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研究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主要涉及到非全日制工作与全日制工作之间的区别、非全日制工作的权益保障、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关系和用工形式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非全日制用工问题进行浅析。
一、非全日制工作与全日制工作的区别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满足全日制工作时间要求,例如每天只工作几小时或者只工作一天等。
而全日制工作则是按照国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进行的工作形式。
非全日制工作通常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各项待遇和权益,如薪酬福利、工伤保险等。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也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
非全日制工作的报酬应当按照就业合同的约定支付,休假制度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全日制工作基本相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非全日制时间工的调整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
三、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具体约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保护。
四、非全日制工作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工作的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临时工、兼职工、零时工、小时工等。
这些用工形式主要依据于用人单位的需求和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意愿。
用工形式的选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保证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和规范。
这有利于保护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权益保障不足、用工形式不规范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以更好地保障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权益。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7年5月13日)深劳社〔2007〕61号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凭书面劳动合同或双方签字盖章的用工录用表等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国劳动法规最早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法律的位阶,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准,即在时间上应当是每天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
【案情介绍】:陈某等3人于1990年前后进入琼海某食品公司下属的肉联厂担任屠宰工。
由于屠宰工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猪肉早市的供应,陈某等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早上的2点到6点左右。
为此,陈某等人需要早上1点钟就从家里出发。
为了保证猪肉市场的正常供应,陈某等人基本上需要每天都要工作,旷工一次公司给予一次同等报酬的罚款。
工资按照屠宰生猪的数量计算,每10天结算一次。
双方当时并没有就双方的工作性质作出任何约定,也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公司也是没有为其缴纳过五项社保,但是公司为同岗位的其他3位工友又购买了社保。
2022年,公司强迫陈某等三人签订了一份《肉联厂屠宰车间钟点工协议》,其中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的2点至6点,另外每个月需要参加义务劳动2次。
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陈某等人认为双方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最后经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陈某等人的请求。
【律师剖析】:本案虽然经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陈某等人的请求。
但是律师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虽然从形式上来讲,陈某等人每天的工作大概为4个小时,工资也是每10天结算一次,但是本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除了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限定外,还要求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研究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条款对非全日制用工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不满足8小时,每周不满足40小时,或者每月工作时间不满足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时间的标准,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连续不断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合法性,明确了其与全日制用工享有同等的用工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重要事项,确保劳动者对工作条件有充分的了解。
在用工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商议是否续签合同或者再次达成用工协议,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在工资待遇上的差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工资支付额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适当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此外,为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保障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其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总之,非全日制用工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中越来越普遍。
随着国家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视,非全日制用工问题也日渐受到关注。
《劳动合同法》尽管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灵活性,在计算劳动者工资时可能存在争议。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从而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我国一种用工方式,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1、概念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很多优点,如降低人力成本、提高灵活性等。
但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风险。
因此,本文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探讨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企业以小时计费或按照任务量计费的形式雇佣员工,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与传统的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加灵活,并且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三、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签订在进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时,首先要注意合同签订。
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书,必须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劳动关系: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是否为企业的正式员工等。
(2)明确工作内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等。
(3)明确合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期限,包括合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2.薪酬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进行薪酬管理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薪酬标准:企业应该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地区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以保证员工的收入水平。
(2)计算加班费: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加班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加班费,并且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上下班打卡。
(3)及时发放薪资:企业应该及时发放员工的薪资,并且要保证发放的金额与实际情况一致。
