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手册
电子口岸保税物流管理L账册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改进版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13年11月目录第一篇前言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海关保税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保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各类保税监管场所今后将陆续增加,业务量将不断增长,功能也将不断整合及拓展升级,对海关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构建统一的保税场所管理系统,整合监管资源和技术资源,提高海关监管效能,促进海关统一执法、规范管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现有的保税仓库管理系统为基础,综合考虑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的业务特点和监管特性,按照整合、优化、统一的思路,通过对原有保税仓库管理系统功能进行优化、拓展和升级,开发了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第二篇系统介绍电子口岸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账册的录入、申报及查询;核增/核扣表的新增、录入、修改、删除、查询、生成报关单等功能。
仓储企业在货物入仓时填写核增表,出仓时填写核扣表,实现申报数据的规范管理。
第三篇操作说明第一章如何进入和适用本系统1.1进入系统进入Windows操作系统后,将操作员Ikey卡插入电脑的USB接口,或者将企业的IC卡插入连接在电脑上的IC卡读卡器中。
从Windows桌面双击预录入改进版图标打开登录界面(图):图1.1输入口令,点击确认,进入电子口岸客户端主界面(图):图1.2点击“保税物流系统”,进入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界面(图):图1.31.2相关概念说明企业间授权:由保税物流账册的管理对象持企业法人卡为其他企业(如报关行)法人卡授予操作权、调用权,账册操作权或报关权。
企业内授权:被授予上述权限的企业(如报关行)法人卡为本企业的操作员授予相关权限,但该法人卡无权再为其他企业授权。
1.3特别提示在整个使用过程中,Ikey卡需要一直插入USB接口,或者企业IC卡一直插入连接在电脑上的IC卡读卡器中。
本系统根据Ikey或IC卡的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并将经操作员处理的数据自动电子签名、加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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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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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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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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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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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保税物流园区-操作流程概要
保税物流园区
定义: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
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 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和业务范围
•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 国际中转; • 检测、维修; • 商品展示; •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货记录》并比对海关电子数据,如数据一致的,在海关保税仓储系统 中作入库处理,如不一致的,须在查明原因后再处理,否则不作入库 处理。入库后单证管理员须打印《进库清单》,传真《进库清单》给 客户后与正本进境备案清单一体归档。
• 6、仓库管理员将桩脚卡挂好,填写入库台帐。
出库
保税货物出库
• 1、根据客户传来数据录入海关仓库管理系统生成《出库提货单》,交客户或报关员
人员核对签字、盖章的《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收货(无此凭证仓 库管理员有权拒收此货),核对无误后填写《入库理货记录》,连同 进区登记单交单证管理员。
• 4、单证管理员接到《入库理货记录》和《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
后,将《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和相关报关资料交指定的报关公司 报关。
• 5、报关完毕后,单证管理员在收到海关电子数据后,根据《入库理
再提供)。
• (2)客户正本出库指令或与仓储合同所示委托方传真号一致的传真件正本的出库指
令。
• (3)与出库指令一致的收货人身份证明原件。 • 6、仓库管理员在收货人提货后,登记桩脚卡,填写出库台帐。
量、唛头、和包装是否吻合,如发现货物数量、唛头有任何不符合应 立即上报仓储部经理并与客户联系,及时处理。如发现外包装破损时, 应及时联系客户,并在原地拍照取证。
各种保税物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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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 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海关在实行 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实 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 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满足 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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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由海关 监管的出口加工区。首批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5 个,现有 57个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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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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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发展以电子信 息、精密机械为主 的出口型先进制造 业;结合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汽车整 车、船舶生产制造 业基地规划在周边 配套区域建设汽车 、船舶零配件专业 工业园,重点发展 汽车、船舶零配件 出口产业;在配套 产业区重点发展为 出口加工区生产上 游配套产品的生产 性企业和金融、法 律、物流、中介等 服务及生活配套服 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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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 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 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
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 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国际采购、 分销和配送、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 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近日(2007-9-20 ),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 首批7个加工区叠加保 税物流功能试点单位 包括陕西西安、江苏 昆山、浙江宁波、上 海松江、北京天竺、 山东烟台及重庆7个出 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 物流功能,是指在目 前出口加工制造功能 基础上增加保税仓储、 物流、配送、国际贸 易和转口贸易、国际 物流分拨配送、检测 维修、国际商品展示、 进口设备售后服务、 设计研发等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
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海关设立的一个特殊税务区域内专门从事货物保税仓储、加工、分拣、分销、跨境贸易等业务,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是我国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保税物流中心运作过程的监管,规范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行为,提高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机构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商务模式,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货物的进出口、仓储、配送、加工、委托销售、归类、分类、再加工等。
为了规范和规划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我国海关设置了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机构一般是海关,海关将根据协议、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进行监管。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是指保税物流中心(B型)向海关申请进入特殊保税区的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区的程序过程和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要先向海关提出入区申请,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
同时,需要填写申请表。
