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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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股票权益业务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

证券发行人股票权益业务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一、概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可转债)发行完毕后,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债发行登记手续。

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或者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再到交易所办理上市业务。

二、所需材料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本公司签署完毕《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协议。

证券发行人在申请办理可转债发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登记表》;2、中国证监会核准可转债发行的批准文件;3、可转债发行承销协议和担保协议;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如证券发行人暂时无法提供,则提交相关书面承诺)5、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名册清单(须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数据格式见本指南股份发行登记);6、指定联络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1、证券发行人在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登记申请,并向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划付证券登记费;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完成可转债登记,并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二)可转债兑付兑息一、概述根据可转债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可转债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所发可转债的兑付兑息业务。

二、所需材料可转券发行人应在实施可转债兑付、兑息分派公告日(以下简称P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申请表》;2、拟刊登的可转债兑付或付息的公告;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1、可转债发行人应在委托本公司办理兑付兑息业务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2、可转债发行人P-5日前送交申请材料;3、如申请材料需修改,本公司最迟在P-3日前通知可转债发行人进行修改;如无需修改,本公司于P-2日将相关业务通知传送交易所;4、可转债发行人应在P-1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刊登实施公告相关事宜;5、本公司于P日接收交易所回传确认的业务通知,据此进行相关的可转债兑息登记操作;或根据可转债发行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申请表》进行可转债兑付登记操作;6、本公司于登记日下一交易日将兑付兑息资金确认表提供给可转债发行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2011年8月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2011年8月版)
附件一原各地登记公司的承继单位或原始凭证保管单位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承继单位或原始凭证保管单位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承继单位或原始凭证保管单js001北京登记公司中信证券js032南方登记公司远东证券js002南京登记公司南京证券js033西安登记公司众成证券js003福建交易中心华宝证券js034新疆登记公司宏源证券js004重庆登记公司西南证券js036青海登记公司天源证券js005江苏登记公司华泰证券js037吉林登记公司东北证券js006河南登记公司众成证券js038山西登记公司山西证券js007安徽登记公司华安证券js039贵州登记公司海通证券js008湖南登记公司众成证券js040河北登记公司远东证券js009无锡登记公司国联证券js045内蒙登记公司恒泰证券js010徐州登记公司华泰证券js047广西登记公司国海证券js011江西登记公司国盛证券js048潍坊登记公司齐鲁证券js012浙江登记中心方正证券js053三峡登记中心远东证券js013沈阳交易中心众成证券js054惠州登记公司联讯证券js014天津登记公司国元证券js055大连登记公司齐鲁证券js016宁夏登记公司南京证券js059东莞登记公司东莞证券js018哈尔滨登记公司江海证券js060茂名登记公司安信证券js021苏州登记公司东吴证券js061梅州登记公司安信证券js022武汉登记中心长江证券js063顺德登记公司安信证券js023厦门登记公司厦门证券js065鲁登威海登记处齐鲁证券js024宁波登记公司爱建证券js066沈阳登记公司沈阳诚浩证券js025云南登记公司红塔证券js067青岛登记公司中信万通证券js026山东登记公司天同证券js068皖登马鞍山办银河证券js027黑龙江登记公司海通证券js069辽宁海通登记公司海通证券js028安徽交易中心华安证券js071镇江登记公司华泰证券js029四川交易中心华西证券js072辽宁登记公司信达证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港股通存管结算分公司
版本及修订说明
日期 2014 年 9 月
主要修订内容 首次发布
2 / 78
目 录
第一章 存管............................................................................................................................... 5 一、概述................................................................................................................................... 5 二、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查询 ............................................................................................... 6 (一)受理范围....................................................................................................................... 6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 6 (三)注意事项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第二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12)第三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1)为便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的办理,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已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比照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一、发行前办理及关注事项上市公司拟启动配股发行的,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及时与本所联系,了解配股发行的有关要求,做好发行相关的准备工作。

1.披露配股获准公告。

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配股核准或同意注册的文件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指定主承销商自营证券账户。

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主承销商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证券账户正常可用,指定在其交易单元上,并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

因证券账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主承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

3原股东配售采用网上申购方式。

上市公司拟参与配售的股东,原则上均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

4. 正确披露配股发行相关代码。

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所证券代码段分配指南的规定,在发行公告中正确披露配股所采用的辅助代码及对应名称。

股票代码与配股发行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5.配股期间避免股本变化。

上市公司在披露配股发行公告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原则上应避免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化。

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是指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等无权参与配售申购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

