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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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灾责任的法律规定

清代救灾责任的法律规定

清代救灾责任的法律规定乾隆二十一年(1756 年)夏,河南夏邑等州县雨水过多,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出现。

次年二月,河南巡抚图勒炳阿上奏乾隆帝,称夏邑受灾土地上高粱收成很好,只有谷、豆等有所减收,灾情并不严重。

乾隆帝下令对夏邑和与之相邻的商邱、永城、虞城四县提供赈济一个月。

三月,河南布政使刘慥奏准将夏邑等四县旧欠钱粮缓至麦熟后再征收。

到了四月,先后有平民张钦、刘元德拦路控告夏邑水灾十分严重,但是地方官报灾不实,以多报少,并且散赈多有不实之事。

乾隆帝密派步军统领衙门员外观音保前往河南微服访查,结果发现夏邑等四县连岁未登,积歉已久,受灾平民生活凄惨,卖儿鬻女现象严重,灾区买两个童男仅需四五百文钱。

另外,巡抚图勒炳阿散赈多有不实,许多极贫户在登记时遭到遗漏,或者被任意删除,甚至出现胥吏因缘为奸、侵蚀肥己的状况。

由于河南省各级官员报灾不实、办赈不力,乾隆将图勒炳阿革职,发往乌里雅苏台军营,自备资斧效力赎罪。

布政使是一省的主要办赈官员,河南布政使刘慥没有将灾情据实入告,未能尽力救灾,交吏部严加察议。

此后,又以匿灾不恤,将夏邑县知县孙默、永城县知县张铨革职,押解刑部治罪。

乾隆时期这起案件的处理,背后是清代救灾责任的法律化。

在清代救灾立法中,对报灾、勘灾、蠲免、缓征、平粜、捕蝗、救火等救灾环节和活动中官员的失责行为,均设有详细的惩处条文,这些条文为救灾体系的有序运作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清朝对救灾官员失责行为的行政处分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类。

如对报灾迟延的地方官,《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如州县官迟报,逾限半月以内者罚俸六月,逾限一月以内者罚俸一年,逾限一月以外者降一级调用,逾限两月以外者降二级调用,逾限三月以外、怠缓已甚者革职。

”罚俸,即扣罚俸饷,主要分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二年共七等。

降级,有降级留任、降级调用两种。

降级留任是官员仍留任,但要降级并依照降级之后食俸,分为降一级留任、降二级留任、降三级留任等。

清代赈灾制度的外化研究_以乾隆朝_勘不成灾_制度为例_周琼

清代赈灾制度的外化研究_以乾隆朝_勘不成灾_制度为例_周琼
③ ” 疏题赈, 此外各县仍饬照粜三例, 减价平粜。
为促使地方官重视“勘不成灾 ” 并实施赈济, 雍正帝谕令地方督抚, 授予其酌情处理“勘不成 灾” 赈济的权力。 雍正五年 ( 1727 ) 九月丁卯谕: “大凡地方小有水旱之事, 勘不成灾, 于例不应题 本者, 该督抚当就近酌量料理, 并具折奏闻。 务令 朕得知地方情形, 无丝毫隐匿, 方不负封疆大臣之
制度外化是指制度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 其 原则及规范的使用范围或制度的核心内涵向外转 化、 适用范畴随之扩大的现象, 即将制度的模式及 措施扩展应用到原本不属于制度范畴的事物中, 将非制度的政策措施转化为制度范型甚至将其变 为制度的现象。 自古及今, 制度的内化及外化现 象时常发生, 制度内化受到了学界重视, 外化却鲜 有关注, 使制度外化及其成效、 经验未得到发掘及 研究, 学术 经 世 致 用 的 社 会 功 能 未 能 充 分 发 挥 。 在诸多制度外化的案例中, 清代“勘不成灾 ” 制度 成为中国历史上灾赈制度外化最典型的个案 。 “勘不成灾” 是指经官府勘察后不能达到灾赈 等级的灾荒, 清以前均不予赈济。 但此类灾害依 然对灾区的社会经济、 灾民生活造成极大冲击及 影响, 尤其一些接近灾赈等级但不能享受赈济的 灾区再生产能力遭到削弱, 从而加重、 扩大了灾荒 的消极影响, 彰显出传统灾赈制度的刻板及固有 缺陷。清代在总结历代灾赈的基础上, 对灾赈制 度进行了改良及完善, 传统灾赈制度逐渐外化, 灾 赈范围向制度外转化, 根据具体情况赈济“勘不成 “勘不成灾 ” 灾” 灾民。清代对 的赈济经历了由忽 视到关注再到重视的过程, 雍正朝的实践使“勘不 成灾” 开始了制度外化的历程, 乾隆朝的完善措施 完成了赈灾制度的外化过程并发挥了较好的社会
“勘不成灾 ” 极为 说明雍正帝对

清朝的大规模灾害与救灾措施

清朝的大规模灾害与救灾措施

清朝的大规模灾害与救灾措施在清朝统治时期,中国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的灾害,如洪水、旱灾、饥荒等。

面对这些灾害,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救灾措施,旨在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清朝的大规模灾害和相应的救灾措施进行探讨。

一、洪水灾害清朝时期,洪水灾害是中国面临的一大威胁。

由于地理环境的缘故,中国河流众多,水患频繁。

每逢汛期,洪水泛滥成灾,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为了应对洪水灾害,清朝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清朝加强了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他们修筑了大堤、堰坝等防洪设施,以防止洪水的泛滥。

同时,政府还组织了对各地河道的巡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清淤和疏浚工作,以确保河道的通畅。

