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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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

摘要: 罗马法是西方世界法制的源头,它深深地影响着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对于与欧洲一水相隔的英国而言,罗马法也留下了特殊的烙印,使英国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呈现另一番特有景象。英国在其民族特征、王权统治、法律职业阶层等因素的作用下有限输入罗马法,使罗马法对英国的法律发展方式、法律体系、司法体系及法学教育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 对罗马法的接受;普通法体系; 法律职业;法律教育

罗马法是公元前6 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是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罗马法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特别是经过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对

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而奠定了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基础。

自11 世纪末开始,随着在意大利发现了《民法大全》和《学说汇纂》的真本,欧洲掀起了学习、讲授和传播罗马法的运动。各国先后出现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虽然缘自一个偶然事件,但是它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这一运动的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纪后期的法律状况不能适应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经济关系。当时旧有城市逐渐恢复、新的城市纷纷建立,许多新的关系不断出现,而占主导地位的地方习惯法和法律的分散性,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而在14 世纪以前,西欧除英国以外尚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国君主一般只能在自己管辖领地内行使权力,自然也缺乏依靠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的判决来满足日益增长的新的经济需要的前提。而罗马法却能够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这种客观需要。因为罗马法是一种统一的一、稳定的法律,它足以确保司法和制度的安全,同时它还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法律,能够为企业家的活动提供适当的法律基础。

此外,罗马法也因为其完美性而获得极高的权威。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

会内部逐渐成长时,“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2] (P71) 。罗马法不是用政治的强制而是依据其适当性在欧洲大陆被广泛接受,在11 世纪各国先后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通过这一运动,罗马法的观念、术语、范畴等被大陆国家所吸收,它们或者以其作为法典编纂之蓝本,或者吸收其精神进行法制建设,使罗马法成为西欧的“普通法”。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普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法制、法学和社会的发展。在法国,从12 世纪开始就出现了传授罗马法的活动。13 世纪以后,随着大学法学院开始讲授罗马法,罗马法的教学和研究在法国各地迅速兴起。16 世纪以后,法国成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经过18 世纪法学家的努力,罗马法进一步与法国法结合,促成了1804 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这一法典随着法国统治领域的不断扩张在世界许多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构成了大陆法系的一大支柱。德国也从12 世纪开始逐步接受罗马法。13 世纪以后,随着德国城市经济的发展,罗马法在德国获得广泛的传播。各个大学相继开讲罗马法,司法部门处理案件也以罗马法为依据,法学家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进行深入的研究,这都推动了罗马法与德国社会的融合。经过19 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努力,深受罗马法影响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成了大陆法系的又一支柱。

在西班牙,早在11 世纪,法学界就承认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法律效力,称自己的法为“地方的”法,罗马法为“共同的”法。在13 世纪时,西班牙政府大力支持对罗马法的研究,罗马法学家受到了重用,[3] (P83 - 85) 极大地影响了西班牙的法制发展。而在英国,罗马法却从未受到如此的青睐。公元1世纪至5 世纪,罗马军队曾征服并占领不列颠,当地凯尔特人的抵触情绪和民族矛盾限制了罗马法的渗入。但是由于罗马法的强大优势,英国从5 世纪开始一直在保持其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5 —11 世纪) ,罗马法伴随基督教的传播和普及扩展开始影响到英国。在当时的英国,立法和司法活动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在英国,司法权几乎被神职人员所垄断,立法也大多由僧侣控制。僧侣都熟悉罗马法,自然会将罗马法输入英国法律之中。这一时期的阿尔弗雷德大帝(871 - 901 年) 和爱德华(1043 - 1066 年) 都以重视立法著称,而他们本身深受罗马法之影响。阿尔弗雷德曾于855 年游历罗马,能阅读和书写拉丁文,从罗马法里学到很

多知识。爱德华早年因逃避丹麦人入侵,大部分时间流亡法国,长期生活在诺曼底僧侣中间。当时欧洲正处于罗马法复兴时期,这样的环境,无疑使他受到罗马法的陶冶。爱德华回国时,带了许多诺曼底僧侣,委派他们担任法官和其他要职。当西欧进入罗马法复兴时期,意大利学者、罗马法学家威卡留斯应坎特伯雷大主教提奥伯立特的邀请到牛津讲授罗马法,并出版了一部关于《查士丁尼法典》和《学说汇纂》的著作。这一活动在当时英国的法学领域影响极大。这个时期英国发表的一些法律著作,都程度不同地吸收了罗马法原理,这一点可以从英国中世纪法学家格兰威尔和布拉克顿的著作中反映来。格兰威尔的《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一书吸收了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形式来构筑自己作品的概念和体系。与格兰威尔相比较,布拉克顿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更深。据考证,布拉克顿曾向威卡留斯学过罗马法,他在其著作的序言里也说明了这一点。他的著作以《法学阶梯》为蓝本,一至五卷大部分取材于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罗马法摘要》,特别是阿佐(1150 - 1230 年) 的《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布拉克顿在其著作《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中,借用了罗马法的原则、概念、术语和分类等内容,对此,英国著名法制史学家霍兹沃思在其庞大的《英国法制史》中写到:“在这一时期,布拉克顿对英国法制史的影响可以说是非常巨大。”[4] 布莱克顿的著作不仅帮助创造了普通法,而且发展完善了普通法。就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言,在以后五百年间英国无一法学著作能出其右。该书长期被奉为英国法的权威教科书,被后人多次编纂,编纂种类多达40 余种。这部著作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持久的影响,在英国法学史上开创了一个新时代,布拉克顿被誉为“英国法学之王”。

14 世纪中叶,为适应工商业的发展,英国又吸收古罗马最高裁判官的“公平”、“正义”,来弥补英国普通法的缺陷,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英国衡平法。而这正值罗马法复兴运动席卷欧洲之时,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也到达高潮。现代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罗马法是衡平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英国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置衡平法院,大法官以“国王良心的监督者”的身份断案,主要依据的还是罗马法原则。而在商法和海商法领域,罗马法的影响更大。从英国商法和海商法的发展可以看出,“英国法的这个分支无疑深深得益于罗马法这眼古井和商业习惯这种活水的滋润。”[5] 可见,罗马法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它不仅深深影响着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发展道路,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历史根基,而且它在英国也留下了它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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