6.利润分配期间不得启动发行。

中登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登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总述.............................................................................................................................................. - 3 -股份发行登记.............................................................................................................................. - 4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 13 -证券退登记................................................................................................................................ - 16 -股权激励计划............................................................................................................................ - 19 -股票权益业务............................................................................................................................ - 38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 - 59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 - 66 -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 - 70 -附录............................................................................................................................................ - 93 -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上市(挂牌)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2014.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5目录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1.1 主承销商及证券发行人业务准备事项1.1.1 主承销商委托事项1.1.2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1.1.3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1.2 结算银行业务准备事项第二章资金代收代付2.1 申购数据的提供2.2 资金入账2.2.1 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2.2.2 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2.2.3 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2.3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资金到账情况的查询2.4 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2.5 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2.5.1 主承销商组织验资2.5.2 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2.6 退款数据的提供2.7 退款第三章股份登记3.1 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3.2 登记数据的传送第四章相关数据接口修订说明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1.1 主承销商及证券发行人业务准备事项1.1.1 主承销商委托事项主承销商(含联合主承销商,下同)须在初步询价截止日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网下申购基本信息确认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新股网下发行应急预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三),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其进行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主承销商对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信息的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2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主承销商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包括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于申购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15 时前通过申购平台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登记结算平台”)提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anghai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1)一、结算账户开立.......................................1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2第二章信用证券账户......................................5一、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5二、信用证券账户配号...................................6三、信用证券账户销明...........................9第三章登记和存管......................................12一、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12二、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16三、自营账户申报......................................18第四章清算和交收.......................................19一、结算主体..........................................19二、资金清算..........................................19三、证券清算..........................................20四、资金交收..........................................20五、证券交收及变更登记................................22六、交收风险管理......................................22第五章技术接口 (24)附件一: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25附件二: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书(供参考).. (26)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总述 (4)术语定义 (5)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 (6)第一节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6)第二节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8)第三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8)第四节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11)第五节股票期权变更登记 (13)第六节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15)第七节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17)第八节股票期权退出登记 (19)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清算交收 (20)第一节自主行权清算 (20)第二节自主行权交收 (21)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的清算交收 (21)第四章相关数据接口 (22)附录1 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PROP系统操作手册 (23)第一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在线业务受理平台操作手册 (23)第二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据查询操作手册 (32)附录2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明细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35)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相关服务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授予登记、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股票期权批量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实行上市公司申报制,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登记。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9.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11.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12.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1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按照每一保险产品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确认函原件;(4)如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版本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 (7)第一章结算业务开通 (7)第一节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8)第二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16)第三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1)第四节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3)第五节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 (24)第二章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24)第一节结算参与人更名 (25)第二节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 (26)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 (28)第一节结算参与人终止A股、债券等结算业务 (28)第二节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 (29)第四章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30)第一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 (30)第二节A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 (31)第三节A股交易单元租用 (32)第四节A股交易单元退租 (34)第五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 (35)第六节其他业务 (36)第五章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37)第一节结算资金账户体系 (37)第二节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40)第三节资金账户的计息 (43)第四节结算资金划拨 (44)第二篇资金结算 (49)第一章结算业务要点 (50)第一节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 (50)第二节结算方式 (51)第三节基本流程 (53)第二章多边净额结算 (54)第一节结算品种 (54)第二节清算 (55)第三节交收 (59)第三章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 (61)第一节结算品种 (61)第二节清算 (62)第三节交收 (67)第四章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一节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二节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 (75)第三节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 (76)第五章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77)第一节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77)第二节股票(含增发、可转债)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78)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 (80)第四节配股(不含股配债) (80)第五节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 (81)第六节ETF多日网上发行 (81)附表:发行类业务比较 (84)第六章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 (84)第一节多边净额结算 (85)第二节逐笔全额结算 (85)第七章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86)第八章其他资金结算业务 (88)第一节A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 (88)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 (89)第三篇结算风险管理 (92)第一章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92)第二章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93)第一节本金风险及其防范 (93)第二节价差风险的防范 (104)第三章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 (104)第一节回购质押品管理 (104)第二节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15)第四章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118)第一节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18)第二节交收担保品制度 (119)第三节结算保证金制度 (120)第四节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120)第五节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 (121)第六节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121)附录1: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案例 (122)附录2: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一) (123)附录3: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二) (128)第四篇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 (129)第一章通过PROP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 (129)第二章交收账务查询 (130)附注说明 (132)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在线业务操作手册

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在线业务操作手册

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在线业务操作手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零一七年二月目录一、查询路径一: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名册 (5)1.查询路径 (5)2.填写内容 (6)3.注意事项 (8)二、查询路径二:网站查询名册 (9)1.环境准备 (9)2.网上业务操作步骤 (9)三、股东名册报表展示及股东名册管理使用手册 (15)1.名册查找及下载 (15)2.名册报表展示和管理 (19)附录1 IE配置 (24)附录2 PROP USBKey管理工具使用手册 (26)1. 工具说明 (26)2. 使用步骤 (26)3. PROP USBKey类型 (27)4. 得安USBKey管理工具 (28)5. 三未信安USBKey管理工具 (31)6. 证书验证 (35)一、查询路径一: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名册1.查询路径登录PROP综合业务终端,点击“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发行人业务—持有人名册查询”。