其次,清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水利政策。

他们鼓励农民修建水利工程,如水库、水渠等,以便更好地储存和利用水资源。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灌溉制度,确保农田得到足够的水源,增加农作物的产量,提高灾后的自救能力。

二、旱灾与饥荒除了洪水灾害,清朝时期还经历了频繁的旱灾和饥荒。

由于中国地处亚洲大陆的内陆地区,而且气候干燥,缺水是一大问题。

旱灾和饥荒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因此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为了缓解旱灾带来的饥荒,清朝政府首先发展了粮食储备制度。

他们建立了粮仓,并加强了粮食的收购和储存,以便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向受灾地区提供援助。

此外,政府还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增加耕地面积,增加粮食的产量。

此外,清朝政府还倡导盐政改革。

在旱灾和饥荒期间,盐是重要的物资之一,因为它被视为人体必需的电解质,可以帮助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

因此,政府加强了盐的生产和供应,以保证人民的基本需求。

三、疾病和疫情的防控在清朝统治时期,疾病和疫情也是灾害的一大威胁。

疾病可以迅速蔓延,并对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清朝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防控疾病和疫情。

首先,政府加强了卫生防疫工作。

他们建立了医院和疾病防控机构,并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和消毒。

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

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

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作者:李红英池子华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05期【摘要】晚清时期紧急应对灾荒立法是我国古代灾荒立法之集大成者。

一方面,晚清政府完善了自古以来的灾害立法规范,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体系上缺乏完整统一性、制度建设中缺乏救灾储备金的规定、救灾实践中相关法律文本与现实需求相脱离等问题,其中的经验教训对当代救灾立法与实践无疑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晚清灾荒紧急应对法律晚清时期关于自然灾害紧急应对的法律主要是灾荒发生后为了及时了解灾情、采取救灾减灾措施,以减轻灾荒危害程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以下称《会典》)、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大清律例》,还有一些遇有灾荒时所发布的上谕中。

主要包括灾情信息的收集、评估(报灾勘灾)法律规定,紧急救助(赈灾)及灾后恢复、灾害的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晚清时期灾情信息收集、评估的法律规定报灾的法律规定。

所谓报灾是指一旦遇到灾荒,府州县迅速把辖区的灾情逐级上报,由省督抚上报中央,使中央政府及时了解灾情,做好救灾准备。

清政府对报灾时限、报灾责任等制定了严格的法律。

报灾的时限规定。

依据清朝法律,地方上一有灾情,应速报中央。

清代报灾在顺治年间形成定制。

到了晚清,报灾时限依《会典》规定,“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题报被灾情形,夏灾限于六月尽,秋灾限于九月尽,甘肃夏灾不出七月半,秋灾不出十月半”①。

除全国统一规定外,针对特殊地区作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报灾的责任。

对于不能及时报灾者,各级官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清朝文献通考》载,“州县官报灾逾期一个月内者罚俸六个月,一个月外者,降一级,二个月外者,降二级,三个月外者,革职,抚、道、府各官以州县报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县官例处罚”②。

《会典》中有罪“报灾之不速者”的规定③。

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各级官吏的职责,而且为及时上报灾情,为中央政府及时准确筹划救灾事宜提供了保障。

蝗患为祸:丧钟为谁而鸣?——从时空看清代救灾制度

蝗患为祸:丧钟为谁而鸣?——从时空看清代救灾制度

蝗患为祸:丧钟为谁而鸣?——从时空看清代救灾制度清朝在平定准格尔叛乱之后,清朝疆域达到极盛。

清朝疆域十分辽阔,西跨葱岭,北接西伯利亚,东临太平洋,南至南海诸岛。

但是要治理一个如此庞大的帝国并不容易,历史上有很多帝王打下了疆域辽阔的江山,但因为没有合理的管理制度,最终土崩瓦解。

面对突然而至的灾祸,帝国如何处理,反映了一个帝国的治理能力。

水灾、旱灾、地震、霜雪、蝗灾等对农业社会而言,都是很大的打击,如果没处理好,很可能颠覆一个帝国。

古希腊的民主政治流传千古,但是一场瘟疫葬送了这个辉煌璀璨的文明。

在那场大瘟疫中,雅典三分之一的人口死亡,就连雅典统治者执政官伯里克利也染病而亡。

而伟大的罗马帝国也是如此,公元164年,发生第一次大瘟疫,公元250年又一次发生大瘟疫,这一次罗马帝国的总人口锐减,减少了2000多万,最后被蛮族所灭。

14世纪中期,黑死病横行,欧洲2500万人死于非命,欧洲减少了三分之一的人口。

欧洲社会也因这场瘟疫改变。

而位于东方的中国,也是瘟疫非常多的国家。

从公元前7世纪到20世纪,发生过700多次较大规模的瘟疫。

我们认为明朝灭亡于农民起义军,也有学者认为亡于清军入关。

但这些或许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明朝崇祯年间发生了鼠疫,大量人口死于鼠疫。

崇祯六年到崇祯十七年,从山西、陕西、河北、北京。

地方志有记载,“瘟疫,人死大半。

互相杀食。

”再加上饥荒、起义、外敌入侵,明朝更加无力应对灾疫,明清易代之际,人口非正常死亡达4、5000万,无疑这场灾疫拖垮了大明王朝。

而清军入关建立的大清帝国最后在辛亥革命中被推翻,但是大清帝国因何而亡,依旧是学界在争论的问题。

疆域辽阔、盛极一时的大清帝国难道没有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便可以摆脱灭亡的命运了吗?接下来,笔者将从大清帝国如何应对蝗灾,来一窥大清帝国应对危机的能力和灭亡的原因。

