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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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它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国劳动法规最早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法律的位阶,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准,即在时间上应当是每天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

【案情介绍】:陈某等3人于1990年前后进入琼海某食品公司下属的肉联厂担任屠宰工。

由于屠宰工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猪肉早市的供应,陈某等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早上的2点到6点左右。

为此,陈某等人需要早上1点钟就从家里出发。

为了保证猪肉市场的正常供应,陈某等人基本上需要每天都要工作,旷工一次公司给予一次同等报酬的罚款。

工资按照屠宰生猪的数量计算,每10天结算一次。

双方当时并没有就双方的工作性质作出任何约定,也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公司也是没有为其缴纳过五项社保,但是公司为同岗位的其他3位工友又购买了社保。

2022年,公司强迫陈某等三人签订了一份《肉联厂屠宰车间钟点工协议》,其中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的2点至6点,另外每个月需要参加义务劳动2次。

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陈某等人认为双方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最后经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陈某等人的请求。

【律师剖析】:本案虽然经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陈某等人的请求。

但是律师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虽然从形式上来讲,陈某等人每天的工作大概为4个小时,工资也是每10天结算一次,但是本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除了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限定外,还要求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大劳发[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3]106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制定了《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违反与其他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规范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减少企业用工风险,保证非全日制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科室和公司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非全日制员工.第三条招用报批程序一公司各个科室应该在每年的12月份报送本科室下年度的非全日制员工用工计划,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至办公室存档.二计划内的非全日制用工,由科室在招用时提交人员招聘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配合科室共同进行人员的招录工作.三计划外的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招录工作.第四条录用条件和程序一各科室提交人员招聘申请表后15天内,由办公室开展落实招聘工作.具体人员也可由各科室推荐二凡录用人员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三录用人员,需在上岗前到办公室办理上岗手续,填写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意外保险.第五条薪酬待遇一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算工作时间及待遇,小时工资不低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二薪酬发放计算周期为15日.三非全日制用工薪酬均现金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第六条劳动保障一所有非全日制员工必须由公司统一办理意外险.二根据各自岗位的需要,由公司发放劳动工具和劳动保障用品.第七条用工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第八条用工关系解除一各科室科长应在用工关系解除当天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办公室报备.二办公室在用工关系解除时,终止意外保险.三科室应负责做好领用物品的交还工作.第九条其他一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三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3]12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的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的管理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劳务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全面解读劳动法对非全日制劳动的规定

全面解读劳动法对非全日制劳动的规定

全面解读劳动法对非全日制劳动的规定一、引言劳动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的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全面解读劳动法对非全日制劳动的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

二、非全日制劳动的定义非全日制劳动,又称为零工经济或弹性就业,是指劳动者按照小时工、临时工、合同工等灵活的工时安排进行工作。

与全日制劳动相比,非全日制劳动具有灵活性和就业机会多样性的特点。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劳动方式、工时、工资、工作地点、劳动保护等内容。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确保约定的自愿性和合理性。

四、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工作时间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

劳动者与雇主应当共同确定工资标准,并履行支付义务。

同时,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应享有与全日制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报酬待遇。

五、劳动时间的安排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安排原则。

雇主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六、劳动休假的享有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劳动休假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也可以享受带薪病假、婚假、产假等合法休假权益。

七、劳动保护的义务劳动法对于劳动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雇主必须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同时,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的义务。

八、劳动争议的解决非全日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九、劳动法与非全日制劳动的挑战与机遇非全日制劳动的快速增长给劳动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适应新的就业形态和市场需求,为非全日制劳动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2023版)

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2023版)

问: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答: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的福利,可以由劳资双方进行约定。

对于非全日制员工劳动报酬我国法律的主要规定有:1)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会参考以下因素:●当地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具体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等为单位结算,最长不超过15日。

此外,用人单位无需为非全日制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72条。

例:王某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

王某某于2007年3月3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7年4月1日正式上班。

王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从事厂区清洁工作,每日工作4小时,每小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元。

