汪某武与世纪鼎利董事长王某会见商谈收购事项,黄某财、许某权等人参会。
从国企高管到阶下囚的“电老虎”
从国企高管到阶下囚的“电老虎”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9年第8期20 19年2月25日,受贿1000多万元、另有4200多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魏庆海,被河南三门峡市中院终审裁定获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落马前,魏庆海担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副主任、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他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是黑龙江省电力系统的“改革先锋”,是国务院政府津贴享受者、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
2017年,魏庆海在三门峡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创全国监所在押人员发表论文和发明专利记录。
当然,魏庆海身上另一项引人关注的纪录是他买房花掉8000多万元。
“学霸”高管落马“人生如梦,转眼百年。
上下逆顺,酸辣苦甘。
爱我适归之?进取唯生亦平践。
命虽短暂,前后皆半。
觉快是前,后者欲慢。
然是耶非耶?天地神仙谶语断。
”这是魏庆海2017年在三门峡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在所著《新华文字研读与会意归结》(以下简称《会意归结》)中写下的人生感悟。
魏庆海,1960年8月29日出生于辽宁黑山县, 1982年从东北电力学院毕业后,分配到“煤电之城”辽宁省阜新市工作。
海州露天矿曾是阜新这座“煤电之城”的标志,1953年7月1日投产的海州露天煤矿,曾是亚洲第一、世界闻名的大煤田。
魏庆海在阜新电业局设计部门、变电运行检修、试验所、调度所等多个岗位工作,从助理工程师干到了局长职务。
他担任拥有职工4000多人的阜新电业局局长期间,东北电管局领导对他的评价是:“使阜新电业局工作迈出一大步,有突破,有创新。
”魏庆海个人也获得了阜新市十大杰出青年、阜新市首届十大科技先锋等荣誉。
魏庆海从阜新电业局开始步步高升,成为国家电网系统一个正厅级高管。
2013年6月开始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副主任、党组成员,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在外人看来,魏庆海一路走来应该顺风顺水,不想在2015年4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消息称,魏庆海犯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阮丽丽与亚洲厨卫商城有限公司、鹤山市中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阮丽丽与亚洲厨卫商城有限公司、鹤山市中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3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甄锦源梅晓凌肖文文【审理法官】甄锦源梅晓凌肖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阮丽丽;亚洲厨卫商城有限公司;鹤山市中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阮丽丽亚洲厨卫商城有限公司鹤山市中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阮丽丽【当事人-公司】亚洲厨卫商城有限公司鹤山市中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彩杏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伦荣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黎莉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彩杏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伦荣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黎莉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彩杏伦荣彪黎莉【代理律所】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阮丽丽【被告】亚洲厨卫商城有限公司;鹤山市中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对于认定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中宇公司提供的《通知单》、《催告函》可证明其已履行了通知的义务,阮丽丽虽然对该快递回单有异议,但其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阮丽丽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逸思陈少波邹殷涛【审理法官】肖逸思陈少波邹殷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帅;广州广电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帅广州广电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帅【当事人-公司】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电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妍倩【代理律所】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帅;广州广电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广电公司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电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改变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尚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广电公司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反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广电公司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电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改变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尚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广电公司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胡某凤、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凤、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4【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润楹【审理法官】何润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凤;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当事人】胡某凤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某凤【当事人-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亘周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郑灿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莫倩怡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水翔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亘周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郑灿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莫倩怡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水翔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亘周郑灿洲莫倩怡水翔【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胡某凤与基础公司、净水公司因侵权行为致身体受损产生的赔偿纠纷,案由应为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无过错地面施工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胡某凤与基础公司、净水公司因侵权行为致身体受损产生的赔偿纠纷,案由应为身体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根据各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法律适用,基础公司、净水公司应否赔偿胡某凤受伤的损失。
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8031624_坐商与行商争夺战
古往今来,“换位思考”都是处理关系的重要方式。
一句“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就将问题的症结所在展示得清清楚楚。
不在其位,不思其职,没有身在其位,谁都不会主动揽事上身。
但要处理好各种矛盾关系,必要时的换位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7月17日,湖南临武县瓜农邓正加疑遭城管围殴身亡,目击者称城管用秤砣重击死者头部,致其身亡。
事情一经曝光,不少身在其位的“城管”提出换位思考,在执法同时也要设身处地地为农民们渴求生计的生存行为表示理解。
至此,“换位思考”成为当下热门词汇。
感慨悲剧发生的同时,联想到空气能行业,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换位思考呢?企业为经销商着想的同时,经销商也能为企业做出点什么。
换位思考,才能携手共赢!经销商就是企业发展的命脉不少空气能企业老总直言不讳:“经销商就是企业发展的命脉。
”一个厂家做得再好、再大,但是是受局限的,消费者不知道。
只有通过一线的经销商,铺开终端市场才能让消费者有直观的接触和了解。
也只有通过一个企业在市场的铺点盖面的宏观情况才能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
所以,经销商就是企业发展的命脉也应势成为经销商们的口头禅。
众所周知,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
往往一点没把握好,就造成“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局面。