一、清代蝗灾时空分布和水灾、旱灾一样,蝗灾是三大自然灾害之一,蝗灾对农业社会的杀伤力极大。

07嘉庆六、七年直隶地区水灾和政府的救灾活动述评 (王秀玲)

07嘉庆六、七年直隶地区水灾和政府的救灾活动述评 (王秀玲)

嘉庆六、七年直隶地区水灾和政府的救灾活动述评王秀玲(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摘 要:嘉庆六年永定河决口,直隶地区发生百年不遇的特大水灾,嘉庆政府采取蠲缓钱粮、煮赈、以工代赈、调粟等一系列措施成功组织了此次救灾活动。

由于政府高度重视、措施到位、钱粮充足、吏治清廉,救灾成效显著。

嘉庆六、七年政府救灾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政府的救灾手段开始由单纯的行政干预转向使用经济手段;救灾过程中煮赈事例明显增多。

关键词:嘉庆;直隶;水灾;救灾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嘉庆六年(1801年)六月永定河决口,引发直隶地区特大水灾,水灾波及直隶一百三十余州县,其中成灾的达九十余个,灾民的生活、生产均遭到严重的破坏。

此次水灾是在清朝国力日益衰落的情况下发生的,国家荒政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被大大削弱,探讨这种历史背景下政府的救灾活动,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嘉庆时期国家荒政的了解,而且对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嘉庆时期政府的行政效能及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能力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这次水灾的研究,除了李向军的《清代荒政研究》略有涉及外,尚未有专文论述。

本文拟以《嘉庆朝上谕档》和《钦定辛酉工赈纪事》中的相关内容为史料基础,对此次水灾及政府救灾活动进行论述,以加深对上述问题的了解。

一 嘉庆六、七年直隶地区水灾概述此次水灾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永定河决口造成的。

清代永定河水患频繁,长期以来,永定河的淤积、改道、溃堤时有发生。

嘉庆六年六月初一,京畿一带连降暴雨,永定河数处决口,这场大雨持续的时间几乎将近一个月,其所属五大水系永定河、通惠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同时涨水,“直隶各州县大半被水,民舍、田禾多被淹浸,实非寻常偏灾可比”,1这无疑是一次较大的自然灾害。

下面主要以京师、顺天府和直隶地区的情况予以说明。

在京师,由于雨势过大,“坍塌墙垣、房屋甚多”。

圆明园宫门积水深至五、六尺,军机房内进水已有一尺有余,“各衙门奏事均须徒涉进内,水深过膝”,只能于宫门外备小船木筏用于过往。

清朝的水利工程与灾害防治

清朝的水利工程与灾害防治

清朝的水利工程与灾害防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悠久而辉煌的朝代,其水利工程建设和灾害防治措施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清朝的水利工程和灾害防治进行探讨,并介绍一些具体案例。

一、清朝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在清朝时期,水利工程建设对于农业产量的提升和灾害防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地势高低起伏,水资源分布不均,各地水文条件不同,因此清朝统治者积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以解决灌溉和排水的问题。

这对推动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的生计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朝水利工程的类型1. 灌溉工程清朝在各地兴修许多灌溉工程,以保障农田的灌溉需求。

其中以修建水渠、挖掘水塘和建设引水系统最为常见。

例如,普通民众自发修建的田庙水库,不仅解决了农作物的灌溉问题,还可调控水位,减轻洪涝灾害的影响。

2. 河堤防护工程为了防止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的决口灾害,清朝修筑了许多河堤,以保护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清代盐城的淮河堤,是为了防止淮河水位上涨而修建的,起到了稳定河道和保障周边农田的作用。

3. 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清朝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例如"水利书院",负责水利管理和技术培训。

这些机构不仅为水利技术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平台,还有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效率。

三、清朝水利工程的效益清朝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中国农业得到了显著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农业产量。

水利工程的灌溉和排水功能,使得农田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解决了严重的干旱和涝灾问题。

此外,水利工程的建设还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促进了交通和商业的发展。

四、清朝灾害防治措施1. 抗洪措施作为一个水文条件复杂的国家,中国在历史上经历了许多严重的洪灾。

清朝制定了一系列防洪措施,包括修筑河堤、开挖渠道、修建水库等。

例如,清朝在江苏扬州修建的瘫湖,以及山西的灵丘杨济堤,都发挥了重要的防洪作用。

2. 防旱措施清朝在干旱地区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应对旱灾。

清代灾害、荒政与社会变迁

清代灾害、荒政与社会变迁

清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灾害、荒政与社会变迁荒政,一直是我国封建社会主要的灾害救治方式,它是由国家政权通过一系列救济法令、制度与政策措施来组织实施,是一种政府性行为。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灾害发生频繁的时期,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维护统治,始终把荒政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但在后期政府的荒政职能发生变化。

本文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对清代的荒政做些了解。

一:灾荒及其危害<一>灾荒的频繁发生清代灾荒之频数,总计1121次:其中,旱灾201;水灾192;地震169;雹灾131;风灾97;蝗灾93;歉饥90;疫灾74;霜雪之灾74.①清代灾害有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灾害地区分布广、成灾面积大、交相并发等特点。

例如:顺治七年(1650)黄河决金龙口,溢禹城县境;乾隆四十二年在山东发生大旱;光绪二年(1876)至光绪五年(1879)在山西、河南、陕西、山东等地发生特大旱情,历史上称“丁戊奇荒”;光绪二十八年(1902)和三十二年(1907)盛行瘟疫…….类似这样相关的记载还有很多。