进入发起环节主界面:2.填写内容带“*”的字段均需输入对应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股权登记日、名册种类、前N名数量、证券类型、申请原因、联系人、联系人电话、附件等。

填写完,发起申请。

出现弹窗“申报该笔业务成功”即可。

以下图为例。

发起完成后,可点击“首页”,查看经手办理的业务状态:3.注意事项(1)股权登记日表示所查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对应日期。

(2)附件所提供的材料需能佐证申请原因。

依据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查询申请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核,对于不同的查询原因,发行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常见情形如下:①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需提交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

②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公告。

③发生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异常波动情况,需提交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④股东持股变化发生按监管部门规定应予披露的情况,需提交关于股东持股变化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说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为配合上市公司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申请查询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可申请持有人名册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及有关营业部数据的特殊查询,具体的查询方式如下:1.1持有人名册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

1.1.1持有人名册查询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查询全体持有人名册、前N名持有人名册,可通过PROP2000系统自助预约或事后申请查询。

未安装PROP2000系统,或未及时通过PROP2000系统申请预约查询的,可通过前台查询方式获取持有人名册。

通过前台查询方式的,应向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提交《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附件一)原件。

上市公司选择PROP2000系统自助申请查询方式的,全体持有人名册、前N名持有人名册将在申请日日终结算后发送。

上市公司选择前台查询方式的,发行人登记部审核《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合格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的上市公司提供查询结果数据。

1.1.2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上市公司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截止到某一交易日的持股情况及某个时间段的交易情况,需向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提交申请材料如下:(1)《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原件;(2)《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原件(附件二);(3)《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一般为EXCEL、DOC文件,可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经办人员电子信箱或提交数据磁盘)。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附件4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依法可以质押的证券。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经济纠份及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负责。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提交的文件: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一);2、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到我公司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六、质押双方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时须提交的文件:1、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申请(附件二);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返还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七、质押双方协商减少质押证券数量的,可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说明(附件三);2、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原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八、质权人可于办理质押登记解除的下一个工作日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证券退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证券退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证券退登记(一)股票退登记一、概述股票终止在交易所上市后,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

股票终止上市后按规定进入其他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发行人在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当由其或其在其他系统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二、所需材料1、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对经办人的授权书;3、经办人身份证明;4、证券发行人与主办券商签署的代办协议(如有);5、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1、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材料。

2、本公司受理证券发行人或其主办券商申请材料后,签署备忘录并办理退登记移交手续,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移交以下材料:1)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持有人名册数据cymc.dbf、股份冻结数据dj.dbf、未领现金红利数据wlhl.dbf、股本结构清单数据gb.dbf等数据库文件);2)股份登记数据清单;3)司法冻结股份清单;4)质押登记股份清单。

5)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相关数据库文件。

3、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完毕后,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发送《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向各证券公司发送《关于向××股份有限公司(或主办券商)移交流通股相关数据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移交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

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四、注意事项:1、未发放红利款退款。

证券发行人以往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有部分因为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等原因无法发放给投资人,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关于退还未发放红利的申请》,申请退还终止上市后尚未发放的红利款,本公司将根据申请将未发放的红利款退还至证券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二〇〇八年十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总述股份发行登记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证券退登记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代发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公司债等其它债券业务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标准附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上市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在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债券兑付兑息、持有人名册查询等。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数据由证券发行人送达本公司,此外,本公司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证券发行主承销商发送本公司的证券数据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数据。

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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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上市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在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债券兑付兑息、持有人名册查询等。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数据由证券发行人送达本公司,此外,本公司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证券发行主承销商发送本公司的证券数据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数据。

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办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股份发行登记(一)股份发行登记一、概述证券发行人在完成股份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或者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再到交易所办理上市业务。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或交易所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证券登记。

二、所需材料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本公司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证券发行人应在新股发行、增发股份或配股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发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登记表》或《证券变更登记表》;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复印件;3、承销协议复印件(如果本次发行对象为证券发行人前十大股东,证券发行人未委托承销商承销,证券发行人可不提交承销协议,但需要提交情况说明);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5、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6、对通过网下发行方式发行的股票,证券发行人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及电子数据,证券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如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有限售条件,证券发行人还需申报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以及证券持有人的类别;注:证券发行人在新股IPO 网下发行中委托主承销商向我公司报送证券持有人名册的,本公司在与证券发行人签署相关协议后,以主承销商报送的电子数据(包括: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数量、限售期限等内容)作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并办理证券发行人持有人名册登记。