3.劳动保障在进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时,劳动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企业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购买保险:企业应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2)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大劳发[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3]106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制定了《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违反与其他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2、“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解答: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小时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对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规定。
3、“小时工”可以兼职吗?解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引言非全日制用工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涉及到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
二级标题1:用人单位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需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合规经营。
以下是用人单位应注意的相关法律法规:三级标题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法规,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以确保劳动关系稳定和权益保障。
三级标题2:劳动保障法劳动保障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的基本保障,如工资支付、休假制度、劳动时间等。
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并合规执行这些规定,保障员工权益。
二级标题2:合理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是非常灵活的,但用人单位也需要在合规范围内进行合理安排,以保证生产运营的顺利进行,同时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
三级标题1: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单位应向非全日制员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进度,从而按时完成工作。
三级标题2:合理分配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合理分配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
这需要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间时,充分考虑到员工在其他工作中的时间安排。
三级标题3:灵活适应变动工作需求用人单位需要灵活适应非全日制员工工作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安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级标题3: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至关重要,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和减少沟通误差。
以下是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沟通机制建设方面的问题:三级标题1:明确沟通渠道和方式用人单位要明确非全日制员工的沟通渠道和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聊天工具等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处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分析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不满足全日工作时间的用工方式。
在现代经济中,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
然而,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
首先,我们来看看司法解释的指导性意见。
最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该解释指出,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用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工作时间或岗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工时和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司法实践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们理解如何保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权益。
一个经典案例是关于非终止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
在该案例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每月工作20天,但用工单位却只安排劳动者工作了10天。
法院裁定,用工单位应按照每月工作20天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表明,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一个重要的案例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按照每小时2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但用工单位却只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
法院裁定,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个案例表明,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资标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分析为我们理解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劳社部发〔2003〕12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研究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涉及到了非全日制用工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满8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不满40小时的工作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现代社会,许多人面临着照顾家庭或其他社会责任的压力,他们往往无法全职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为此类人群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他们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作时间来平衡家庭和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以提高劳动效率。
由于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情况选择工作时间,他们在工作时更加专注和高效。
这种灵活的工作方式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助于提高生产力和工作质量。
非全日制用工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劳动者的收入可能会不稳定。
这对于机会成本较高的劳动者来说,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压力。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较短,劳动者的工作经验和技能的提升可能较为有限。
这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晋升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当前,《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规避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在实践中,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研究。
可以通过搜集统计数据和调查研究,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工作坊,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的认知和理解。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研究和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劳务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问题1.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用工单位的需要,在派遣期限内向其提供劳务,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1 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单位与被用工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记载劳务派遣的服务内容、派遣期限、派遣地点、派遣报酬,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被用工单位对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要求等内容。
同时,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1.2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其实际工资、劳务报酬计算,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代为缴纳。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应当适用被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