2009年10月15日,王某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1,091.5元、2007年3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平时、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46,980元、2009年8月及9月高温费90元、三八妇女节节日费1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

2009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某亲属伤亡补助费900元、对王某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非全日制劳动的注意事项及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的注意事项及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的注意事项及法律规定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非全日制劳动模式逐渐兴起。

非全日制劳动指的是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工作时间相对灵活,并且在工作岗位上没有长期稳定的安排。

虽然非全日制劳动给劳动者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依据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这些法律文件都对非全日制劳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的工时不能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平均不得超过40小时。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制,就算是加班,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此外,非全日制劳动者也享有法定的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注意事项1. 理性安排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劳动的灵活性使得工作时间与常规全日制相比更为弹性,但劳动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性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虽然非全日制劳动的时间弹性,但精神和身体的健康同样重要。

劳动者要注意保持适度的休息,避免长时间过度劳累。

2. 维护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详细明确、合法有效,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当特别注意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权益等方面的约定,避免双方产生后续的纠纷。

3. 加强沟通交流非全日制劳动与常规全日制劳动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更为重要。

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告知劳动者工作需求和变动情况。

4. 关注合同解除和终止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劳动者应关注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款,并在需要解决问题时,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加强监督与保护除了劳动者自己的责任外,政府和社会也有责任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的监督与保护。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凭书面劳动合同或双方签字盖章的用工录用表等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法律)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法律)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相关规定1、概念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规定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规定

Don't put all the eggs in the same basket.(页眉可删)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我国一种用工方式,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1、概念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3篇)

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非全日制工作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工作时间不固定,工资支付方式灵活的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非全日制工作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工作时间不固定,工资支付方式灵活的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分为两种:短期非全日制工作和长期非全日制工作。

2. 特征(1)劳动合同期限短: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工作时间不固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3)工资支付方式灵活: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日结、周结、月结等多种形式。

(4)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较低: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一般低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三、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1)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事项。

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休息休假:非全日制工作者享有与全日制工作者相同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支付(1)工资计算: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按小时、日或周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

4. 社会保险(1)缴纳比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一般低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非全日制工使用管理规定

非全日制工使用管理规定

非全日制工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非全日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第二条公司招用非全日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第三条非全日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第四条非全日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第三章招用程序第五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第六条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非全日制工用工计划;第七条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公司与非全日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口头合同,如果签订的是口头合同的, 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各分存;第九条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非全日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第四章非全日制工待遇第十条非全日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第十一条非全日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第十二条非全日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第十三条非全日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第十四条非全日制工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非全日制工加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非全日制工因病医疗期满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第五章非全日制工管理第十七条非全日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下,非全日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九条各省办事处使用非全日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营销中心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第二十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非全日制工;第二十二条非全日制工可以依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辞职;第二十三条非全日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或终止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相关领导批准执行;。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是指雇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时间不超过全日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享受劳动合同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长时间的工作会导致劳动者身体疲惫,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导致身体健康问题。

因此,雇主应当合理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8小时,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休息时间。

长时间的工作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也会影响其与家人、朋友的交流和休息。

因此,雇主应当合理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40小时,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休息时间。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结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雇主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随意扣减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是其劳动的应得报酬,雇主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总之,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工作休息时间。

同时,雇主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雇主和劳动者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指除由总公司批准,并授权分(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外,包括实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应坚持“因岗定员,控制数量。

择优聘用,依规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

分(子)公XXX则上不得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现岗位空缺时,一般由分(子)公司在全系统正式用工人员范围内调度,无人员调整时,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方可聘用。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熟悉本岗位工作内容,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五)身材健康,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三章审批步伐第五条凡需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单位,由分(子)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

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申报审核。

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条约导致用工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职员不足的,分子)公司必需向总公司提出新聘非全日制用工职员请示,经公司办公会议审批、人力资本部备案后,才能使用。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七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比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人为标准,并按月发放。

第八条对非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当地社保部门为其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将工资划拨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发放。

