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手册
电子口岸保税物流管理L账册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改进版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13年11月目录第一篇前言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海关保税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保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各类保税监管场所今后将陆续增加,业务量将不断增长,功能也将不断整合及拓展升级,对海关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构建统一的保税场所管理系统,整合监管资源和技术资源,提高海关监管效能,促进海关统一执法、规范管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现有的保税仓库管理系统为基础,综合考虑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的业务特点和监管特性,按照整合、优化、统一的思路,通过对原有保税仓库管理系统功能进行优化、拓展和升级,开发了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第二篇系统介绍电子口岸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账册的录入、申报及查询;核增/核扣表的新增、录入、修改、删除、查询、生成报关单等功能。
仓储企业在货物入仓时填写核增表,出仓时填写核扣表,实现申报数据的规范管理。
第三篇操作说明第一章如何进入和适用本系统1.1进入系统进入Windows操作系统后,将操作员Ikey卡插入电脑的USB接口,或者将企业的IC卡插入连接在电脑上的IC卡读卡器中。
从Windows桌面双击预录入改进版图标打开登录界面(图):图1.1输入口令,点击确认,进入电子口岸客户端主界面(图):图1.2点击“保税物流系统”,进入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界面(图):图1.31.2相关概念说明企业间授权:由保税物流账册的管理对象持企业法人卡为其他企业(如报关行)法人卡授予操作权、调用权,账册操作权或报关权。
企业内授权:被授予上述权限的企业(如报关行)法人卡为本企业的操作员授予相关权限,但该法人卡无权再为其他企业授权。
1.3特别提示在整个使用过程中,Ikey卡需要一直插入USB接口,或者企业IC卡一直插入连接在电脑上的IC卡读卡器中。
本系统根据Ikey或IC卡的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并将经操作员处理的数据自动电子签名、加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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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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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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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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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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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保税物流园区-操作流程概要

保税物流园区
定义: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
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 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和业务范围
•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 国际中转; • 检测、维修; • 商品展示; •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货记录》并比对海关电子数据,如数据一致的,在海关保税仓储系统 中作入库处理,如不一致的,须在查明原因后再处理,否则不作入库 处理。入库后单证管理员须打印《进库清单》,传真《进库清单》给 客户后与正本进境备案清单一体归档。
• 6、仓库管理员将桩脚卡挂好,填写入库台帐。
出库
保税货物出库
• 1、根据客户传来数据录入海关仓库管理系统生成《出库提货单》,交客户或报关员
人员核对签字、盖章的《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收货(无此凭证仓 库管理员有权拒收此货),核对无误后填写《入库理货记录》,连同 进区登记单交单证管理员。
• 4、单证管理员接到《入库理货记录》和《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
后,将《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和相关报关资料交指定的报关公司 报关。
• 5、报关完毕后,单证管理员在收到海关电子数据后,根据《入库理
再提供)。
• (2)客户正本出库指令或与仓储合同所示委托方传真号一致的传真件正本的出库指
令。
• (3)与出库指令一致的收货人身份证明原件。 • 6、仓库管理员在收货人提货后,登记桩脚卡,填写出库台帐。
量、唛头、和包装是否吻合,如发现货物数量、唛头有任何不符合应 立即上报仓储部经理并与客户联系,及时处理。如发现外包装破损时, 应及时联系客户,并在原地拍照取证。
各种保税物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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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 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海关在实行 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实 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 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满足 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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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由海关 监管的出口加工区。首批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5 个,现有 57个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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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发展以电子信 息、精密机械为主 的出口型先进制造 业;结合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汽车整 车、船舶生产制造 业基地规划在周边 配套区域建设汽车 、船舶零配件专业 工业园,重点发展 汽车、船舶零配件 出口产业;在配套 产业区重点发展为 出口加工区生产上 游配套产品的生产 性企业和金融、法 律、物流、中介等 服务及生活配套服 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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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 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 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
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 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国际采购、 分销和配送、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 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近日(2007-9-20 ),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 首批7个加工区叠加保 税物流功能试点单位 包括陕西西安、江苏 昆山、浙江宁波、上 海松江、北京天竺、 山东烟台及重庆7个出 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 物流功能,是指在目 前出口加工制造功能 基础上增加保税仓储、 物流、配送、国际贸 易和转口贸易、国际 物流分拨配送、检测 维修、国际商品展示、 进口设备售后服务、 设计研发等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
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海关设立的一个特殊税务区域内专门从事货物保税仓储、加工、分拣、分销、跨境贸易等业务,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是我国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保税物流中心运作过程的监管,规范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行为,提高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机构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商务模式,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货物的进出口、仓储、配送、加工、委托销售、归类、分类、再加工等。
为了规范和规划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我国海关设置了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机构一般是海关,海关将根据协议、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进行监管。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是指保税物流中心(B型)向海关申请进入特殊保税区的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区的程序过程和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要先向海关提出入区申请,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
同时,需要填写申请表。
2.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及真实性申请人要将有关申请材料准备充分、齐备,并做到真实有效,确保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可靠。
3.海关审批海关对入区入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会给予准许进入特殊保税区的批件。
4.入区申请人在持有合法的手续、批件的情况下,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管理和监管为了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海关会采取多项管理和监管措施:1.签订协议海关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申报备案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特殊保税区后,需要根据海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备案,包括物品、仓库、操作人员等。
保税物流园区操作流程

保税物流园区操作流程一、申报备案二、货物进区货物进区指的是将货物运输至保税物流园区。
首先,企业需要向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包括货物信息、运输工具信息等。
然后,企业将货物从国内境外或国内境内运输至保税物流园区的指定地点,由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区手续。
三、仓储管理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后,企业需要进行仓储管理。
包括将货物存放在指定的仓库中,并进行货物分类、标记、清点等工作。
为了确保货物安全,保税物流园区通常会配备相应的安防设备和人员。
四、海关监管五、货物出区货物出区是指将保税物流园区内的货物运输至国内境外或国内境内。
企业需要向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交货物出区申请,包括货物信息、运输工具信息等。
经过核对、验收后,企业可以办理出区手续,进行货物的出口或再分配。
六、结算货物出区后,企业需要向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等。
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对企业进行结算,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七、报关、清关货物出区后,如果是进行出口,企业需要进行报关、清关手续。
包括提供海关所需的文件、资料,并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海关会对货物进行检查,确保货物合规出口,并放行。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可以在保税物流园区中进行货物进出、仓储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操作。
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在于提供一站式的物流服务,方便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并减少了一些繁琐的手续。
同时,保税物流园区还提供了相对较低的税费政策,对企业的减税和节约成本也具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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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物资、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
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进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方法对进出园区的物资、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能够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能够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物资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物资;
(二)对所存物资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等灾难;
(二)海关监管物资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海关监管物资被盗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报告时刻,第(一)项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至(四)项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物资,园区主管海关能够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物资、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第二章海关对园区企业的治理
第十二条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治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专门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能够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报经直属海关批准;变更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
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治理制度。
园区行政治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治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第十六条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治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物资、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物资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第三章海关对进出园区物资的监管
第一节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第十七条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实行备案制治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物资、国际中转物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物资除外。
境外物资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能够先凭舱单将物资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物资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
园区物资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能够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从园区运往境外的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下列物资、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一)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二)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治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三)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二条下列物资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一)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资及其包装物料;
(二)加工贸易进口物资;
(三)转口贸易物资;
(四)外商暂存物资;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六)进口寄售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