<二>灾荒的危害1.流民遍地由于小农经济极端脆弱,经不起天灾人祸的打击。

灾荒毫无疑问,给社会生产造成极大的破坏,经济衰退,农村凋敝,大量农民被强制脱离物质生产资料而成为“剩余”,灾民无以为生,只好远走他乡。

当天灾来临时,农民非死即徙。

流民潮开始涌起。

而且每逢灾荒,这些流民就会开始流向工商业中心城市及省际城市。

随之大量的人口涌向城市,造成城市人口的过度膨胀,最终产生不计其数的失业流民。

流民是一个不安分的群体,灾荒把他们抛出惯常的轨道,使他们成为漂泊者。

当他们生活无着、无以为生时,就会越轨犯禁,转换为社会生活的不安定者……..②①刘永刚,胡鹏《浅论清代灾荒与政府行为》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3月第3期②池子华,李红英《灾荒、社会变迁与流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第一期2.民变“凶年饥岁,民之不肯就死者,必起而为盗”是封建统治阶级的经验总结。

清代的救灾政策述论

清代的救灾政策述论

清代的救灾政策述论2010 年06 月17 日15:43:32 来源:理论网在清朝统治近300 年里,全国各地的灾荒频繁发生,为了应对这些灾荒,清王朝制定了许多政策和措施,今天看来,这些政策和措施仍然有其积极意义和不少弊端,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

清代的救灾政策极为完备,它集以往历代救灾政策之大成,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对清代的备荒、救灾措施做了一个总的归纳:“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

” [1] 这十二个方面基本上囊括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备荒、救灾措施,而且又有新的发展。

本文主要讲的是救灾措施,因此,下面就赈济、调粟、蠲免、借贷、除害、抚恤、安辑七个措施述论如下:(一)赈济清代赈济的方式有几种:赈谷、赈钱、赈粥和工赈。

赈谷、赈钱是临灾急赈中最流行的一种方式,康、乾以前,赈谷的数量、时限均无一定的制度,大体上视灾情而定。

如康熙九年赈淮、扬灾民,“人给米五斗,六岁以上十岁以下半之。

” [2] 是一次性赈济。

若按日支给,则每口日支三四合至七八合不等。

乾隆四年,正式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即大口(十六岁以上者)日给米五合,小口(十六岁以下至能行走者)二合五勺。

盛京旗地、官庄地、站丁等灾赈米数,大口月给米二斗五升,小口减半,比各直省要多。

赈谷有不方便的或赈给不足的,可以赈银代替。

赈济的期限,也于乾隆七年确定,分几种情况而定。

一是急赈,即地方凡遇灾害,马上给予抚恤,不论成灾轻重,不分极贫、次贫,一律赈济一个月。

二是大赈,即经过勘灾、审户之后,根据受灾的轻重,按极贫、次贫,分别给予不同时间的赈济。

三是展赈,即大赈赈毕之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

四是摘赈,即选择应该得到赈济的老病孤残者等给予赈济。

盛京旗地、官庄、站丁的赈期也有优待。

赈济的另一种方式是赈粥。

清代防灾减灾的政策与措施

清代防灾减灾的政策与措施

清代防灾减灾的政策与措施陈桦自然灾害始终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威胁,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不发达,以及社会生产的个体化和分散形式,致使其破坏性进一步增大。

因此,抗御灾害即成为封建国家乃至全社会的重要任务。

在长期的抗灾实践活动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灾害来临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预防灾害,减少损失的重要。

至清代,全社会已经形成一套适合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防灾减灾的制度与措施。

一储备粮食是传统而古老的防灾减灾的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农业国家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储备行为被逐渐制度化,并且得到完善和发展。

在这方面,清代沿袭了明朝的做法,并又有所发展。

总体讲,清代的粮食储备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

国家储备是全社会粮食储备的主体,民间储备则补充国家储备之不足。

清政府为此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最终形成了以国家为主,民间为辅的粮食储备格局。

“常平仓”系统是清代国家粮食储备的主体,按照清朝规定,各地州县均应建立“常平仓”,由当地政府直接管理。

“常平仓”在救济灾荒、扶助贫困、平抑粮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赈灾救荒为其首要功能。

在清代,赈灾粮食的来源主要有三。

第一,仓储;第二,截漕;第三,采买。

其中,仓储粮食是主要的,而且从救灾实效看,也是最迅速和快捷的。

这些被调集于灾区的储备粮,大部分来源于各地的“常平仓”。

“常平仓”防灾减灾的作用是以充足的粮食储备为基础的,为此清政府不仅要求各地建造粮仓,而且还规定了粮食储备的规模。

根据各地人口数量、繁荣程度、交通状况,确定其粮食储备数量,地方政府必须据此足额储备。

“常平仓”储备数额分别以“州县”和“省”为单位予以确定。

清政府最初制定各地储粮数量时,更多地注意的是各地区间的同一性以及制度的划一性,简单地以地区的规模、人口的数量作为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和标准,而忽视了不同地区的特殊性以及对粮食储备的实际需求。