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建立,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或代扣。

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与雇佣双方权益保障

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与雇佣双方权益保障

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与雇佣双方权益保障非全日制劳动是指雇员在工作时间上相对较短,如兼职、临时工、等工作形式。

在这种就业模式下,雇佣双方的权益保障十分重要。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下面将重点介绍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并探讨雇佣双方的权益保障。

一、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劳动也享有与全日制劳动相同的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时间、报酬以及双方权益保障等条款。

雇佣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2. 工资支付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然而,无论是按小时计酬,还是按工作任务计酬,雇主都应确保支付的工资符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并及时发放。

3. 工时限制与弹性安排非全日制劳动的工作时间一般会有更大的灵活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名工人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8小时。

雇主应充分尊重雇员的工作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超时工作,确保雇员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二、雇佣双方权益保障1. 雇主权益保障作为雇主,要合规开展非全日制劳动,首先需要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招聘手续,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不当操作引发劳动纠纷。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雇员的管理也非常重要。

雇主应建立健全的工时记录机制,确保按时支付工资,并妥善管理雇员工资帐户,适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履行雇主义务,同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雇员权益保障作为雇员,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要之务是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时、工资及报酬等。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阅读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雇员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配合雇主完成工作任务。

如果发现雇主未及时支付工资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55-56页
主题词: 非全日制用工 用工形式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中国
摘要: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暂行规定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暂行规定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工条件 (3)第三章招聘、录用、离职与用工形式转换 (3)第四章岗位要求 (4)第五章薪酬 (4)第六章福利 (5)第七章考勤 (6)第八章劳动合同与员工档案 (6)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7)第十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为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增强用工弹性,优化用工结构,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降低业务波动风险成本,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非全日制员工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遵循原则:(一)合法用工原则;(二)业务波动风险成本最小化原则;(三)扩大人才储备,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原则。

第三条非全日制员工是指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聘用的,以小时计酬且每天平均工时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时不超过24小时的临时员工。

非全日制员工可与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员工。

第二章用工条件第五条适宜聘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情况:(一)对应省公司八岗以下的、客户敏感度较低的且可替代性较强的非关键岗位;(二)业务稳定性差,市场环境波动起伏较大的业务或部门。

第六条非全日制员工的资格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二)非因工作调动或统招统分进入本企业;(三)身体健康且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招聘、录用、离职与用工形式转换第七条非全日制员工的招聘、录用、离职程序与全日制员工相同。

第八条非全日制员工聘用满6个月且表现、能力、绩效均达到全日制员工要求的,公司可考虑转为全日制员工。

全日制员工的表现、能力、绩效均不能达到要求的,公司可考虑转为非全日制员工。

员工本人要求的也可转为非全日制员工。

员工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形式之间的转换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岗位要求第九条非全日制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照天、小时、任务付费等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对于这类用工形式,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其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利用。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规定1.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用工期限、用工种类、工资、工作内容、工作保险及其它与用工有关的事项。

2.用工期限用工单位应根据用工的实际需要和业务量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确保用工期限符合实际需要。

3.工作地点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用工的实际需要在用工单位办公场所或者合理的工作场所工作。

4.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用工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的招用应当经过严格的人员审核,对用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控制入职门槛。

2.薪酬管理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同时,要及时核实和调整用工人员的薪酬水平,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3.出勤管理用工单位应建立科学的出勤管理制度,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考勤要求和考勤规定,对缺勤、迟到等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4.业绩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用工合同约定或按照工作任务目标设立考核指标,通过考核结果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评估,保证用工单位的业绩目标得到有效实现。

5.安全保障用工单位应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对非全日制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用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总结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确保非全日制用工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和管理,既保证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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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13日)
深劳社〔2007〕61号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凭书面劳动合同或双方签字盖章的用工录用表等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第十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第十三条非全日制劳动者可按照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和上下班路线等基本资料。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损害非全日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工会组织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工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处。