为了掌握好他们的命脉,企业们各出奇招:合作“送宝马”、“游海南”、“I P A D、I P H O N E”;培训学院,辅导经销商们开店支持等等,为的就是牢牢把握住他们的线下经销商,培养出忠诚度极高的合作伙伴。
经销商合力为企业推广作用是相互的,如果仅有企业一方抓破脑袋拉拢经销商那也是无济于事的。
经销商们也需要换位思考,共商行业发展大计。
曾经有一位浙江义乌的经销商表示,他愿意为合作的企业出资做宣传,打广告,想要组织经销商们齐出力,将企业广告推向央视。
不明就里的旁观者可能疑惑满腹,出钱为企业做宣传?一般的经销商与企业合作,只有一个念头,赚钱。
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有的经销商只看到眼前利益:“厂家提货价低、政策优惠,我的利润空间就大。
从下跪道歉谈太阳能市场规范
睡销之道IDistribution W ay从下跪道歉谈太阳能市场规范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胡鄂生近日,网上传出《低价中标惹祸了、责任人 跪地道歉》的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提供西 安地铁三号线电缆的陕西奥凯电缆公司为得到一 定利润,在生产电缆过程中降低了成本,生产出 不合格产品,这批产品型号有20多种、规格40 多种总造价4千多万元,而不合格产品大约有3 千万元。
“问题电缆”怎么会用在西安地铁三号 线?原来陕西奥凯电缆负责人王志伟通过人脉关 系,违法进行招投标。
为确保最低价中标、实现 利润最大化,在制作过程中偷工减料。
奥凯公司法人代表王志伟,面对镜头,下 跪道歉。
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愿意接 受法律制裁,向西安市人民悔罪、道歉。
然而,纵然一跪,也依旧无法挽回因一己私利造成的重 大损失。
看到这一幕,笔者唏嘘不已。
“价廉”本 无可厚非,为降低采购成本,量大从优也未尝不 可。
如果因价廉而摒弃“质优”,一味地追求低 价,那么便有点舍本逐末。
联想到太阳能行业,大家多么希望太阳能行业有健康的竞争环境,但 类似的现象也存在,最低价中标到处都是。
众所 周知,大凡商品都有成本底线。
而最低价中标冲 击的恰恰是商品价格的核心——成本。
为了中标,更为了生存,商家不得不采取中标后偷工减料的下策。
某种程度上讲,是招标方在逼商家“降成 本”,严格地说,是招标方在制造让人下跪的机 会。
我们看到的下跪是目前出了问题的,那些问 题暂时还没有显现的又有多少呢?未来下跪的预 备队有多长的队伍?天知道!一个个豆腐渣工程 的曝光正在向社会敲响警钟。
诚然,作为商家定当洁身自好,定当诚信 经营。
但政府的监管至关重要,引导社会诚信经 营,由制造大国向质量大国迈进是全社会共同的 责任。
价值规律不可违背,俗话说得好,好货不 便宜,便宜无好货。
一味的低价刺激的是投机取 巧,得到的是无尽的苦果。
令我们欣慰的是,在太阳能行业,有了正 气的曙光。
“弃子”悲剧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照本宣科的电信诈骗小弟文/卫一鸣2019年5月8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电信诈骗案。
作为这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的电信诈骗团伙成员,陈岗因参与诈骗获赃8000元,最终被法院判决对整个诈骗团伙的行为及单次诈骗总金额1650万余元负责。
内外勾结 分工精细自2012年起,在台湾老板的幕后组织下,电信诈骗骨干台湾人杨成、何晓明、许军(均另案处理)纠集钟远、杨全、程大明,先后招募了被告人陈岗等多人加入该团伙,分组分次在菲律宾、柬埔寨、埃及、土耳其、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境外对我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这个犯罪团伙的诈骗方式是在国外联合外籍人员,假借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拨打中国境内居民的电话,以他们涉嫌犯罪为借口,套取他们的个人及银行卡信息,进而骗取他们的钱财。
为了便于实施犯罪活动,为首的台湾老板会定期组织十到三十人不等的人员合作诈骗。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组织者按照成员的不同身份分别编入不同层级的小组,各成员都有“严格”的分工,且相互默契配合。
第一层至第三层都是中国台湾人,分别负责幕后指挥、现场管理和现场操盘。
第四层及第五层,都是中国大陆人。
第四层为组长,负责日常管理和传递信息。
第五层为员工,职责就是按照分工拨打电话。
到达指定的国家后,第五层团伙成员会被分成一线、二线、三线电话组,一线冒充当地公安机关人员,声称事主涉嫌犯罪;二线冒充当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套取事主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及余额;三线人员冒充公安局领导或检察院工作人员,要求事主将资金转到所谓的安全账号。
当确认对方上钩、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号后,台湾老板就立刻通知“水房老板”(专门提取诈骗款项的公司),水房老板就会组织手下的“车手”(专门去银行提取诈骗款项)去台湾多家银行取款,汇总后交给水房老板,由他们按约定比例分账,再由台湾老板付工资给成员。
脚本操作 情景回放这个团伙实施诈骗的流程很“规范”,先是由操盘手给出事主信息和诈骗的脚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4838886436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200【处罚日期】2022.05.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周某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当事人:周某新,男,198X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某新的要求,2022年4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某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周某新从业和获知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其中于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自营O32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周某新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正文:----------------------------------------------------------------------------------------------------------------------------------------------------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当事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佳,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潘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李峻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为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慕丽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披露《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公告”),拟与许启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合作投资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品,但上述合作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一)关于今珠多糖注射液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公司拟与该团队合作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
但根据公司于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今珠多糖注射液专利正在申请,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中药与天然药物制剂,并非疫苗,有效预防率数据源自国外相关报告,相关复养试验仅有阶段性结果且未经官方审查。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与邓斌雄、周荣芳、梁志祥、罗润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与邓斌雄、周荣芳、梁志祥、罗润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3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邓斌雄;周荣芳;梁志祥;罗润森【当事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邓斌雄周荣芳梁志祥罗润森【当事人-个人】邓斌雄周荣芳梁志祥罗润森【当事人-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麦景欣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王雪林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钟剑文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陈达园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麦景欣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王雪林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钟剑文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陈达园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麦景欣王雪林钟剑文陈达园【代理律所】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周荣芳;梁志祥;罗润森【被告】邓斌雄【本院观点】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管辖回避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因梁志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具有涉港因素。