其后,随着国家救灾防灾活动的不断进行,清政府逐渐调整思路,开始重视各地粮食需求的实际状况,注重地区的特殊性。

乾隆皇帝赈灾奇策

乾隆皇帝赈灾奇策

农业 生产 的恢 复都有积极意义 。
二 、 大 力 赈 灾 。 据 有 关 专 家 研
救济极贫灾 民,使干旱 、水 灾之后无
家 可 归 , 无 以为 生 的老 弱 病残 , 勉 强 维 持 生 命 。 当 时 ,在 各 省 省会 和 重 要 的 府 州 均 设 有 粥 厂 ,丰 年 或 平 常 年 景
史话
乾隆三年 则 下令成灾 五分 即准报灾 。 乾隆皇帝对 不及时报灾 的督抚经常给 以严厉 的斥责 。五年 五月 ,乾 隆帝得 知 山东郯城 至蒙城一 带因旱灾饥 民外
逃 , “ 成 赤 地 ” ,而 至 六 月 巡 抚 硕 俱
16 5 7 万 石 ,用 银 5 9 5 1 万 两 。 5.40 0.26
志 为 转 移 的 ,但 是 人 可 以抵 御 自然 灾
垂死之 灾黎 。乾 隆四年 ,河南水灾 , 巡抚 尹会一 奏请 “ ‘ 其艰 于糊 口者 ,散 给仓粮赈济 一个月 ”,得 到批准 。诸 如十 二年 L 东水灾 、十 五年直隶乐亭 L I
海 潮 、 二 十 二 、 二 十 三 年 L 东 水 灾 : L 』
事 ,孰 有 大 于 此 者 ? ”后 又 因 硕 色 专
救灾 。
乾 隆 朝 大 量 的 赈 米 赈 银 的 使 用
折所奏与御 史陈世倌所奏 不同 ,再 降
旨训斥 。随 后特 派大 臣前 往 查勘 灾 情 ,抚绥 安辑 ,乃屡见 于上谕之 中, 如二十一年对 两淮盐政普 福不能认真
哈撤职 。清初严 格的报灾制度 和乾隆 帝对报灾 的高度 重视 ,使得 大多数官 员不敢存讳饰之 心,基本上 能做到有 灾必报 。这样 ,不仅增加 了赈灾工作 的透明度 ,使皇 帝能随 时了解 基层 的

明清时期徽州水旱灾害及救灾恤政制度论略

明清时期徽州水旱灾害及救灾恤政制度论略
洛 _ 摩 2 0 1 8 年 第 7 期 (总 第 7 6 期 }
历史
明清时期徽州水旱灾害及救灾恤政制度论略
罗翔宇
摘 要 :明 清 时 期 徽 州 水 旱 灾 害 频 发 ,官 方 实 行 灾 害 救 恤 措 施 ,以 恢 复 灾 区 的 生 产 生 活 ,保 持 社 会 秩 序 的 稳 定 。 本 文 在 分 析 明 清 时 期 徽 州 水 旱 灾 害 危 害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了 官 方 实 施 的 救 灾 恤 政 制 度 ,重 点 是 水 利 、仓 储 、蠲 免 、赈 济 等 恤 政 制 度 。研 究 结 论 是 ,这 些 救 灾 恤 政 制 度 的 施 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了 灾 情 的 影 响 ,对 于 稳 定 灾 害 时 期 徽 州 的 社 会 环 境 ,对 灾 区 的 恢 复 和 重 建 具 有 一 定 的 积 极 意 义 ,值 得 参 考 借 鉴 。
关 键 词 :明 清 徽 州 ;水 旱 灾 害 ;救 灾 恤 政 制 度
中图分类号:P426.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 N 61-1487-(2018)07-0051-03
受亚热带季 风气候的影响,徽州地区降雨量季节分 年夏婺源大雨县堂把山崩,居民飘荡。”“康熙五十三年
配不均且集中于夏季,加之多山的地理环境,雨水难以集 五月祁门大水……城中洪水 陡 起 ,长三丈余。县署前水
个 仓 储 :“徽 州 府 惠 济 仓 :在 城 府 天 宁 寺 前 ,乾 隆 十 六 年 旱
水旱灾作为徽州发生频率较高且影响较大的自然灾 饥 ,太守何达善勤闔邑,绅士醵金糴运济民又札募歙人士
害 ,一直是徽州地方政府及民间重点防范及治理的重点。 之商于淮者。轮其力之所及。得六万金贾谷贮建仓六十

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

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

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中国自古以来就无时不遭到天灾的打击和困扰,传统的农业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个体经济和国家经济也同时步履蹒跚地发展着。

但虽如此,久远以来,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民,与自然灾害进行了顽强的斗争。

可以说,大自然在为人类造就灾荒的同时,也为人类的抗灾自救提供了促进条件。

中国古代为抗击天灾而制定、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的救灾措施,从人类追求自身解放和文明进化的角度看,这又是“因祸得福”。

清代作为古代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吸取前面各代救灾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中国古代的救灾制度推向了一个鼎盛阶段。

笔者以为,在天灾仍不断威胁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的今天,对清代较为完备的救灾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似有其必要。

一、清代救灾的具体法律措施清代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

根据《清史稿》及其它清代有关档案资料,清代全国最大的灾种是水灾,[①]其次是旱灾,再次是雹灾,以下依次为虫灾、霜雪、疾疫、风灾、地震以及其他灾种。

在一个时期和一个地区,或者是一灾为主,或者是诸灾并发。

为最大力度地保障农业经济,也为最大限度地抑制社会动乱,清政府把救灾作为一项既定国策来对待。

由于集历代之大成,可以说,清代救灾措施是最为全面和完备的。

根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2)的规定,清代救灾、备荒措施为:“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

”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并发展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救灾、备荒措施,但就救灾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