第十六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5年。

深圳地铁1-5号线沿途各站点
1号线(罗宝线):
沿途站点:罗湖站――国贸站――老街站――大剧院站――科学馆站――华强路站――岗厦站――会展中心站――购物公园站――香蜜湖站――车公庙站――竹子林站――侨城东站――华侨城站――世界之窗站――白石洲站――高新园站――深大站――桃园站――大新站――鲤鱼门站――前海湾站――新安站――宝安中心站――宝体站――坪洲站――西乡站――固戍站――后瑞站――机场东站。

运营时间及票价:运营时间为6:30~23:00,高峰行车间隔4分钟,平峰行车间隔6分钟。

全程运行时间69分钟,全程票价9元。

2号线(蛇口线):
沿途站点:赤湾站――蛇口港――海上世界站――水湾站――东角头站――湾厦站――海月站――登良站――后海站――科苑站――红树湾站――世界之窗站――侨城北站――深康站――安托山站――侨香站――香蜜站――香梅北站――景田站――莲花西站――福田站――市民中心站――岗厦北站――华强北站――燕南站――大剧院站――湖贝站――黄贝岭站――新秀站
运营时间及票价:运营时间为6:30~23:00,初期行车间隔10分钟。

8月1日后调整为高峰8分钟、平峰10分钟。

全程运行时间77分钟,全程票价8元。

3号线(龙岗线):
沿途站点:益田站――石厦站――购物公园站――福田站――少年宫站――莲花村站――华新站――通新岭站――红岭站――老街站――晒布站――翠竹站――田贝站――水贝站――草埔站――布吉站――木棉湾站――大芬站――丹竹头站――六约站――塘坑站――横岗站――永湖站――荷坳站――大运站――爱联站――吉祥站――龙城广场站――南联站――双龙站
运营时间及票价:运营时间为6:30~23:00,高峰行车间隔6分钟,平峰行车间隔10分钟。

全程运行时间68分钟,全程票价8元。

4号线(龙华线):
沿途站点:福田口岸站――福民站――会展中心站――少年宫站――莲花北站――上梅林站――民乐站――白石龙站――深圳北站――红山站――上塘站――龙胜站――龙华站――清湖站
运营时间及票价:运营时间为6:30~23:00,开通初期行车间隔8分钟;在8月12日大运会开幕日开始,行车间隔6分钟,年底行车间隔缩短至约5分钟。

全程运行时间35分钟,全程票价6元。

5号线(环中线):
沿途站点:前海湾站――临海站――宝华站――宝安中心站――翻身站――灵芝站――洪浪北站――兴东站――留仙洞站――西丽站――大学城站――塘朗站――长岭坡站――深圳北站――民治站――五和站――坂田站――杨美站――上水径站――下水径站――长龙站――布吉站――百鸽笼站――布心站――太安站――怡景站――黄贝岭站运营时间及票价:运营时间为6:30~23:00,初期行车间隔13分钟;8月1日后行车间隔10分钟。

全程运行时间68分钟,全程票价7元。

地铁换乘
1号线换乘2号线站点:世界之窗站,大剧院站
1号线换乘3号线站点:购物公园站,老街站
1号线换乘4号线站点:会展中心站
1号线换乘5号线站点:前海湾站,宝安中心站
2号线换乘1号线站点:世界之窗站,大剧院站2号线换乘3号线站点:福田站
2号线换乘4号线站点:市民中心站
2号线换乘5号线站点:黄贝站
3号线换乘1号线站点:购物公园站,老街站3号线换乘2号线站点:福田站
3号线换乘4号线站点:少年宫站
3号线换乘5号线站点:布吉站
4号线换乘1号线站点:会展中心站
4号线换乘2号线站点:市民中心站
4号线换乘3号线站点:少年宫站
4号线换乘5号线站点:深圳北站
5号线换乘1号线站点:前海湾站,宝安中心站5号线换乘2号线站点:黄贝站
5号线换乘3号线站点:布吉站
5号线换乘4号线站点:深圳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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