2.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及真实性申请人要将有关申请材料准备充分、齐备,并做到真实有效,确保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可靠。
3.海关审批海关对入区入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会给予准许进入特殊保税区的批件。
4.入区申请人在持有合法的手续、批件的情况下,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管理和监管为了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海关会采取多项管理和监管措施:1.签订协议海关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申报备案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特殊保税区后,需要根据海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备案,包括物品、仓库、操作人员等。
保税物流园区操作流程
保税物流园区操作流程一、申报备案二、货物进区货物进区指的是将货物运输至保税物流园区。
首先,企业需要向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包括货物信息、运输工具信息等。
然后,企业将货物从国内境外或国内境内运输至保税物流园区的指定地点,由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区手续。
三、仓储管理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后,企业需要进行仓储管理。
包括将货物存放在指定的仓库中,并进行货物分类、标记、清点等工作。
为了确保货物安全,保税物流园区通常会配备相应的安防设备和人员。
四、海关监管五、货物出区货物出区是指将保税物流园区内的货物运输至国内境外或国内境内。
企业需要向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交货物出区申请,包括货物信息、运输工具信息等。
经过核对、验收后,企业可以办理出区手续,进行货物的出口或再分配。
六、结算货物出区后,企业需要向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等。
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对企业进行结算,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七、报关、清关货物出区后,如果是进行出口,企业需要进行报关、清关手续。
包括提供海关所需的文件、资料,并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海关会对货物进行检查,确保货物合规出口,并放行。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可以在保税物流园区中进行货物进出、仓储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操作。
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在于提供一站式的物流服务,方便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并减少了一些繁琐的手续。
同时,保税物流园区还提供了相对较低的税费政策,对企业的减税和节约成本也具有一定的帮助。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和普通报关的异同
相同点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与普通报关在费用 方面都需考虑海关关税、增值税、消 费税等常规税费。
不同点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可能享受特定优惠 措施,从而在某些情况下费用相对较 低;而普通报关则没有相关优惠,费 用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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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注册和备案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注册和备案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注册和备案 是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必要步 骤,涉及到海关、税务、外汇
相关单证资料。
查验
海关对申报的货物进行现场查 验,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合规
性。
放行
查验合格的货物予以放行,进 入保税物流园区内存储或加工
。
普通报关操作流程
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申报 货物品名、数量、价值、种类 等信息,并提交相关单证资料
。
查验
海关对申报的货物进行现场查 验,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合规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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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海关提供相关单证和资料,包括合同、发 票、装箱单等,并支付相应的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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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种类、数量、价值、原 产地等,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两者注册和备案异同点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与普通报关都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但两者在注册和备案的流程、 要求和内容上存在差异。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的注册和备案更加严格,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资料,且审核周 期较长。而普通报关的注册和备案相对简单,审核周期较短。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是在特定的海关监管区域内进行,而普通报关 则没有这一要求。
货物种类限制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对货物的种类有一定限制,而普通报关则没有 此类限制。
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报关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普通报关则 没有这些优惠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
• 1)境外运入园区
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清 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不实 行许可证件管理。
Hale Waihona Puke 税物流园区• (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 (3)转口贸易货物; • (4)外商暂存货物; •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 (6)进口寄售货物; • (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 (8)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 (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装、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箱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服务; (3)国际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
(一)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 1)境外运入园区 2)园区运往境外
(二)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 货物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
• 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内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 因,需原状反环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 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 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 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保货税物物报流关园单区退税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 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内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 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中国电子口岸保税物流管理(L账册)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改进版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13年11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2)第二篇系统介绍 (3)第三篇操作说明 (4)第一章如何进入和适用本系统 (4)1.1 进入系统 (4)1.2 相关概念说明 (6)1.3 特别提示 (6)第二章电子账册 (7)2.1 电子账册备案 (7)2.2 电子账册查询 (13)第三章核增/核扣表 (17)3.1 核增表录入/申报 (17)3.2 核扣表录入/申报 (23)3.3 修改/删除 (32)3.4 复制/打印/自动生成 (36)3.5 生成报关单 (40)3.6 核增/核扣表查询 (50)第四章加贸授权管理 (54)4.1 企业间授权 (55)4.2 企业内授权 (59)第五章退出系统 (64)—第一篇前言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海关保税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保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各类保税监管场所今后将陆续增加,业务量将不断增长,功能也将不断整合及拓展升级,对海关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构建统一的保税场所管理系统,整合监管资源和技术资源,提高海关监管效能,促进海关统一执法、规范管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现有的保税仓库管理系统为基础,综合考虑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的业务特点和监管特性,按照整合、优化、统一的思路,通过对原有保税仓库管理系统功能进行优化、拓展和升级,开发了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第二篇系统介绍电子口岸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账册的录入、申报及查询;核增/核扣表的新增、录入、修改、删除、查询、生成报关单等功能。