下分述之:1、蠲免。

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

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

清代灾蠲实行较早,早在顺治二年,免直隶霸州等八县水灾额赋。

但蠲免的数量最初无定制,至顺治十年,才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之程度酌减。

以后各清帝相继增加灾免比例。

析清代灾害救助的基本程序

析清代灾害救助的基本程序

作者: 朱凤祥
作者机构: 商丘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出版物刊名: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131-135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期
主题词: 清代 救灾 程序
摘要:有清一代,自然灾害频仍,其受灾的频率、广度和深度都远远超过以前任何朝代,因此,统治者非常重视救灾工作。

清代救灾的基本程序非常明确:报灾、勘灾、审户、发赈、查赈等,这几个互为关联的步骤各有具体规定,且以法律的形式载于《大清会典》《大清律例》《户部则例》中。

这一套法令化的、完整而且固定的程序,使得各项救灾措施的实施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而较好地发挥了其社会稳定和救助功能。

211137933_国家治理视域下清前中期救灾法律及其实践——以1830_年直隶磁州地震为例

211137933_国家治理视域下清前中期救灾法律及其实践——以1830_年直隶磁州地震为例

引言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分别对应的是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力,呈现同一事物不同表征。

我国提出,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灾害治理,古代称为“荒政”,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因地理位置的原因,我们的灾害治理史与文明史几乎同样漫长。

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看,清前中期是我国古代灾害治理的巅峰。

清代救灾法制发展呈现同样轨迹,在康雍时期逐步完善,乾隆时期基本定型,嘉道时期有所增益并在救灾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之后晚清法治废弛,救灾法制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目前学界对于清代救灾法制的研究多集中于救灾制度本身,较少关注制度执行和实践,即偏重法教义学研究,着重探讨救灾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救灾法律条文的意义,而对于救灾法律实践及效果的讨论几近于无。

灾害暴发所产生的巨大破坏力和影响力在国家、社会和个人间引发一系列强烈反应,若仅仅关注救灾法律条文及其解释,是不足以回应实践的。

应在此基础之上拓展研究视野,引入外在视角,考察救灾法律的制定和形成、实践及效果,在动态中更为深入地研[作者简介]张璐,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

摘要:灾害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

我国拥有悠久的灾害治理史,到清中期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灾害治理体系,具备较为强大的灾害治理能力。

救灾法制是灾害治理的法律保障,覆盖防灾备灾、报灾勘灾、赈济措施和灾后重建等灾害治理全部流程,还涉及信息传递、官员管理和监督等灾害治理重要内容。

学界对于救灾法制的研究集中于内在视角,重在分析法律体系、条文和解释,缺乏考察法律社会语境、执行运作与实践效果等外在视角研究。

将磁州地震赈灾过程置于国家治理视域下,从制度体系及执行的角度加以观察,可以发现完善的救灾法律制度和官员较强的制度执行力是清前中期灾害治理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国家治理;清前中期;救灾法律;磁州地震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23)03-0066-08国家治理视域下清前中期救灾法律及其实践张璐——以1830年直隶磁州地震为例0662023第3期·总第593期究清代救灾法制。

论清代防洪工程的修防责任追究制

论清代防洪工程的修防责任追究制

论清代防洪工程的修防责任追究制
清代防洪工程的修防责任追究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1. 保障人民安全。

洪水灾害一旦发生,将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清代修防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可以迫使政府和有关负责人认真对待防洪工作,及时修缮和加固堤防等防洪设施,从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促进社会稳定。

洪水灾害不仅会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还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

采取清代修防责任追究制,有利于建立社会稳定和谐的氛围,维护社会安定。

3. 提高政府的执行力。

清代修防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责任意识。

政府和有关部门如果不认真履行防洪责任,就会受到追究和惩罚,因此会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管理和修缮力度,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4. 推动科技创新。

针对洪水灾害防治,需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

清代修防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可以促使相关机构和科研部门不断推出新型防洪设备和技术方案,为防洪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综上所述,清代防洪工程的修防责任追究制对于保障人民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均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219333976_万金红,孙大兵,张葆蔚:清代旱涝灾害奏报刍议

219333976_万金红,孙大兵,张葆蔚:清代旱涝灾害奏报刍议

清代旱涝灾害奏报刍议万金红 孙大兵 张葆蔚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我国历代中央政权十分注重收集各地旱涝灾害信息。

迅捷、准确、有效的灾害信息传递对于历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灾后社会救济与生产恢复十分必要。

清政府十分重视各地灾情信息的奏报,并在报灾的时限、灾情信息的校核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从清代灾害信息奏报制度的确立、灾害奏折的形式、奏报的内容,以及奏报人员的身份等方面阐述清代旱涝灾害的奏报制度,以期为当前清代旱涝灾害史研究提供借鉴。

DOI:10.3969/j.issn.2095-1973.2023.02.012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降水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区域农业收成丰欠、社会经济发展,乃至国家政权的稳定。

同样,作为一个旱涝灾害频发的国家,我国历代中央政权也十分关注各地旱涝灾害情况,迅捷、准确、有效的灾害信息传递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灾后社会救济与生产恢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一整套系统的从地方到中央的灾害信息报告制度便孕育产生,并逐渐完善。

灾情信息的向上传递被历朝中央政府所关注。

秦代我国就已经建立起明确的灾害信息上报制度。

如在秦简《秦律·田律》中就有“旱及暴风雨、水潦、螽䖵、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

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的记载。

这一制度经汉唐、宋元历代政权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备。

《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述论》一文对这一发展历程进行了系统、细致的整理分析。

到了明代,这一制度变得更加系统且完善。

明太祖朱元璋定都南京后,便下诏书说“祖宗令天下奏雨泽,欲知水旱,以施恤民之政。

……自今奏至即以闻a ”,并确立灾害奏报制度,统一地方奏报旱涝方式。

关于如何报灾,明太祖朱元璋定都南京后便下诏规定,“今岁水旱去处,所在官司,不拘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租税即与蠲免b ”。