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及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涉案争议,符合法律规定,各方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针对东莞供电局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张远忠、翁源县江尾镇鸭麻陂水电站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远忠、翁源县江尾镇鸭麻陂水电站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1【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1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远忠;翁源县江尾镇鸭麻陂水电站;杨天俊【当事人】张远忠翁源县江尾镇鸭麻陂水电站杨天俊【当事人-个人】张远忠杨天俊【当事人-公司】翁源县江尾镇鸭麻陂水电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远忠;翁源县江尾镇鸭麻陂水电站【被告】杨天俊【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是否妥当。
本案中,张鹏飞在鸭麻陂水电站排水口前的水池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时,张鹏飞已经年满14周岁,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备一定的控制和辨别能力,应当清楚在水电站排水口前的水池游泳的危险性,但其仍下水游泳,对自身的死亡具有较大过错。
张远忠、杨天俊作为张鹏飞的监护人,对张鹏飞有监管、教育和保护义务,但却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导致张鹏飞与同是未成年人的堂哥张锐一起到电站排水口前的水池游泳而发生溺亡,应对张鹏飞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鸭麻陂水电站排水口前的水池,鸭麻陂水电站负有管理职责,但鸭麻陂水电站疏于管理,未按照翁源县水务局在水电站验收时提出的建议,在事发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和一定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意外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损失的次要责任。
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与阳山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与阳山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粤18行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晓萍刘永戈林士嵛【审理法官】范晓萍刘永戈林士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阳山县水利局【当事人】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阳山县水利局【当事人-公司】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阳山县水利局【代理律师/律所】杨建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智瑾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建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智瑾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建文何智瑾【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被告】阳山县水利局【本院观点】本案系水利行政征收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阳山县水利局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主要是南阳公司应否缴纳2010年至2018年水资源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南阳公司表示对涉案征收决定采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结果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水利行政征收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阳山县水利局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主要是南阳公司应否缴纳2010年至2018年水资源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潘志斌与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潘志斌与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延存李奕东成振平【审理法官】李延存李奕东成振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志斌;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潘志斌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潘志斌【当事人-公司】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忠华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黄小玉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忠华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黄小玉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忠华黄小玉【代理律所】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潘志斌【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本案《万基金海湾豪庭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系宏德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以宏德物业公司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交费,但是自宏德物业公司实际进入涉案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小区业主客观上已经享受宏德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与宏德物业公司已形成事实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使宏德物业公司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存疑,亦不影响宏德物业公司就已经提供的物业服务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且宏德物业公司收取的还有代为收取应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如公摊水电费等费用,系业主应当承担的,故小区业主应向宏德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王伟、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5【案件字号】(2022)鲁04民终1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东徽金颖蒋士锋【审理法官】朱东徽金颖蒋士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程海洋【当事人】王伟程海洋【当事人-个人】王伟程海洋【代理律师/律所】曹真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真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真【代理律所】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伟【被告】程海洋【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两张借条所涉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款的问题。
“合伙协议”系影印件,内容无双方签字,不能证明双方确已达成合伙合意,并且根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该协议系2022年春节前两三天的时候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上诉人拍的照片让被上诉人把原件拿走,而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系2021年6月、7月,无法印证双方出具借条时即存在合伙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两张借条所涉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款的问题。
被上诉人主张该两张借条所涉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上诉人则称系被上诉人的合伙投资款,并在一审中提交“合伙协议”等证据欲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伙协议”系影印件,内容无双方签字,不能证明双方确已达成合伙合意,并且根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该协议系2022年春节前两三天的时候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上诉人拍的照片让被上诉人把原件拿走,而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系2021年6月、7月,无法印证双方出具借条时即存在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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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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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魏志云先生辞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全资子公司广东晨洲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总经理魏志云先生因工作需要调至本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任职,辞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全资子公司广东晨洲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辞职生效日为:2010年6月24日,辞职后,魏志云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