仓储企业在货物入仓时填写核增表,出仓时填写核扣表,实现申报数据的规范管理。
第三篇操作说明第一章如何进入和适用本系统1.1进入系统进入Windows操作系统后,将操作员Ikey卡插入电脑的USB接口,或者将企业的IC卡插入连接在电脑上的IC卡读卡器中。
海关总署令130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130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保税仓库进出库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进出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仓库的进出库管理,保证货物安全,并提高仓库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进库管理第二条货物进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仔细核对货物清单及相关单证,确保货物种类、数量与单证一致。
第三条货物进库后,仓库管理员应及时将货物存放位置记录在进库台账中,并对货物进行分类存放。
第四条进口货物应在进库后24小时内进行报关手续办理,办理完毕后,将报关单据存档。
第五条进口货物需进行集装箱拆箱,拆箱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如发现货损、少货等情况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进口货物需进行质量检验的,仓库管理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验,并将检验记录归档。
第七条进口货物需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的,抽样后的货物应及时存放在指定区域,并进行监管,直至检验结果出具。
第八条进口货物需要进行化验的,仓库管理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化验,并将化验结果记录存档。
第三章出库管理第九条货物出库前,客户应提前提供有效的出库单据及相关资料,仓库管理员应仔细核对。
第十条出口货物需提供货物清单及相关单证,确保货物种类、数量与单证一致。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需进行装箱的,应根据客户要求及时安排装箱,确保货物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需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在货物出库前办理完毕,将报关单据存档。
第十三条出口货物需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的,仓库管理员应按照客户要求进行抽样,并将抽样检验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出口货物需进行质量检验的,仓库管理员应根据客户要求协助进行检验,并将检验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出口货物需进行化验的,客户应提前通知要求仓库管理员配合进行化验,仓库管理员应按照客户要求协助进行化验,并将化验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出口货物需进行集装箱装运的,仓库管理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装运,并将装运记录存档。
第四章其他管理第十七条仓库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仓库管理制度,确保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仓库管理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货物货损、少货等情况。
综合保税物流园区操作简介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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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业务流程简介
一线(至境外)出口操作流程
企业提供单证 租船订舱 填写操作确认单
联网监管系统录入并发送信息
H2000系统录入
预定海关监管车
接收南京电子数据回执
现场接单
海关单证审结,加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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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业务流程简介
一站式服务平台-新产品备案界面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业务流程简介
一站式服务平台-单证录入申报界面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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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业务流程简介
一站式服务平台-单证申报信息界面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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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业务流程简介
二线(从普通区域转入)所需单证
单证 发票/装箱单 外汇核销单 手 册 加工贸易需要 报关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 出入库委托书 合 同 法检商品需要 法检商品需要 换证凭单/条 特殊要求 正/副本 正本 正本 正本 正本 正本 正本 正本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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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业务流程简介
综保区海关监管关联系统
宏高 E-Logistics
进出 仓库 数据 通关数据 发送海关 系统比对 结果回执
一站式平台(海关端)
宏高 WMS
一站式平台(企业端)
QP预录入 一站式平台(海关端): 单证比对(报关单-转入/出单) 实货比对(单证申报重量-卡口采集重量)
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措施
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措施保税物流园区是新生的经济模式和新兴的经济区域,按照海关的要求,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GPS 卫星定位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园区一般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税收五大功能。
通关效率是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保税物流园区是新生的经济模式和新兴的经济区域,按照海关的要求,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GPS 卫星定位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园区一般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税收五大功能。
通关效率是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由于上述特性,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与现在被大众广为熟悉的一般物业(住宅、办公楼和商业有着明显的不同。
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暂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的服务经验。
笔者从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开始建设至今就一直负责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现结合一般物业管理服务时所取得的经验及学习考察境外其他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和服务经验,就如何进行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谈一些看法。
现根据国内保税物流园区所存在的共性,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去分析,物流园区目前存在着以下特点: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国家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暂无特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
现有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标准,主要适用于民用住宅、商业、办公楼和普通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
2、产权形式多样保税物流园区内的物业产权形式有出租、出售、自营和提供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物业产权进行转租、转售、分割等。
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存在着物业产权多样化的形式,因此,在双方订立出租、出售和物业管理合同中,必须依照国家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等法规加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3、环境成本高保税物流园区占地面积大,仓储库房分布广,四周装有金属围网和周界报警;整个库区的重要部位都设有监控探头;园区内还设有配套的加油站;变配电站(道路照明;雨污水泵站;垃圾房;停车场;绿化面积大;大量的标识标牌、交通指示系统和包括进出口卡口的日常维护较频繁,加上周期短成本又高。
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流程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流程简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免税区,旨在促进跨境贸易和提升物流效率。
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是中国创办较早且规模较大的保税物流区之一,下面将对其流程进行简介。
一、企业注册与备案在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业务,企业首先需要完成注册与备案手续。