到了弘治年间(1488—1505)中央政府对灾害的奏报时收稿日期:2021年9月17日;修回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第一作者:万金红(1980—),Email :资助信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18YFA0605603)a《大诰》第二十《雨泽奏启本》, 《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6。

清代救灾人事制度

清代救灾人事制度

清代救灾人事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统治期间面临了许多自然灾害。

为了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和救助灾民,清代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救灾人事制度。

清代的救灾人事制度主要包括地方官员的救灾职责和义务。

根据清代法律,地方官员有责任在灾害发生时及时组织救援和救助灾民。

首先,地方官员需要立即前往灾区考察情况,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其次,他们要协助受灾地区的农民组织抗灾工作,包括修筑堤坝、抢修灾害遭受的农田和房屋等。

此外,地方官员还要组织开展救济工作,分发粮食、冬衣、物资和草鞋等给受灾群众,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除了地方官员,清代还设立了专门的救灾机构,如“抚恤局”和“抚恤使司”,它们的主要职责是救济和抚慰受灾百姓。

抚恤局和抚恤使司的工作范围包括救助饥民、孤儿和赈济贫困家庭等。

它们会从国库中拨款出资,购买粮食和物资,然后分发给受灾群众或将其转交给地方官员使用。

此外,抚恤局和抚恤使司还会安排官员考察和统计灾区的情况,并向上级政府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另外,清代还通过一系列政策和制度,鼓励民众自救和互助。

例如,清代推行了“匠民勇戍制度”,这是一种义务兵役制度,要求农民在平时学习军事,并组织自己的军队,以应对外敌入侵和灾害。

此外,清代还允许民众相互组织社团,共同抗灾救助。

这些社团通常由同一个村庄或行业的人组成,他们通过集资、组织劳力和提供物资等方式共同救助灾民。

总体来说,清代的救灾人事制度相对完善,从地方官员、救灾机构到民众自救组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制度有助于提供及时的救援和救济,缓解了灾民的困境,为灾后重建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不过,由于当时交通不便、信息不畅,以及官员的腐败等问题,这些制度并不完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但无论如何,清代的救灾人事制度为今天的救灾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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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灾法律制度述评'\xa0\xa0\xa0\xa0作为一个传统的大国,中国自古以来就无时不遭到天灾的打击和困扰,传统的农业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个体和国家经济也同时步履蹒跚地着。

但虽如此,久远以来,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民,与自然灾害进行了顽强的斗争。

可以说,大自然在为人类造就灾荒的同时,也为人类的抗灾自救提供了促进条件。

中国古代为抗击天灾而制定、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的救灾措施,从人类追求自身解放和文明进化的角度看,这又是“因祸得福”。

清代作为古代的最后王朝,在吸取前面各代救灾立法的基础上,把中国古代的救灾制度推向了一个鼎盛阶段。

笔者以为,在天灾仍不断威胁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的今天,对清代较为完备的救灾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似有其必要。

一、清代救灾的具体法律措施清代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

根据《清史稿》及其它清代有关档案资料,清代全国最大的灾种是水灾,[①]其次是旱灾,再次是雹灾,以下依次为虫灾、霜雪、疾疫、风灾、地震以及其他灾种。

在一个时期和一个地区,或者是一灾为主,或者是诸灾并发。

为最大力度地保障农业经济,也为最大限度地抑制社会动乱,清政府把救灾作为一项既定国策来对待。

由于集历代之大成,可以说,清代救灾措施是最为全面和完备的。

根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2)的规定,清代救灾、备荒措施为:“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

”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并发展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救灾、备荒措施,但就救灾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

下分述之:1、蠲免。

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

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

清代灾蠲实行较早,早在顺治二年,免直隶霸州等八县水灾额赋。

但蠲免的数量最初无定制,至顺治十年,才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之程度酌减。

以后各清帝相继增加灾免比例。

康熙、乾隆时期常常普免各地钱粮,若于普免之年遇灾,可将因灾议蠲各州县延展至次年补行蠲免。

蠲免的具体做法是,凡遇蠲免钱粮,各州县查明应蠲应免数目,预期开单申缴藩司核实,然后发回刊刻填给各业户收执,仍照单开各款进行大张告示,以示遍行晓谕。

为保证灾蠲的正常实施,在执行蠲免过程中,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如对灾地钱粮获准蠲免之旨未到而本年钱粮已征则应“准流抵次年应完正赋”的情况,官吏予以蒙混隐匿的,则“照侵盗钱粮律治罪”;[②]对准予蠲免,应刊刻免单,按户付执的情况,若官吏奉蠲后不给免单,或给而不实,则要以“违旨计赃论罪”;[③]康熙六年,还详定五条处分条例,凡违例者,“州县各官,俱以违旨侵欺论罪”,若上司不行稽查,则降级调用,若上司是察而不纠,则“照徇庇例议处”;此外还有罚俸、革职等惩处规定。

