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园区通关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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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开展什么样的业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里规定,当中的(第七条)规定: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检测、维修;6、商品展示;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但是,也有禁止方面的内容。如,(第八条)规定: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2)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购买保税物流园区内货物可以向园区企业支付外汇吗?

答:境内园区外企业购买园区内货物,可以向园区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园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园区外企业办理进口支付手续时,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3)承运车辆要进保税物流园区营运有什么规定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

的管理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可以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

(4)需退运出境的货物,可否先进保税物流园区仓储后再办理出境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第三十五条里有清晰的规定: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按上述规定,对拟将保税进口剩余料件按照“进料料件复出”等贸易方式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这属于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的情况,其保税剩余料件不能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存储。

(5)我们从事加贸的企业出口货物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可否办理退税?答: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10号公告: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这个也是报税物流园区的特色和优势之一。

(6)我们在保税物流园区注册的公司能否作为外商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

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433号]的规定: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贸易活动;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系指保税区以外中国境内的其它地区)的国内企业从事一切贸易和商业活动均视为外贸业务。只能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参照以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注册的公司可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

(7)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请问什么是“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8)从境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如果属于需检验检疫的,需不需要凭《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

答:据《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因此,对从境外进入园区的属于检验检疫范围

的货物,需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9)问已经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可否办理退运,具体怎么办理?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四十一条: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至于我们的效率,我想你可以放心。

(10)由保税区内加工企业运至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该如何申报?答:关于保税区加工企业与保税物流园之间往来进出的货物,总署公告(2005)第71号有明确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货物出口(转出)企业和货物进口(转入)企业均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

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应填报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

(11)在保税物流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维修产品所需要的零配件可否在国内采购?

答:不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三十九条: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12)我司专营化学品进出口,请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保税物流园区有什么限制么?

答: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二00六年第7号)第十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13)仓储者]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是否有存储期限的要求?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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