注册过程中,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金、企业性质等。
备案时,还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二、进口环节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的进口环节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并提供相应的报关单据。
随后,海关会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根据法定程序收取相关税款。
通过这一流程,进口货物可以合法进入保税物流中心。
三、加工贸易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还支持加工贸易业务。
企业可以将进口货物带入保税仓储区,进行加工、装配等操作后再出口。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贸易方式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
四、出口环节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也提供出口环节的服务。
在出口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并提供出口报关单等相关单据。
海关会根据规定对货物进行查验,并颁发出口货物的通关文件。
在完成出口的流程后,企业可以将货物运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
五、仓储与配送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的仓储与配送环节是运营商必不可少的服务。
运营商可以为企业提供先进的仓储设施,确保货物的安全保管。
同时,运营商还提供配送服务,将货物按照企业的要求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六、税务处理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的税务处理是流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同时,企业还需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财务数据,确保税务事项的合规性。
七、监管与审查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在流程中还要经历监管与审查阶段。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企业的进出口行为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操作符合规定。
同时,在涉及特定商品的进出口时,还需要进行额外的审查和许可手续。
保税物流业务操作须知
成都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货物报关流程一、帐册备案1.上家手册对下家手册:上家与下家HS编码及商品名价格一致的情况下,若上家为纸质手册,上家提供纸质手册备案清单给予海关。
若上家为电子手册,上家提供通关手册给予海关。
2.手册对应一般贸易:下家为一般贸易,需提供上家出的一份《非残次品说明》。
并盖上对应企业的公章。
若上家为纸质手册,上家提供纸质手册备案清单给予海关。
若上家为电子手册,上家提供通关手册给予海关。
3.一般贸易对应手册:上家无手册,账册须是无料号的情况下,按下家手册提供。
另须提供一份上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予海关,核查企业经营范围。
并且上下家须1计量单位2品名3税号,与下家手册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提供下家的备案清单给予海关。
4.一般贸易对应一般贸易:因上下家账册对应成品,料件相同。
二、国内货入区资料:(请注意:进出口的所有资料都需要原件,国内货入区不涉及商检)1. 报关--- A出口:发票、箱单、合同(加盖公章或进出口专用章),核销单(盖正本公章及代码章),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报关委托书(右上角和左下角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手写报关单(敲有企业报关章),手册、核销单备案地为(成都口岸),加工贸易的需要提供手册(帐册号)及相应的项号。
--B进口:发票、箱单(加盖公章或进出口专用章),合同(加盖双方公章),报关委托书(右上角和左下角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手写报关单(敲有企业报关章),手册(帐册)备案地为(成都口岸),加工贸易需要提供手册(帐册号)及相应的项号。
**进出口资料上请必须体现成交方式、原产国、规格型号2.报关流程:A:区外企业提供货物信息(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要素等),区内企业帐册备案(应该是先备好的),企业提供报关资料B:车辆到达园区后备案办理电子车牌(或临时卡),车辆刷卡后入区停放在查验区等待报关放行C:报关行制运抵报告,整理资料报关D:报关行申报,海关审核a:如海关审单没有问题就直接放行;b:如海关查货,海关先下查验指令,报关员在查验区查货,查货后海关写查验记录,若没有问题转回通关科直接放行,若有问题需和客户、海关协商解决。
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物资、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进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方法对进出园区的物资、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能够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能够开展下列业务:(一)存储进出口物资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物资;(二)对所存物资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五)国际中转;(六)检测、维修;(七)商品展示;(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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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物资、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
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进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方法对进出园区的物资、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能够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能够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物资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物资;
(二)对所存物资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等灾难;
(二)海关监管物资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海关监管物资被盗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报告时刻,第(一)项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至(四)项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物资,园区主管海关能够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物资、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第二章海关对园区企业的治理
第十二条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治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专门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能够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报经直属海关批准;变更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
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治理制度。
园区行政治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治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第十六条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治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物资、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物资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第三章海关对进出园区物资的监管
第一节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第十七条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实行备案制治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物资、国际中转物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物资除外。
境外物资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能够先凭舱单将物资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物资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
园区物资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能够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从园区运往境外的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下列物资、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一)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二)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治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三)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二条下列物资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一)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资及其包装物料;
(二)加工贸易进口物资;
(三)转口贸易物资;
(四)外商暂存物资;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六)进口寄售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