蠲免是清代最为重要、最为常见的救灾措施之一。

与灾蠲相关的措施是缓征。

缓征是将受灾程度略轻的地区的应征额赋暂缓征收。

一般而言,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地亩应征钱粮例准缓征,即延缓至次年启征。

缓征与蠲免虽根本不同,但遇灾缓征,总可以略纾民力,也起到了事实上的救灾作用。

2、赈济。

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

著有《救荒全法》的宋代董煟说:“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体。

”明代林希元则说:“救荒有三便: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

” [④]虽然其说辞微展异,但对最贫之民行赈济则是一致的。

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

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

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概赈一月,又称急赈或普赈。

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次贫则加赈三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

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

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

[⑤]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即施粥于灾民。

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并规定领粥给签,男女分拨设栅相隔等,从而加强了粥厂的秩序,也消除了饥民争夺的积弊。

清代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当然也包括本地灾民。

据说苏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来,每至岁末,即煮赈一月。

清代在广泛赈济的基础上辅以煮赈,为更多的灾民提供了就食条件。

此外,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灾年由官府兴办工程,募灾民劳作,日给钱米。

由于清代工赈兴办的大部分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赈带有生产自救的性质。

工赈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又能利用民力兴办工程,可以说是最为积极的救灾措施。

[⑥]作为中国古代赈济发展的鼎盛时期,清代的赈济除了上述官方赈济之外,还存在着民间赈济。

官方赈济又称为官赈,民间赈济则为义赈或社区赈济。

[⑦]所谓民间赈济是指由民间自设机构、自行向灾民散发救灾物质的方式。

当然,这种民间赈济由于不受官方控制,从而游离于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细述。

3、调粟。

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

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

清代中前期由于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故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觅食者“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事后即令停止。

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

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以分发灾区平粜;二是采买,即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三是拨运,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

从上可见,清代调粟主要用于平粜,即平抑粮价,不致由于受灾而哄抬粮价,同时也减轻了灾后的粮荒现象。

故此项措施,不仅对尚有余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对领到赈银买粮度日的极、次贫民来说,也是大有裨益。

总之,清代调粟,从制度和理论层面上说,不仅临灾调拨,而且也根据各省粮食贮存情况预先调运,既有省内协济,又有跨省调运,可谓多头并举,数额巨大,济域广泛。

4、借贷。

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

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

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具体而言,借贷的对象有三: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

清代借贷有贷口粮、贷子种、贷耕牛等类。

借贷的钱粮来源,一是常平仓、社仓仓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发库银出贷。

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贷给直隶灾民,同年又拨解户部库银二十万两贷给陕西、甘肃灾民。

[⑧]出贷米谷之时,州县官必须按名面给,秋熟后按户缴还。

若胥吏诈冒领给,致使追欠无着,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胥吏应依法论处,逋欠之数由州县官名下追还,并论以失察之罪。

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

5、除害。

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

清代蝗灾严重,因此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

康熙为此曾著《捕蝗说》,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有较多论述,地方官员也了大量捕蝗经验。

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所载督捕蝗蝻条例规定:凡直省滨临湖河低洼之处,须防蝻子化生。

该督抚应严治所属,每年于二三月早为防范,尽力搜捕。

一有蝻种萌动,即多拨兵役人夫,及时捕扑,或掘地取种,或于水涸草枯之时纵火焚烧,各该州县据实禀报,该督抚具奏。

倘有意违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虫长翅飞腾,则一经发觉,重治其罪。

如有飞蝗飞至,就要动员大批人力周密进行扑打。

清代对捕蝗失职的官吏处罚极严。

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88)规定:如州县官员遇蝗虫生发,不亲自前往尽力捕除,却借口是邻境飞来,推御责任者,革职查办。

若该管道府不速催捕,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察访而不速催捕,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而不严饬催捕,降一级留任。

若协捕官不尽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应被革职查办。

若各级地方官遇有蝗虫生发而不奏报者也要分别革职或降级留任。

这种除害措施对预防虫灾,保护农业,提高抗灾能力带来了一定成效。

6、安辑。

安辑指对遇灾流亡在外的灾民的安置。

由于灾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芜,影响国家赋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酿成事端,所以,跟历代政权一样,清政府十分重视对流民的安辑。

清代安辑措施主要为收养流民和资送流民回籍。

地方遇灾,政府便传谕督抚饬令各州县妥为收留、安顿外来的流民,赈给粮粥,并为之搭棚置屋居住;[⑨]同时也劝谕富裕人家量力收养恤济,并视周济程度,赏以花红旗匾甚至赐以顶带,以示鼓励。

另外,为保证春耕生产,至开春以后,则要将收养的外地流民资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灾民人口大小发给盘费,送回本籍。

这种对流外灾民的救济措施,从理论上说,对安定社会以及灾民重回故里以恢复生产有促进作用。

7.抚恤。

清代抚恤措施有多种。

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所列,清代抚恤有恤孤贫、养幼孤、收羁穷、安节孝、恤薄宦、矜罪囚、抚难夷、救灾等,但与救灾有关的抚恤主要是对一些突发性灾害如地震、海啸、山洪等造成的破坏予以救济的措施。

其目的是安置灾民,使其尽快恢复,以能从事正常生产。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17)规定:“被灾之家,果系房屋冲塌无力修整,并房屋虽存实系饥寒切身者,均酌量赈恤安顿。

如遇冰雹飓风等灾,其间果有极贫之民,亦准其一例赈恤。

”但各省塌房修费及淹毙人口抚恤银两数目最初无定,各省各不相同。

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则对各省分别制定了抚恤标准,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规定,大体上塌房修费瓦房每间一两五钱左右,草房八钱左右,淹毙人口每大口发银一两左右,小口减半。

至于地震塌房及压毙人口也相应给予修费与抚恤银。

可以说,这些抚恤措施如认真实行应对灾区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长多少具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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