1.3 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被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一般不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但可能存在的除外。
此外,劳务派遣人员在被用工单位服务期间所受的待遇不得低于被用工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工资。
2. 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问题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等人员以不满一年或一年以上至三年的期间,以小时计酬或月工资形式,每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足规定的工作时间的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1 劳动合同的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聘用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劳动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聘用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等工作条件,而且要在开工前五个工作日签订劳动合同。
2.2 劳动报酬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所从事劳动的工作量、工作时数、工作质量等因素计算。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凭书面劳动合同或双方签字盖章的用工录用表等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问题是如何的
⾮全⽇制⽤⼯存在的问题是如何的当今社会,⾮全⽇制⽤⼯问题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全⽇制⽤⼯存在的问题是如何的呢?当我们遭遇类似问题时,我们该怎么办呢?今天,店铺的⼩编就为⼤家整理了关于⾮全⽇制⽤⼯存在的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在这⽅⾯能对你有所帮助,必要的时候我们⼀定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的权益。
⾮全⽇制⽤⼯存在的问题(⼀)⾮全⽇制⽤⼯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九条规定:“⾮全⽇制⽤⼯双⽅当事⼈可以订⽴⼝头协议。
”⽴法者的⽬的显然是为了保障⾮全⽇制⽤⼯的灵活性。
⾮全⽇制⽤⼯作为⼀种相对灵活和简便的⽤⼯形式,其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和短暂性使得在更多情形下劳动者和⽤⼈单位愿意采取⼝头协议的形式订⽴合同。
这是国家为了促进就业采取的⼀项临时宽松的政策,对于⼩型企业、临时性⽤⼯企业能够适应⾃如,然⽽对于⼤中型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头协议还是存在诸多弊端的。
⾸先采⽤⼝头协议在双⽅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容易造成不公,甚⾄产⽣歧义,隐患较⼤;其次产⽣争议时由于没有书⾯协议作为凭证,使得争议难以解决,并且将会消耗更多的⼈⼒财⼒;再次作为⼤中型企业,不同层次都可能有⽤⼯的需求,在实践中到底由谁代表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完成⼝头协议的程序,⼝径⼜如何把握,很多问题较难解决,极容易出现管理混乱,内部攀⽐,企业受损的局⾯。
(⼆)⾮全⽇制⽤⼯劳动关系的终⽌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全⽇制⽤⼯双⽅当事⼈任何⼀⽅都可以随时通知对⽅终⽌⽤⼯。
终⽌⽤⼯,⽤⼈单位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要解除⾮全⽇制⽤⼯劳动关系,既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是不⽤⽀付任何经济补偿。
可以说对⽤⼈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任何法定的限制条件,这就使得⽤⼈单位有恃⽆恐,不仅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也不必为此⽀付任何费⽤。
就⽬前的实际来看,就有⼀些⽤⼈单位将原本签订的全⽇制⽤⼯合同改签为⾮全⽇制⽤⼯合同,其⽬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规避责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10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3.2
【相关文献】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J], ;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J], 无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J], ;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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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探讨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非全日制用工资法的规定及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用工形式。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定义及适用范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以小时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工作轻松、临时性、替代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如家政服务、临时搬运等。
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工作时间灵活、工资支付周期短、劳动者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短,通常以周或月为单位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3.劳动争议解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注意事项1.签订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等事项。
2.工作时间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工作时间记录,包括劳动者开始工作的时间、结束工作的时间等信息,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证据。
3.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资支付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凭证,可能会被认定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4.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现行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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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劳动标准【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5.30【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号】劳社部发[2003]12号【主题词】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1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14.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15.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要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1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7.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18.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在山腰里,田野上,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10721046鸟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淡日辉辉,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篮舆酩酊插花归。
丰乐亭游春欧阳修红树青山日欲斜,长郊草色绿无涯。
游人不管春将老,来往亭前踏落花。
解释•①丰乐亭--位于滁州西南,背依丰山,•下临幽谷泉,景色幽雅秀丽。
②长郊--广阔的郊野。
•绿无涯--绿色一望无际。
③春将老--春天快要过去了。
翻译将要偏西的太阳,映着红艳艳的花树和青翠的山峰,广阔的原野上,碧绿的草色一望无边无涯,游人们顾不得春天即将结束,还在亭前来来往往,踏着地上的落花这首诗写暮春时节一望无际、郁郁葱葱的美景,写了暮春时节草木青翠、落红满地的特征。
表达了游人对此怀着喜爱和恋恋不舍的感情诗离不开景物的描写,诗歌的意境是通过景物来表现的。
因此,要体味一首诗的意境,可从诗中描写的景物着手。
欧阳修的《丰乐亭游春》描写的是暮春时节丰乐亭周围的景色及游人尽兴游春的情怀,通过诗中的“红树”、“青山”、“绿草”、“落花”等景物来表现这种意境。
此篇写惜春之情。
美好的春天即将过去,丰乐亭边落花满地。
到了红日西斜时,游人们还依依不舍,在亭前盘桓,欣赏着暮春景色。
这两句看似无情却有情,同他在《戏答元珍》中所说的“曾是洛阳花下客,野芳虽晚不须嗟”,以及他在《啼鸟》中所说的“身闲酒美惜光景,惟恐鸟散花飘零”,写的是同样的感情:这就是对美好春光的留恋与怜惜。
东大学任教。
1926年底返沪后主持创造社出版部工作,主编《创造月刊》、《洪水》半月刊,发表了《小说沦》、《戏剧论》等大量文艺论著。
1928年加入太阳社,并在鲁迅支持下,主编《大众文艺》。
1930年3月,中国左翼作家联盟成立,为发起人之一。
12月,小说《迟桂花》发表。
1933年4月移居杭州后,写了大量山水游记和诗词。
1936年任福建省府参议。
1938年,赴武汉参加军委会政治部第三厅的抗日宣传工作,并在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立大会上当选为常务理事。
1938年12月至新加坡,主编《星洲日报》等报刊副刊,写了大量政论、短评和诗词。
194念碑上,也将永远铭刻着郁达夫烈士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