7、存在公开发行前国有股东持股情况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情况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外国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即持有股份,发行人需出具关于外国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8、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含外国战略投资者,下同)持股情况的,发行人需提供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9、对股份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的情况,证券发行人可在核对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原始材料后,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制《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和承诺》,向本公司移交司法、质押冻结历史数据;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1、证券发行人在管理部门批准其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后,即可以联系本公司相关人员索取协议文本,主要包括: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红利协议、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及开通申请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

在取得上述协议后请及时签订并将原件送交本公司。

证券发行人在办理增发或配股登记时,若事前已经签订上述协议则不需再签订;注:PROP 是英文Pa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 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

该平台可用于发行人自助远程查询持有人名册及办理其他查询业务和接收本公司发送的业务通知等等。

2、证券发行人在办理发行工作的同时即可向本公司提交股份发行登记申请材料;3、本公司业务人员审核材料,在核准后开具登记费收费通知;4、发行人支付登记费,本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工作;5、如有质押、冻结情况,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手续;6、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提供登记证明材料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同时本公司向发行人出具PROP安装通知,发行人及时办理PROP 安装事宜。

四、注意事项1、证券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之前,应及早整理、核对原始持有人名册,督促原始股东及时开立证券账户。

如果发行人在我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时无法提供原始股东的证券账户,相应股份将无法登记到户。

2、如果存在证券发行人不能明确原始股份持有人或证券发行人未联系到原始股份持有人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该部分股份由证券发行人提出《未确权股份暂不登记申请》,本公司据此暂不办理这些股份的登记(该股份如存在质押、冻结,因该部分股份未登记,因此这些股份的司法和质押冻结也不能登记);待上述暂未登记股份持有人提出申请后,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本公司要求另行办理相应股份的登记手续。

3、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A 股股份,应当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具体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4、本公司自完成证券发行人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并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5、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证券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6、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证券发行人的公章,如材料页数较多,还需加盖骑缝章。

(如证券发行人公章不便于携带,可出具加盖证券发行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证券发行人的其它用章在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和证券发行人的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发行人只需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文件(EXCEL 文件),电子文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打印书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交证券发行人签章确认。

8、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格式及说明(1)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在办理非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制作持有人名册数据;(2)数据库采用EXCEL 数据库文件,以上市证券代码作为数据库名称(如:600600. EXCEL);(3)数据库包括以下字段:(4)说明:身份证号:a.一般账户的证件代码境内自然人,证件代码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境内法人,证件代码应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序号字段名称字段描述字段长度1股东代码上海证券市场投资者开设的用于证券交易的十位证券账户号;102证券代码上海证券市场发行证券(股票、基金、债券)的六位交易代码;63证券类型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XL,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PT,基金为JJ,债券为GZ;24登记数量为发行人申报登记的投资者持有证券数量,其中股票、基金及债券登记数量分别对应为股、份和元;125身份证号见说明(4)206流通类型XL 对应为“F”,PT、JJ、GZ 对应为“N”;17登记标志在初始登记时其表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限售期限,单位为月;58权益类别空2编号、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号等;境外投资者,证件代码护照编号或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号、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号、台湾同胞台胞证号、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编号。

b.特殊用途账户的证件代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证件代码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信托产品专用账户:证件代码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保险产品专用账户:证件代码应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账户:证件代码应为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基金设立或募集的批复的批文号(注:括号使用半角圆括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账户:证件代码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全国社保基金账户:证件代码应为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计划账户:证件代码应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证件代码应为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9、由于在进行股份登记时,登记系统需校验股东代码、证件代码的匹配性,因此,证券发行人需确认股东所提供的证件代码与其在登记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10、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的,证券发行人需提供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和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保证相关批准文件中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中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与拟登记股东账户在登记系统内的名称及拟登记数量保持一致,否则无法完成登记。

11、超额配售股份登记对于初始发行或增发中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初始发行登记或增发登记时,延期交付的股份暂不登记。

(1)主承销商委托证券发行人申报超额配售股份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②证券变更登记表;③超额配售股份登记表;④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报书面清单(证券发行人提交原始电子数据、本公司将数据导入生产系统,打印后由证券发行人盖章确认);⑤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复印件);⑥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中①由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加盖公章或授权章,②、③、④、⑤加盖证券发行人公章或授权章。

(2)主承销商和证券发行人共同申报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①证券变更登记表;②超额配售股份登记表;③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报书面清单(证券发行人提交原始电子数据、本公司将数据导入生产系统,打印后由证券发行人盖章确认);④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复印件);⑤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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